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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丁之名

2016-05-30张柏惠

盐业史研究 2016年3期
关键词:明清云南

张柏惠

摘要:关于明、清云南盐课提举司赋役征派制度的研究,学界已有不少论著。但对于盐课征派的核心“丁”以及盐课提举司所征派的赋与役之内容与变化未能进行详尽的厘辨与考察。文章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以云南主盐区黑、白、琅三大盐课提举司为观察区域,进一步厘清有关“丁份”、盐课的征派、灶丁的“他役”等问题,并进而以“丁”为核心管窥明、清以来王朝赋役制度转变的一个侧面。

关键词:明清;云南;盐课提举司;丁份;赋役

中图分类号:K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864(2016)03-0003-08

盐是人们生活当中必不可少的物品,也是国家重要的财赋来源之一,我国历朝历代无不对盐施行专卖制度,并设专司管理。明代并设都转运盐使司与盐课提举司管理盐务,盐课提举司共设有七个,其中四个便在云南治内,分别是黑、白、安宁、五井提举司,清沿其制,设提举司管理盐务。盐课及其有关的徭役征派便是国家设立专司对井区进行管理的最主要目的。

有关明、清云南盐课提举司的盐课征派、徭役等问题,学界已有大量研究。这些著述对于井区赋役征派的方式、名目、额度等均作出了不同程度的说明,但仍有不少值得商榷之处:首先,对于文献中赋役征派单位的“丁”,以往研究多将其作为实在的灶丁人口数来计算说明;其次,对于不同时代的盐课征派与徭役征发等问题多未分开阐述,而是混用作单一项目进行说明;同时,对于灶丁所承担的课与役往往只简单列举名目,而未能详加辨析。

本文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以黑、白、琅三大盐课提举司为例,力图进一步厘清明清时期云南盐课提举司的赋役征派制度的几个关键部分,以“丁”为核心管窥明、清以来王朝赋役制度转变的一个侧面。

一、丁的实质

“丁”(或灶丁)一词在有关三井司的资料中频繁出现,究其所以,不仅因为灶丁是盐业生产的主要劳动力,也因“丁”与井地的赋役征派密不可分,因此厘清“丁”的实质以及其相关联的内容是我们探讨井地赋役征派制度的一个关键环节。康熙《琅盐井志》有关灶丁的叙述如下:

明旧额琅井土著五十一丁。差银附定远县征收,每年本井提举司佥丁差。摘拨安宁井八十一丁。明成化六年,安宁灶民杨伏保奏讨琅井开煎,准拔八十一丁,并别省充发六丁,赴琅井煎办,共一百三十八丁。考之版籍,虽有土著摘拨之分,然查其实在,缺额已多。康熙二十年以前,滇地屡经兵燹,死徙逃亡,大非往昔。今本朝恢定,三十年来,生齿蕃衍,较前增盛。奈琅井卤淡柴贵,月领薪银,不敷供煎。灶丁之内,或弃妻而逃,或轻生而死,至今灶遗缺额,无人顶办。职司守者,每岁于众灶户中轮佥代煎,勉副正额,实非经久之法。若薪本稍益,则窜徙之户不待招而自还矣。

明代琅井土著51丁,后又从安宁井和别省充发灶丁,所以在籍灶丁为138丁。此138丁为在籍灶丁数,并不能完全代表井地实际的灶丁人数。依“考之版籍,虽有土著摘拨之分,然查其实在,缺额已多”之说,灶丁数目到清代后便已成为登记在籍册上的“户头”,故才有缺额的产生。清初,因兵燹,“灶遗缺额,无人顶办”,只能“每岁于众灶户中轮佥代煎”,即使明、清易代,丁的在籍额数依旧不变。究其不变的原因,是因“丁”与官给卤额数有关:所属琅井的土著516丁,据“明季定制”,“每丁日给卤一十三桶”,而后“摘拨八十七丁”,“每丁日给卤十桶”,所以“日共给卤一千五百三十三桶”。因此,丁额除了代表最初的在籍灶丁数目外,更重要的是它代表着官给卤水的份额,进一步说,“丁”之数额与产盐数量、盐课数额密切相关。

清代道光《云南志钞》中对于灶丁与卤水份额的关系进行了更详尽地描述:“井之灶丁有额,而散为灶户则无额,有一户而兼领二三丁者,兼领四五丁者。井中所出之卤水,官吏按丁分授……始则由卤定盐之额,由盐定课之额,继乃通计各井应煎之盐,应解之课,分令各灶按数纳盐……。”文中所述井灶丁有卤水之额,官府“按丁分授”,但实际并不是每个灶丁或者每户灶户都有此“丁分”,也并非一个灶户只能拥有一份“丁分”,所以才会有“无额”,“兼领二三丁”或“四五丁”之说。当然,对于前述明成化六年的灶丁“摘拨”之事,除了使得井地的“丁分”有所增加,实际也从安宁井和别省调拨实际的灶丁人员赴井煎办,“丁分”之额遂有“土著”与“摘拨”之分。

煎办盐务是异常辛苦之事,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察新旧之灶户已二百八十丁矣,一丁可用六人,岂不近千人乎!”灶户除负责煎煮熬盐之外,仍需雇佣大量人员负责抬卤、汲卤、汲淡、掌灶、帮灶、运柴、烧火、挖灶、拌泥等项,故而“一丁可用六人”。“至若收盐仓内,则有秤行、发店、号字,包盐、抬盐、锯盐,在井则有管卤、摆卤、井门子,在外则有查盐、捕役”等。因此,井地除有灶户外,仍有大量帮理产盐的寄住户,而这些寄住户多为民籍或无籍之民,因其也从事盐业的相关生产,故也被唤为灶丁。清代较之明代降低了对于人身的管控,因此对于灶丁也采取“来即吾丁,去亦随之;少则招之,多则均之;良则存之,奸则逐之”的松散制度,可见对灶丁的控制已变得较为微弱。清廷对于在井灶丁虽有清查与登记,但此统计不能作为判断实际在井灶丁数额的确凿依据。

二、盐课的派与征

盐由卤水的熬煮而得,明、清政府对于井地卤水份额的供给有着严格的控制,即“井中所出之卤水,官吏按丁分授”,如前所述,每个丁额代表着固定的卤水数额。因为各井卤水浓淡不同,明清政府便以“官三灶七”或“官四灶六”来分卤算课。所给卤水与所纳盐课的数额并非一成不变,提举根据井地以及课额征收的情况,不断作出调整:

琅止一井而卤淡。明季定制,止以“官三灶七”分卤算课,载在旧志。土著五十一丁,每丁日给卤一十三桶,摘拨八十七丁,每丁日给卤十桶,日共给卤一千五百三十三桶。后因地震卤涸,日额不敷,于己丑(1709)年提举尹三聘详,均三十二灶,概给卤二十六桶,日共给卤八百三十二桶。

本朝顺治十六年己亥,开滇之初,酌定卤额,委署盐道史文,仍照官三灶七详定。每灶日给卤二十四桶,日共给卤七百六十八桶。每月三十二灶,共煎额盐一十三万三千三百三十斤零......彼时灶户无甚艰苦,煎办不误。康熙八年内…一每日每灶减去额卤一桶六分,三十二灶只煎额盐一十二万斤,行销不敷。吴逆叛乱,康熙二十年复滇,定制仍照原额。每灶每日照给卤二十四桶,月煎额盐一十三万三千三百三十三斤。至康熙四十七年内,署提举武烈每月加煎带销盐一万二千斤,每日每灶加卤二桶。康熙四十八年内,提举沈鼐又加代销盐五千斤,每日每灶加卤一桶,每灶日给卤二十七桶。康熙五十九年,提举任宗游任内,井卤亏折,每灶每月只给卤二十四桶。康熙六十一年,提举汪士进接任时,井卤更亏,每灶每日只给卤二十三桶。

上述沿明代制度,琅井土著灶丁所得卤水份额较它地“摘拨”来此的灶丁为多,但后因琅井地震卤涸,提举便调整各井、各丁所领卤额,使其得以“均平”,保证盐产。到清初又以灶房为单位进行卤额的分配,配额也依照行销亏折等隋况随时调整。同样,对于黑、白二井,官府也根据它们所出卤水的浓淡变化对灶丁每日领卤的额数进行调整。总之,对于盐课的派与征,基本按照“课按卤而定,有日计,有月计,有岁计……井有开、有塞;卤有盈、有涸,而课之增减因之”的原则来进行。

除正课外,井地仍有其他名目的盐课:九丁六分课、新增兵饷课、黑井包陪南山庙井课、班余卤课、窝卤课。

对于盐课的完纳,均是“按卤定课”,灶户因此借用此法的疏漏处“与官争利”。万历二十七年(1599),因黑盐井的东井被河水冲没,故而,当年灶户只完纳一部分的盐课,由此,官定纳课之数便有所减少,灶户便借此事件拖延缴纳盐课。后虽东井卤水渐渐恢复供给,但东井盐课仍有很大缺漏,至万历四十五年,盐课大使车应星到任,对于盐课不敷的状况采取了“先课后卤”的政策:“不拘老灶,不拘街民,有价便卖,随纳价之多寡,为给卤之桶数”,此政策实施后,不仅东井的额课之缺得以补足,盈余的盐课还帮贴了西井的缺额。期间灶户杨顺德亦将计就计,称为帮补西井课额的不足,便借余卤报租2500两,此余租之额远远超出灶户应缴纳的正课额娄。经兼任黑井提举一职的伍通判校勘后,他将此2500两余租改定为正课之额,并严禁关销,每日只放卤150桶,从此灶户“私利”被削减,官府的课额大幅增加。

为了保证盐课的完纳,清代黑井、琅井提举司采用保甲之制将灶丁进行组织、编排:

黑井、复隆井灶丁共四百九十五丁半,每月分为天、地、人三班,每班十日,共一百六十五名。内,议班正、副二人充大课长。每班分为三党,每党五十五人,内,议党正、副二人充小课长。党分为五甲,每甲十一人,内,议甲长一人,俱于灶丁内逐年轮当。外,每党用保户一人,俱于省城取讨。每班保户三名,督催班正、副;班正、副二名,督催党正、副;党正、副六名,督催甲长;甲长十五名,督催甲丁一百五十名。年办黑、复二井各项正课四十八两六钱五分一厘二毫;季办课一十二两一钱六分五厘一毫;月办课四两五分五厘一丝;日办课一钱三分五厘三毫五丝。总计年额正课二万四千八十三两六钱三分二厘五毫一丝七忽二微。如一丁逃欠,责同甲摊赔;一甲逃欠,责同党摊赔。仍提保户、班党正副、甲长监此究治。东井灶丁一百三十二,分为循环-二班。琅井灶丁五十一丁,分上、中、下三班。此制将灶丁划入“班”“党”“甲”三个由上至下的层级组织当中。在其内部,灶丁逐年轮当大课长、小课长、甲长之职;在其外部则设有多个保户,一方面起到督催大课长、小课长及甲长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对井地的产盐活动进行了担保,由此将井地与省城关联在了一起。这种并设连带责任的保甲制度,除了一定程度上可以对灶丁进行人身管控,更重要的是通过层层督办,保证盐课的征收完纳。

白井对灶丁的编派则以户为单位进行划分管理:

由明至今生齿日繁,观音井七十一户,旧井六十四户,乔井六十一户,界井五十七户,尾井五十八户,共计灶户三百一十一家……康熙五十二年六月,内蒙云南清军驿传盐法道刘,恤灶艰苦,将众灶只编一百二十户,按各户应领薪食银照大建、小建月扣算…其应出公用,在一百二十户内公煎余盐以偿之。五井(指白井辖内观音井、旧井、乔井、界井、尾井)首用五户作灶长,轮流当月总管盐帐,次用十户作十灶头,稽卤查煎;再用十户作十课长,分催盐课、应办公事。灶户虽有311家,但盐法道官员“恤灶艰苦”只将其编为120户,因而每个灶户所承担的盐课、公用等数额便可减少。在所编户数内,同样也任命灶长、灶头、课长等分管盐账、稽查、督催等事,由此得以保障盐业的生产与盐课的完纳。

对于提举司征收盐课的详细数额及其变化等,前人已论及较多,在此不再赘述。

三、灶丁的“他役”

灶役实为繁重之役,明、清政府在制度上规定灶户除本役外不再编派其他差役,正统十年(1445),令“每灶户添拨余丁一二人,复其他役,专令采薪,其岁办盐课不得擅除”,添拨的灶丁本有“他役”,但当其入灶籍成为灶户的余丁时,便可免除原有的徭役。但从三井的实际情况看,似乎并未如此:“云南课灶,既无优免田粮,亦无可差财力,而所司科扰多方,致损正课”,因此嘉靖三十三年(1554),令“自本役外,不得复一有所委”。官府为保证灶户盐课的完纳,令不得委派他役,那么似乎也从侧面说明灶户曾被派发“他役”,因而造成了“损正课”的结果。前所述“明旧额琅井土著五十一丁,差银附定远县征收”,琅井土著51个丁额数,除表示每丁所对应的卤额外,仍表示每丁项下有其需要承担的役,而此役货币化后即为此差银额。差银不交归提举司,而是由不辖其“丁”的定远县征收,从这里我们也可窥见提举司境内事务并非全由提举管理,一些行政事项仍需交由州、县代管。清沿明制,各提举司额定的丁差银仍旧由其辖境所在的州、县代征。

如前所述,井地产盐,灶户除熬煮卤水之外,其仍需自行雇募汲卤、抬卤、掌灶、帮灶、挖灶、砌灶、运柴、烧火之人,此呼为灶丁之役食。此役食花费之大,以黑井抬卤夫为例,“复隆井每卤一桶扛至黑井灶房,虫巴八索,计一班一百六十五丁,每丁日给二桶,共给卤三百三十桶,共扛夫脚价二千六百四十八索”,“故灶民工费浩繁,煎办之苦,又加一等”。此外“至若收盐仓内,则有秤行,发店号字,包盐、抬盐、锯盐;在井则有管卤、摆卤、井门子;在外则有查盐、捕役……以上各项,每月共给工食银七十七两,论服役之轻重,按人数之多寡,各有定数,总名之日役食,亦在灶户月领薪本内具领动给”。因此,灶户即使“亲身应役”,但产盐过程中大量额外的人力耗费,也得由灶户买单一从官府补给的薪本银中动支,而所谓的“役食”也即是灶户承担的差役之一。

井地居住人口除灶户外,仍有许多寄住户,他们帮补灶户的工役,也被唤作灶丁。由前所述土著灶丁的丁差银归提举司辖境所在的州、县征收,至清代因井地人员构成更为繁杂,不论灶户、民户,其差银均由所在县收解。丁差银为各户差役的一部分,清初,黑、琅二井提举提出定远、楚雄二县的丁差银代征于井实属不公,只因“灶丁多两县之民”,便要由提举司承担定远、楚雄两县差役的一部分。但井之灶丁“非仅二县之民”,那么“何独征二县之差”?“况二县之民差,载该县版籍,自有该户征收里甲,应听自纳于县。奈何代征于井,况概征不必尽县民之卤价,而偏帮二县之差银可乎?”加之此“非经制所载”,因而提举司便向上申诉。盐法道副使对于此番申诉批复道:“灶丁非尽二县之民,丁银白有应征之额,若照此例则通省灶丁差银皆必取足于井,何以各井不然......楚雄、定远丁差银共九十七两六钱,以井课代邑赋,大骇听闻!”但直至乾隆年间,楚雄、定远二县的丁差银代征于黑、琅二井的情况仍然未变:“每年仍将丁差银移解定远县收纳。”

盐课提举司虽为直隶于省的政区,但井事与其辖境所在州、县之事多有交叉,加之井地灶丁又有非灶籍之民,不属提举司管辖,因此在清初黑、白、琅三提举司与所在州、县的“直隶”争斗中,涉“役”之事便成为了焦点之一:

……随有姚州差吏目王宜到井,另编保甲,塑望逼勒乡保赴州点卯,差拘票唤,扰害无休,人人各思逃亡,以避府州虐焰。卑职再三安慰,方始宁贴。查井地保甲,久已清编在册,若疑户口脱漏,当编于未经奉文直隶之前,乡约灶长朔望赴州点卯,是亦分所宜然,但白井距州二百余里,往返须得五日,是必废时误业,何能煎办课盐?至于火甲、门差、夫役,久奉文禁,何敢滥派?惟是白井乃办课重地,僻处崇山峻岭之中,并无城池,维护寥寥,灶丁仅可供煎,其一应巡更值宿,防卫国课等事,舍五牌住民,将谁问耶?井地人员混杂,除有归属于提举司的灶丁外,仍有部分脱离其“本役”的非灶籍之民充当灶丁,提举司所在辖境的州、县差吏便以此为由赴井地另编保甲、盘查脱籍之户,随后勒其赴县应役。此种“扰害”影响了井地正常的产盐秩序,耽误了盐课的煎办,因此提举大为不满。提举司毕竟是一个主理盐务,行政职能不健全的设置,其辖境内的部分地方事务也由其辖境所在州、县代管,因此在此种行政事务交叉、职责不明确、人员混杂的情况下,井司与所在州、县产生有关差役的纷争也在所难免。另外,即使是在有灶籍的灶户中,也存在拥有邻县田地的情况,这些灶户的田地所应输纳的钱粮便归其田土所在州、县管理,故其相应的差役也应当由所在州、县征派。

此外,各井所有的朔望行香、拜牌、封印、纸札银等“公费”以及井司官员的伞盖执事、皂吏等差役工食皆按灶丁的丁额派编。黑井提举司的公费、差役工食银等一年共312两4钱7分,于灶户353丁半内编派,除优免的45丁半与窝卤银所抵补的22两外,每个丁额实编银9钱5分。对于此种杂役的编派,伍提举曾于万历末年议予革除,但此只是一时之举,杂役编派仍屡禁不止。

差役的编派除按丁额摊分外,同样也从发给于灶户的薪本银内扣除:“云南黑、白、琅等盐井,旧有规礼银二千八百余两,归人公件项,充为公事养廉之需,于每年发给薪本银内扣解。在当日,柴价平减,灶户犹能供办。闻近年以来,童山渐多,薪价日贵,兼之卤淡难煎,所领薪本不敷购买柴薪之用,灶户未免艰难。所当酌量变通,以示存,著将白、琅二井节礼银二千六百五十六两,黑井锅课银二百四十两,免其扣解,俾灶户薪本较前宽裕。”卤水熬煮需要花费大量的薪柴,因此官府于灶户所纳额课内拨给一部分作为灶户的薪本,但如上,规礼银概从灶户的薪本中克扣,薪价日增,灶户人不敷出,后免其扣解,灶户生活才较前宽裕些。综上可见灶户差役之重与煎办盐课之艰难。

明、清朝廷于三井司设官建置,差役征派名目之多,远非上述可囊括,虽时有所免,但加派之事仍是常态。

四、余论

由明至清,在赋役征派制度的变革下,政府对民众人身的管控逐渐放松,因此,井地寄居人口中多有非井籍之灶丁,但“丁份”的拥有者必是政府编籍在册的灶户。至清末民初,随着国家对民众人身管控的彻底减弱,即使原来并非灶籍者,也能因为拥有“丁份”即卤权而成为灶户,而灶户所拥有之丁份也可按其开挖盐井的资本来摊分:

云南各井无论产卤、产矿,当其开井之时皆由驻井人民或集资本或借公款呈报到官,涉其发起开办及至卤矿发现,即将其卤或矿呈验,由官考察,其盐质如何,如果适用,准予承煎,乃按其用去资本平均摊分,所得之卤或矿各自建置灶房,照颁薪本,认额煎盐,交官配销,是为灶户。其应得摊分之卤矿,或曰丁份,或曰班份,或曰股份,皆视开井时所投资本之多少而以所产之矿卤乘除摊计定为丁班股份,应领碘卤之分量就中井情衰旺,卤矿优劣,灶口大小、煎额盈绌。虽各井各灶不能强为一致,而设置灶户之缘起,摊分矿卤之规定则三区各井无不相同。明代与清代,灶户的身份虽是世袭,但丁份却属于朝廷管控,并非私人所有。至清末民初,灶户所拥有之“丁份”除子孙可以世袭外,仍可转卖于他人:“建设灶房按照所有丁份承领应份碘卤,计额煎盐交官销售,照领制盐成本,以为子孙相互继之世业,如无私煎私卖,亏额亏款之违法行为,则此项煎盐领本之权利即得永远世守于无替。至此项权利如因所有者之愿意亦可照市受价,转售于承买之人而继续。”

三井司盐课的征收和差役的编派,看似一直都与人丁密切相连,但随着明清王朝赋役制度的变革,朝廷对灶丁的人身管控已不再是其重心。官方逐渐通过对“丁份”即卤额的管控来控制有关盐业的赋役征派,至清末民初王朝覆灭之时,“丁份”则彻底转化为私人的产权所有。

(责任编辑:周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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