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市场秩序规范
——专访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副司长刘永娥
2016-05-17艾文张慧超
文/艾文 本刊记者/张慧超
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市场秩序规范
——专访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副司长刘永娥
文/艾文 本刊记者/张慧超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的市场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存在的诚信缺失问题破坏了和谐健康的市场秩序。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需要。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企业的信用建设至关重要,企业的信用建设又需要商事制度进行系列的改革。就如何改革商事制度,推进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本刊记者对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副司长刘永娥进行了专访。
记者:请您谈谈目前着力推进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有什么重要作用?
刘永娥: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严重影响和制约经济发展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市场秩序不规范,企业缺乏诚信意识,制假售假、坑蒙拐骗、合同违约、逃避债务、商业欺诈、虚假广告等种种趋利行为践踏国家法律,违反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经济正常运行,挫伤消费者信心。典型的如前些年的“三鹿奶粉”事件,“瘦肉精”事件、“地沟油”事件,近年来的网络非法集资诈骗案件等,让人触目惊心,已经到了必须重拳出击,严厉惩治的时候了!
众所周知,当人类经济发展进入市场经济的环境后,交易活动的数量呈几何级数增加,交易的时空瞬息万变,交易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对财富的贪婪使一部分人不惜抛弃道德的约束,践踏法律的红线,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精神,采取种种不诚信手段获得超额利润。市场秩序出现乱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是违法行为没有得到有效惩治,监管措施疲软,违法成本过低,一些违法企业利用低廉、劣质甚至有毒有害的原材料生产出低价商品,反而因具有价格优势而获得市场,而生产优质产品的企业因为成本高,价格不具有优势,反而不具有市场竞争力,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凡此种种,带来的结果是更多企业超越法律红线,争相仿效,采取各种非法方式和手段,不惜以身试法,导致整个市场秩序被破坏。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运用信用监管方式,通过公示企业违法信息,让社会公众了解企业违法失信情况,扩大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范围,使市场和社会对违法失信者给予否定评价,不与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打交道,同时有关机关给予信用惩戒,达到“守信者处处畅通,失信者处处受限”的局面,以此约束企业守法经营,诚实信用,形成充满活力而又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
记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涉及面很广泛,其中最基础和最重要的环节是什么?
刘永娥:社会信用制度的逻辑结构包括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分析、评价、使用等一系列环节,其中信用信息公开是信用制度的基础。信息是人类决策的基础,具有重要的社会效用,一切科学的决策都是建立在全面、准确的信息基础之上的。在市场交易中,交易相对人、消费者期待了解企业更多的信息,从而进行公平安全的交易和理性消费。在我国,记录企业信用的各种信息分散存在于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和企业自身,呈现零散、碎片化形式。这些信息在以往一般不向社会公开,普通公众无从知晓,信息呈现严重不对称的现象。甚至出现有的企业在这一领域有严重的违法违规记录,而在另一领域却享受优惠待遇,甚至被评先评优。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也是至关重要的环节,关系到信用体系建设能否顺利推行,没有这一环节,信用体系建设的其他工作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以,各地区、各部门应破除地区、部门的藩篱,打破信息孤岛,建立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机制,为社会信用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记者:以往企业受到行政处罚后特别害怕被曝光,担心影响企业声誉和后续发展,但现在企业受到行政处罚后,这些信息将向社会公示,公众对此特别关注,请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在信用制度中起到什么作用?
刘永娥:行政处罚是国家管理社会的一种重要法律手段,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对违反法定义务的当事人给予人身罚、财产罚、名誉罚。没有行政处罚措施,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和有力惩戒,就会放纵违法行为,社会秩序就会陷入混乱状态。和企业的其他信息相比,交易相对人、社会公众更希望了解企业是否有行政处罚信息。因为企业的基本信息和经营信息,对于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经济实力的大小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而企业是否有行政处罚信息,能判别企业是否诚信守法,更能反映企业的信用状况。如果企业违法不诚信,为了降低交易风险,为了避免上当受骗,交易相对人很可能由此“一票否决”,转而选择其他信用好的交易对象。这就是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由市场主体自主选择诚实守信的交易者,淘汰违法失信的交易者,这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对相对人产生一定的压力。现实执法实践中,不少违法当事人宁肯承担高额的罚款处罚,也不愿意执法机关将其违法行为向社会曝光,原因正在这里。因此,将行政处罚的信息公开,可以有效地发挥信用约束的法律评价、道德评价、市场评价的综合作用,对相对人起到更为有效的惩戒。最近几年的立法中,立法机关非常重视在专项立法中体现构建社会信用建设的精神,将行政机关公开企业行政处罚信息成为一项法定职责。例如2013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和2015年新修订的《广告法》等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将违法当事人的违法信息向社会公布。
记者:在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监管方式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商事制度改革是其中备受社会关注的一项改革措施,我们看到,在商事制度改革中“信用监管”一词频频出现,请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商事制度改革有什么关系?
刘永娥:这个问题非常好。改革商事制度,实现工商注册便利化,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是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保障创业创新,具有重要意义。这项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我个人认为,商事制度改革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间存在紧密的内在联系。一方面,商事制度改革有利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家知道,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国务院一些文件中就已经被提出来,各地区、各部门也一度采取了一些措施加以推动,但一直效果不太明显,也缺乏有力的措施予以保障。但最近几年出现了另一番景象,信用体系建设在当下恰逢其时,取得了显著进展。在立法上,国务院出台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这是第一个涉及信用建设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有些部门也出台了相应的部门规章,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线运行,公众可以随时直接上网查阅企业信息,多部门出台信用联合惩戒备忘录,各领域的信息建设正在稳步推进。上述工作的进展,得益于商事制度改革的有力推进,是在商事制度改革框架下积极实施的一系列举措。另一方面来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商事制度改革的有力保障。商事制度改革在于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还权于市场、还权于企业,放宽企业进入市场的门槛,降低企业进入市场的成本。但要确保市场主体增加后市场秩序不乱,交易安全有保障,需要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增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协同、政府监管的共治格局,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系列制度安排能有效确保这些目的的达成。正因为如此,商事制度改革能对以信息公示为基础,以信用惩戒为核心的信用监管制度加以保障。可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商事制度改革两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记者: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社会信用建设也应在法治框架下依法推进,请问工商系统在信用监管方面出台过哪些立法工作?
刘永娥:工商系统在商事制度改革中高度重视信用监管方面的法制建设,并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一是推进《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起草报送工作。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二是推进《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配套规章的制定工作,工商总局在2014年8月出台了《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5部规章,作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配套规章,于2014年10月1日起与条例同步实施。此外,在2015年12月30日出台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息,将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将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实施联合惩戒。上述几个部门规章,使工商系统实施信用监管工作有章可循,随着实践的发展,这些制度将不断修改完善。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工商系统在推动企业信用建设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刘永娥:工商系统在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中按照“宽进严管”相结合的要求,努力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企业监管制度。一是认真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加强对企业年报公示和即时信息公示进行督促检查。开展年报公示三年来,公示率均超过改革前的年检率。二是认真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高对各类市场主体监管的公平性和规范性。三是大力推进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管理。启用全国统一的经营异常名录数据库,指导各地加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积极向其他部门推送相关数据,实行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共享。截至6月底,全国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289.5万户,其中企业261.4万户。共有45.9万户企业通过履行公示义务或纠正违法行为,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四是积极开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工作。制定了《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实施方案,配合最高人民法院限制“老赖”担任公司各类职务共计4.2万人次。各地积极建立和完善了部门间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了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惩戒。工商系统累计向其他部门提供数据35亿条,其他部门累计向工商提供数据11.4亿条。五是扎实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制定了技术方案、数据规范、验收标准等。目前,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经得到社会的广泛应用,累计访问量达185亿人次,累计查询量78.5亿人次,平均每天有4000万人次登录查询。这些情况表明,随着信用建设的深入推进,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影响将不断扩大,市场主体信用意识不断增强,信用惩戒机制将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