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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失的指纹

2016-05-17何家弘

21世纪 2016年9期
关键词:韩某蚌埠市手印

缺失的指纹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013年5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厅邀请五位法学专家(包括笔者)就一起拟抗诉案件进行论证。我们在认真审阅案件材料并询问了解有关情况的基础上,分别发表意见。大家一致认为本案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远不能排除他人实施该杀人行为的可能性;一致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应该提出抗诉,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再审该案。后来,我们得知该案的被告人名叫于英生。

1996年12月2日中午,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110报警指挥中心接到于英生报案称家中被盗,妻子死亡。公安人员随即赶到现场进行勘查,提取了菜刀、被撬的抽屉锁、电话、指纹印、血迹等物证。第二天,法医对尸体进行解剖检验时提取了死者韩某穿的三角内裤和衬裤,还用三个拭子分别提取了阴道外段、中段和后段的体液。经过检验,被害人的内裤以及外段和中段拭子上均有精斑。通过分析调查,侦查人员认为丈夫于英生有重大嫌疑。

1997年2月3日,安徽省公安厅刑事技术人员的鉴定结果表明,被害人韩某内裤和拭子上精斑的遗传基因图相同,但是与嫌疑人于英生的遗传基因图不同。换言之,被害人内裤和拭子上的精子不是于英生的。后来,侦查人员努力查明被害人体内精子的来源,但是审查了数百人都没有发现匹配者,只好放弃,并声称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侦查人员在案发之后多次对于英生进行询问,后于12月10日将其带至公安局进行讯问,12月12日决定刑事拘留,12月16日送至看守所羁押。自1996年12月2日案发至1997年2月18日最后一次提讯,案卷中一共有问话笔录9份、讯问笔录14份、自书材料41份。其中有一点很值得关注:于英生在供述中曾四次承认将妻子杀死后“在伪造现场时发生了性行为”,但是在1997年2月3日DNA检测结果出来之后,他的供述中便再也没有谈及性行为的情节。

1998年4月7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英生死缓。于英生上诉。9月14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于英生故意杀人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999年9月16日,蚌埠市中院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英生死缓。于英生再次上诉。2000年5月15日,安徽省高院再次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0月25日,蚌埠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英生无期徒刑。于英生依然上诉。2002年7月1日,安徽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2月8日,于英生向省高院提出申诉。2004年8月9日,安徽省高院驳回于英生的申诉。于英生又向省检察院提出申诉。安徽省检察院经过认真复查,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改判被告人无罪。经过反复协商之后,安徽省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该案中有一个耐人寻味的问题,即勘查人员在现场一共提取到多少枚指纹印。现场勘查人员在1996年12月8日制作的“12.2杀人案现场手印检验报告”中称一共提取到26枚手印,其中18枚是于英生的,7枚是被害人韩某的,1枚是于英生与韩某之子的。因此该杀人案现场上没有发现外人留下的手印。但是在该案复查期间,检察人员在公安机关的侦查内卷中发现了一份“认定于英生作案证据不足的理由和根据”的材料,其中第2个问题是“抽屉上留有外来指纹,痕检认为是比较新鲜的,需查实指纹是何人留下的,是否是犯罪留下的指纹”。据有关人员回忆,侦查人员当时针对该指纹排查了于英生和韩某的亲戚、朋友、同学、同事等可能进入于家的人,均无同一结果。后来,侦查人员又将那两枚指纹印送到省公安厅指纹库中比对,也无匹配的结果。因此,这两枚手印就没有写入正式的现场手印检验报告。

2013年8月13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告于英生无罪,理由是“疑罪从无”。11月27日,蚌埠市警方查获该案真凶——蚌埠市交警支队“四小车辆”综合整治一大队大队长武钦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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