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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实践教学思路探讨

2016-05-14胡卫萍李嘉艺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实践教学

胡卫萍 李嘉艺

摘要:法学实践教学在我国虽处起步阶段,但却是法学专业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对法律职业发展潜力、法律实践运用能力的强调,更加凸显实践教学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实践教学环节要求,应围绕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这一核心,从“实践教学环节顶层设计、实践教学环节课程设置、实践教学环节师资培养、实践教学环节操作落实”等层面进行,以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操作,建立完整有效的实践教学体系,培养理工领域的卓越法律人才。

关键词: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实践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7836(2016)04004404

法学实践教学,是基于法学专业特色和法科学生的培养要求,整合校内外教育资源与社会资源,将法律知识的各个理论在实际操作中再现,由系列具体的法学实践教学课程和法律实践活动所组成的教学模式[1]1032,以此提高学生的人际沟通、法律文书写作、法律文件起草、法律发现和适用能力等法律职业技能。“以工为主”综合性大学(简称为“理工院校”)浓厚的理工学科背景,容易为其特色法学人才的培养提供背景支持,为科技法学、知识产权法务、企业法务人才的培养提供学科支撑,容易形成自己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和培育优势。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为理工院校法学人才的优势培养提供了平台。这其中,法学实践教学中的实践运用能力锻炼,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法律分析能力和法律表达能力具有重要作用。理工院校法学人才培养,应在把握法学教育共性基础上,借助理工院校重实验、重应用的办学特色,围绕“以学生自身发展为本、以实践性教学为主”的教学目标,强调实践教学的教学效用。虽然各理工院校都意识到这一点,但实践教学在我国尚处起步阶段,实践教学效果有待提高[1]1032。

一、法学实践教学尚处起步阶段

目前我国的法科毕业生,虽法学理论知识较为扎实,但在实际案件处理中却显示出实务操作能力的不够,法律职业技能把握不足。面对法科学生职业能力的短板,如何通过在校期间简短有效的实践教学,缩短法学学生到法律工作者的距离,成为各法学院系关注的问题。但法学实践教学在我国尚处起步阶段,实践教学效果不尽如人意。

1法学实践教学观念未深入人心,实践教学流于形式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学理论沿袭了概念法学的体系框架,强调概念解读和原理阐述,在法学教学中则表现为重理论剖析、重逻辑推理,实践案例操作演练不足。但法学本身是理论性和实践性均很强的学科,法学实践知识的获取,法律诠释能力、推理能力、论证能力及法律事实探知能力的练就,单靠学生在课堂上获得的理论知识难以实现,而应依托“实践育人”[2],在法学实践训练中,锻炼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积累案例分析经验,塑造法律职业伦理。虽然我国各高校法学专业都设置了法学实践教学环节,但由于实践教学耗时耗力耗费大,收效又不明显。加之法学教师在巨大的科研压力下把主要精力致力于学术研究,法学学生也因为就业压力而忙于各种考证以求拿到毕业证后能找到一份较为满意的工作,都无暇顾及实践操作演练,呈现法学师生怠于参与实践教学状态,更何谈花费时间和精力研磨实践教学中的各个环节。法学实践教学观念未真正深入人心,实践教学多流于形式。

2实践课程缺乏合理设计,实践教学基地功能未充分发挥

法学实践教学强调学生社会适应能力与法律实践能力培养,不仅包括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物证技术实验等校内实践教学环节,还包括法律咨询、社会调查、法律援助、毕业实习等系列校外实践活动。虽然实践教学内容与教学形式多样,但就整体而言,法学实践教学在法学专业的整个教学体系中所占比重还是较小。且各种形式的实践教学课程缺乏统一规划性,没有细思课程间的内在关系、教学学时的分配、教学阶段的层级、教学方案的设计和教学重点的衔接等,以致集中安排的实践教学环节显得零散而盲目,缺乏合理设计。如“案例分析”中案例选择过于简单,典型性、复杂性和可探讨性不足;“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没有先期的法律职业技能训练,没有指导学生如何阅卷、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如何找寻法律依据、如何进行庭审对抗、如何撰写法律文书,同学们像拿着剧本一样拿着真实的案卷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表演色彩浓重;“法律诊所”教育由于师资、时间、费用等原因,覆盖的学生面窄,学生参与案件的程度有限,有时连跑腿资格都够不上;法学社会调查更是主题不明,未突出法律现象的调查分析,即便有所涉及也多为走马观花;法学毕业论文基本为传统学术型论文写作,理论性较强,反映各类法律现象的对策性、应用性论文缺乏[3]。另外,法学实践环节的硬件建设上,部分法学院系校内法律实践基地(如“模拟法庭”实验室等)设施陈旧、设备不全;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由于需要法律实务部门配合,建设难度更大,基地使用也多局限于毕业实习,一般不再有其他合作教学功能。而受学校教学课时总量控制,毕业实习期限较短,多为两三个月,学生还没进入角色实习就结束了,实习内容有限,“学生是否真正参与实习、实习效果如何”的实习监管也没能跟进[4],实践教学表面化、形式化,实习基地功能未充分发挥。

3法学实践指导教师相对匮乏,实践教学目标实现存在困难

法律实践教学需要一批有着深厚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但学校的考评机制注重的往往是教师的学术研究能力而非为实践操作水平。很多教师虽是高学历、高职称,但基本是从校门到校门,缺乏实践经验。再加上并不完善的学校绩效考核机制,使老师在指导学生实践花费了较多精力后却得不到相应的合理回报,以致一些具有丰富经验的教师不愿意指导学生实践;而在法律实务部门,法务工作压力大,办案人员不足,无暇顾及学生的实践指导,实践教学指导教师不仅匮乏而且不愿、不能指导。我国法学教育虽然一直强调要进行法学实践训练,但法学实践指导教师的匮乏,使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训练受到影响。相关职业技能的训练和职业伦理的熏陶,更多依附于校内课堂教学案例分析的逻辑思辨和名家、专家、法务工作者的专题讲座上。法学实践教学的研讨,也多集中在实践教学建设条件的硬件建设和教学模式的改革分析上,实践教学的操作细节、质量评价和相关监管措施等交流不够,甚至即便交流了也无法学习(不具备相应的师资、操作环境、操作空间和制度保障),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仍限于深奥法学理论和繁杂法律条文中。可以说,法学实践指导教师的不足,使学生的法律思维训练、法律技能把握和法律创新意识熏陶等专业能力培养目标的实现受到影响。须充分重视实践型、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以良好的师资保障实践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对法学实践教学的要求2011年“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启动,力图通过创新培养机制、强化实践教学和优化教师队伍等方式,推动我国法学教育整体转向和全面转型。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应以此为契机,结合法学专业特点和理工院校的自身特色,确立法学实践教学环节的具体思路,明确实践教学环节教学要求。

1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强调法律职业能力的把握

法学教育的教育目的,不光是要让学生懂法、守法,把学生培养成合格公民,更是要塑造优秀的法律职业工作者。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就是针对法学教育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与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的状态,在尊重法律人才培养职业性需求的基础上,培养具有法学知识认知、实践能力操作和社会责任感的法律人才[5]。这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锻炼其法律职业技能,掌握法律解释、推理和论证的思维方式,并在职业训练中增添其法律正义感、职业伦理观念、法律担当精神和勇于创新、不断探索意识,以较强的法律职业发展潜力、法律实践运用能力,实现人才培养的应用型、复合型和职业性,提高法学人才培养质量。

2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重在科技类法律实务人才培养

理工院校法律人才的培养,可以考虑其理工优势、科技特色,将法律人才的培养与科技服务、企业管理、基层事务处理有效结合起来,借助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等方面的知识,通过“法律+管理”“法律+经济”“法律+科技”等模式优化课程体系,以法律外部知识供给拓宽专业面,打牢专业适用基础,注重复合型人才的专业素养、通识教育,培养专业适应能力,在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和课程结构优化等方面整体优化、提升适应力和竞争力[6],形成自己的学科培养优势。具体而言,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专业性、卓越性、复合性,可围绕“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这一核心,利用“以工为主”的综合性院校学科部门齐全的特点,根据理工院校法学专业规模大小、办学特点,按照“基层法务实验班”“企业法务实验班”“知识产权法务实验班”等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和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的要求,侧重于知识产权法、建筑法、交通法、企业法等专业方向,“面向科技、面向行业、面向基层”分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成为既通法律又懂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实现“法律”与“科技”、“法律”与“管理”的双融通,以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模式,满足社会、市场对科技类法律实务人才的需求。

3理工院校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之实践教学环节的培养思路

理工院校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不仅要注重“法律”与“科技”、“法律”与“管理”的双融通,更要强调实践教学环节在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为不使实践教学环节虚化,凸显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应用型、复合型和职业性,在实践教学时,要秉承正确的实践教学观,确立“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实践教学培养要求,让每一实践教学环节的每一实施步骤都做到有章可循、有制度可依、有条不紊,尽力操作规范、运行合理并及时归纳总结,将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落到实处。具体而言,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实践教学环节的培养思路、培养要求,可以从“实践教学环节的顶层设计,实践教学环节的课程设置,实践教学环节的师资培养,实践教学环节的操作落实”等层面进行,每一层面的实践教学环节都应依循“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培养要求,按照“整体性、多元化、具体化”的操作思路,从整体视角将法学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理解为相互支撑的教学体系,强调基础专业技能训练和实践技能锻炼的重要作用。在实践技能训练时,注意技能训练与人格培养的统一,注意训练内容、训练形式和实习基地的多元化。训练形式不拘泥于案例教学、法律援助、模拟法庭等形式,训练内容也不局限于法官、检察官或律师角色的扮演,而是强调角色互换;实习基地也不限于公检法司、律师事务所,而是同时面向社区、面向企业、面向农村。实践教学时,注意实践教学方法与受教育对象的匹配,结合理工特色,讲求实践教学方法的具体化,以规范有序又开放多元的形式将实践教学环节落到实处,彰显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卓越性”。

三、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实践教学培养思路的具体操作1着手实践教学顶层设计,建立健全实践教学制度保障

顶层设计,本为一工程学术语,现已成为意指统筹考虑项目各层次和各要素,追根溯源、统揽全局,在最高层次上寻求问题的解决之道。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实践教学环节的顶层设计也是运用系统论方法,围绕“以学生自身发展为本、以实践性教学为主”的教学目标,秉承训练学生法律思维能力、法律分析能力和法律表达能力,提升学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和不断挖掘学生发展潜力[7]的培养宗旨,从全局的角度,针对科技法学、知识产权法务、企业法务人才的培养方向,就“模拟法庭”教学实践、法律诊所教育、法学社会调查、跨学科生产实习(在理工院校的工科实习工厂进行)、专业见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集中安排的实践环节课程进行统筹规划、合理设计,确定各实践教学课程的开课时间、学时长短,明确各实践教学环节间如何有效衔接、如何相互铺垫,将法律实践课程自始至终贯穿于法学教学过程中,时刻彰显实践教学对理论教学的推动作用。所以,理工院校法律人才的培养,应以完整统一推进的思路,科学设置集中安排的实践环节、实践课程,凸显科技法律人才的培养方向。在具体实践环节的操作方面,也要建立实践教学操作系统,明确实践教学各项管理规定。如可建立实践教师聘任规定、双师人员考核办法、岗位责任管理规定、教学效果评价办法等各项实践教学管理制度;还可成立实践教学教研室,在法务专家共同参与下,出台关于法律文书写作、模拟庭审表现、社会调查报告等的质量评价标准,对实践课程建设进行监督指导,并以成文化的形式予以规范;从制度先行、顶层设计的角度,以健全的组织机构、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科学的考核机制[1]1033,为实践教学环节的顺利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2梳理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合理设置实践教学环节课程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旨在培养复合型、应用型和职业性的法律人才,强调综合能力的塑造。所以,法学实践课程设置上既要体现法学的学理内涵又要显示法律的时代性和实务操作性,从理实并重的角度,遵循由表及里、循序渐进的教学规律,构建层级式的完整实践课程体系。如大一可设置“法院旁听、监狱参观、社会调查”等实践活动,提高学生对法律的学习兴趣、感性认识。大二可开设“案例分析、辩论与口才、法学方法论”等法学实证、技能性课程,在大一感性认识的基础上引导学生法律思维,进行法律技能训练。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实践教学,还应考虑理工优势、科技特色,借助理工院校的实习工厂、实验基地,从综合能力培养的角度,设置法律与科技、法律与管理相融通的法律实践课程,开设与法律实务息息相关的实训项目,如“上市公司资本运作操作模拟、法务会计管理实务、机械原理操作实验”等课程,为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法律实践储备知识。大三在大二法学实证训练、综合能力培养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法律职业技能训练的重要作用,可设置“模拟法庭实践、科技法律文书写作、物证技术实验”等法律技能性课程。大四在大三法律技能初步掌握的基础上,进行法学原理的进一步疏导,设置“法学论文写作、法律诊所”等课程,提交法律现象社会调查报告,撰写学术毕业论文[1]1034。法学实践教学的四年教学进程中,还可配应开设《审判实务》《知识产权法务》《企业法律实务》等系列实践教学讲座,定期或不定期邀请资深法官、律师、企业法务工作者等做专题报告,讲授办案方法、技巧及知识产权法务、科技管理实务、企业法律实务方面的心得体会,加深学生对法律实务的理解,进行法律职业技能熏陶。

3依托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着力培养实践教学师资

法学专业理论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特色,使双师型、实践型师资队伍的打造,成为培养卓越法律职业人才的重要保障。应有效依托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建设时机,依循教育部与中央政法委的“双千计划”,培养实践型、双师型师资队伍,实现学院教师和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实务工作者的优势互补,打造一支兼具深厚专业理论知识与较强实务能力的“双师型”“实践型”专、兼职教师队伍,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融通。如由法律实务专家主讲一门理论课程,或由数名专业教师与数名实务工作者组建教学团队,与专任教师联袂授课,使学生有机会在教授、法官、检察官及其他法务工作者的团结合作下接受专业而全面的知识训练,体验理论知识与实务训练的完美结合,提高学生综合素质[8]。而实践型、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培养,依托于法学院系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长效、深度合作,是充分发挥实践教学基地功效基础上的成果显现。为此,凭借实践教学基地,除了正式聘请基地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仲裁员作为法学院系的兼职教师;还可委派专任教师到基地挂职锻炼,具体参与司法实践工作,为实践教学积累实践经验。必要时还可与法律实务专家共同制定实践教学培养计划,让法律实务工作者自始至终参与教学,形成专任教师与实务专家的实践教学互动机制;并通过学术问题研讨、疑难案件分析、教学方法交流等技能切磋活动,进行知识交流[1]1034,锤炼学院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还应凸显理工院校的科技色彩,突出“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这一培养核心,注意科技企业、技术工厂的基地建设,多聘请科技服务、企业管理方面的法务工作者,从科技法务处理方面指导学生实训、实习,推动科技理论与法律实务的融通,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

4强化实践教学规范操作,努力实现实践教学目的效果

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实践教学思路,要求每一环节、每一层面的实践教学都做到规范操作,以实务训练之规范促进人才培养的应用型、复合型和职业性,实现实践教学目的。以“模拟法庭”实践教学为例,为避免“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因缺乏庭前训练而使实际模拟呈现“背台词、走形式”状态,理工院校“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在操作之前,应从实务部门选择一些能体现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特色、具有典型性和复杂性的实践案例,如专利、商标、科技纠纷等,指导学生分析所涉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和法律规范。在正式模拟之前,还应选派一些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学院教师,或直接聘请实习单位指导老师,如专利代理人、专利案件主审法官等,从案卷阅读、案情摘要、证据审查与判断、事实认定、庭审提纲、法庭规则和礼仪、法庭调查与辩论、法律文书撰写、临场应变等多方面,对学生进行法律应用能力的系统培训,让学生凭借所学的法学和理工类知识,初步掌握案件处理的相关技能,并及时归纳总结,尔后再进行“模拟庭审”的正式演练,并于演练过程中,邀请知名法律实务人士参与模拟并进行指导点评[9],让学生于模拟中体验案件处理精髓,突破模拟的表演色彩。一句话,法学实践教学环节,是一个需要做“实”却又极易做“虚”的教学环节,只有让实践教学的每一步骤都有具体要求、具体评价标准,在教师职业道德引领下、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追求下,结合理工院校的培养优势,进行规范化操作,落实每一实践环节,才能真正实现实践训练目的,收到实践教学的目的效果。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法律知识的学习掌握,并非单纯的死记硬背,而是在法律逻辑思维训练与案例分析经验积累基础上的概括、提升。法学实践教学环节,是法学专业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应在把握法学教育共性基础上,围绕“以学生自身发展为本、以实践性教学为主”的教学目标,结合理工学科培养优势,奉行“不断挖掘学生发展潜力”的教学理念,注重法学知识的方法论训练,强调实践教学的重要作用,并于教学实践中积极探索、建立完整有效的实践教学体系,提高学生法律实践运用能力,培养理工领域的卓越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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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麒,王继军.实践教学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J].中国高等教育,2012,(24):43—45.

[4]孙振江,刘家昆.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实习教学环节的改革[J].教育教学论坛,2013,(39):56—57.

[5]余涛.从法学的学科属性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法律职业能力导向下的法学教育改革[J].朝阳法律评论,2012,(2):113—129.

[6]王文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学教学改革[J].中国大学教学,2011,(7):31—34.

[7]刘海廷,马兆俐,林志伟.理念与方法: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着力点[A]//第十届沈阳科学学术年会论文集(教育科学与边缘科学分册)[C].2013.

[8]刘期湘,段旭峰.法律实践教学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以与律师事务所合作模式为视角[J].法制与经济,2013,(7):96—97.

[9]周世中.走出象牙塔——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的研究与实践[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252.

(责任编辑:侯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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