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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峰林场2011年—2014年对外造林涉林案件分析

2016-05-14管凯华黄侃

农家科技下旬刊 2016年5期
关键词:民事案件林业生产协调

管凯华 黄侃

摘 要:对外造林涉林案件,是指由林业生产中产生的各种民事纠纷、山林权属争议及各种毁林刑事或合同纠纷案件。 由于林业生产的周期性较长、林木林地的价值巨大、与林农生产生活的紧密联系,因此,无论是林业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或者刑事案件,往往都具有群体性、乡土性,相较其他的案件而言,更难以得到妥善解决。因此,涉林案件的最好解决办法是协调解决纠纷,否则,轻则影响林业生产建设,重则破坏森林资源,引发群体事件,甚至威胁造林经营者的生命财产的安全,严重影响对外造林的有序开展。

关键词:对外造林;涉林案件;民事案件;林业生产;协调

随着林场对外造林的扩张和林业经营效益的体现,对外造林涉及的林政纠纷逐渐增多,有的甚至必须走法律途径才得以解决,本文通过对南宁造林部近4年出现的林政案件进行整理和分析,得出应对该类案件的解决方法。

一、南宁造林部近年对外造林涉林案件统计

在过去的四年当中,南宁造林部发生的对外造林涉林案件主要如下:

通过对上述案件整理和分类,根据案件属性分析,属于地租纠纷的占到了8个,木材款纠纷有4例,林木被盗的有2例,林政纠纷的有1例,采伐纠纷的有1例,租地合同纠纷有1例。根据原被告的分析,在这些案例当中,我们担任被告的有7例,担任原告有6例,担任第三方和第三人的有4例,原被告身份互换的有1例。

在这些案例当中,我们能看到涉林案件的特性。对外造林开始以来,林地的效益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这种变化对于农村地区的影响相当大。近年来,随着城市的迅猛发展,老百姓对于生活品质的提高,林木林地蕴含的价值也越来越大,因此,林农面临的林木林地纠纷也越来越多,矛盾越来越激化。这对于尚处于“熟人社会”中的对外造林来说,如何解决这些利益纠葛成为摆在他们面前的一个艰巨的难题。

二、产生林业案件的因素

1.经济利益因素

由于林业生产的周期较长,林木林地价值巨大,一旦爆发矛盾,利益冲突往往难以调合。近年来,随着山林政策的放宽,林木林地升值,山林经营者的商品意识和市场经济意识不断增强,也导致涉林民事纠纷的多发。由于农民有很强的“重田轻林”的观念,很多林地之前一直处于丢荒状态,一直无人照管,经过造林公司承租后,造林单位对林地进行了投资,开路造林,林子的经济利益逐渐体现。但一旦产生经济利益的时候,就会有很多人,甚至亲戚朋友也会展开争夺,经济利益是产生涉林民事纠纷的主要诱因。

2.群体性因素

在林业民事案件中,林业承包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往往涉及到多户承包户,林业行政案件多数是村组集体之间的纠纷;林业刑事案件中的失火、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可能侵犯多户村民的山林权益,因此,只要产生林业案件,就容易引发群体性纠纷,造成较大的人身、财产损害,也不利于当地稳定发展。

3.历史遗留问题因素

由于在在承包造林前,林地没有多少经济利益,很多问题也随之被搁置,村屯之间也不会因为有纠纷林子争来争去,在造林后,林子的价值体现出来,历史遗留的问题也从新被提起,村民直接为了打赢官司不惜以牺牲承包造林的客户利益为代价,甚至绑架造林公司的利益已达到打赢官司的目的,如大化韦成英案件,和武鸣县府城镇那化村第6、第9生产队案等。

4.采伐亏损因素

由于包山老板在承包林木采伐权时未摸清林地实际经营情况和林地出材情况,导致在采伐过程或办证过程出现了采伐不了或采伐亏损,亏损的原因多样,但是面对亏损,木材老板会以各种办法挽回损失,其中不免发生通过法律途径起诉林场,要求林场退回交易款等的案件发生。如邓兴德买卖合同纠纷案,秦福万买卖合同纠纷案等。

三、涉林案件的分析及应对策略

1.涉林案件的分析

通过对涉林案件中调解原则、策略和方法的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出:

首先,在涉林案件中,调解往往都是基于预防群体性事件的考虑,作为化解矛盾的最好方法而被采用的。因此,对于涉林案件进行调解体现出一定的行政维稳色彩,也能感受到一点“和稀泥”的意味;但法院还是在查清争执沙洲的历史权属问题后提出了划分经济利益的调解方案。

其次,由于涉林案件的复杂性,很多案件背后有巨大的经济利益,当事人处于零和博弈的状态下,都企图使对方放弃自己的利益,使得调解增加了难度。因此,法院对涉林案件进行调解,法官必须发挥主观能动性,深入到当事人争议的实体问题之中,提出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措施,促进案件得到圆满解决。这对于法官而言,需要有更高的责任心及更高的调解技巧。

针对这些,我们认为,应该加快林区经济发展、加大林区法制宣传力度 。首先,经济是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涉林案件之所以存在调解难的问题,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涉林案件背后存在着巨大的经济利益,而作为当事人的林农收入不高,纠纷涉及的林木林地经济利益对林农而言价值巨大,因此,双方当事人很难在调解中作出让步。总体而言,经济发展水平落后的地方,涉林案件的调解工作难以开展,调解成功率就低;反之,调解工作相对要容易进行,调解成功率也较高。因此,要加强涉林案件的调解工作,甚至减少涉林案件的发生,就要充分利用林区的资源,大力发展林区经济。

涉林案件中的当事人往往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也相对淡薄。为了使涉林案件的当事人能在诉讼中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在调解中能合法合理地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避免出现宗族意识、血族复仇的情况,使当事人在对是否进行调解、调解中的博弈等问题上都能有更清楚的认识。这也有利于提高涉林案件调解的成功率,能更好地化解矛盾。

2.应对策略

(1)积极应对,尽早发现林地林政纠纷,把案件控制在萌芽状态,加大对林区的巡查力度和对村屯的走访力度,第一时间收集到林区案情的第一线索,积极应对,在没形成法律案件之前将问题调解处理好。

(2)合理推进当地民生事业,提高形象认可度,通过就当地村屯道路的赞助和投资,博取当地村民的好感,在进村时多与村民沟通交流,和当地人打成一片,只有这样,才能逐渐改变林农心中“他们就是来捞钱”的观念,减少林农对林场、造林公司的不信任,增强林农与林场的亲密度。

(3)在林木销售前林站和承包者要主动多方联系木材老板,并带木材老板看山,林木销售后与木材老板做好地点、面积、边界的指认,并以书面的形式签字确认。书面形式告知木材老板在承包采伐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让木材老板对林地经营情况有充分的了解。

(4)加强林区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司法公信力,扩大宣传面。力争取得“审结一件,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在条件允许下还可以采取各种方式做好法律延伸服务。如召开公审大会,有选择地把案件宣判放在林区第一线,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或者开展送法下乡进村活动,将林业审判中较为典型的案件编成案例,结合案例对其中包含的法律法规进行宣传。这要求保证法院司法的独立与中立,给当事人留下庄严公平公正的形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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