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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信用建设的社会调查
——对社会认知及执行情况的调查问卷分析

2016-05-17王伟刘南斗

21世纪 2016年9期
关键词:企业信用条例情况

文/王伟 刘南斗

关于企业信用建设的社会调查
——对社会认知及执行情况的调查问卷分析

文/王伟 刘南斗

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为我国企业信息公示及信用体系建设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企业对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认知和执行情况决定着《条例》的实施效果,《条例》颁布后,我国企业在这方面的实际状况如何,中国行为法学会公司治理研究会以及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的相关专家对此进行了实证调查。

企业信用建设,是在我国放松市场准入背景下,建立以信息公示为中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在政府主导下,经过企业、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大众的共同努力,我国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已经初步建立,并且正在逐步完善。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我国企业信息公示及信用体系建设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为了解企业对企业信用建设的态度与倾向,我们以《条例》为重点,开展了相关的社会调查。根据对339家企业的调查问卷分析,现将企业信用建设的社会认知及执行情况报告如下:

对35个城市339家企业进行开展问卷调查的基本情况

信用是立身之本、经商之道、为政之要。企业信用是企业的“第二生命”,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石,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乃至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基础。《条例》的实施对我国企业信用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其最核心的内容就是确立了以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为中心的信用机制,以年报制取代过去的年检制,从而为我国在放松市场准入的背景下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机制,避免政府为企业的信用背书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按照《条例》的规定,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包括两部分的内容:一是企业将其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示;二是政府部门将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具体而言,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又包括“企业年报制度”、“抽查检查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信用约束制度”等重要制度,这些制度集中体现于国家工商总局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鉴于《条例》实施已经两年有余,为了解两年多来企业对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认知和执行情况,为政府相关部门完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提供参考依据,我们特意对部分企业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共有35个城市339家企业对调查问卷进行了反馈。该339家样本企业的具体构成如下图:

此次问卷调查主要包括了五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即“企业对信息公示平台的了解情况”、“企业对信息公示主要制度的了解情况”、“企业对重要信息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企业对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的基本倾向”和“企业对于我国信息公示制度的看法和建议”。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社会认可情况

大部分样本企业对于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建设持支持的态度,认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建设会对企业产生积极的影响,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助力企业的发展。同时也应该看到,还有相当部分的企业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建设持一种“还有待观察”、模棱两可、无所谓的态度,有相当部分的企业对企业信息公示是否会侵犯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存在一定的担忧。这是相关政府部门在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时所特别应当注意的问题,只有真正解决了企业的担忧,让企业放心,让企业真正感受到企业信息公示的作用和意义,企业才会更加主动地配合政府做好相关工作,我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才会迈上一个新台阶。

对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主要内容的认知情况

为了摸清企业对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主要内容的了解情况,我们设计了七个相关问题。通过数据分析,我们发现,大部分企业对于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主要内容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有相当部分的企业,特别是大部分外资企业对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主要内容的了解比较深入,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还专门组织人力对《条例》进行分析和研究。调查显示,民营企业对《条例》的认知情况最不理想。让我们感到意外的是,国有企业对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主要内容的认识也极不充分,其认知程度明显低于外商投资企业。总体来看,调查问卷的数据背后反映出了不少值得关注的重大问题:有相当数量的企业甚至没有听说过《条例》或者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某些主要内容;一些企业对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主要内容的了解仅限于“听说过”而已;相当部分的企业对信息公示制度主要内容的了解还比较肤浅,远没有达到“比较了解”的程度。突出反映在:

1.企业对《条例》有深入了解的不多。在339家样本企业中,有79.4%的企业听说过《条例》,但仅有28.9%的企业对《条例》比较了解。

2.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使用情况不理想。在调查中,有80.5%的企业听说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但仅有44.5%的企业表示使用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3.重要制度的熟悉情况堪忧。在调查中,仅有1.5%的企业比较了解“经营异常名录制度”,19.47%的企业比较了解“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同时,仅有50.2%的企业较为熟悉企业年报的内容,20.1%的企业知道重要信息向社会公示的正确期限。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主要内容的执行情况

大部分企业都比较重视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积极向工商部门提交企业年报,公示企业的相关信息。但是,绝大部分企业都没能按照《条例》的规定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企业核心信用信息,致使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执行效果大打折扣。具体到五类性质的企业中,民营企业在执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主要内容的过程中面临的问题最多。统计数据也显示,在339家样本企业中,有29.8%的企业明确表示没有专门负责企业信息公示的部门或人员,有34家样本企业明确表示没有向工商部门报送过企业年报,其中民营企业13家,其他性质的企业12家,国有企业6家,集体企业2家,外商投资企业1家。有6.5%的样本企业对如实公示企业年报信息表示压力较大。

企业的进一步期待:关于完善企业信用建设的六方面建议

在问卷调查过程中,我们也征求了企业对进一步完善信用公示制度的意见和和建议。这些建议,主要集中于如下六个方面:

1.关于完善企业信息公示内容和范围方面的建议

(1)建议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整合与信息共享,减少重复申报企业信息的次数。

(2)建议扩大企业信息公示的范围和内容。比如,公示企业的获奖信息、把企业一些重要的行政许可信息纳入必须公示的范围、将企业资产状况信息列入强制公示的范围、将企业实际控制人情况纳入公示的范围、将企业的一些重要证照进行公示等。

(3)建议对企业信息公示内容进行分级分类,简要信息免费公开,详细信息可以收费,弥补信息取得和维护的成本,并逐步与征信体系并轨。

(4)有些企业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不到,建议及时补充和更新,必要时可以限定相关主体补充更新企业信息的时间,确保公示信息的时效性。

2.关于完善企业信息公示监管方面的建议

(1)对不公示或者公示企业信息不真实的企业要进行处罚,对其负责人应该有相应的约束和惩处机制,强制其公示相关信息。

(2)目前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主要是针对实体企业及企业本身,对网络虚拟企业和企业具体经营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管。因此,应该加强网络虚拟企业和企业具体经营行为的监管。

3.关于完善企业信息公示程序方面的建议

(1)完善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程序。行政处罚信息是企业公示信息中最受关注的信息之一。建议尽快整合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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