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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托雷平改革中的村社政策

2016-05-14陈丽娟

学理论·下 2016年4期
关键词:村社俄国

陈丽娟

摘 要:在19-20世纪斯托雷平改革是影响农村公社制度的一件大事。20世纪初俄国国内社会矛盾尖锐,农奴制改革后,国家保留了村社制度,1905年革命后,村社发生了变化,开始反对沙皇和政府,政府开始了斯托雷平改革对村社制度进行调整。

关键词:俄国;村社;斯托雷平改革

中图分类号:K51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04-0149-02

俄国的农村公社在基辅罗斯时期已经出现。公元9世纪末基辅罗斯建国后,农村公社成为封建国家的基层组织。俄国的农村公社在俄语中称为米尔,其含义为世界。对于俄国的农民来说俄国的农村公社就是他们的世界,随着俄国社会的变迁,公社制度也发生了变化。早期的村社是用绳子来丈量土地的,村社是有一定的地域范围的纳税单位和受罚集体,村社的成员存在着连保,有责任维护村社内部的治安,同时也承担着纳税义务。村社也是一种互助组织,有司法职能,一边调解各个村民之间的纠纷。村社有行政、司法等职能,并对国家负责,所以,农村公社成为封建早期的基层组织。

一、村社职能的演变

在古罗斯处于分裂时期,米尔组织开始活跃起来,这一时期主要的表现形式为黑乡。意为黑地,村社的成员为耕地的农民。公社中的农民要向国家提供赋役和劳役。黑乡的土地表现为公社中的土地所有权都归集体所有,农民只对占有的土地有其使用权和占有权。公社最高管理机构为村社大会,主要是选举村社领导人和赋税的分担。村社的主要领导成为社长,在服从国家政权的同时村社还享有一定的自治权。

随着土地生产和人口的变化。俄国土地出现了重分型土地,在俄国的中部,土地重分在17世纪就开始形成。国家和地主对村社中农民的赋税开始增加。俄国的农民数量不断增加,土地也已经开始不足,为了社会的发展农民平均占有耕种的土地,农村公社就开始重分土地。无论是局部土地还是全部土地重分,都意味著租税的分配。农村公社在缴纳租税的连环保方式下,村社土地重分是为了保证封建租税义务的顺利实现,公社农民将按其能力分担租税。俄国农村公社中土地的重分中,比较富裕的农民即使获得较多的土地,也要承担较重的租税,公社内部主张的集体化只能依靠富农来支付,由于农村公社和市场之间联系的局限,村社内部阶级分化,公有制向土地私有制转化也就暂停了下来。

二、斯托雷平改革的原因

斯托雷平改革在俄国的历史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斯托雷平改革以农村公社政策的改革为主要方面,改革旨在摧毁村社制度,扶植富农经济的土地改革。日俄战争的惨败引发了1905年革命,激化了社会矛盾,村社不再是国家管理农民维护社会稳定的工具。大多数的统治者都认为最初的做法是不对的,谢苗诺夫指出:“实行农民改革没有重视所有权原则,而热衷于村社原则。”[1]为了防止革命和暴动,统治者开始要铲除村社,转而扶植富农。列宁说过:“1861年诞生了1905年。”[2]正是对它们关系的诠释。政府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任用斯托雷平进行改革。

三、村社政策方面改革的实施和结果

在1906年11月份,沙皇政府颁布了《关于农民土地所有制和土地使用的现行法令若干规定的补充》,法令的基本内容:“(1)每一个拥有村社份地的主人——农民,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把他们的份地确定为自己的私产;(2)若份地超过家庭人口的定额,主人可以将这些多余部分按1861年改革规定的价格予以赎买;(3)个人不但有权支配土地,而且有权支配退出村社的庄院的全部财产;(4)农民退出村社必须取得村会的同意。如果村社共同重新分配土地,确定份地的主人有权要求村社尽可能分给他在一个地方的土地,以代替分散的土地。”[3]关于这个法令农民坚持否定的态度,地主则坚持支持的态度,经过大会的修改和补充,于1910年6月27日宣布成为正式的法律。

1911年6月沙皇政府采用进一步破坏农村公社的方法颁布了土地规划,即份地经过土地规划都自动变成私产。沙皇政府通过各种优惠的政策来扶持富农集中土地、购买土地。斯托雷平改革的另一个措施是移民。为了解决农村公社农民的份地不足的情况和缓和地主和农民的矛盾,沙皇政府将一批农民迁移到西伯利亚、远东等地区,被迁移的农民死亡率很高,除了少数的富农外,大多数农民都过着流浪漂泊的生活。

斯托雷平土地改革没有缓和农民和地主的矛盾,土地集中在少数富农地主的手中,农民不断破产成为无产者;斯托雷平土地改革不能改变俄国农业落后的状态;富农、地主有能力独立经营,而贫农独立经营的困难很大,贫民很少,又不能使用公共资源,退社后,农民生活更加的贫苦。斯托雷平的土地改革,虽然促进了农村资本主义的发展,但是没有打破农奴制度的束缚,所以注定失败。

四、改革对村社制度的影响

首先,斯托雷平的改革没有摧毁公社制度。改革促进了村社经济的发展,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了道路。改革提高了农业的生产水平。一直以来的土地分配造成了土地的分散,纵横交错。每户分得的土地有优有劣,可以保证村民丰收年还是饥荒年都是旱涝保收。但是,这种制度也是存在很大的弊端,土地的过于零散和离居民的住宅太远,使得农业的技术不能很好发展,农民不能有效地耕种土地。斯托雷平改革鼓励发展独立的田庄和独立的庄园,尽量地将农民的土地合成一份,有利于农业的集约化发展和农业技术的提高。一些富农地主退社发展自己独立的田庄和农场,农业机器的生产效率也大大提高,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农民在富农地主的影响下,也纷纷效仿,大大提高农业的生产水平。改革也促进了农副产品的影响,这些产品取得的经济效益改善了农民的生活水平。

其次,改革破坏了土地的公有制,培养了农民进行份地交易,农民树立了私有财产的观念。农民出售份地,使土地集中在了少数人的手中,同时也促进了土地的集约化。由于土地的集中,农民纷纷外出打工另谋出路。很多农民经商、打工,这样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形成,农民不断地接受新事物,他们的思想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再次,斯托雷平改革激化了贫民和富农、农民和地主的矛盾。土地改革后,对于公共的土地,地主想私吞,农民也奋力地争夺,地主夺得了土地,农民往往不会忍气吞声,反而会报复地主,地主也会武力的镇压农民。荒年的时候,村社往往不会救济贫民,致使农民出售份地后外出打工,获取地主所发的工资维持生活,这样就导致地主和农民的矛盾加深。

最后,由于改革的影响,家庭的子女很早的就独立生存,参加村社大会的成员逐渐的年轻化,为村社大会注入新的思想和血液。斯托雷平改革后,农民由于贫困外出打工,身上的流氓习气越来越重,村社的文化教育落后,他们回社后经常和地主、富农发生冲突,反对土地规划,无力改变现状,于是就酗酒、无视长辈、无理取闹的发泄他们心中的不满情绪,这是年轻人和老年人两代人冲突的表现,也是对传统文化、价值体系、传统权威的抗议与反抗。村社内部农民的力量在壮大,村社中的家长制受到了冲击,年轻人和长者的个性和视野都有很大的不同,支撑村社的集体主义精神和传统的观念被打破。人们越来越追求个体的发展与个人利益。1915年斯托雷平改革以失败告终,贫苦农民成为反抗沙皇的主要力量,也预示着专制统治的结束快要来临。

五、村社制度对俄国社会的影响

(一)封闭性

村社是俄国的基层组织,农民世代几乎不离开村社,形成了一定的封闭性的特点。村社的封闭性对俄国人民的精神面貌和生活产生了很大影响。封闭性是农民的自由被限定在村社中,他们所需的资源依附领主,认为村社才是他们的物质和精神的保证,他们:“紧抱着村社不放,甚至不敢想象没有村社自己能否生存”[4]。农民过于对村社依赖,使得农民缺乏自主意识,民主观念淡薄,形成了逆来顺受的处世态度。农民的态度也滋长了统治者嚣张的气焰,农民的依赖性成为农奴制一直长期存在的重要因素;村社的封闭性,农民之间无往来,缺乏沟通,强调集体原则,不利于农民运动的发生,同时巩固了沙皇的专制统治;村社的封闭性使得农民形成保守的性格,缺乏创新思维,年轻人大多数都听从长者的意见,因为他们很少接触到村社以外的世界。

(二)集体主义

农民生老病死和婚丧嫁娶都不离开村社,在俄国自然条件恶劣的条件下,形成了一种集体主义的原则。在灾年或困难的时候,都会互相帮助。农村公社内的财产共有,人们积极参加集体生活,农民很崇尚集体主义,但是这种集体的生活,也扼杀了农民的个性和自由地发挥,由此形成了俄国独有的集体主义精神。这种集体主义的原则对俄国社会发展有很大的影响。普京曾这样强调集体主义:“在俄罗斯,集体活动向来重于个人活动,这是事实;大多数俄罗斯人不习惯于通过自己个人努力和奋斗改善自己的状况,要改变这种习惯是很缓慢的。我们且不去回答这样做是好还是坏。重要的是有这样的情绪,而且它很盛行,因此不能不重视。”[5]

(三)平均主义

在村社中农民的地位平等,实行着平均主义的原则。村社中,农民的财产、生产资料、土地、收入是均等的,村社里的农民认为平均就是公平。村社意识中的平均主义思想,对社会发展有很大的影响。这样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阻碍了土地的集约化发展,它阻碍着农民对财富的追求,使农民养成了安于现状的惰性,形成了俄罗斯独有的特色,阻碍了社会的进步。

农村公社是俄国社会最基层的社会组织,它是农民进行生产生活的活动场所,在这种长时期的生活环境下,使得农民形成了独有的生存意识和社会心理。东正教、农奴制、沙皇制度、村社制度是影响俄国社会历史发展的重要因素。俄国的农村公社被称为“特殊的俄罗斯精神”[1]村社制度可以变动,但是对人民的影响却是根深蒂固。农村公社职能的二重性有助于国家构建更稳定的社会秩序。同时,俄国的农民对俄国村社的过分依赖,成为1861年改革后俄国社会发展的障碍,对俄国历史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维特.俄国末代沙皇尼古拉二世[M].北京:新华出版社,1983:392.

[2]列宁全集:第1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107.

[3]孙成木,刘祖熙,李建.俄国通史简编:下[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346.

[4][俄]米罗诺夫.历史学家和社会学[M].北京:華夏出版社,1988:64.

[5]董晓阳.村社意识与俄罗斯社会发展[J].中欧东亚研究,2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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