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推进我国“繁简分流”改革
——专访社科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王敏远
2016-05-17张慧超
文/吴 燕 本刊记者/张慧超
专题访谈
积极推进我国“繁简分流”改革
——专访社科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王敏远
文/吴 燕 本刊记者/张慧超
当无论是从司法公正来讲,还是从司法效率来讲,繁简分流都是现代司法的必然要求。由于各国的司法状况不同,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繁简分流不能像有些国家那样只是单方面发挥“简化程序”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为今后我国的繁简分流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导。就如何推进我国的繁简分流工作,如何保障和完善我国的繁简分流改革,本刊记者专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王敏远。
记者:“繁简分流”的理念基础有哪些,对于我国的司法实践而言,这些理念基础之间有无轻重优先之分,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王敏远:司法的“繁简分流”是指,根据所审理案件难易程度的差别,采取繁简不同的程序进行审理。司法程序的繁简分流是现代司法特有的制度设计,是司法现代化的要求与体现。
促使司法程序繁简分流的因素,既有主观方面的因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就主观方面来看,现代司法强调繁简分流,是为了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优化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更好地维护诉讼参与人、尤其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客观方面的情况来看,现代司法设计繁简分流的程序,是因为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案件量不断增加而司法人员不可能同步增长,而司法程序的不断完善,使现有的司法能力难以在所有案件中按照完整的程序要求进行操作;另一方面,复杂程度不同的案件对司法投入的要求存在差异,因此,司法需要并可以根据案件的难易不同而采用繁简不同程序进行审理。
由此可见,司法程序的繁简分流,既由于客观方面案件量不断增加、司法程序的不断完善与司法力量难以适应其需要的紧迫性,也因为大量案件比较简单完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予以有效解决的现实性。另一方面,就司法的本质,即司法的生命在于公正而言,司法程序的繁简分流只是司法公正的另一种体现,既不是其弱化,更不能是其否定。就此而言,我们特别需要强调司法程序繁简分流的理念基础是司法公正。对此,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说明。
其一,公正与效率的关系理念。众所周知,司法程序的繁简分流可以极大地提高诉讼效率,因而与“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的法律谚语相合。在这个意义上,公正与效率不仅是统一的,而且,公正应当以效率作为其基本要素。然而,应当认识到,只有正义才有及时与“迟来”的问题,对非正义来说,不论什么时候,都仍然是非正义。在这个意义上,正义是效率的基础。因此,司法程序繁简分流的基本理念只能是:在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更高的效率。
其二,公正的要求和公正的形式的关系理念。司法程序的繁简分流不仅使法庭审理方式因案件的难易程度而完全不同,而且,判决书的内容等也存在巨大差异。在这个意义上,繁简分流虽然对司法的公正要求不应有差别,但其实现方式却因此有明显差异。然而,需要看到,这只是在司法程序这个层面上所呈现的差异。如果换个层面,情况并不相同。例如,对刑事诉讼来说,司法程序的繁简分流对审前阶段的要求,尤其是侦查阶段的要求,不应有“繁简”的差异。因此,司法程序的繁简分流不能降低司法公正的要求,对诉讼的各个阶段的内容和形式来说,其含义并不相同,不应混淆。
其三,权利保障与职权便利的关系理念。司法程序的繁简分流打开了司法职权行使便利的空间,有助于司法机关优化资源配置,在这个意义上,司法机关确实很需要繁简分流。然而,应当认识到,现代司法对职权规制和权利保障这两个方面的要求,是其与传统司法区别的关键;其中,权利保障更是重点所在。因此,在繁简分流的司法程序中,尤其要重视对权利的保障,尤其是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对当事人而言,繁简分流确实有助于其在简单案件中节约诉讼成本,但是,这不能代替对其诉讼权利的保障。因此,繁简分流的程序设计,不仅目的应当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具体内容,尤其是权利保障的内容,也应当坚持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
记者:在刑事诉讼中,为什么要进行繁简分流,繁简分流的作用是什么?
王敏远:繁简分流的作用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以便根据案件难易程度的差别设计相应的司法程序,实现司法公正。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投入充分的司法资源办理复杂的案件,使复杂案件的审理真正实现诉讼法对司法程序所提出的各项具体要求;其二,简化司法程序,以便节约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快捷办理相对简单的案件。对此,需要重点说明繁简分流的第一个方面的作用。
繁简分流是现代司法的世界性潮流,其出现主要是为了应对案件大量增加,而其中的简单案件又无需经过常规的司法程序进行审理。因此,从世界的眼光看,人们很容易将繁简分流的作用,集中在简化司法程序,以便节约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这个方面。然而,从我国面临的情况来看,不应如此简单看待繁简分流的作用。我认为,对我国来说,繁简分流的作用虽然同样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但其重点首先是投入充分的司法资源办理复杂的案件,使复杂案件的审理真正实现诉讼法对司法程序所提出的各项具体要求。原因主要在于,我国以往的司法程序,以刑事诉讼为例,从制度设计的层面虽然在不断完善,但在实际操作的层面,变化有限。例如,有争议的重要证人出庭作证问题,迟迟不能得到解决,法庭审理“走过场”难以根治。其原因虽然复杂,很难用以往的司法程序在繁简分流方面做得不够予以解释,但这个问题需要解决,却是人们的共识;这个问题需要通过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予以解决,是人们的期待。就此而言,法治发达国家在设计繁简分流制度时几乎可以忽略的“复杂案件精细审理”的问题,却是我们首先需要考虑解决的问题。
由此,我国为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而进行繁简分流的程序设计,应当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根据刑事、民事与行政案件的差异,按照公正司法的要求,发挥其在难易程度不同的案件中所应具有的不同作用。如果像法治发达国家那样,单方面考虑发挥其“简化程序”这个作用,不仅片面,而且危险。
记者:如何理解“繁简分流”中的“简”?
王敏远:繁简分流中的“简”,主要是指简易审判,即法庭审判的“简”,即法庭审理程序中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之“简”;法庭判决内容之“简”。对“简”的这两个方面的含义,人们很容易理解。然而,对此需要进行分析。首先,公正的基本要求不能“简”。简易审判在追求快的时候,最忌“糙”。显然,简易审判同样需要严防冤假错案。为此,不仅审前程序应当扎实,而且,在适用简易审判时需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诉讼权利。其次,当事人意愿的真实性和自主性,应当建立在有效的律师帮助的基础之上,缺乏这个基础,期待中的“简”,将会演变为“繁”与“烦”。以刑事诉讼为例,如果当事人,尤其是被刑事追诉之人缺乏律师的有效帮助,其意愿的真实性和自主性就难以获得应有的保障,其后果堪忧。
记者:我国繁简分流的现状如何,今后改革的方向是什么?
王敏远:我国繁简分流的实践状况,概况地说,是重视“简”甚于重视“繁”,注重职权便利重于权利保障。
从已经出台的规定来看,虽然对繁简统一重视,对规范职权与权利保障都很重视,但实践表明,于职权便利的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等如火如荼,而对于权利保障至关重要的,却举步维艰。例如,有争议的重要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有效质证,仍然几乎不可能;而对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中的权利保障具有基础作用的律师,现在往往以“值班律师”作为主体,并对“值班律师”与委托律师的关系,“值班律师”如何设置等问题没有建立完善的制度。这些问题不能妥善解决,繁简分流的一系列制度设想,将会遇到难以克服的障碍。例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若当事人缺乏辩护律师的有效帮助,将很容易避免职能部门单方面操纵当事人,尤其是被刑事追诉之人命运的局面,并最终可能导致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双失”。我认为,关于繁简分流的改革方向,是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以实现简案快审,权利得到有效保障;繁案精审,使程序得到完全落实。
记者:结合最高法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今后在从实体和程序上,如何保障和完善我国的繁简分流改革?
王敏远: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这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法院进行繁简分流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认为,贯彻落实《意见》,顺利推进繁简分流改革,需要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处理好与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人们很容易把繁简分流看成是法院的事情,然而,这同时也是相关职能部门的事情。不论是刑事诉讼的审前程序对繁简分流的基础性作用,还是民事诉讼的“诉调关系”对繁简分流的重要影响,都意味着需要相关职能部门的有力配合。当然,处理这样的关系应当坚持一些基本原则,遵循法律的规定。例如,刑事诉讼中的繁简分流需要处理与职能部门的关系,应强调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坚持司法权的有效制约原则,贯彻落实疑罪从无的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等。
二是坚持权利保障,并处理好与律师的关系。繁简分流并不仅仅是法院的事情,更是当事人的事情,而律师则是使法院的繁简分流能够有序推进的关键所在。律师通过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使繁简分流中的简案快审与繁案精审真正得到实现,使司法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得到有效保障。因此,法院应充分尊重律师的作用,这是繁简分流改革得以成功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