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海南省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2016-05-14黄翠玲
黄翠玲
摘 要:近年来,随着海南省经济金融形势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呈现出活跃状态,一定程度上能有效缓解和弥补银行信贷资金不足和信贷产品失缺的现状。这对当地民营企业成长、民间创业等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对此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民间借贷;利率变动;调查分析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6-0069-02
近年来海南省经济发展较快,对资金需求越来越大,但受限于辖区各金融机构的管理体制,正规的融资无法满足辖区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这为民间借贷提供了一定的发展空间,从而使民间借贷活动异常活跃,规模迅速扩大,这对辖区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也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
一、辖区民间借贷基本情况
辖区民间借贷监测,主要采取了定点监测和随机走访的方式进行,通过样本所采集的信息进行分析。目前从监测的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的主体主要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和自然人。民间借贷所借入的资金用途比较广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大部分主要用于短期资金周转,农户主要用于建房、上学、购买农机具等。
1.农户民间借贷利率监测情况。2015年 12月,辖区农户民间借贷发生额合计1 213.5万元,加权平均利率为21.92%。其中,6个月以内(含)民间借贷利率水平最高达到36.48%,是一年以内(含)基准利率的8.39倍。
2.非农户民间借贷利率监测情况。2015年12月,辖区非农户民间借贷发生额合计3 378.49万元,加权平均利率为20.74%。其中,6个月以内(含)民间借贷利率水平最高达到63.56%,是一年以内(含)基准利率的14.61倍。
二、辖区民间借贷迅速发展的原因分析及存在的问题
1.区域经济发展资金需求与金融机构资金外流的矛盾问题。近年来,海南省经济发展较快,特别是房地产、农产品加工、海产品深加工、规模化种养殖业等行业快速发展,吸引了大量企业进驻。企业的快速发展,却得不到正规金融机构有效的大量资金支持。另外,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户对生产、消费等资金需求也有了很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农户住房水准不断提高,住房更新速度不断加快;农民对汽车、农机具等需求十分旺盛;规模化种养殖的农户数不断增多;农户培养子女上大学的费用等,这些也得不到金融机构有效的信贷支持。相反,近年来,县域金融体制改革由于存在一定的缺陷,导致金融机构大量资金外流。个别市县金融机构存贷比仅为59%,外流的银行资金至少100亿元以上。一方面是地方经济发展缺少大量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则是银行资金大量外流,这也为民间借贷提供了一定的发展空间。
2.现行信贷管理体制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发展。目前,基层银行机构贷款授信权已大多上收,农村信用社通过统一法人社改革后,基层社也无自主贷款权。信贷工作不够深入,还停留在等客户上门的服务方式,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等的信贷需求并不十分了解。另外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等贷款额度小、频率高、期限短、手续烦琐、费用高等,这与银行对大企业、大客户的信贷批发业务的费用低、收益高无法相比,加之他们经营管理缺乏规范化,信贷风险难以控制,不如大企业、大客户贷款稳妥,会影响到金融机构自身的绩效问题。因此,银行的信贷工作积极性普遍不高。而相对于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效率高的特点,虽然成本代价高了一点,但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还是比较乐于接受。
3.利润空间大,为闲置资金流向民间借贷创造了条件。民间借贷高昂的回报率,成为民间借贷生生不息的第一推动力。部分市民长期从事民间借贷,主要是看重其回报率高,也是其迅速发家致富的根本原因。近年来,经过多年市场运作,一部分人已完成了原始资本积累,虽然人民银行已放开存款利率,但对公众的储蓄欲望影响有限,为了寻求资本快速增值,防止财富缩水,许多富人、甚至一些工薪阶层的人将部分积蓄投入到民间借贷中,这为民间借贷发展扩大提供了可能。
4.民间借贷隐蔽性强,监测难度大。由于民间借贷属私下交易,民间借贷的提供方存有一定的疑惑心理,不愿向外界透露其实情,监测人员难以掌握真实情况,导致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同时,无贷款企业或农户由于难以得到金融部门的支持,对金融部门存有反感情绪,难以配合到位,加大了民间借贷利率监测难度。
5.民间借贷利率偏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2015年8月6日公布,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文件规定:“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2015年12月,我们根据总行利率监测分析系统监测,三亚民间借贷6个月以内(含)贷款金额为133.6万元,利率为72.4123%,是一年以内(含一年)基准利率的16.65倍。此类借款应当引起相关借贷双方的注意,避免今后发生相关法律问题的纠纷。
三、对策建议
1.加强正面引导,推动利率市场化进程。一是人民银行应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引导辖内金融机构健全利率定价机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较为合理的利率浮动区间。加大对经营效益好、还款能力强、信用程度高的企业的信贷投入,解决其合理资金需求。降低企业或个人融资成本,增强企业或个人盈利能力,为金融机构培植稳定的收息源。农村金融机构应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三农制定合理的贷款利率浮动标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二是应加强对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合理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生产领域,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通过政策宣传引导,有效抑制民间高利贷,维护社会稳定。
2.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健全农村金融服务网络。一是农村信用社建立切合实际的农村服务网络,优化服务网点合理布局,为农民提供快捷、便利的金融服务。二是农村金融机构要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对农户合理的金融信贷需求要全力满足。对于存有历史旧贷的农户,要实行区别对待,对家庭确有困难,但信用意识强的农户,可实行必要的扶持政策,通过新的信贷注入,支持农户发展生产,进而盘活旧贷。
3.加快民间借贷法制建设进程,合理引导民间投资行为。对正当的民间借贷行为要加以鼓励,予以扶持。在国有商业银行农村市场逐步退出之机,合理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生产领域,解决资金供求不平现状。对于非法的、高利贷民间借贷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净化民间借贷市场,着力改善民间融资环境。
4.加强正规金融服务,努力形成一体化的市场利率。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特别是对中小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的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投放力度,依靠银行实力和良好信誉,通过市场公平竞争抑制民间借贷,努力建设一体化的正规金融市场,从而形成一体化的规范市场利率。
[责任编辑 陈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