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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风险的规避研究

2016-05-26卢成会吴丽丽

江汉论坛 2016年3期
关键词:有限理性

卢成会 吴丽丽

摘要:从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筹资的实践来看,个人、企业(单位)、政府是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来源的三个重要主体。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过程中,每个社会养老保险参与主体存在着不同动机,表现出不同的行为,它们都从理性出发追求自己本身利益最大化,导致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中出现许多不确定风险。参与主体在筹资过程中对自身利益过渡追逐,使社会养老基金面临着隐性债务、个人空账、收支失衡等风险,影响着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稳定。而要避免这些风险,不能仅仅依靠內部制度的完善,还需加强法制、监督、诚信等制度外部环境的建设。

关键词:有限理性;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风险;社会保障体系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6)03-0017-06

从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筹资的实践来看,个人、企业(单位)、政府是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来源的三个重要主体。从客观上看,个人、企业(单位)、政府都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受益人,三者的利益是一致的。但在社会养老保险筹资过程中,三者常常从自身或短期利益出发,逃避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缴费义务,使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面临着风险,制约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定发展。

一、有限理性视角下社会养老保险参与主体行为分析

在社会养老保险筹资过程中,个人、企业、地方政府从理性出发都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导致筹资过程中不确定性风险的出现,使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规模不能满足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支出需要。各参与主体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中的利益角度不同,它们所表现出来的行为也存在较大差异。

1.有限理性影响下的个人缴费行为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模式通常有三种,即完全积累制、部分积累制、现收现付制,结合人口老龄化、国家财政实力、制度的激励性等,我国选择了部分积累制的筹资模式,即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就个人账户而言,本质上应属于强制性储蓄,个人缴纳的费用直接计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给每个人指定的账户,由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机构进行投资,实现保值增值,在个人达到退休年龄后再返还给个人,并且后代拥有对个人账户积累基金的继承权。从个人账户的建制理念看,该制度具有较强的激励性,个人缴费越多,退休后的生活待遇就越好,个人应积极主动缴费。但是从个人账户的实践来看,个人账户还存在着诸多风险,导致个人账户信心不足,影响着个人缴费的积极性。

首先,个人账户“空账”问题减少了个人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预期。为了满足社会统筹账户的支付需要,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挪用了个人账户的积累部分,使个人账户变成了名义账户,形成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空账”问题。2007年社会养老保险“空账”规模为1.1万亿元,2013年达到3.1万亿元,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空账”问题呈现严重化趋势。其次,社会养老保险积累基金贬值严重。为了确保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国家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做出严格的限制,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只能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进行国有商业银行存款,导致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积累部分收益率较低,无法应对通货膨胀压力,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缩水严重。“以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作为参照,2011年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积累部分缩水高达1.3万亿元。”最后,变现能力受到限制,强制性储蓄不如自愿性储蓄变现性方便,不能满足个体的交易和投资需要,存在机会成本。因此,个人从自身利益出发,不愿意把更多的钱存入到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导致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能力不足。

就社会统筹账户来讲,企业缴费多少与企业员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收益没有太大关联性,企业缴费多,并不必然保证本企业员工的社会养老保险金高。因此,可能会导致员工与企业主达成某种协议,会通过降低工资标准增加奖金或企业年金的方式,减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部分费用的缴纳,对于个人来讲,奖金或企业年金更加具有激励性。个人和企业通过达成某种协议逃避社会养老保险缴费,使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面临风险。

2.有限理性影响下的企业缴费行为

企业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组织,企业活动围绕着降低生产成本创造更多利润进行。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缴费是人力资源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缴费会使商品的成本抬高,降低商品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企业主为了增加商品的竞争力获得更多的利润,会想方设法地降低生产成本,少缴或逃避社会养老保险费成为其降低成本的重要手段。

在有限理性的影响下,企业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缴费中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行为。首先,企业为了获得利润最大化,人为地瞒报、少报工资总额。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是按照企业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企业工资总额越多,企业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费用就会越多,因此,企业为了压缩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的支出,往往通过瞒报工人人数或少报工资总额的方式来达到少缴费的目的。其次,企业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拒交社会养老保险费。由于我国社会养老保险法制化进程较慢,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监控机制还不健全,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强制性还不够,对企业还缺乏一定的约束力。因此,部分企业出于对自己利益的考虑,拒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最后,企业为了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拖欠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一部分企业由于经营不利,企业处于2亏损状态,没有钱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即使有了钱也会投资到企业的转亏为盈上,造成了拖欠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现象的出现。另一部分企业为了拥有更多的流动资金,便于开展企业经营活动,而刻意地拖欠社会养老保险费用,造成恶意拖欠社会养老保险费现象的出现。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过程中,企业为了实现自身利益,通过瞒报人数、少报工资总额、拒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等方式来减少或逃避社会养老保险缴费义务,使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面临巨大风险。

3.政府对社会养老保险财政支持行为分析

目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没有实现全国统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市县级统筹为主,部分地区实现了省级统筹,社会养老保险财政支持主要是地方政府行为。地方政府在财政支出的决策上,首要目标是促进地区的经济发展,即财政支出对地方GDP增长的贡献率。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作为消费基金,长期得不到地方政府的重视,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财政投入严重不足,地方政府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无为”会影响到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稳定运营。

地方政府在有限理性行为的影响下在社会养老保险筹资过程中会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行为。首先,为了获得更多的投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对企业逃避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行为放任自流。“地方政府在资本与劳动力的关系上,偏好资本,忽略劳动力的重要性。”地方政府领导都有任期,任期内的考核主要看经济的增长率,地方官员为了获得升迁,会出现追求短期利益的行为倾向,为了能够获取更多的投资,实现经济短期内的快速增长,获得更大的政绩,导致地方政府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缴费的违规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其次,由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事权和财权划分不明确,形成了下级政府依赖上级政府、地方政府依赖中央政府的现象,最终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风险转移给中央政府。在社会养老保险筹资中,由于中央财政起着兜底的作用,地方政府为了本区域经济的发展,避免社会养老保险费过高影响到经济增长,采取能收多少收多少的消极策略,将最后的财政责任转移给中央政府。最后,地方政府为了获取更多的发展机会,可能会挤占、挪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给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地方政府作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者,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拥有绝对的处理权,在经济发展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会通过挤占、挪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方式促进经济发展。

二、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过程中产生的风险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个人、企业和政府,它们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过程中的态度和行为影响到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来源的稳定性。在社会养老保险筹资过程中,地方政府存在着效率、资本偏好;企业存在着追求剩余价值最大化偏好;个人存在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的偏好。在这些偏好的影响下,地方政府对社会养老保险筹资表现消极,财政支持力度不大;个人和企业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存在道德风险倾向,逆向选择现象严重,给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提出了严峻挑战。

1.社会养老保险转制成本无人分担,隐性债务规模居高不下

在人口老龄化的冲击下,现收现付制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模式难以为继。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挑战,1997年我国建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筹资模式,即部分积累制。在社会养老保险筹资模式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转变后,个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将会进入个人账户,“中人”和“老人”由于缺乏前期积累,在待遇不变的情况下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必然会出现缺口,这部分资金缺口就成为制度转型的成本,转制成本能否得到有效解决,关系着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模式转型的成败。目前,由于社会养老保险转制成本缺乏明确的分担主体,社会养老保险转制成本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使其转化成巨额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隐性债务。“2000年全国社会养老保险隐性债务总额接近110000亿元,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125%,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存在隐性债务。”在巨额的隐陸债务面前,个人、企业、地方政府出于对自己利益的考虑都不愿分担,使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隐性债务一直延续到现在都没有得到解决。

在部分积累制建立之初,政府期望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内来解决转制成本问题,即通过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统筹部分来逐步化解隐性债务问题。在人口老龄化的冲击下,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统筹部分远不能满足当期退休者的支付需要,不可能拿出多余的资金来化解隐性债务问题。如果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内解决隐性债务问题,唯一的途径就是把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率提升到一定高度,这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加剧代际之间的不公平,会遭到个人和企业的反对,地方政府又存在资本偏好,为了本地区的经济发展,也会同意通过提高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方式解决,社会养老保险隐性债务在制度内解决存在很大难度。在社会养老保险隐性债务无法靠内部解决的情况下,只能把希望寄托在外部的资金支持上,特别是地方政府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财政支持上。但对于地方政府来说,相对于社会养老保险,更愿意把财政资金用在经济基础设施的建设上。同时,面对巨额的隐性债务,许多地方政府财政也负担不起,不具备解决这一问题的财政实力,因此,虽然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模式完成转型已经有18年了,但社会养老保险转制成本至今还没有得到解决,威胁着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制约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有限理性视角下让个人、企业、政府分担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转制成本是很难实现的,社会养老保险隐性债务困扰还会继续下去。

2.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资金入不敷出,个人账户基金长期“空账”运行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模式转型所产生的转制成本无法分担,社会统筹基金不能满足当前退休人员支付需要。为了解决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问题,政府挪用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的积累部分,导致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空账”运行。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空账”运行,使积累制变得有名无实,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社会养老保险筹资模式还没有真正实现转型,现收现付制还在继续运行。在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的情况下,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部分被挪用的越来越多,“空账”规模也越来越大,已经成为制约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瓶颈。“2005年底,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部分‘空账规模已经达到8000亿元,成为制约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实践的重要障碍,引起公民的普遍关注。”这种通过侵犯公民的私有财产来解决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足、致使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空账”运行的行为,必然会引起公民不满,也不能从根本上抵御人口老龄化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冲击。

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统筹部分人不敷出、个人账户“空账”运营的情况下,个人和企业将会从理性出发,必然会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首先,个人、企业将会出现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信心不足。在人口老龄化的冲击下,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统筹部分人不敷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空账”规模不断扩大,未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能否担当起养老保障的重任受到质疑。从劳动者个人和企业的角度来分析,不如退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参加企业年金。其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如选择自愿储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既然成为名义账户,个人账户又存在贬值、缩水风险,对于个人来讲选择自愿储蓄对他们更有利。最后,地方政府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空账”运行的不作为。会降低个人、企业缴费的积极性。地方政府倾向于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内解决个人账户“空账”问题,不愿意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来做实个人账户,虽然国家提出要做实个人账户已经有几年的时间,但地方政府在做实个人账户行动上比较迟缓,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空账”规模呈现继续扩大趋势,这严重挫伤了个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的积极性。因此,在个人、企业、地方政府理性行为的影响下,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入不敷出的情况很难改变,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空账”还会继续存在,这无疑增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难度和风险。

3.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缺口巨大,基金财务长期收支失衡

目前,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来看,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还存在结余,其主要原因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统筹部分和个人账户部分混在一起,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挪用了个人账户的积累部分,把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缺口掩盖了起来,一旦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统筹部分和个人账户分开管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缺口就会很快显现出来。“预计2035年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当期缺口达19236亿元,2050年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累缺口为26487817亿元。”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不断扩大,导致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收支的失衡,影响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营。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平衡的模型来看,影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由内生变量和外生变量两个部分构成,内生变量主要由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比率和基金投资收益构成,外生变量由人口老龄化和社会养老保险隐性债务构成。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率较低、社会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缺少明确的承担主体下,要应对人口老龄化对社会养老保险财务收支平衡带来的挑战,解决的办法只有采用提升社会养老保险费率的方式。但过高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必然会遭到个人和企业的抵制。一方面,企业会减少人力资源的使用,失业者无力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会进一步加剧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失衡。另一方面,个人与企业合谋,隐瞒工资总额或瞒报工人人数,以减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使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出现新的风险。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长期失衡得不到有效的解决,会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定性产生重要影响。首先,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作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巨大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给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严峻挑战。其次,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为了弥补收支缺口不断地侵蚀个人账户基金,会把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矛盾无限期地延长下去,使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风险随时间推移不断增大,会逐渐减少个人和企业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良好预期,促使它们产生少缴费多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不良动机,甚至它们相互合谋,逃避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建立企业年金来满足本企业的养老需要。这会进一步加剧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收支的缺口,直接威胁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

三、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风险的控制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模式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的转变,是应对我国快速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符合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但是在实际运行中部分积累制筹资模式由于缺少相关的制度环境支持,个人、企业、地方政府都又从理性出发,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中过分地关注自己的利益,从而给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带来风险,形成了社会养老保险隐性债务、个人账户“空账”等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和出现不是部分积累制本身造成的,而是制度安排缺少相应的外部环境支持诱致的结果。因此,要解决有限理性视角下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风险问题,需要不断完善外部制度环境的建设。

1.完善与社会养老保险筹资相关的法律制度,避免法制缺陷带来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风险

有限理性视角下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风险的形成,客观上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要化解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的风险,必须重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法律制度的建设。“立法先行是社会保障制度定型、稳定的客观标志,也是建设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并实现其发展战略目标的内在要求。”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关系到个人和企业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物质基础的稳定性,更需要通过强制性的法律制度来进行规范和约束。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法律制度,有助于减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过程中个人、企业、地方政府三者之间的博弈,避免在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过程中出现讨价还价的现象,强化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的权威性,从制度上确保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来源的稳定性。

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法律制度的建设中,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明确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个人在社会养老保险筹资中的具体责任,特别是社会养老保险筹资中的供款责任。规定个人、企业、地方政府不得以任何拒绝、逃避和拖延社会养老保险供款,违者将受到法律制度的严惩。其次,以法律强制的手段扩大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范围,严厉制裁个人和企业少报工资总额、瞒报工人数量等行为,杜绝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再次。要明确社会养老保险隐性债务承担主体,用法律制度清晰界定社会养老保险转制成本的承担主体,特别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社会养老保险转制成本中的具体财政责任。最后,要用法制手段严禁社会养老保险统筹支付对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侵蚀,严惩地方政府随意挪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行为,逐渐地做实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

2.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的监督机制,严惩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中出现的违规、违法等行为

社会养老保险金筹资模式虽然完成了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的转型,但新的筹资模式还不够成熟,在制度设计上还存在一些漏洞和缺陷。社会养老保险参与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利用制度的漏洞和缺陷逃避社会养老保险筹资中的应有责任,使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产生风险。因此,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的监管机制,严惩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中出现的违规、违法等行为,确保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来源稳定就变得十分重要。“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以及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速度的加快,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机制迫切需要进行完善。”目前,国家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的监管还不够重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的监管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应在借鉴国外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监管体系的建设,实现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中出现的违规、违法等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

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监管机制的建设中,要重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首先,要把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的监管从基金运营中分离出来,建立独立、高效、专业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监管机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监管系统的独立能够打破对其他行政部门的依附,更好地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力,做到高效监督。其次,要强化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监管的法制建设,提高其监督的权威性,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监督开展的重要基础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和职责,如果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的监管则“名不正,言不顺”,监督的权威性会受到质疑,不能做到有效监督。因此,要加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监督的法制建设,形成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中违规、违法行为的震慑。最后,要培养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监管的专业人才,实现对社会养老保险筹资过程全程全方位监督。业务能力强的专业监督人才是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监督的重要前提,因此,要重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人才的挖掘和开发,实现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过程全程全方位监督。

3.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中的责任,加大政府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稳健运营的财政支持

目前来看,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内解决转制成本恐怕很难实现,依靠挪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部分来应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的支付需要又很难长久维系。在这种情况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应该拿出切实可行的举措,通过财政支持的方式来化解社会养老保险转制成本,做实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逐步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通过建立财政调整机制、改革财政激励机制、优化财政分担机制、完善财政监管机制等,不断完善社会养老保险的国家财政责任。”政府作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模式变革的主导者和受益者,对于变革产生的成本无疑应该承担起应有的财政责任。

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中,政府的财政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中承担的具体责任,并把这种责任制度化。政府作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最终的“兜底”主体,应该对社会养老保险转制成本负起相应的财政责任,并根据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转制成本规模制定出相应的财政补贴制度,并将这种财政支出制度化,确保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长期平衡。其次,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社会养老保险筹资中的供款比例。长期以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财权和事权上划分不清晰是制约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获得财政支持的重要因素。因此,要合理地制定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供款比例,要避免下级政府依赖上级政府、地方政府依赖中央政府,产生无财政支持的现象出现。最后,要加大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财政支持力度,确保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运营。地方政府应该改变以经济增长为中心的政绩观,把对民生的财政投入放在首位。确保公民的基本生存安全,加大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财政支持,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4.提升个人、企业、地方政府在社会养老保险缴费中的诚信意识,减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实质上是个人、企业、政府三者之间共同签订的契约,在契约执行过程中需要参与主体遵循诚信意识,否则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必将受到破坏。在社会养老保险筹资过程中,个人、企业、地方政府从即期利益出发,违背社会养老保险契约精神,孕育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风险,威胁着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安全。首先,由于个人诚信意识较差,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过程中出现利用信息不对称优势少缴费多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现象,影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平衡。其次,由于缺乏诚信意识,企业在社会养老保险筹资中故意隐瞒工资总额、职工人数等,导致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金额不足。最后,由于诚信意识的不足,地方政府刻意减少养老保险财政支出,甚至出现挪用、挥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等现象,严重影响着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安全。因此,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过程中,应不断提升个人、企业、地方政府在社会养老保险缴费中的诚信意识,减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

个人、企业、地方政府在社会养老保险缴费中的诚信意识关系到社会养老保险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制约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成败,政府和社会应重视诚信体系的建设,倡导诚信意识,惩罚失信行为,保证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顺利进行。诚信意识的提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强化法律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诚信体系建设的支持。严惩社会养老保险筹资过程中出现的违反诚信行为,让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过程中的失信者付出较大的成本,使诚信体系走向法制化的轨道。其次,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的信息公开制度,对违反诚信的行为予以披露。通过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信息的公开,更好地发挥社会大众的监督作用,抵制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过程中出现的失信行为,促进社会养老保险筹资诚信意识的提升。最后,强化个人、企业、地方政府自身的诚信意识建设,使其自觉遵守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契约精神。

(责任编辑 陈孝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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