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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损失应否允许转回的理由分析

2016-05-14程俊平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6年5期

程俊平

[摘 要] 资产减值损失主要指的是因为资产的账面价值远远高于可回收金额的价值,继而造成的资产减值损失。新出台的资产减值标准规范要求在资产减值损失确认之后,在之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资产价值损失在会计的计算中属于损益类科目。笔者将根据相关工作经验,对有关资产减值损失应否允许转回的原因进行比较分析,提出资产减值损失应允许转回的相关理由。

[关键词] 资产减值损失;允许回转;理由分析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6 . 05. 008

[中图分类号] F2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6)05- 0018- 02

0 引 言

在新会计基本标准要求下,资产减值损失的减值范围包括以下3个方面:①固定资产减值;②无形资产减值;③除特别规定之外的其他资产减值。资产减值普遍存在于生产经营中,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利益相关者对会计信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宏观资本市场以及微观企业资产的角度出发,资产减值的问题都受到了广泛关注。为了公允地反映出企业资产信息的真实状况,相应地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对资产减值的情况进行了解越来越重要。对于资产减值是否能够进行回转,我国的相关政策也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

1 我国资产价值损失不得转回的理由分析

1.1 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不具备资产价值损失转回的相关条件

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不具备资产价值损失转回的相关条件,按照IAS 36(第36号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已经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是否可以转回需要先确认前年度资产减值损失是否存在资产减值恢复迹象。在此基础上评估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对比账面价值,最后确定资产减值损失是否能够转回。在上述过程中,需要利用公允价值以及未来现金流现值来计算是否存在转回的可能性,但是公允价值以及未来现金流现值都是人为进行相关操作的。在我国现阶段的会计人员发展水平来看,难以满足相关要求,因此不具备资产价值损失转回的相关条件,一旦允许相关人员进行资产价值损失转回,势必会加剧利润操纵现象的情况出现。

1.2 防止人为操作资产减值损失转回调节利润的情况出现

自从我国实施资产减值会计之后,利用资产减值损失来操纵利润的现象非常普遍。在操作的过程中常见的手法有以下两种:①在本年度大幅度亏损,在明年重新拉回利润,从中做出从亏到盈的假象,继而达到避免退市的目的;②在某一年度超大额计提,在之后的几年内拉回,操纵利润。上述两种做法成为了上市公司以后经营状况不佳的主要利润来源,正是由于此种现象出现得颇多,因此为了防止人为操作资产减值损失转回调节利润的情况出现,所以我国资产价值损失不得转回。

2 我国资产价值损失允许转回的理由分析

即使存在上述我国资产损失不得转回的理由,国家也出台了相关准则,资产减值损失不能转回,但是笔者仍然认为从会计的角度来思考问题,上述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具体的理由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其一,使得部分资产的计量不符合基本会计准则所要求的计量属性;其二,不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范;其三,不能从根本上抑制企业操纵利润;其四,使得企业的资产状况不能够被如实反映。

2.1 使得部分资产的计量不符合基本会计准则所要求的计量属性

国家出台的会计准则中,要求企业在遵循会计计量属性的情况下,将符合相关条件的会计要素记录到会计报表中去。按照相关规定,企业对部分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但是如果这部分被计提的减值资产在之后的发展中呈现出回升的趋势,但是在计提的减值准备下不能够被转回,此时该资产在账面上所列的价值无法满足基本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要求。

2.2 不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范

国际会计准则中要求除了商誉之外,其他资产减值损失均允许转回。但是,我国建立的会计准则体系与国际上的会计准则体系背道而驰。

2.3 不能从根本上抑制企业操纵利润

我国出台的会计基本准则不能从根本上抑制企业操纵利润。第一,禁止资产损失转回的主要规定是针对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无形资产而言,但是对于短期投资以及委托贷款等减值损失是允许转回的。资产减值损失的允许转回应该与不能转回情况并驾齐驱,一些上市公司有可能在不能转回的资产减值项目中少计提或者在可以转回的资产价值损失中多计提等手段,继而实现利润的最大化。第二,由于长期资产的价值是随着资产的使用而逐渐被收回或者以摊销的形式来进行更高程度的体现,所以一旦确认资产减值之后,其摊销费用应该充分的考虑到资产减值之后的账面价值,而不是资产的原有价值来进行相关计算。企业可以通过摊销之后的费用来增加自己的利润,有效地利用当年计提较多的资产减值损失来进行相应的准备。

2.4 使得企业的资产状况不能够被如实反映

计提资产减值的准备目的是为了满足会计信息的相关要求,使得调整之后的资产总值能够符合实际要求,但是一旦无法转回资产减值损失清理,也就无法反映出来资产的真实情况。举例来说,A公司今年的固定资产为150万元,可回收金额为125万元,计提资产减值为25万元;次年的可回收金额恢复到140万元,那么一旦资产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即恢复的15万元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其账面价值仍然为150万元,但是此时的资产真实价值为140万元,显然不能如实地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

3 结 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资产减值损失不能被转回的理由有两种:其一,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不具备资产价值损失转回的相关条件;其二,防止人为操作资产减值损失转回调节利润的情况出现。已经被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存在一定的缺陷,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在前期发展期间不允许转回是符合我国发展现状的。从长远发展的眼光来看,禁止资产减值损失转回是不符合国际发展要求的。

主要参考文献

[1]罗峥.高校资产经营公司资产减值损失应用及对策[J].财经界:学术版,2013(20):144-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