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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四川省制盐业同业公会初探

2016-05-30杨田华田蕾

盐业史研究 2016年3期
关键词:民国时期

杨田华 田蕾

摘要:1931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新《盐法》,破除盐业弊端,实行自由竞销。新《盐法》在四川所引起的反对浪潮是以反“破岸均税”为中心的,而作为制盐业同业公会的四川省盐场评议联合处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该组织在政局变动和盐务变革中灵活运用各种社会和权力资源,与盐务官方展开博弈和抗争,与竞争对手富荣盐场分裂或结盟,竭力维护四川各小盐场利益。学界对民国同业公会的研究已较为丰富,而关于制盐行业同业公会的研究成果尚属阙如。鉴于盐业属于国家专卖专控的特种行业,制盐业同业公会也有其独具的特征。本文围绕四川省盐场评议联合处反新《盐法》及其之后的活动,刻画出一类特殊的工业同业公会——盐业同业公会的盛衰变迁,以填补这一研究空白。

关键词:制盐世同业公会;四川省盐场评议联合处;新《盐法》;“破岸均税”;民国时期

中图分类号:K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 9864(2016)03-30-12

中国盐业自清代以来,一直实行“分场分岸,税别等差”的销售与征税政策,即某一产区的食盐固定销往某些地区,其他地区的食盐不得在此销售;盐按照制盐成本及运输的难易核定税率。这种带有浓厚保护主义色彩的制度,自清末以来就饱受诟病。1931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新《盐法》,在全国范围内“破岸均税”,实行盐业的自由竞销及划一税率。这一事件引发了社会的空前热议和争论,被时人称为“约法外第一事”“民国史上大事件”。而新《盐法》在掀起了盐政改革的巨大波澜之后却无疾而终,其中所涉及的官方与民间社会的博弈、盐场同业内部的明争暗斗等复杂内幕,着实值得探究。近年来学界对新《盐法》的研究成果时有所见,但大多从“专商引岸”的角度分析新《盐法》为何会遭致失败。张立杰的《探析南京国民政府未能实施新<盐法>的原因》中有部分内容论述了新《盐法》在四川盐民中引发的反对浪潮,但仅限于概述性质,未曾涉及具体的盐业团体的活动。其实,新《盐法》在四川所引起的抵制活动是以反“破岸均税”为中心的,而作为全省制盐业同业公会的四川省盐场评议联合处(下文简称“省联处”)在其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学界对民国同业公会的研究已较为丰富,而笔者却尚未发现有关制盐行业同业公会的研究成果。鉴于盐业在中国传统社会属于国家专卖专控的特种行业,制盐业同业公会也有其独具的特征。本文将围绕省联处反新《盐法》及其之后的活动,展现民国时期民间盐业团体与国家盐政、地方政府以及同业内部的复杂斗争与博弈互动,刻画出一类特殊的工业同业公会一一制盐业同业公会的盛衰变迁,以填补这一研究空白。

由上表可见,省联处由21个盐场组成,其中川北盐场就占了12个,数量过半。而川南盐场中唯独缺少实力最为雄厚的富荣东场和西场,即自贡盐场。这是一个耐人寻味的现象。民国四川盐场中,川北地处丘陵地带,由于燃料缺乏及地理条件的限制,井灶生产技术不发达,盐场范围虽然广阔而实力却最为薄弱。为维护自身利益,川北盐场无一遗漏地参加省联处,成为其中的主力。同时川北盐场也组成自己的同业公会,称为川北盐场联合会(后文简称“北联会”)。而富荣盐场作为四川盐场的执牛耳者,其经济诉求往往与小盐场相左,因而富荣盐场并未加入省联处。因此,省联处实际上成为四川众多小盐场的同业公会组织,这是小盐场维护自身利益的必然选择,也是由民国四川盐业固有的发展不平衡状况所决定的。

一、关于四川省盐场评议联合处

省联处成立于1915年,隶属于四川盐运使署管辖,由四川省20多个盐场的评议公所的评议长组成。评议公所是民国时期协助国家盐务管理的半官方机构,设评议长一人及评议员数人,由地方灶户和盐商代表担任。值得注意的是,省联处的成员并不包括四川所有的盐场。1935年新《盐法》风波中,省联处的组成如下:

省联处作为由各盐场灶户和盐商代表组成的民间组织,其职能有监督并维护各盐场评议公所的正常工作、协调各评议公所之间的关系、调处各盐场生产及销售方面的纠纷、向政府及盐场官方建言以兴利除弊等等。在民国新《盐法》风波中,省联处竭尽所能维护各盐场灶户和盐商的利益。在经费方面,虽然是各盐场评议公所按照产额大小分摊,但公所必须将此预算数额报告盐务官厅核准后,方才允许向本场灶户和盐商收取,因而省联处的经费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官方的辖制。省联处设正处长一人,副处长两人,由各场代表中公推产生。自民国初年省联处成立之日起,处长一职就由井仁盐场评议长龚煦春担任。龚煦春作为省联处的核心人物,在历次抗加盐税、维护川盐利益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此对其人其事作一简介。

龚煦春(1863-1937),字熙台,号几山,乐山井研县人,四川著名古文学家、金石学家、方志学家、史学家,曾执教国立四川大学,为清末民初“成都五老七贤”之一。编《四川郡县志》,该书为第一部考订四川政区建制沿革的书,学术价值极高。其人品行学问深孚众望,为人谦和正直,办事认真公道。为平衡川盐产销,照顾小场困难,兼顾各方权益,受到公众拥护。龚为著名学者,又有很强的活动能力,社会声望和影响力都非同一般,因而领导省联处的工作长达22年之久,在新《盐法》的抗争中起到了中流砥柱的作用。龚煦春去世之后,省联处就一蹶不振,甚至被官方明令取缔,后文再作详述。

二、省联处抵制新《盐法》的过程

(一)新《盐法》的颁布与搁置

国民政府新《盐法》的制定和颁布经过了很长时间的酝酿。目前所见较早提及这一事件的是在1927年4月,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对国民革命军所在各地下发“在盐法未定具体改革办法以前”,一切事务“仍照旧章”办理的命令。而笔者在“南阆盐场档案”中,发现在1927年3月16日《省联处常年大会议决事项》中,已提及如何应对新《盐法》:“国民党员多主张破岸均税,若党员向政府主张实行新《盐法》,则川盐前途非常危险,应如何准备进行,请大众公决。”此时国民革命军尚在北伐中,省联处已闻知新《盐法》风声,可见消息之灵通、反应之迅速。

新《盐法》在颁布之前,已经引发了诸多争议。直至1931年5月30日,国民党立法院才正式颁布新《盐法》,共7章39条,主要内容如下:

1.整理场产:凡产少、质劣、成本过重或过于零星散漫之盐场,政府认为不适当者得裁并之。产盐之场区及每年产盐之总额政府得依全国产销状况限定之。

2.改革运销:盐就场征税,任人民自由买卖,无论何人,不得垄断。所有基于引商、包商、官运官销及其它类似制度之一切法令一律废止。

3.统一税率:食盐税每100公斤一律征国币5元,不得重征或附加。

附则:本法施行之日,边远区域有因特别情形未能施行本法者,得以命令定其区域。

以上盐业改革可用“破岸均税”来概括。新《盐法》颁布之时四川尚处在军阀混战时期,四川各级盐务机构包括川北盐运副使公署、四川盐运使公署等皆操控于当地军阀手中,中央政令不行。新《盐法》一旦实施,将使四川盐业遭受极大冲击,故省联处得到了四川军政府、各级盐务机构的支持,一致反对新《盐法》,取得了成效。1935年国民政府中央势力入主四川,结束了军阀割据局面,省联处反新《盐法》的局面发生了变化,以往作为其坚强依靠的各级盐务机构已收归中央,省联处不得不改变策略,寻找新的社会资源,并与富荣盐场达成短暂的合作。在省联处的精心组织、多方宣传与活动下,盐务官方认识到在四川不适宜行新《盐法》。不久抗日战争爆发,国家开始推行盐专卖政策,并逐步推行盐务改革,新《盐法》被永久搁置。

(二)省联处与国家盐政的博弈

省联处围绕新《盐法》与国家盐政的抗争,以1935年川政统一为界,分为前后两个时期。

1.川政统一前

1935年之前,四川处于军阀割据混战的防区制时代,因共同利益所关,各级盐务管理机构都能够大体一致地抵抗中央推行新《盐法》的命令。新《盐法》颁布之后,省联处所辖北联会、各盐场评议公所都纷纷向川北盐运副使公署、四川盐运使公署呈文,叙述川省盐场情况特殊,请求划为特别盐区,北联会在呈文中详细叙述了中国各地盐场的区别及四川盐场的特殊情形:

各省产盐区域,类皆地接海滨,潮汐往来,扫晒成盐,故其成本大都无甚差别,施之以新《盐法》,初无若何妨害。我川中盐场则惟富荣独占地利,既有盐岩广水,取卤较浓,复有天然火井,煎盐犹便,且地近河流,运输便利,成本虽比海盐为重,而较川北小厂则轻。川北井灶纯在万山之中,井系人力凿成,又须晒灰淋卤,柴火煎盐,复用人工挑运达岸,成本之重,何啻天渊。以故川省盐法,向系衡量成本轻重以为等差税率,故富荣大厂取税较多,川北小厂取税较少,两好无偏,行之无弊。今若施行新《盐法》,不分等差,不别厂岸,一律百元取税五元,则是其始也,川东北小厂与富荣同场竞卖,人必乐销富荣本轻价廉之盐,置川北本重价昂之盐于不顾,川北十二场暨川东南各小场必次第消灭也。富荣大厂之盐东下夔门,与淮盐竞贸于鄂北,人必乐销淮海本轻价低之盐,富荣之盐,又属落后。全川盐业人民生计,瞬眼见夺于他省,其直接间接资本、劳工数十万人同受破产之祸,川局前途,何堪设想!由于四川各盐场制盐成本高低不同,小盐场全赖“分场分岸,税别等差”的保护性制度得以维持。新《盐法》倡导的“破岸均税”无疑宣告了小盐场的死刑。川北盐运副使公署站在维护地方利益的一边,除了将上文转呈国家财政部及盐务署,还写道:

今盐法颁布将定期实行,惟以国疆频年不靖,潢池盗弄,此灭彼兴。万一政府于消灭川盐之后,不幸而有如清季洪杨,窃据东南各省之事,芦淮盐斤不能上运湘鄂等案,民食将无从,复赖川鹾以为接济,又不幸于消灭川盐之时,千万劳工因失业关系,聚而走险,影响社会安宁。在川北更连年兵旱,伏莽潜滋,近因赤党煽惑灶工,三台、南盐两场已经破获有案。又不幸因推行盐法,酿成如今日赣境犷悍未易扑灭之匪。交通时阻,盐源断绝,而素食川北盐之陕甘边地及川境人民同感盐荒,想政府亦难设法救济也。综上言之,是川北盐区在我国西鄙实与川南同作重要位置,其关系于川、楚、滇、黔、陕西各处民食,当与盐业劳工生计同属重大。

川北盐运副使公署以清末洪杨之乱,证明川盐在国家危难之时的重要性,并以赤匪煽惑劳工等种种理由,希图说服上峰,划川北为特别盐区。四川盐运使王缵绪同意各评议公所的意见,认为“新《盐法》税则于川盐情形不合,自系实情。仰候据情转呈部署特予从恤可也”。省联处还将请愿书送交四川善后督办刘湘及省主席刘文辉,希望得到的支持。由于新《盐法》的施行将损害四川地方的利益,刘湘和刘文辉都分别向中央呈文,请求将四川划为特别盐区。财政部长宋子文在回复刘文辉的电文中承诺:“盐法公布后,关于一切实施计划,依法须设立盐政改革委员会统筹核定。现时盐政改革委员会尚未成立,一俟开会有期,自当依照台嘱,将川鹾特殊情形尽先提交该会查核办理。”而盐政改革委员会又迟迟没有建立,新《盐法》的施行也一再推迟。在军阀割据的特殊时期,省联处得到了四川军政当局及地方各级盐务管理机构的支持,一致反对中央施行新《盐法》的命令,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2.川政统一后

1933年,川陕革命根据地红军夺取四川北部一带,并与军阀部队展开激战,由于战争的影响,关于新《盐法》的讨论与实施问题均暂时搁置。直至四川局势稍平,中央势力开始人驻四川。1935年2月省联处从报上得知消息,中央将于1936年元旦实施新《盐法》,立即召开紧急大会,“共商救亡之策”。而且省联处认识到川政统一所带来的影响,“现在川局既趋统一,中央政令所施,势在必行,似未可以等闲视之”。事实证明了省联处的担忧。川政统一后,中央政府牢牢掌控了各级盐务机构,川北盐运副使公署以及四川盐运使公署分别改组为川北和四川盐务管理局。各级盐务部门已成为积极推动改革的官方机构,省联处无法从中得到支持,而必须依靠同业人士的密切合作,并在地方社会中寻找资源。省联处更加积极地向上级盐务部门呈文,而且增加了新的更具说服力的理由。如在1935年3月的长篇呈文中,不仅沿袭以往列举了川盐的特殊情形,还增加了红军攻占川北、百万劳工失业将铤而走险等现实问题来加以劝阻:

川省工业,向不发达,农事而外,一般劳工贫民,多赖盐业以资生活,其愈小之盐场尤为贫民托命之源,因其小厂井灶,多由劳力人民,集资经营,以博微利。川北各场,大都如是,他如灶之煎盐、井之推卤、陆运之挑贩、水运之船夫,与夫附于盐业之其他小本营贸,皆为贫民生计所托,各厂并计不下数百万人,历来行此分岸之法,正为保此小厂,藉以安集穷黎。现在工业尚未进展,此种依盐为活之人,一朝失其生业,势必穷无所依,当此赤氛未靖,民生日蹙,能不虑其铤而走险?此亦未可认天演淘汰,稍加忽视者也。另外,由于此时日寇对我国虎视眈眈,省联处预言到如果抗日战争爆发,四川将成为民族复兴的根据地,到时候川盐将发挥巨大作用:

现在强邻虎视,国战难免,能担当复兴根据地之重任者,惟川省也,已为国人公认,毋庸讳言。惟既行新法,川南之盐必倒侵川北之岸,而淮扬又以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之海盐,涌灌南厂之后,则川省之盐走投无路,同归消灭。倘一旦国战爆发,长江航运必至梗阻,而淮盐亦无法运入,盐为食料必需,一旦缺乏,必起盐荒,碍及国防。

种种理由,提醒当局三思而后行。同时,为结成川省反抗新《盐法》的统一战线,省联处一改往日对富荣盐场的敌对态度,开始拉拢后者一致对抗中央。并利用报刊新闻大肆宣传,邀请社会贤达和知名人士撰文或请愿,证明新《盐法》不适于四川。在此时期,川省行新《盐法》之议旋起旋灭,难有定论。

1936年11月,《新蜀报》《商务日报》《新新新闻报》等报纸均刊载“盐务署对分区施行新《盐法》,拟规定程序,呈请财政部核准,于明年元旦先由川、粤两省实行”。川省行新《盐法》再次提上议事日程,引发四川各盐场强烈反抗,尤其是川北等小场如临深渊,四处呼号请愿,省联处仍然为其中坚力量。预计到最严重的后果:“万一不行,再由南北各场一致要求国家收买。”在省联处的多方努力下,1936年12月,四川盐运使公署发表第二二一四号布告:

查新盐法,原为谋民众福利而设,经第五届全国代表大会议决,交由国民政府主管机关施行。本署执掌川盐,对于国家法令,固应遵守。而兹事与工商生计及地方繁荣,关系密切,亦应兼筹并顾。第以川盐情形,与新盐法不尽相合,当非一时所能实施。自应详加审核,妥为筹备,……当于呈明部署,以三年为筹备时期,在此期内,本盐区一切章程,悉照其旧,决不变更。仰各场岸盐业人民,安心生业,毋滋疑虑自扰。布告中,官方承认新《盐法》与四川情形“不尽相合”,为“工商生计及地方繁荣”考虑,三年之内“决不变更”,这与省联处反复呼吁的内容一致。至此,省联处反新《盐法》的斗争已经取得了胜利。

(三)省联处与富荣盐场的盐业恩怨

在新《盐法》风波中,反“破岸均税”是贯穿其中的主旋律,同时也交织着省联处与富荣盐场斗争与合作的插曲。在四川各盐场中,惟有富荣盐场实力最强,产量最高,而限于“分场分岸”的限制,富荣盐侵销其他盐场的事件屡有发生,不仅犍为、乐山等川南盐区常被富荣盐倾销,甚至川北的通江、南江等川北盐销岸也常常被其所占。小盐场与富荣盐场的争斗由来已久,作为小盐场联合组织的省联处,自然将富荣盐场视为头号敌人。此时富荣盐场实行认商制,招募多属认商,分配销区,酌定岸额,搭配积盐,同时仍保留分厂分岸制度,实际上仍然是专商垄断。新《盐法》颁布之后,富荣盐场首先从力保专商利益的角度提出反对,在向财政部的呈文中写道:“查旧盐法分厂分岸,原为调剂供求起见,因川省距海较远,冒险凿井,非有保障盐商之法,商人必不乐从分岸销盐,所以保障盐商亦即所以维持民食。”而省联处力陈富荣盐场专商之弊端,赞成废除“专商引岸”,并通过新闻报刊发表专文予以大肆抨击,“四川盐业无专商之名,有专商之实。欲整理四川盐业当首先取消此种(富荣盐场)认商,不许其从中操纵,破专商不破专岸,才合四川现隋。”同时,极力反对“破岸均税”,“若行破岸均税新法,川北及东南各小厂立被富荣盐侵夺消灭之祸,翘足可待”。省联处与富荣盐场的分歧和对立可见一斑。

川政统一后,省联处赖以依靠的军阀政府、省内盐务官署皆为中央所控制,无法争取到更多的权力资源。省联处认识到,要抵制新《盐法》必须寻求新的资源,而在“破岸均税”这一问题上,川南川北是可以达成一致的。因为“破岸均税”也将极大地损害富荣盐场的利益,破岸后对富荣盐场极端重要的“楚岸”——湖北市场势必被淮盐所侵占,一旦失去楚岸,富荣盐场必保川岸,因而形成对小盐场更大的威胁。省联处认识到情况紧迫,在给各场的函件中,多次提及“非南北各场同心努力,无从挽救”,“似须有南北共同会议之必要也”。在此情况下,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富荣盐场向省联处示好,进而达成了两方合作的情形。1935年6月省联处召开临时会议的过程中:

富荣两场派代表罗华垓、罗筱元两君到处声称,该两厂绅商固见本处请愿宗旨,系为全川盐场共谋生存,对于富荣销岸,并未稍加歧视,足见纯为公益,特来表示好感。声明已将其此次备有关于内地争销提案自动撤案,免生争执。惟于边楚两岸,拟邀各场代表联名具呈运署,照岸保留,以厚力量,请予表决。当经全体审查,以边楚两岸得失,关系各场间接利害,实有合力图存之必要。议决照其所请,俟富荣拟稿交阅,再用全体代表名义会呈力争,以后如富荣有请求协助之案,即由联合处正副处长审定情形,如系关于全体利害,事属有益无损,即与通力合作,俾达一致。富荣盐场认为省联处不存偏见,是为了四川所有盐场的利益而奋斗,自愿加入省联处以共同抗争。省联处在表示赞成的同时,也提出了双方合作的底线:对己方“有益无损”的情况下予以“通力合作”。这为双方短暂合作之后的分裂埋下了伏笔。

1936年10月从报纸传出消息,次年元旦将行新《盐法》,以川、粤两省为试办区域。缪秋杰继任四川运使后,将改革的主要矛头对准富荣盐场认商之弊。多年来富荣盐场认商垄断销岸,藉岸谋利,以少运居奇,并掺砂掺土,减秤以高价出售;又因盐厂指定岸别与认商,认商遂得以少买勒价,种种弊端,层出不穷。运使缪秋杰坚决取缔此种认商制,在此情况下,省联处审时度势,附和官方观点,提出了“设立合作社”以取消认商的方法,并通过新闻媒体加以宣传:

由产盐者、食盐者共同组织,使产运销三者,合而为一,各合作社行销地点,仍以旧日区域为限,则各厂制出之盐有销售之地,劳工方不至失业……政府之主旨,在“自由贩运、税收有着”八字。我们组织合作社,对政府负责,则税收可期有着;每个合作社,任何人俱可参加,即寓自由贩运之意。像这样做去,与政府主旨,适相符合。……购引盐者不必出现款,由合作社出红票,交与运署,向银行抵借,三月为期,政府收得现款以去,三月后商人缴款与银行,并偿付三个月息金。如此办法,则购运者无需巨大之资本,旧日之专商,无从挟持操纵,而自由运销之主张,则可实现。新《盐法》重在取消专商,不如此则富荣商人之实力,无从打破。此项方法是以牺牲富荣专商来抵制新《盐法》,实现官方的“自由贩运、税收有着”的总体目标,以保全小盐场。1936年11月,省联处派代表赴自贡请愿面见缪秋杰时,陈述了设立合作社的主张,却遭到同在现场的富荣盐场代表的强烈反对,双方“争执甚烈”。缪秋杰也认为:“采用合作社办法,与目前奉部核准富荣引盐税制自由之大纲,不无出入,应从缓议。”但此事也标志着双方短暂的合作宣告结束,再次进入彼此攻讦的对立状态。

省联处与富荣盐场围绕新《盐法》而上演的盐业恩怨,是以利益为最终指向的。根据时局变动和盐政变迁,省联处灵活选择合作或对立的策略,与富荣盐场这一强大的竞争对手结盟或分裂,以维护自身的生存。

三、省联处抵制新《盐法》的主要方式

(一)文电呼吁

在抵制新《盐法》的过程中,向社会各界、盐政当局甚至最高首脑呈文呼吁是省联处斗争的主要方式。省联处不仅以本处名义向各部门呈文“不下数十起”,也要求所辖各场应反复向中央财政部、盐务署、中央军事委员会、盐政改革委员会、盐务研究所、四川省长公署、运使署、财务特派员公所等各级各部门呈文,并要求各场评议公所联络当地机关法团,如农工商各会及党部、县政府向中央呈文,并对呈文中如何行文、如何措辞进行指导。1935年3月,省联处拟定了一份详细的呈文,将川盐情况及新法弊害一一罗列,递交财政部及盐务署等部门,同时也下发到各盐场评议公所,要求各场“根据呈内意旨,或文或电,即以本场名义,痛切力争。不妨详述井灶设置情形及劳工贫困生活状况与夫破岸均税之患害,以使明嘹真相,知所顾念,于事庶乎有济”。“应将各场井灶成本价值若干,详为列出,经众评议认为确实,以备将来中央必行新《盐法》时请其照价收归国有。”省联处或各场评议公所往往也会拟具呈文,寄送其他各盐场再增加理由,汇总后形成更加完善的文本,以省联处的名义送达中央。川政统一后,省联处提醒各场在呈文中必须特别注意“措辞以盐商破产,劳工失业两大问题为延,惟词气不必过于激烈反抗,因吾人处于政府宰割之下,徒唱高调,定有损无益也”。省联处还多次组织四川各盐场代表赴重庆、南京政府请愿。1935年12月又请到盐业知名人士、《四川盐政史》的编纂者吴炜代表四川小盐场赴南京分别向财政部与盐务署请愿,“结果甚佳”。

省联处作为各种文电呼吁背后的总指挥,善于在社会政治局势发生变动的情况下,有针对性且有效地表达自身诉求,与盐务官方展开周旋。在省联处的积极组织和指导下,各种呼吁、请愿、呈文、代电铺天盖地,力图使官方认识到新《盐法》实行后对四川盐场及社会形势所产生的灾难性后果,令盐务官方疲于应对的同时,也不得不慎重考虑新《盐法》实施的重大影响。

(二)疏通当道

由于新《盐法》的实施与盐政当局有着最直接的关联,省联处一直着意接近盐政长官,以直接向当局陈述意见并探听最新的消息。省联处办公地点原设在成都,在推行新《盐法》过程中,由于四川盐运使公署搬至重庆,1935年3月省联处派出包括副处长在内的各盐场代表数人驻在重庆,以随时把握最新动向并向省联处报告。不久之后,省联处干脆全体搬到重庆,“以接近运署,易通消息”。后来四川盐运使公署搬至自流井,省联处又迁回成都。办公地点的数次转移体现了省联处对接近和疏通当道的努力。

省联处密切注视新《盐法》的部署以及盐务长官的更替,并指导各场灵活应对。1935年3月财政部特派员已赴各地调查盐务情形,此次考察情形将为新《盐法》施行之准备,省联处密函各盐场评议公所,安排接洽事宜:“(特派员)到达之时,应注意接洽。须将关于盐业一切情形详实报告,举如井之深浅、卤之浓淡、推汲制卤之办法、煎制盐斛之手续、井灶成本若干、每年产销若干、运销是何区域、盐业生活状况皆宜逐一分列表式,送请备查,期其明嘹真实情形,得以有所考虑。如其询及川盐是否宜于破岸,尤望依据本处呈稿意旨切实陈述,是所祈祷。”1935年5月,刘树梅任四川盐运使,省联处“探闻刘公视事后首在推行新《盐法》,当经本处将各厂分歧情形及破岸后所滋危害,各照拟具条陈已由王松乔与吴震虞、曾文治诸君代表各场,于晋谒刘公时当蒙呈递在案。以刘公表示政见,将来改革川盐办法,意拟破除案区、酌行等差税率,以资调剂。仍先召集各场评议公所代表到渝开会集议再定方案,足见对于新法施行尚能慎重。考虑处此时会,吾川盐业其存其亡在此一举,现闻运署召集令,文不久当可发出,自应先期筹议,以备应付,兹定于五月二十四日即在本处召集全体议会……。”1935年11月,缪秋杰继任四川盐运使,省联处副处长代表各场欢迎接洽,“当蒙缪运使垂询甚详,并奉面谕,现在川北运副业将归并本使,为求明嘹各场情形,属为转至各场评议公所,分别将本场盐业状况详细列表汇报运署以资考核等因。兹由本处制定就表式一纸,相应备函送请贵公所烦即查照,依据来表式样照制二份,分项填明,赶于十日内送由本处汇报运署……。”

省联处面对盐政变动采取了积极的行动,并抓住一切可以向当政者表达意见的机会,反复陈述新《盐法》对四川盐场的危害,最终令运使缪秋杰认识到“川盐情形与新法不尽适合”。省联处疏通当道的策略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

(三)媒体宣传

省联处在召开的多次会议中,皆提及要取得反新《盐法》的胜利,“首当注重宣传,使社会各界都明嘹新《盐法》不适于川的真相”,因而省联处非常注意培养舆论宣传。1935年6月,省联处临时会议决定“将前有关于新《盐法》之各种社论及联合处呈各机关文件汇印成册,函送省内外名流绅耆,请一致声援。一面接洽本省快报就其每日报内特划一栏,备载有关盐务文件,使为宣传。即由各场酌予购销藉资津贴。”在《巴蜀日报》开辟“盐政消息”专栏,另有《新蜀报》《华西日报》《新新新闻》都成为省联处的宣传阵地。省联处和各盐场对上级的各种呼吁、呈文往往会发表在报刊上,省联处每次召集会议的日期、开会情形及到会人数都向报纸登载,以助宣传。

1935-1936年,知名学者李宗吾在《新蜀报》《华西日报》发表多篇关于“新《盐法》不适合于四川”的文章,引起社会较大反响。其实这是省联处特意邀请并安排的。李宗吾是川南富荣盐场人士,任川省视学十余年,也曾在川北居住过较长时间,对四川各地区盐业情况都比较了解。这样一位资深望重又见多识广的人士撰写的文章,自然具有较强的说服力。而且省联处还将李宗吾的文章抄送各场评议公所,要求各场同人模仿撰写,或写出相关的评论文章,“请各场评议公所同人一致赞同,个别分呈中央、省府、运使采纳施行”,“并将稿件抄寄联合处,交《华西报》养成一种舆论”。省联处在给上级呈文时,又会引用这一类产生较大反响的文章,以增强呈文的说服力。在省联处的策划与炒作之下,形成了“新《盐法》不适合于四川”的强大舆论氛围,这也是省联处能够取得胜利的重要原因。

四、新《盐法》风波之后的省联处

新《盐法》硝烟散去不久,省联处核心人物龚煦春于1937年去世,省联处曾照章选举出四川著名学者卢子鹤任处长,但后者坚辞不就。因无法寻觅到合适的继任者,省联处陷人群龙无首的状况,不久即遭遇了解散的厄运。

回顾以往,省联处也曾经被官方威胁解散。1934年,财政部下令全国盐务改行新衡器,实际暗加税率27%。这一变相加税的企图遭到省联处的强烈抵制,并制定了各场一致行动、罢工罢市的公约。这一抵制取得了成效,中央不得不暂缓施行新衡器。但事后,省联处号召罢工罢市的传单偶然被中央盐务官员获得,后者认为所有行动皆由省联处在暗中操纵,因而要求四川盐运使解散省联处,并严惩首要。当时由于川政尚未统一,在地方政府的庇护下,省联处逃过一劫。

1938年3月14日,四川盐务管理局正式下达了取消省联处和北联会的命令:

查四川各场评议联合处,系于民国四年晏前运使任内核准成立,当时省盐场承积弊之后,关于应行整理事项甚多,而各场评议公所又多未组织健全,不能不有此临时组合之团体,以备咨询。故晏前运使批示该联合处文内,有“该代表等于各场评议公所未经成立之前,设一联合处,为暂时联合计则可,为永久机关计则不可”之语。四年五月,该联合处拟呈简章,请予立案,复经晏前运使批驳,并饬于各场评议公所成立之后,仍遵前令取消,以免增加浮费,重累灶民在案。至川北盐业联合会,系就前川北盐业维持联合会改组,于民国二十年五月由川北运副备案,彼时川省防区制尚未打破,各方系统不同,故此案虽经运副咨呈运署,但运署始终未予答复。是该两团体,一则虽经核准,但属于临时性质,一则就旧有团体改组,始终未经运署准予正式立案,均无长久设立之必要。且查该两团体中,参加组织份子,多属川北灶商及各场评议长员。现在各场评议公所早经组织健全,所有应办事项,系由本场场长监督办理,统系分明,举凡盐场应兴应革事宜,不难迳呈场长,转请本局核办。自不宜于评议公所之外,另有歧形之组织,以增加灶民担负。

命令中引用多份官方文件,证明省联处和北联会皆为非法之机构,“歧形之组织”,且各盐场组织健全,对此多余机构必须予以取消。官方之言是否属实难以证明,但考察此时中国抗战初期的严峻形势,沿海盐场相继沦陷,川盐承担起供应军需民食的重大任务。官方加强了对四川盐业的专卖及战时统制政策,这时形成上下一致、共赴难关的社会合力尤为重要,常常与官方唱反调的省联处被取消也是必然之结果。以匕命令得到财政部批准执行,面对中央禁令,省联处立即召开全体成员大会,决议中表达了对官方垄断的愤慨:

本处为全川灶商集团,司上下之喉舌,灶民疾苦,赖以敷陈,政府功令,咸资劝导。且系依法成立,呈准部并有案,管理局意图垄断,专制勒抑,由来已久。今为减除反抗,实现统治,不惜置各小场数十万劳工及数千户灶民生计于不顾,而乃砌词指摘,朦请部署准予撤销。嗣后凡有设施,各场隶属分局,仰承鼻息,受其挟制,无由团结,等诸散沙,有何能力为反对之余地?倒行逆施,莫此为甚。现为自身利害计,势非保存不可。查人民结社集会,法令尚许自由。本处居于领导地位,为盐务合法集团,通达上下,匡助弗逮,利民裕国,关系綦重,曷能任其污蔑,朦请撤销乎?方今国府犹允人民参政,管理局独不准灶民谋自身福利耶?是直欲造成黑暗专制,为所欲为,司马昭之心,路人皆见。长此以往,遗患滋多,瞻前顾后,不寒而栗。亟宜精诚团结,奋力以争,不达目的,誓不终止。省联处认为本机构依法成立,政府借词解散只不过是为了实现其专制统治。但省联处的抗争并未持续多久,官方坚决取缔,并在各盐场评议公所的经费预算中取消了上缴省联处的经费,而省联处本身也缺乏坚强的领导,不久即告解散,在此后将近10年的时间里销声匿迹。

直到1947年10月,国民政府公布《工业会法》,要求“凡在中华民国领域内经营重要工业,合于工厂法所定标准在两家以上时,应按各业分布情形,依本法划区组织工业同业公会”。此时,四川各场盐业销岸虽然照旧维持,但盐税率逐渐划一,每担皆为一万元,小盐场遭受毁灭性打击。在此背景之下,川北、川东及川南小盐场以四川省参议会为根据地,成立了“四川省制盐业同业公会联合会”,并得到了四川省政府、西南军政长官官署、国民政府行政院、立法院等部门首脑的支持。次年改为“四川省各盐场联合会”,四川省参议会正副参议长向传义、唐昭明分任正副理事长,且加强了四川盐场内部整合,将富荣盐场纳入其中,盐业人士赞为“引票大团结”,“开全川未有之先声”。依靠更加强大的政治背景和社会势力,四川省制盐业同业公会东山再起,在随后维护川盐利益、与官方博弈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最终在1949年9月新中国成立前夕,川盐恢复了等差税制。

五、结论:一类特殊的同业公会

民国时期中国工商同业公会已普遍建立,“不仅在各个行业的自治与自律、整合与管理过程中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而且在维护各行业的同业利益,促进各行业发展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运转进程中发挥了令人瞩目的作用,同时在很大程度上又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政府进行经济调控与管理的重要市场中介组织”。而对于制盐业这一国家管控的特殊行业来说,情况却不太一样。鉴于盐税收入对国家财政的重大影响,国家对盐场的管理极为重视且投入甚大。以四川盐场来说,就颁布有《川北灶户应遵守规则》(1938)、《川区各场井灶户管理规则》(1943)、《盐仓管理须知》(1946)等众多条款,对盐场辖区内生产者的资格审批、制盐地点、锅口、产量以及制成之盐运入盐仓的时间、统存地点、运盐外销路线等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设置了严密的官方机构、行政人员与盐务警察来实施监督与管理。他种同业公会以“制定并执行行规或业规,维持同业正常秩序”为其基本的经济职能,而对于制盐业来说,这一职能已由官方承担,作为民间机构的制盐业同业公会的作用与权力必然微弱。实际上,民国时期四川绝大部分盐场并没有成立本场的制盐业同业公会,北联会和省联处又并非官方认可的通常意义上的工业同业公会,而仅仅被视为辅助官方管理的可有可无的民间组织,甚至称为“歧形之组织”。省联处处长龚煦春在新《盐法》风波中,已经认识到该处并非依照法律建立起来的同业公会,性质模糊。为长久生存计,龚在1937年1月29日致各场信函中提醒各场应迅速组织同业公会:“工商业团体原为法律之许可,凡属劳工商贩衣食于盐场者,皆有同业之关系,应由各盐场评议公所于当地组织本盐场同业公会,并依法在县党部立案以资辅助而利进行。”希望以法律认可的形式建立同业公会,遗憾的是各盐场并未遵照执行。另一方面,官方设立同业公会意在“推行政令,控制社会”,省联处的主要职能却在“维护同业利益”,当同业利益与官方意旨发生冲突时,省联处总是毫不犹豫选择前者。既非法律支持,复与官方有碍,这其实是省联处被取消达10年之久的根本原因。相比他种同业公会,制盐业同业公会遭遇了来自官方更大的压力和阻力,生存空间更为狭窄,因而其维护自身利益的诉求也更为迫切,这是由制盐业本身作为国家专卖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另一方面,由于四川各盐场生产实力的悬殊,大盐场与小盐场之间围绕盐税厘定、运销改革等方面都存在重大分歧,彼此之间的对立多于合作,因而在民国绝大部分时期,作为四川制盐业同业公会的省联处并未吸纳省内所有盐场,而成为众多小盐场的联合组织,这是由民国时期四川盐业本身的发展不平衡状况所决定的。但是,作为一例“非典型”的同业公会,省联处在新《盐法》风波中为维护盐场地方利益、与官方博弈抗争所展示的强大实力、在对各种社会与权力资源的借用与整合上所显示的高超水平,确实令人叹服。从中折射出四川众多传统小盐场为维持生存所蕴蓄的巨大能量,这也是民国后期“四川省制盐业同业公会联合会”再度崛起的根本动因。同时,省联处与国家盐政的博弈,也提供了探视社会与国家互动关系演变的一个典型案例。川政统一前,在军阀割据、中央政令不行的地方社会,省联处尚能在夹缝中求生存,勉力维护自身的利益与发展;而在盐政收归中央,国家管控日趋严密的形势下就难以为继,以致于在抗日战争国家加强盐专卖的特殊时期,被官方强行取缔。省联处的曲折历程印证了朱英教授的论断:“国家能力下降,未能建立起强有力的集权统治时,社会往往能够获得发展,而当国家能力增强,政府的统治比较稳固时,社会的发展反而受到削弱,不仅对国家的制衡作用更为有限,而且其独立性也难以继续维持。”

(责任编辑:周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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