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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经济立法,适应和引领新常态

2016-05-14潘志纯

上海人大月刊 2016年6期
关键词:常态条例法治

潘志纯

“十三五”时期,我国经济发展的显著特征就是进入新常态。这种新常态,不仅是发展速度的变化,更是发展方式、经济结构和发展动力的转变。相比其他省市,通过前些年大力推进结构调整,上海率先进入经济新常态。一方面,第三产业比重接近70%,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和市民生活水平有了较大提升;另一方面,生产总值增长速度从连续十多年的两位数降到7%左右,创新活力不足的瓶颈日益凸显,经济增长的质量效益还需提高。

面对外部环境和自身条件的深刻变化,进入发展新阶段的上海,法治的作用愈加凸显。既要继续开拓创新,但又不可能停留在“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走到哪算到哪,而是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加强法治。一方面,经济进入新常态,需要发挥立法的引领作用。法治与改革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相辅相成。上海要承担起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的重担,法治是引导和促进改革的基本方式和路径依赖。只有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相协调,才能长远解决市场经济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为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关系提供制度保证。另一方面,经济进入新常态,更需要发挥立法的规范作用。随着改革深入,经济社会生活日渐复杂,各群体利益诉求日趋多元,给公共管理带来巨大挑战。如何寻找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最大公约数”?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的,需要通过法治手段,更好地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

经济立法适应和引领经济新常态,要坚持经济立法与经济改革决策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2014年市人大财经委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条例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涵盖投资自由、贸易便利、金融创新、政府监管,构建与国际投资贸易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引领上海方方面面共同推进重大改革。统计工作是经济发展的“温度计”、社会事业的“晴雨表”,也是党和政府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1993年制定《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许多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实际。今年市人大财经委开展条例的修订,就是着眼于统计工作要反映经济新常态下的新特征,对接政府职能转变的新要求。既要妥善应对“大数据”开发运用等新情况,也要固化“在地统计”等改革成果,更要呼应社会关切,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准确,保障统计机构独立调查、独立监督。

经济立法适应和引领经济新常态,要针对社会利益格局的变化,适应多元化的利益诉求,表达好、协调好、平衡好社会各方利益。在《上海市供用电条例》制定过程中,我们兼顾供电企业与居民用户双方的利益,提出供电企业制定格式合同要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居民意见,突出了对居民的权益保护。在《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过程中,我们就细化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及参考因素、规范协商中企业和职工双方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有效平衡了企业发展与保障职工收入之间的关系。

经济立法适应和引领经济新常态,要紧密跟踪经济发展的新趋势,通过法治手段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针对电子商务蓬勃发展中暴露的经营主体责任不清晰、电子交易信息保护不够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到位等问题,我们积极参与国家《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工作,着手修改《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的立法调研。近年来,本市会展业迅猛发展,展会数量和面积均居国内首位,但管理体制不顺畅、知识产权保护跟不上等问题也日渐凸显。我们启动了会展业立法课题研究,以期为促进会展业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经济立法适应和引领经济新常态,更要抓住关系长远发展的基础性制度建设,完善市场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信用管理是政府事中事后监管、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关键手段,信用体系建设是创新社会治理、提升社会文明水平的内在要求。今年市人大财经委将社会信用立法作为工作重点,抓住信用信息共享、联合惩戒、信息主体权益保障等社会热点深入调研,力争在年内形成草案,为创新社会治理提供法治支撑。

改革越深入,越是需要法治;经济越发展,越是倚重法治。通过加强经济立法,引领改革方向,推动改革进程,保障发展成果为全体人民共享,可以更好地适应和引领经济新常态。 (作者系市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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