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简分流”的深圳探索
——以裁判文书和庭审方式改革为重点
2016-05-17黄振东邱碧媛
文/黄振东 邱碧媛
“繁简分流”的深圳探索
——以裁判文书和庭审方式改革为重点
文/黄振东 邱碧媛
建立公正高效、运行良好的审判机制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文章对民事裁判文书改革、庭审方式改革、简易民商事案件速裁改革以及繁简分流审判改革成效等方面做了具体的介绍,以深圳宝安区为例,让我们对目前审判现状有了新的了解。
建立公正高效、运行良好的审判机制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深圳作为改革开放先行区,近些年来,两级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呈井喷式增长,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由于在现行制度框架内,法院司法资源不可能随社会司法需求而大幅增加。深圳中院将改革视角投向构建繁简分流审判机制,以最大限度优化现有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审判效率来满足不断扩大的司法需求。
深圳法院推行的繁简分流改革从形式上采取的是以市中院顶层设计,全市法院统筹推行的模式,深圳中院的文书改革不仅仅是民事裁判文书本身的改革,更是庭审方式和裁判方式的改革,是以民事裁判文书改革为切入点推动民商事案件审理繁简分流改革,包括裁判文书的繁简分流、庭审方式的繁简有别、诉讼程序的繁简区分。通过构建简易民事案件速裁机制,快捷高效审理占案件总量大多数的简易民事案件,以实现提高简易案件审判效率和保障疑难复杂案件审判质量的质效并重的改革目的。
民事裁判文书改革
1.传统民事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
(1)格式固化,没有根据案件类型设计不同的文书格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逐步形成民事裁判文书格式的程式化,即由首部、事实、理由、主文、尾部组成的五部式结构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裁判文书由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诉称、被告辩称、法院查明、判决理由、判决内容等段落构成。格式化的文书虽然有利于文书制作的规范化,但是由于未能区分案件的繁易程度,未能体现各种类型案件的特点,导致简单案件复杂化表述,复杂案件简单化处理。另外,由于职权主义色彩浓厚,抹杀了实际案件千差万别的个性,难以全面反映案件的举证、质证、认证过程,容易割裂事实和证据,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之间的有机联系,造成前后脱节,条理不清。
(2)表述方式、撰写方法单一落后。目前的裁判文书一般均采用文字表述形式,未能充分利用图表等直观性的表述方式。比如,对于继承人较多的继承案件,如果采用列表的方式列明身份,可以很清楚地看出他们之间的关系。对于赔偿责任清楚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也可以采用表格方式载明应得的各项赔偿项目及其金额。
(3)重复内容多,文书不够精炼。案件事实部分重复次数较多,在原告诉称、被告辩称、查明事实以及判决理由部分有可能对同一事实重复阐述,带来不必要的重复。对于当事人诉称和辩称方面,有时不作归纳、删减,导致不是太罗嗦,就是归纳不准确。更有甚至,对当事人的诉状、答辩意见等内容直接拷贝粘贴,对于错别字和辱骂法官和对方当事人的有关字句也不作修改,损害了文书的严肃性。另外,大量的粘贴而不作删减导致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占了文书的较大篇幅,而“判决理由”说理部分只有寥寥数语,文书头重脚轻。
(4)严格区分查明事实和判决理由并不科学。对于争议的事实,有的判决在查明事实部分就开始议论,实际上写的都是判决理由部分的意见;有的判决在查明事实部分下一结论,而在判决理由部分详细解释认定这一事实的理由;还有的判决在查明事实部分只写原告如何主张,被告如何主张,而在判决理由部分写明法院如何认定。对于证据,有的在查明事实部分分析,有的在判决理由部分分析,有的在查明事实前单独对证据分析。这种先叙述后议论的写作方法导致的结果是当事人要看懂裁判文书的内容非常费劲,第一,争议事实和无争议事实放在一起写,无法突出重点;第二,对于争议事实,当事人要先看原告诉称,其次看被告辩称,再看查明事实和判决理由,才能明白是怎么一回事;第三,对于证据有时没有围绕争议事实分析,而放在一起分析,当事人可能不能明白法院是如何根据证据认定事实的。
面对民事裁判文书存在的种种问题,如何革旧除新,成为摆在人民法院面前最为棘手的一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中强调指出:“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通过裁判文书,不仅记录裁判过程,而且公开裁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不论案件难易程度,一味地强调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是否可行?从国外的司法实践看,并不是每一个判决书都需要长篇大论,如美国的民事一审判决,一般只要求记载判决的结论,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附上裁判理由书。美国一审裁判中大约95%为独立存在的司法命令,不制作意见书,还有些更简单的“背书命令”,也就是把命令直接写在含有那些请求的纸的背面,比如“兹命令,准许所请”,然后签上自己的名字,注明职务和日期。法国更是鼓励判决内容的简明扼要。法国法学界和司法界还提出了进一步简化判决内容的提案。为此,民事裁判文书繁简分流制作显得尤为迫切。
2.新式文书的具体设计
(1)令状式文书
令状式裁判文书,是指只包含诉讼参与人称谓和法院裁判主文,不记载当事人诉辩主张和裁判理由的法律文书。
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必须满足以下条件:①事实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 ②适用简易程序(包含小额诉讼程序);③当庭宣判;④庭审过程全程录音或者录像。
令状式裁判文书相当于传统裁判文书的判决主文,设计此种文书目的主要在于配合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让老百姓及时拿到裁判文书,让案件审理真正能够快起来。适用令状式简易裁判文书,要求法官当庭认定案件事实、当庭陈述判决理由、当庭宣判、当庭出具裁判文书。
由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裁判理由记载在庭审笔录中,令状式文书不记载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裁判理由,为保障当事人权利,深圳中院又规定了以下保障措施:①要求庭审全程录音或录像并附卷保存,当事人可以调取;②当事人可以复印庭审笔录;③当事人可以申请答疑。
(2)要素式文书
要素式裁判文书是指对于某些能够概括出固定要素的案件,在撰写裁判文书时不再按照传统的裁判文书格式分开陈述原告诉称、被告辩称、查明事实和判决理由部分,而是围绕着具体的案件要素,陈述原、被告意见及证据和法院认定的理由及依据的法律文书。
适用要素式裁判文书应当满足以下条件:①该类案件具有共同的要素;②通过对要素的陈述,能够明确双方争议的焦点、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目前深圳中院已经设计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二十多种类型案件可以选择适用要素式裁判文书。
使用要素式裁判文书的案件,要求当事人首先填写相关要素,法院围绕双方填写的要素开庭审理,重点调查双方争议的要素,在撰写裁判文书时对于双方一致认可的要素简单写明双方一致认可的内容,对于双方争议的要素,要写明双方的诉辩意见及证据和法院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这种文书的特点是简单、明了、易懂,而且采用“夹叙夹议”的写作模式,相对于传统裁判文书“先叙述,后议论”的写作模式是一种变革。
要素式文书能够避免传统裁判文书格式固化、表述方法单一、重复内容多等问题,要素式裁判文书区别传统民事裁判文书的特点:①要素式裁判文书不再单独陈述原被告诉辩意见、查明事实和判决理由部分,而是围绕争议要素陈述原被告意见及相关证据和法院认定的理由和依据的法律文书。②传统民事裁判文书在原告诉称、被告辩称、查明事实和判决理由可能对同一事实均有论述,显得较为累赘、重复,而且分开陈述原告、被告、法院三方对同一事实的看法,读起来不连贯。而要素式裁判文书对于无争议要素(事实)用一句话概括,不再分开陈述三方意见,显得简明、精炼。对于争议要素(事实),则集中陈述三方意见,显得条理清晰、争点突出。③传统民事裁判文书采用先叙述、后议论的写作方法,“查明事实”是叙述,“判决理由”是议论,而要素式文书采用分要素“夹叙夹议”写作方法。④要素式裁判文书要求庭审时围绕要素调查和辩论,不再单独分开调查和辩论两个环节,另外对于证据的展示和质证也是围绕着争议要素而展开,对于无争议要素的证据可以简单或无需质证。而传统裁判文书的庭审分调查和辩论两个程序。⑤要素式文书要求当事人庭前填写要素表。要素表实际上也是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引和服务,有利于当事人更好地主张权利。同时,要素表对法官也是一种指引和约束,有利于审判权的规范行使。
(3)表格式文书
表格式裁判文书是指用表格列举的方法陈述当事人诉辩主张、法院查明的事实、裁判理由和裁判主文的简易法律文书及以附表列举金钱给付项目的裁判文书。表格式裁判文书包括纯表格型的裁判文书和附表格型的裁判文书。
适用表格式裁判文书应当满足以下条件:①案件事实简单,双方对事实及责任没有争议;②案件所涉金钱给付项目适宜用表格式的方式列明。表格式裁判文书主要适用以下案件类型:简单交通事故案件;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其他事实清楚责任明确,适宜用表格方式裁决的民事案件。
表格式裁判文书与要素式裁判文书大同小异,只是这类案件的要素适宜用表格的方式列明。表格式裁判文书的操作方法同要素式裁判文书。
深圳中院的文书改革能实实在在为法官减负,在基层法院认可度颇高。仅宝安法院自2014年4月至2016年6月,就制发令状式判决书1168份、要素式判决书7100份、表格式判决书205份。
庭审方式改革
深圳中院在推行裁判文书改革的同时,设计了与令状式、要素式文书配套的 “门诊式”和“要素式”庭审方式,以期对庭审方式进行繁简分流和探索类型化庭审以提高庭审质效。
1.“门诊式”庭审
针对标的较小、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当事人双方争议不大的简易案件,设计了与令状式判决相适应的“门诊式”庭审。所谓“门诊式”庭审指开庭时不再宣布法庭纪律和核对当事人工作而对一定数量案件当事人集中进行诉讼风险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后依次审理并当庭宣判的简易案件开庭审理方式。具有以下特点:(1)庭前核对当事人工作以及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法官回避工作由法官助理核实,法官不再核查。(2)开庭类似于医生看病,一个庭接一个庭,中间不休息。(3)庭前法官对所有案件当事人集中进行诉讼权利义务和诉讼风险的告知。(4)从有利于快速审理角度出发,宣读起诉状、答辩状、归纳庭审争议焦点,确认证据效力和相关事实与否等不是必要的保留程序。(5)紧紧围绕诉讼请求能否成立的事实根据展开调查和辩论,其重点和首要的问题就是获得案件事实,抓住事实才能抓住案件的审理重点,裁判结果的正确性就有保证。要力求通过一次庭审查清案件全部事实。(6)庭审较为随意,不严格区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可以边审理边做调解工作。
“门诊式”庭审和令状式裁判相结合的特色审判极大地提高了审判效率。由于令状式裁判倒逼法官必须当庭宣判,深圳市宝安区法院速裁法庭 90%以上的案件实现了当庭宣判,当庭制作令状式判决书,当庭送达判决书,当庭结案。裁判文书立等可取,使得原先需要十几天才能完成的撰写裁判文书、校对、文印、送达等工作,缩短到开庭后十几分钟就能完成。当事人评价我们的速裁改革是“站在当事人的角度,不流于形式,切实体现司法为民的改革”。
2.要素式庭审
针对某些类型化案件,如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婚姻家事,设计了“要素式”庭审,以期对类型案件实行类型化庭审。所谓“要素式”庭审,是指根据案件相关要素并结合诉讼请求确定庭审顺序,围绕争议要素同步进行调查和辩论的庭审模式。要素式庭审具有以下特点:(1)要素式庭审不再按照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阶段进行划分,而是按照案件相关要素确定审理顺序。(2)双方当事人均已提交要素表的,庭审时不再要求双方当事人陈述诉辩意见,但原告需明确诉讼请求,被告亦需针对诉讼请求作出承认与否认的表态。(3)被告否认原告诉讼请求的,即开始按照相关要素的顺序对案件进行审理。首先确定无争议要素,然后归纳争议要素。(4)对争议要素的调查和辩论同步进行。首先由原告对该争议要素(问题)陈述意见并举证、质证,后由被告对该争议要素反驳原告意见并举证、质证,最后法院组织双方辩论。
“要素式”庭审一般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庭审前填写法院针对不同类型案件制作的要素表。如果被告对原告填写的内容一致,庭审时则直接确认,如果有异议,则在庭审时组织双方重点进行调查和辩论。要素表的作用有三:其一,对当事人有诉讼指引作用,有利于当事人更好地主张权利,更好的举证、质证、辩论;其二,有利于庭审效率的提高,法官无需调查无争议的要素,可以直接调查争议要素;其三,对法官也是一种指引,要素表本身也是庭审提纲,可以节省法官庭前阅卷的时间,有利于法官准确把握庭审调查的内容。
宝安法院是全国受理案件最多的基层法院之一。该院的初任法官每年人均结案300件以上,对初任法官审判实务的个案指导显然不现实。而要素式庭审对初任法官庭审是很好的指引,有助于法官快速掌握各类案件庭审的要点和审判权的规范行使。
简易民商事案件速裁改革
2013年新实施的民诉法规定了小额诉讼简易程序,但并未详细规定小额诉讼具体程序。深圳中院在推行令状式裁判文书和“门诊式”庭审方式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市法院推行速裁改革,针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小标的金钱给付类案件(包括新民诉法规定的小额诉讼案件以及标的额为20万以下的简单民事案件),实行快速审理的速裁机制,以求以较小的诉讼成本快速高效审理简易民事案件。此后,各基层法院根据各自的工作实际不断提高民商事速裁案件的标的金额。为扩大民商事速裁案件范围,深圳中院今年制定的《关于一审简单民商事案件速裁的工作规程(试行)》甚至未给民商事速裁案件设定标的金额。各基层法院以有利于案件繁简分流、提升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为目标,综合考量可比性、公平性、激励性、可操作性等因素,制定了速裁法官的考核标准。宝安法院规定速裁法官的每年新收案件数应为该院其他民商事法官每年新收案件平均数的至少2倍,结案应为该院其他民商事法官平均结案的至少2倍。
在程序设计方面,追求简易、快捷、成本低廉。“简便”即“简易灵活”,“快捷”要求案件快速审结,“便民”要求尽量方便当事人诉讼,“注重调解”即审理过程遵循调解和审判一体化。以宝安法院为例,该院形成了“六速五当”的速裁审理机制。“六速”指:速转,标的额2000万元以下的案件,于立案当天移交速裁法庭;繁简分流后,不适合速裁的案件,于5个工作日内退回立案庭,再分流至各业务庭;速送,截留下来的简单案件立即送达,当事人同意放弃或缩短举证、答辩期限的,记入笔录,可以在15日期限内确定开庭时间,有的案件甚至在立案当天开庭;速审,速裁法官力求45分钟开完一个庭,庭审节奏紧凑;速判,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当庭宣判,当庭出具裁判文书;速调,注重调解,速裁的调撤率达60%,一部分案件在送达前或开庭前就已调撤结案;速结,大多数案件能在45至50天左右结案,有些案件在立案当天结案。“五当”是指当天立案、当天移送、当庭调解或宣判、当庭制作裁判文书、当庭送达裁判文书。
小额诉讼程序、速裁机制、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主要区别(以宝安区法院为例)
深圳法院系统推行的速裁改革着重小额诉讼程序的制度建构,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系统规定了小额诉讼的受案范围、审判组织、审理程序、程序转换、裁判方式、与审前调解的衔接、滥用禁止以及救济等内容。小额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是简单的金钱给付类型并明确列举的小额民商事案件;由专门的审判组织或专人审理;应构建“门诊式”审理方式;应简化裁判文书,以“当庭宣判、立等可取”的“令状式”文书为主;应赋予当事人程序异议权,严控程序转换;应注重审前调解,作为审前前置程序;应禁止小额诉讼的滥用;在救济制度设计上最好实行异议审查与再审择一的方式,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繁简分流审判改革成效
从改革运行看,深圳中院推行的繁简分流审判改革收到了以下效果:
1.显著提升了审判质效
深圳中院推行的繁简分流审判改革大大提高了庭审、送达、文书制作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如令状式判决可实现裁判文书当庭制作、当庭送达,既减少了群众的讼累,也节省了法官的时间,文书也更明白易懂。简易案件审理周期、法官月均结案均有较大幅度提高。比如在裁判文书简化改革试点以前,即使判决较简单的信用卡案件也需要1个月左右时间,现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审结信用卡纠纷案件只需要6-8天。罗湖区法院2015年以10%的民商事法官审结了40%的民商事案件,最多法官一年审结一千多宗,平均审结数是其他业务庭法官的2倍,审理周期缩短一半,平均审理周期40-45天。
2.满足了当事人及时获得裁判结果的司法需求
通过繁简分流改革,使得简易案件简易审、简易判,有效避免了简单案件判决长篇大论、制作复杂、晦涩难懂的弊端,较好满足了社会公众对简易案件司法文书简单、明了、快捷、易懂的司法需求,同时有效缩短了简易案件审理周期,有利于实现了简易案件快审快判目的。如宝安法院西乡法庭审理的深圳中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41名员工起诉用人单位的群体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曾到区委区政府门前示威,法官动员他们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双方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的前提下,法官当庭查明事实,当庭宣判并制发了令状式裁判文书,从立案到审结仅用2天,受到了劳动者的欢迎,双方均没有上诉。又比如罗湖法院审结的几百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均使用要素式庭审和要素式判决文书,均在庭审后3天内出具判决书,极大地提高了审判效率,有效地化解了纠纷,当事人均没有上诉。
3.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
通过速裁改革,设立了专门的速裁机构或法官快速审理占案件总量绝大多数的简易案件,让理论水平相对较高的审判人员审理较少的复杂案件,用调解能力较强的人员快速处理矛盾相对简单的案件,相对固定地按繁简案件的比例确定少数人审理简单案件,多数人审理复杂案件的力量配置,充分发挥审判人员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从而实现了在法院内部庭室之间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一方面,调解能力强的审判人员审理较简单的案件,可以快速裁判,有利于诉讼经济;另一方面,承担疑案审理的审判人员能够集中精力,专攻复杂案件,更有利于从深度和广度上提高审判水平,达到简案快审求效率,繁案精审求质量。文书改革实现了文书制作繁简分流,承办法官可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和性质,从个体上科学分配自身工作时间和精力。
4.创新了庭审和裁判方式
深圳中院推行的裁判文书改革、庭审方式改革和速裁改革互为配套,令状式文书要与“门诊式”庭审结合起来更能实现高效率。“门诊式”庭审和“令状式”裁判以类似医生门诊看病开处方的方式快速审理简易案件,使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真正实现高效庭审、当庭宣判、判决书立等可取。要素式裁判文书与要素式庭审结合起来更能实现文书制作上的简便。要素式庭审由于双方当事人庭前都按照指引填写了要素表,固定了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和有争议的事实,从而确定了庭审审理重点。法官庭审时对于无争议的事实直接确认,无需再对此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庭审时重点针对有争议的部分组织调查。这种庭审方式有助于重点突出快速查明案件事实,不仅增加了庭审效率,也有利于增强法官庭审驾驭能力,提高庭审质量。
5.较好发挥了诉讼指引功能
深圳中院设计的要素表和要素式裁判文书具有较强的诉讼指引功能,当事人在立案前或庭前通过填写对应类型案件的要素表、空白表格,可以准确把握起诉、举证和抗辩重点,能够了解和把握法律上权利、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有利于引导当事人更顺畅、有效地开展诉讼活动。要素式裁判文书因围绕类型案件主要焦点要素制作,不同层次的受众均能轻易看懂,不仅有利于促使当事人息诉服判,而且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日后类似民事行为亦能产生规范调整、指导和引领作用。
(作者单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