法学教育导向与新实践需求下的法学教育改革
2016-05-30梁碧霞
梁碧霞
摘 要:法学教育的实践取向对于培养卓越的法律职业人才、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至关重要。我国的法学教育实践取向现在还存在着教材、教学过程、学生考核标准、法学教育与实践环节对接方面的缺失,导致学生的实践意识、实践能力没有达到职业的要求,职业伦理也不健全。本文就法学教育导向与新实践需求下的法学教育改革进行探讨。
关键词:法学教育;实践;教育改革
法学教育的实践转型,作为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具有促动法学教育改革、提升中国法治文化、贡献世界法律文明的重要意义。现代中国的职业导向型法学教育存在着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
一、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
法学教育改革千头万绪,目前讨论很多,思路很多,但目标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到底什么叫法律人才?我们到底要什么样的法律人才?这个问题不解决,其他问题的解决就会失去正确的方向。我国《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加大法律人才培养开发力度。纲要对于人才的定义是:“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是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司法部司法考试司司长杜国兴就司法考试的目标阐述了国家对法律人才的要求是“高层次、复合型、国际化”。首先,法律人才应当熟练掌握专门法律知识。如果对法律知识系统和法律方法缺乏基本的了解,谈法律人才就是一句空话。从这种意义上讲,传统教育也有可取之处。运用法律首先要掌握法律,创新也离不开必要的知识积累。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不能全部归结为传统模式的失败,教师和学生的责任心和态度问题也是重要原因。实际上,教师和学生功利主义倾向是很严重的。目前的评价机制导致了教师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科研之中,教师不愿教书、不好好教书的现象很普遍。学生由于就业压力,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与就业关系更密切的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准备之中。其次,法律人才必须具有较强的创造力。现代社会飞速发展,新的法律现象和问题层出不穷,简单地照搬法律与知识是难以解决好法律纠纷的,在复杂的国际社会更是难以有效维护国家利益。从法律上讲,法律的“立、改、废”比任何时候都更频繁了,大量的新法出现了。如果只会熟悉已经出现的法律规定,知识很快会过时。从法学理论上讲,在这么一个发展的时代,思想的多元化是重要特征,各种思想、观点的交锋、比较是经常出现的。自说自话,拒绝一直思维不仅难以解决问题,而且只能成为思想上的孤独者。再次,高素质法律人才必须具有“高层次、复合型、国际化”特点。层次高不等于学历高,它意味着对法律有着精深的认识与研究,而不是一知半解,略知大概。这就需要我们对法学研究必须有长时间地、艰苦的付出,而不能是抱着“镀金”的目的而浅尝辄止。高层次也表现在道德水平和社会责任等方面。“复合型”意味着法律人才的知识广博,而不是仅仅局限于某一个狭隘的范围。在现代社会,很多法律问题也是综合性的、复杂的,知识面太狭窄,往往难以胜任复杂问题的解决。有时“通才”与“专才”一样重要。目前法学教育在阶段就已经过分专业化,恐怕不是一个很好的现象。“国际化”要求法律学者不仅要熟悉国内法,而且要熟知国际法。当然,国际法不仅仅是指一门课,它表现在法律的各个领域。
二、以实践为导向推动法学教育改革
法学教育的改革必须围绕人才培养目标推进。我国现行法学教育的问题,归结为一句,就是法学教育与时代需要不相适应。新时期法学改革目标说到底就是要培养时代需要的高素质人才。因此,一切问题的出发点和根本目的,都是围绕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而提出的。
1.以实践为导向,搞好教师队伍建设
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首先要有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当前的高校教师队伍单从学历结构上讲,应该说比过去有了很大的提高。新进的教师一般都具有法学博士学位。教师的理论水平、知识结构、国际视野、创新能力同过去相比,是整体跃升的。问题是传统的弊端还在延续,教师基本上都是从学校到学校,缺乏实践锻炼的背景,对法律实务了解不足。在教学上,也主要是“以本为本”,主要是完成“教学任务”。因此,改革教学管理制度、加强与实务部门的合作是提高教师实务水平的重要方面。
2.以实践为导向,提高学生的实务能力
现代各国普遍把培养法律实用人才作为一个方向,注重培养良好的法律职业素养。除了熟练掌握法律专业知识、法条的规定和诉讼程序外,还要理解和掌握法律制度背后的法律意识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形成相应的法治信仰、司法理念法律思维、法律伦理等。认为这是作为一个职业法律人才所必备的法律道德。另外一个就是强调“诊所式教育”。“要想更有意义地研究和学习法律,不能与社会隔绝而仅仅满足于对法律理论或法哲学的探讨”这些理念和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必须强调学生参与教学过程的重要性,是学生通过亲身解决真实案例来提高其对法律的理解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以实践为导向调整法律人才培养的层次结构
法律人才现在面临着“过剩”和“不足”的双重困境。解决这一问题现在有不少观点。有的主张彻底废除法学教育,强调只在硕士研究生层面进行法律职业教育;有的主张显得温和一些,提出在在一些具备条件的重点大学废除法学,只在硕士研究生层面进行法律职业教育,但在其他大学保留法律,主要为政府和企业及其他相关行业输送人才。法学教育按照原有方式进行即可,也就是培养通才,不必把目标特定于培养职业法律家这一方面。但不管怎样,根据实践需要调整结构是必需的。
总之,对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教学,一定要在整个四年教学教程中贯彻,充分发挥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互相促进作用。坚决反对只注重毕业前实习而忽视甚至放弃日常教学教程中实践教学开展的做法。
参考文献:
[1]侯仁平.浅析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路径[J].中国轻工教育.2015(04)
[2]刘秀娟.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菏泽学院学报.2014(04)
[3]吴娟梅.法治中国背景下法治人才培养模式探析[J].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2015(04)
[4]蒋悟真,黄越.依法治国与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创新[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5(01)
(作者单位: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