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司法规律 推进司法改革”系列之司法要追求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统一
2016-05-17樊崇义
“把握司法规律 推进司法改革”系列之司法要追求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统一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京师首席专家”、刑事法律科学院特聘教授
实现公正是司法活动的首要目标,也是一切司法活动追求的第一要务,这一点不容置疑。完整意义上的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更包括程序公正。刑事案件对公正的追求更体现为一种程序公正,一种过程公正。然而,在市场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司法资源日益紧张、社会竞争和生活节奏日益加剧的现代社会,单纯追求司法公正、盲目追求司法正义似乎已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如何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更快提高司法效率、提升司法效益更是今天世界各国司法程序所关注的焦点所在,也是其正当性和立足点所在。
以德国等大陆法系为代表的处罚令程序、以美国等英美法系辩诉交易为代表的被告人认罪程序以及日本、意大利的庭审简化程序为我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建立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在美国联邦法院系统,辩诉交易程序可以适用于任何种类的案件,无论是性质轻微的犯罪还是性质非常严重的犯罪,联邦法院都可以适用改程序,以至于联邦法院系统以辩诉交易结案的案件数量达到了95%。除了辩诉交易外,美国还有单独的被告人认罪案件速裁程序。如果被告人作有罪答辩,且法官认为该答辩出于自愿,被告人也知道后果和意义,那么一般情况下不再开庭展开法庭调查,而是直接进入量刑听证程序。
我国民事、刑事司法领域也在积极开展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兼顾双赢的新尝试。2011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安排部署在全国 90 个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162条吸收了司法实践中的成功经验,明确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其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此即民事诉讼法上的“小额速裁程序”的法律依据,也为我国2014年开展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意义。2014年6月2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2015年2月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也明确指出:“健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在立法机关的授权和监督下,有序推进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这一决定首开我国司法领域“试验性立法”之先河,对于有效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及时惩治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充分发挥司法为民的功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