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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版权,游走在合理使用与侵权之间

2016-05-14郭琦

民主与法制 2016年5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版权保护数字

郭琦

“数字”一词在信息与电子科学领域广泛使用,如今已经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它主要指现实世界中的信息被转换成为数字格式,比如电子书刊、数字音频和数字照片等。

由于数字格式作品是创作者智力劳动产生的作品,因此受到版权法律的保护。数字版权其实是著作权在网络技术条件下的延深和拓展,换言之,传统出版物皆可通过数字媒体技术转变成为数字作品,作者也可以通过电子信息手段及媒介创作数字作品而依法对此享有版权。

数字时代下的著作权

数字版权具有与传统著作权不尽相同的特点,比如更容易被复制、转录、传送、保存、传播和使用。数字技术的发展更新使创作者受益的同时,也给公众带来诸多便利,但与此同时,也为侵权者制造了便利、为版权保护和市场监管带来不便。创作的低成本意味着侵权的成本更低,也意味着追查与维权的难度更大。人们寻找相关信息时不再需要翻阅资料逐句摘录,仅需轻点鼠标即可。同样,盗版行为也从手抄转录进化成为“复制粘贴”。由于并非所有的复制行为都构成侵权,加之,数字时代侵权的专业性、新颖性和复杂性,判断是否侵权实属不易。

当今,由于我国版权保护制度不健全,人们普遍缺乏版权保护意识,往往习惯于免费在线阅读书刊、观看影片等,甚至通过建立资源共享平台大量传播未经授权的数字作品。著作权人一方面希望作品能够在受众群体广泛传播得到青睐,另一方面又因网络盗版使得自身利益受损而举步维艰。因此,如何在著作权人的利益与公众获得知识的权益之间作出平衡,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各国在著作权法中均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以此来限定合理、合法地使用数字版权作品的范围。所谓合理使用,即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无需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作品的合法事实行为。我国著作权法列举了12种合理使用的方式,使用这些方式的前提是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除此之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作品在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的情况亦作出专门规定,列举了9种适用情况。然而,这种简单列举的方式存在类型僵化的缺陷。合理使用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并非一成不变。结合新的互联网生态环境,完善甚至在某些方面重构合理使用制度,进一步明晰各方的权益界限已是当务之急。

当然,近年来在经历了众多广泛关注的数字版权案件之后,我们欣喜地看到全社会的版权保护意识已经有所觉醒。然而,法律体系的完善永无止境,对于数字空间规则的探索也需在实践中逐步深入。从立法与司法实践角度出发,我们应当做些什么?

数字版权保护立法不应缺位

首先有必要建立完备的数字版权保护法体系,目前在我国并无专门的数字版权保护立法,主要还是依据《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数字作品的版权进行保护。与传统的传播方式相比,网络传播的快捷性、广泛性和交互性本就是一种颠覆性的革新。另一方面,随着网络技术发展的日新月异,数字化作品的表现形式愈加复杂多样,其已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有预测显示,到2020年,中国网络出版的销售额将占到出版产业的50%;到2030年,90%的图书都将是网络出版。对此,有必要在对旧有法律条文进行完善和修正的基础上,由立法者进行科学谨慎的评估,及时对发展趋势与社会形势作出预测,并最终形成一套具有先进性、确定性与指向性的法案,对数字版权提供全方位的保护。

其次要完善数字版权保护制度应遵循相关的原则和标准。保持法律原则的一致性是法律从业者的主要职责之一,亦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倘若没有稳定发展、完善的规则体系,整个知识产权行业都无法健康成长。因此,当立法者在为合理使用的裁决寻找一套更为统一、明确的标准时,应当注重将法律的一致性纳入考虑。另外,利益平衡是著作权立法的基本精神,也是决定合理使用制度发展方向的标准。而利益平衡的关键是公平和效率。因此,应当坚持公平与效益的价值取向,力求实现著作权人、传播者,使用者利益的均衡与最大化。

除此以外,还应赋予法官在处理涉及“合理使用”的数字版权案时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由于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是合理使用的一项重要价值内涵,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不能仅仅关注案件呈至庭前的事实内容,还应仔细辨别和衡量使用者的意图、作品的性质、影响的程度等因素,对于使用作品的目的进行深入、详细的考量。否则若仅套用法条中所列举的情况进行机械化处理,无异于缩限了合理使用的范围。这与立法者的意图不符,更与网络社会健康发展的需求不符。

数字版权保护需要政府主动参与

我国目前的互联网管理属于政府主导型管理模式,即主要通过政府立法以及网络过滤技术进行管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面对层出不穷的问题,政府一方面应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技术研发,进一步增强数字版权的保护力度,利用技术手段遏制网络侵权行为。另一方面,发挥行政管理职能,参与到数字版权的保护中来。

我们注意到,目前国内首个数字作品版权登记平台已在京成立,将对数字作品进行版权登记并提供具有政府公信力的权利信息查询、权利认证及执法取证服务。这在世界范围内属于首创,标志着我国著作权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著作权行政管理模式和保护水平得到了极大提高。对此,我们应当一鼓作气,进一步探索建立能够有效识别作品授权情况的网络反盗版平台,积极搭建第三方版权费用结算认证服务平台,通过全国统一的数字版权管理机制,保障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的利益,预防和避免潜在的侵权使用行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合理使用判定时的模糊与不确定性风险。

长久以来,权利人、侵权者和网络用户之间相互忽视彼此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数字版权往往被视若不见。因此,面向全民弘扬法制观念、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推广数字版权法律咨询势在必行。网络用户和数字版权的相关主体均应树立正确的版权保护观念,在日常生活和经营中自觉规范和约束自身行为;不但要避免有争议的使用方式或运营模式,还应当群策群力利用技术手段建立数字版权保护机制;积极弘扬“保护版权人人有责”的社会风气,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数字产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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