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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自媒体时代下著作权的保护

2016-05-30陶筠

大东方 2016年3期
关键词:自媒体

摘 要:自媒体时代的到来,使媒体逐渐从一个高门槛的专业操作机构,变成越来越多普通人自己可以发布信息、传播信息的平台。从论坛、社区到博客,再到微博,个人发言的自由空间越来越大。由于自媒体的特殊性,对其著作权的保护不同于普通作品,但目前我国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对自媒体作品的著作权予以保护,以现有的著作权保护体系难以妥善解决自媒体时代出现的许多著作权侵权问题。因此,自媒体著作权的保护问题,是当下自媒体发展过程中亟须正视的一个问题,同时也是著作权法律体系需要完善的重要部分。本文将以微博为例来探究自媒体时代的著作权保护之路。

关键词:自媒体;微博转发;著作权保护

自媒体被媒体界称作经历了第一代媒体及新媒体之后的第三代媒体。它具有特殊的草根属性,准入门槛较低,传播速度更快,成为了信息传播的重要媒介。但是,自媒体的出现伴随着大量著作权被侵犯的现象,这不得不引起广泛的重视。因此需要通过各方的努力来保证著权人在自媒体平台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1自媒体时代著作权概述

1.1自媒体概述

美国著名作家DanGillmor在2003年1月出版的《哥伦比亚新闻评论》中最早正式使用“自媒体(WeMedia)”这一概念,其最重要的观点就是认为自媒体具有草根的特点。其后,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教授ChouliarakiLilie将自媒体定义为,“是由普通大众为主导的信息传播途径。”对上述定义加以概括总结,笔者认为自媒体是基于媒体技术更新而开发的个人信息传播应用的统称,这些应用能为网民个体提供信息生产、积累、共享、传播的独立空间。自媒体具有平民化、自主化;准入门槛低;信息传播及时和便捷化以及交互性强等特点,因而能够得以迅速发展。

1.2自媒体时代下的著作权

自媒体时代下的著作权并非一个专业的法律概念。著作权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而对于自媒体时代下的著作权,笔者认为是指著作权人在网络的发展及自媒体的广泛应用下对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其权利内容跟传统著作权的权利内容总体上相同,都包含了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但是保护的客体却是存在于自媒体平台上的作品。实践中最常涉及到的著作权纠纷就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问题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问题。

2自媒体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以微博为例

2.1自媒体平台中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在探讨自媒体传播中侵犯著作权问题的时候,合理使用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微博网络环境下,除非满足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否则任何未经微博作品作者的同意而擅自转发、引用没有标明微博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且不符合“合理使用”条件的,即视为侵权,应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但是自媒体时代中许多情形仍然很难判断其是否属于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畴,例如通过微博向社会不特定人传播信息是否适用于商业目的或学习交流目的并不好判断。更有甚者虽然在打着合理使用和私权自由的幌子实则不断的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2.2自媒体著作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一种带有排他性的权利,其权利的主体只可以是作品的创作人和邻接权人当中的表演者以及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所限制的行为只包括交互传播行为,也即“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传播行为。因此,可以肯定的是微博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向“公众”传播为限,但是对于“公众”的界定并无明确标准,因此微博作品的传播有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复制权作为著作权中重要的财产权,如果对其权利范围限制过窄,容易导致权利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可是如果范围过宽则会损害到大众对作品的使用。在自媒体环境下,数字化形式的复制主要就是指利用计算机的技术将原有的作品通过数字的形式表达并且保存出来后进行再现,最终通过有形载体表现出来,比如微博内容完全复制他人的,就会导致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但是,复制权保护范围以及保护力度的大小因为自媒体的特殊性也就不能同普通作品一概而论了。

3自媒体时代著作权保护的困境

3.1立法上的空白导致无法可依

有关著作权保护的立法主要有基于传统媒体所制定的《著作权法》,另外辅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到目前为止自媒体相关的立法仍然是空白,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导致自媒体著作权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2014年,新浪发表了一条题为《微博自媒体作者版权保护计划(草案)》的长微博,提出了新浪微博自媒体作者对于保护著作权问题的探讨,引发了大量讨论,这也从侧面论证了我国现行立法的缺失。由于立法的空白,导致现实中纠纷不断,司法机关有时竟难以应对。比如对“微博作品”独创性鉴定标准上没有明确化,对责任的规定有待细化,尤其是在赔偿损失的认定上也存在缺失。除此之外还有对“微博作品”著作权侵权的行为方式上也未明确。立法上的失位和法网不严,必然导致司法上的无所适从。

3.2侵权纠纷审理难度大

首先,自媒体是依托于网络而存在的虚拟平台,因此自媒体时代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在确定管辖法院上是存在很大困难的。其次,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起诉的必要条件是“有明确的被告”。很显然,在自媒体环境下缺乏实名制基础,难以用司法来保护。即便是经过实名认证,因自媒体服务提供商要保护用户信息,因此难以获得准确的被告信息,使司法救济流于形式。再次,在自媒体这个虚拟的数字环境下,侵权行为人的收益是不确定的,赔偿数额也很难确定,因此在自媒体环境下如何计算侵权造成的损失是我们无法忽视的难题。最后,由于自媒体作品的特殊性,著作权人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时需要提供电子证据。但是由于电子证据具有易篡改、易销毁的特征导致其证据效力往往被对方质疑,为了举证,权利人只能选择成本较高的公证取证方式,但著作权人胜诉之后获得的赔偿金额有时却很低,这种极度不成正比的现状使得很多被侵权人放弃了诉讼的维权方式。

4自媒体时代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4.1完善我国针对自媒体著作权的立法

解决自媒体作品著作权保护面临的难题,需要先整合现有的《著作权法》资源,并依据现有的法律资源对自媒体作品的著作权法律保护进行优化。现在很多自媒体平台和运营商存在滥用和随意解读“避风港”原则来规避法律责任的现象,因此对该规则的规定也应该进行更加明确的界定。立法机关应尽快在《著作权法》中增设系统的章节条款,或者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比如在《著作权法》中,应该扩大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范围,不仅包括对传统的著作权客体进行列举式的规定,还需要针对自媒体作品在实践中的需要进行扩大化的规定,将自媒体作品作为著作权客体规范在著作权法中,以实现《著作权法》的与时俱进。

4.2用户应积极采取著作权的自我保护措施

一方面,著作权人应该深刻的认识到著作权的重要性。著作权人在发布作品的时候应尽量标明“未经许可禁止转载”的事项。著作权人还需要不断提高维权意识,著作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将作品管理、使用以及维护的权利交由网络平台统一行使。另一方面,用户在接受自媒体运营商提供的服务时,一定要对《服务使用协议》进行仔细研读,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对于他人的作品一定要在法律范围内合理的使用,避免盲目接受而在后期的使用中造成侵权后果。用户对于一些来源不明的作品也需慎用,不能仅仅简单的注以“摘抄”或是“转载”字样,便加以传播。这些都是具有著作权侵权风险的行为。

4.3加强对自媒体服务提供商的监管

自媒体作品被侵权从本质上来说,主要是因为自媒体平台是匿名制。为了从根源上解决自媒体作品著作权的侵权问题,需要对自媒体用户进行实名认证制。其实我国互联网协会在2007年8月21日发布的《博客服务自律公约》中就提出了实名认证制。以真实身份信息申请注册的账号可以在出现上述问题时,通过一些措施确定著作权主体、侵权人,为自媒体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提供有效的保护。用户在注册时必须提供完整的真实信息,否则不能发布自己的信息,也无法再进行发言、转发等行为。实名认证制增加了自媒体服务提供商对平台的掌控与监管,一旦出现原创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就可以直接适用相关法律进行问责和追究,从而大大提高了执法部门查办网络侵权行为的效率,降低了著作权人的维权代价。

参考文献:

[1]谭筱清主编.数字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与判解研究[M].苏州大学出版社,2005

[2]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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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刘一昊.自媒体时代的著作权新问题探析——浅析《微博自媒体作者版权保护计划(草案)》[J].进出口经理人,2014(S1)

作者简介:

陶筠(1992—),女,汉族,陕西咸阳人,现为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

(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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