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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整治交通违法需要祭出组合拳

2016-05-14丁伟

上海人大月刊 2016年6期
关键词:责任法高架肇事者

丁伟

“5.23”中环线高架道路发生的严重车祸令人震惊,肇事货车不仅严重超载、违章上高架,且载重近百吨,数倍于高架荷载标准。事故造成高架倾斜,直接损失至少以千万元计,预估整个修整将长达两周,这一上海交通大动脉中断所造成的社会成本损失更是难以用金钱衡量。目前,肇事司机、所属物流公司及货物装载人员等均已被控制,调查正在进行中。尘埃尚未落定,后续处理需依法律途径进行。这起重大车祸发人省醒、引人深思。杜绝此类恶性事故,前段监管亟待加强,但百密终有一疏,后续的法律追责无疑是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可以令肇事者及相关责任人望而生畏。

如何加大惩处力度,“杀一儆百,以儆效尤”,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已成为社会热议的焦点之一。依法整治交通违法行为需要充分运用现有各种法律资源,祭出“组合拳”。

在传统的观念中,行政处罚往往被视为此类交通违法行为的不二手段。行政处罚是对交通违法行为整治的主要手段,不少人认为,对于这种恶性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加大处罚力度,罚得肇事者倾家荡产。其实,对于这种造成严重损害结果的恶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往往“十罚九不足”。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运输单位的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鉴于行政处罚的上限受上位法的限制,地方立法难以突破。简而言之,行政处罚只是打击交通违法行为的手段之一,不是唯一手段。

加大交通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最为有效的是追究违法人员及其所属单位的民事赔偿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作了专章规定,该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人不但要承担侵权责任导致的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还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鉴于肇事者个人赔偿能力有限,《侵权责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多种法律责任中,刑事责任无疑最具威慑力。根据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此前的规定,超限超载标准是车货总重最高不超过55吨。4辆超载达100吨的车辆,开上了限重只有15吨的高架桥面。肇事者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涉嫌构成过失犯罪。我国《刑法》将破坏交通设施罪、交通肇事罪列为最具社会危害性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按照《刑法》相关规定,破坏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同时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亡羊而补牢,未为迟也。上海这一特大型城市的安全管控需要更有力的法律支撑,依法整治交通需要标本兼治、严管重罚,对重大交通肇事需要重拳出击,法律应当成为守护城市安全最有力的屏障。 (作者为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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