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氧氟沙星与氧氟沙星滴耳液治疗中耳炎、外耳道炎的比较
2016-05-16李晓鹏
李晓鹏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医院 河南偃师 471900
左氧氟沙星与氧氟沙星滴耳液治疗中耳炎、外耳道炎的比较
李晓鹏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医院 河南偃师 471900
目的研究左氧氟沙星与氧氟沙星滴耳液治疗中耳炎、外耳道炎的比较与其功效。方法受试者包括2014年1月-2015年6月我院收治的中耳炎病人与外耳道炎病人分别123例,121例,随机分为两组。两组分别滴接受左氧氟沙星和氧氟沙星治疗,观察疗效。结果试验后,两组的炎症病情均得到缓解,与用药前相比有明显的缓解作用(p<0.05),两组间比较无较大差异(p>0.05)。两组患者的中耳炎治愈效果总体效率基本持平;外耳道炎中总有效率均为 100%。两种药物治疗中耳炎、外耳道炎均无严重不良反应发生,而且治疗效果无显著差别(p>0.05)。结论两种药物对治疗中耳炎和外耳道炎临床应用性强,并且安全性与疗效相当。
左氧氟沙星;氧氟沙星;中耳炎;外耳道炎
氧氟沙星滴耳液的功效确切,在病人耳内能产生较高的药物浓度而且没有明显耳毒性,进而快速缓解病情其中包括中耳炎、外耳道炎、中耳炎鼓膜切开或伴鼓膜穿孔[1]。与左氧氟沙星是同分异构体,本研究对左氧氟沙星与氧氟沙星的疗效与安全性进行如下报道。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次试验一共入选中2014年1月-2015年6月我院123例中耳炎病患者和外耳道炎病人入选 121 例,随机分为左氧氟沙星组(试验组)、氧氟沙星组(对照组)。两组患者年龄、性别比例、中耳炎与外耳道炎患者人数比都不明显差异(p>0.05)。
1.2 入选标准 纳入标准:病人处于慢性中耳炎和外耳道炎急性发作期或临床症状、体征及实验室检查确诊为急性期中耳炎或外耳道炎。
1.3 试验药物 左氧氟沙星滴耳液,氧氟沙星滴耳液。其中头孢拉定胶囊作为基础药。
1.4 目的 试验组:左氧氟沙星滴耳液每次滴 6 ~ 10 滴,然后进行十分钟清洗。对照组亦然。持续7 ~ 14 天,不同病症有所不同。
1.5 观察指标 分别在治疗前后观察1 次,按中耳炎疗效指标变化与症状轻重评分;外耳道炎亦然。中耳炎病例进行听力检查 1 次。治疗前后分别采取标本鉴定,对培养出的细菌采用药物敏感试验,试验后只做细菌培养。疗效标准:(1)临床疗效:通过 SSRI ≥ 90%,SSRI ≥ 60% ~<90%,SSRI ≥ 30 % ~<60%,SSRI<30%标准判定(2)细菌学疗效:1治疗后致病菌被清除;2致病细菌部分清楚;3治疗后分离到新的致病菌;4需要进行治疗以防感染;5治疗后原有的致病菌未清除;6治疗后症状消失。
2 结果
3.按FAS分析中耳炎病人,对照组总有效率为97%,实验组同。按PPS分析,总有效率对照组为100%,试验组为 98%。按PPS 分析,2 组总有效率均为 100%。2 组疗效比较,均无明显差差别(P>0.05)。对于中耳炎病例细菌学疗效见表4.3,按FAS 分析,试验组细菌总数为 49 株,共清除了 46 株,细菌清除率均为94%。PPS 分析,该试验组细菌清除率共为 96%(46/48),有对照组为 96%(50/52)。2 组对比来,无明显差异(P>0.05)。
表1 两组中耳炎患者资料比较
左 33(53)29(48)病种/例(%) 急性化脓性中耳炎 18(29)21(34)慢性化脓性中耳炎 44(71)40(66)急性发作过敏史/例(%) 无 61(98)61(100)有 1(2)0(0)无 53(85)58(95)试验前用药/ 例(%) 有 9(15)3(5)无 58(94)60(98)合并疾病/ 例(%) 有 4(6)1(2)阳性 53(85)49((80)治疗前细菌 培养/例(%) 阴性 9(15)12(20)
表2 两组外耳道炎患者资料比较
3 讨论
在本临床研究中,两者对中耳炎和外耳道炎患者病情均缓解,PPS 分析和病情总积分 FAS 分析均显示,治疗后的2 组病情缓解,且各组间无明显差异别(P >0.05),与用药前相比有明显的缓解作用,且两组比较无较大差异。左氧氟沙星与氧氟沙星滴耳液疗效显著且无明显差别,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1]尉小旋,陈景文,王如冰,郭芳婕,曾宇飞,李雨昕,吴英格.氧氟沙星和诺氟沙星的水环境光化学转化:pH值及溶解性物质的影响[J].环境化学,2015,03:448-454.
[2]周梓昭,杨海弟,郑亿庆,熊浩,吴敏健.60例门诊外耳道炎分泌物真菌培养结果和治疗效果分析[J].临床耳鼻咽喉头颈外科杂志,2015,10:899-902.
[3]王克雄,黄雁云.分泌性中耳炎临床治疗研究[J].中外医疗,2012,01:73-74.
[4]何平,钱晓琼,陆江楠,顾能荣.伊曲康唑治疗难治性复发性真菌性外耳道炎的临床疗效观察[J].中华耳科学杂志,2012,04:479-481.
R764
A
1672-5018(2016)07-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