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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互联网+”助推公众参与环境治理

2016-05-14霍敬裕

民主与法制 2016年5期
关键词:环境治理公民利益

霍敬裕

当下,环境问题呈现出多发性、复杂性、冲突性等特征,政府的环境管理面临着严峻考验,“互联网+”为政府管理方式的转变和公众的参与带来了一场新的革命。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中,明确将“互联网+”益民服务作为创新政府服务模式,提升政府科学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更进一步拓展了公民参与环境治理的广度。

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方式,不论是发源于草根,抑或始于法律创制,都需要有相应的制度保障。从发达国家环境治理的经验来看,这些制度主要包括:信息公开与自由获取制度、公益诉讼制度、公众参与决策制度等诸多类型。然而,以实施效果观之,信息传递的“广、精、快”成为制度本身能否发挥作用,或发挥着多大作用的度量衡。我国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正处于勃发阶段,公众参与的热度和强度持续上升,但参与的分散性、不均衡性对参与效果产生了牵制力。“互联网+”思维与方法的引入可较好地解决上述参与的负面效应,促进我国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朝着高效、统筹、有序的路径良性发展。

高效:“互联网+”为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提供一种新工具。在人类的历史上,没有一种工具能与网络相媲美,利用这种工具可以揭示传统技术方式难以展现的关联关系,极大地提升政府整体数据分析能力,推动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为政府有效处理复杂的管理问题提供新的手段。环境问题是在人类发展与资源开发过程中产生的,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解决任何一个环境问题都涉及诸多利益。政府单独管制自身的局限性明显,采取的手段相对单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造成管理成本的上升。“互联网+”的出现,能够使公民在环境治理中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公民的主体作用,使决策者能够真实全面地掌握决策信息,科学地进行决策,提升行政效率。

统筹:“互联网+”可建立公民、企业、政府的多维利益统筹机制。环境治理的利益构成具有复杂性,政府的决策机制既不能顾此失彼,也不能一团和气实则危机暗藏。综而观之,政府为满足公众环境利益的诉求、提供良好的公共产品,出台或采取限制企业排污的政策及措施,对追求效益最大化的企业势必造成影响而引发抵触;企业的生产行为所造成的负外部性,与公众追求良好的生活环境相背离而引起公众的抵制;公民个人由于邻避效应的存在,争取自身的最大利益。政府、企业、公众之间的利益冲突,有时候会激化为环境群体性事件。“互联网+”下的多方沟通渠道一方面可解决信息不对称触发的信任危机,另一方面能建立多方参与监督管理的机制,避免权力集中化造成的寻租行为。如此,可保障各方主体利益得到表达,进行利益的协商,使政府与企业、公众之间的利益都能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从而减少三者利益冲突激化的概率,维护社会的稳定,稳步推动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并且,在依法加强安全保障和隐私保护的前提下,政府也需提升政府信息数据开放共享标准化程度,稳步推动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建立政府和社会互动的大数据采集形成机制,制定政府信息数据共享开放目录,真正建立“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信息管理机制,促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

有序:“互联网+”为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提供有序的平台。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扩大公众参与,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参与环境管理赋予公民新的角色定位,门槛的开放性及权利的广泛性异于小范围的基于邻里关系的社区治理、基于利益关系的市场治理以及基于权力关系的政治治理。“互联网+”可以跨越时间、空间和政府部门分隔的限制,推动政府主动整合环境行政执法资源,将公众表达的诉求及时纳入行政决策及立法的范畴。与此同时,公众在参与的过程中,运用科技手段及时了解和掌握环境信息,消除环境治理中公众参与由于期待与现实存有落差而陷入无序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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