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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司法规律 推进司法改革”系列之司法规律的发展进路:从野蛮走向文明,从行政性走向诉讼性

2016-05-17樊崇义

21世纪 2016年9期
关键词:行政性刑罚审判

“把握司法规律 推进司法改革”系列之司法规律的发展进路:从野蛮走向文明,从行政性走向诉讼性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京师首席专家”、刑事法律科学院特聘教授

从野蛮性司法向文明性司法转变

司法文明是社会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在司法领域中的表现方式。它是司法活动发展进步的一种状态,是人类社会在长期的司法活动中所积累、创造的精神成果、物质成果和政治成果的总合。在内容上,司法文明包括三个基本要素,即恪守“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追求“正义与效益”的司法制度,遵循“正当法律程序”的司法行为。在核心要求上,即体现“尊重人格、合乎人性、体现人道、体恤人情、保障人权。”

中外的司法历史告诉我们,所有的司法活动都在遵循从野蛮到文明、从残忍到人道、从控权到赋权的转变过程。以刑事执行方式为例,我国古代史上的刑种大体可归结为五种,如奴隶制时期的墨、劓、剕、宫、大辟等;封建制时期的答、杖、徒、流、死等。而古埃及于公元前八世纪就颁布了八部法律,刑种有鞭笞刑、残害肢体刑、死刑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等。随着社会防卫论思想成为西方国家主流刑罚理论,世界各国的刑罚宽缓化发展日益显著,犯罪非刑罚化和刑罚非监禁化是当今犯罪与刑罚制度发展的世界性趋势。在诉讼程序发展史上,世界各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体地位在得到进一步强化、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各项保障措施在得到充分落实、普通审判程序与救济程序各司其职,证据规则得到进一步完善,司法的文明性和科学性无疑得到进一步彰显。

我国2012年刑诉法第二条明确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性表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明确,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这些细节上的举措无疑是对司法文明最好的解释和注脚。

从行政性司法向诉讼性司法转变

在传统的纠问式诉讼中,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不分,集于法官一身。刑事诉讼的开始和推进,不取决于被害人的告诉,即使没有被害人的告诉,国家官吏也可以主动发现和追究犯罪。在诉讼中,原告人和被告人都没有诉讼主体地位,被告人更是只承担诉讼义务的被追究的客体。法官不只限于扮演一个公正仲裁者的角色,而是诉讼活动的积极参加者,他可以决定诉讼活动的范围和性质。因此,这种诉讼模式下司法的诉讼性非常弱,基本上就是一个行政式的治罪活动。随着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出现,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审判中立的理想诉讼结构逐渐建构,审前程序阶段司法审查原则的建立,增强了对强制性侦查措施合法性的审查,庭审阶段交叉询问、当庭认证和质证的证据规则逐步确立,所有这些措施都使得诉讼的每一阶段都尽可能存在控诉、辩护和司法裁判等三方的相互制衡和相互制约结构,诉讼双方的对抗性明显增强,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决定性地位日益突出,整个司法过程一直在实现从行政性司法向诉讼性司法的转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反映了我们党对司法工作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为完善我国诉讼制度指明了方向。2015年2月4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必须尊重司法规律,确保庭审在保护诉权、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到2016年底,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促使侦查、审查起诉活动始终围绕审判程序进行。这些措施,都是突出司法程序的诉讼性特征,始终构造出诉讼结构的正三角形态,充分体现司法公正、保证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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