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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信息分割实现企业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

2016-05-17王伟刘南斗侯江山

21世纪 2016年9期
关键词:企业信用信用专项

文/王伟 刘南斗 侯江山

打破信息分割实现企业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

文/王伟 刘南斗 侯江山

在当前的企业信用信息建设中,企业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不足,给信息的利用带来了不便。对此,要加强顶层设计,加强各专项信用平台建设,实现企业信用信息与工商部门信息平台的有效对接和共享,以整合和共享信用资源,促进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发展。

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企业信用建设工作。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统一信用体系与专项信用体系并存的基本格局。但是,当前,我国企业信用信息建设还存在着企业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不足,信息难以共享等问题。当前我国企业信用信息建设的各行业和各部门的行政处罚信息,形成统一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机制。

(2)实现对企业公示信息的受理、审核与核准相分离,确保企业信息公示过程的公开、透明、公正,尽量避免因执法过程中的误判给企业造成的不良信用记录。

(3)建立专门的上市公司信息公示程序,实现上市公司的企业信息公示与信息披露制度相衔接,减少信息公示过程中的冗杂环节。

4.关于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建设方面的建议

(1)在企业信息公示平台中创建咨询服务功能,使平台能与企业信息填报者、查询者进行一定程度的交流互动。

(2)做好平台的维护工作,改进相关技术,完善平台的建设,使信息查询重点内容,就是要打破信息分割,实现企业信用资源的整合与共享。

我国企业信用平台建设的基本格局:统一信用体系与专项信用体系并存

目前,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领域,者能够更加流畅、快捷和方便地查询所需要的信息。

(3)建议改进查询的方式,放宽模糊查询条件,开发多维度的交叉索引,使信息查询能够更加便捷、高效。

(4)建议制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手机APP,使用户通过手机也能够填报或者查询企业信用信息。

(5)目前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按省份来进行查询的,希望今后能整合全国31个省份和国家工商总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最终实现全国联网。

5.关于企业信息公示互联互通方面的建议

(1)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对企业进行监管的同时,应探索建立部门间的协作机制,加大企业信息交换的我国已经形成了统一信用体系与专项信用体系并存,相互促进的格局。

1.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中心的企业统一信用体系初步形成。根据2014年10月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牵头,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力度、频次,注重准入、监管与惩处的统筹配套,实现联合监管、联合惩戒。

(2)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实现企业信息分类监管、共享共用和数据交换,逐步形成“横向互动、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使“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目标得以实现。同时,避免企业疲于应对各种企业信息公示的现象。

6.关于企业信息公示宣传培训方面的建议

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宣传、培训工作,扩大企业信息公示的影响里,以便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能够获得更多的认可、重视和支持。

(作者王伟系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经济法室副主任、副教授;刘南斗系北京市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干事)建立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初步建立了我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体系,是我国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成果。

表1:主要企业信用信息平台

表2:公众对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的认知情况

2.其他专项企业信用体系日渐成熟。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体系外,其他部门搭建的专项信用体系建设经过多年的实践,也取得了重大进展。近年来,国务院各部门陆续出台了相关的政策和规章,搭建了本领域的专项企业信用体系,信用体系的建设更加成熟。因此,在中央层面,除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 、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也在各自的职责职权范围内建设了专项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见表1)。

为了解社会公众对主要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认知情况,我们对35个城市339家企业进行了问卷调查。问卷调查结果表明,除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外,当前知名度最高的仍然是人民银行的征信平台,其次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平台。调查的结果如下:339家样本企业中,有210家企业表示了解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平台,占比约为62.0%;有167家企业表示了解人民法院的诉讼或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平台,占比约为49.3%。其他信用平台的认知度则均低于40%。(339家样本企业对我国专项企业信息公示平台了解情况的统计见表2)

3.地方的企业信用信息建设不断创新。我们考察了北京、天津以及十余个地级市、县级市的信用平台建设情况,认为地方政府部门也在中央部门的信用信息平台基础上,根据地方情况搭建了各具特色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地方的这些企业信用信息平台,极大地扩展了企业信用信息的覆盖面,从不同角度强化了公示信息的实用性和专业度,形成了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效果。

我国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之间缺乏有效的整合与共享

当前,我国企业统一信用体系和专业信用体系虽然初步建立,其中也有一些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的机制。但是大部分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之间缺乏信息的交流、整合和共享,可能会产生信息资源的重叠、遗漏、矛盾等问题,也给信息的利用带来了较多的不便。大大降低了其应有的效果。根据我们的分析,企业信用信息缺乏有效的整合与共享,主要表现是: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搭建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目前处于初步运行阶段,系统的各方面都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除港澳台之外的全国31个省级行政单位均建立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课题组通过网上查询、测试等方式逐一进行分析,我们认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还存在需要进一步改进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平台的技术规范有待进一步改善,企业信息查询不够方便、快捷、流畅,信息查询过程中时常会出现一些技术性的障碍,咨询服务平台缺位;系统里的企业信用信息还不够丰富、完整,企业信用信息更新不够及时;一些企业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股权变更等核心信用信息长时间空白;部分地方对抽查检查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的执行还不到位。二是,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暂时还没有大规模接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的企业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存在诸多障碍。总体而言,当前社会各界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和平台都抱有热切的期待,但受制于现实条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目前还不能充分满足社会需要,需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

2.其他部门搭建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实施后,相关部门依照《条例》的规定建立或继续完善了相应的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对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进行了有益探索,并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这些平台在建设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需要进一步改进的问题:

第一,平台建设问题值得进一步关注和研究。在我们抽查的25个国务院组成部门以及15个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多数部门和直属机构尚未建立专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我们认为,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1)一些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尚处在初步运行阶段,各方面的制度还不够健全;(2)在我们所选的这些部门中,有的部门可能难以准确地归类为《条例》所规定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这些部门在工作中难以履行《条例》中规定的相关义务。比如国安部、外交部、监察部、国防部等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非常少甚至可能完全没有。因此,相关部门是否有必要以及如何建设适应本行业特点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第二,平台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已经建立的专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中,大部分都存在企业信用信息量比较少、企业信用信息不够丰富等问题。

第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普遍缺失。按照《条例》的规定,没有建立专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相关政府部门也应通过官网等平台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我们通过查询发现,没有建立专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中,超过一半部门的官网上查询不到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信息的,我们认为,其中固然有实际工作中没有行政处罚案例、行政处罚权在地方等可以理解的原因,但这也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仍然有待进一步改进,尤其是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缺乏信息的良好对接,相关的信息尚没有归集到中央部门,不便于社会的利用。

第四,重复报送信息的问题突出。目前,各政府部门从各自管理的需要,要求企业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从而形成多头报送信息,增加企业负担的问题,而且,报送信息的标准又不统一,难免形成信息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在我们调研的过程中,企业对此问题的反映较多,对要求进一步改进信息报送方式有较高的期待。

3.地方政府搭建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存在的突出问题。地方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建设中虽然出现了一些先进典型,但是总体上比较滞后,改善的空间比较大。目前,各地方企业信用公示平台建设参差不齐,东部一些商业比较发达的城市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建设上走在全国前列,有的城市的相关平台在某些方面还要优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西部城市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普遍质量不高,不少城市的相关平台建设存在滞后、缺位等问题。地方政府搭建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没有统一的标准,一些城市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了各部门企业信用信息的整合与共享,但也有一些城市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形式主义比较严重。

建议:有效整合和共享信用资源,促进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发展

如前所述,我国目前虽然建立了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从而以工商登记信息为源头和基础进行信息的公示,但与此同时,我国也存在着各类专项的信用平台。我们认为,为了完善企业信用机制体系建设,必须加强统一信用体系与专项信用体系的有机融合,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整合和共享。

为解决信息分割的问题,建议强化如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完善企业信用立法,将企业信用信息纳入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法律界定,明确公开与不公开的边界,哪些是可以公开并为社会公众所能利用的信息,哪些是可以不公开的信息,如何处理好公开与商业秘密和隐私权保护之间的边界,仍然需要进一步明确;完善企业信息公示的部际协调和统筹机制,对各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职责进行更加清晰的界定;进行更加精细化的管理,就企业信用信息发布的时限、信息内容、信息共享机制、共享程序、问责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是继续加强各专项信用平台建设。各专项企业信用建设平台,应在各自的领域内,继续强化对企业在本领域的市场准入、事中事后监管、市场退出等信息公示,从而为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公示和社会利用奠定信息资源基础。

三是各专项信用平台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与工商部门的信息平台实现有效对接和共享。我们认为,鉴于工商登记的信息具有基础数据和源头数据的功能,是社会对企业进行信息查询和利用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渠道,因此,在企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过程中,其他部门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过程中所形成的基础信息应接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之中,促进专项企业信用平台与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进行有效对接和协调,从而建立一个跨地区跨行业的网络化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通过打破行业限制和区域限制,从而对全国所有企业的全部信用信息进行整合,经过去伪存真,做到企业信用信息的一致性、权威性。只有这样,统一的和专项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才可以实现充分整合和信息共享,企业信用信息的可得性、便捷性、安全性才能大幅度提高,这对于减少交易风险,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四是平衡好两对关系。(1)平衡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目前,我国建立了以政府为主导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在其运行中,要处理好与市场化的信用评级的关系和作用。我们认为,《条例》所规定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应理解为仅仅是基础信息的公示。市场主体如果对企业信用信息有更进一步的需求,仍然应当通过市场化运行的信用评级机构去获取。因此,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的运行过程中,要切实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避免政府过度干预,甚至取代市场的问题;(2)平衡好部门之间的关系。除加强企业信用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和公示外,还需要进一步探索相对统一的信息报送标准和路径,从而有效减少企业多头重复报送信息的问题,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作者王伟系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经济法室副主任、副教授;刘南斗系北京市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干事;侯江山系中共中央党校经济法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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