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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亲生父母后的新生活

2016-05-14刘瑜

民主与法制 2016年7期
关键词:拐卖儿童拐卖妇女亲生父母

刘瑜

年前,我参与策划了一期有关于“打拐”的专题。我的采访对象,是5岁从重庆被拐卖到河北,24岁才找到亲生父母的未东东。19年来,他历经艰辛的生存,让我心酸不已。

猴年的春节,是他在重庆过的第二个年。阔别已久的温暖让他格外珍惜。他在微信朋友圈中连续更新了好几条状态,上传的照片中有他的一家三口、有妈妈跟他的合影、有姐姐、有小外甥……游乐场是照片的背景,在别人看来,这种最普通的团圆时刻,是东东多少个日夜才期盼来的真实场景。

采访当天,我一直在压抑着自己内心的情绪。当东东说到他的养父知道他私自做主去找自己亲生父母而发怒,不让他进家门,他很无奈时,我的心揪了起来,我只想对他说:那正好,就此断了联系,你要知道,是谁造成了你的人生悲剧!但是出于记者的身份,我只能静静地听着他说:“他对我是有养育之恩的。”此刻,我心生悲悯。就像那句广告词: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善良的孩子,却没有被这个世界善待。他像“商品”一样,被人贩子倒手卖掉。然而,他却心心念念,要对伤害他的那个人“报恩”。即便他的养父对他并不好,但东东记挂着近二十年来的成长都与这个“家”有关。爱还是恨?或许他自己心里也不清楚。童年不堪回首,但总有一个“情”在心中。

不知道东东的养父现在是怎样的一种心态,遗憾、仇恨或是有几分牵挂。我不知道该怎么去评价这类人,就像电影《亲爱的》中的李红琴,她用尽全力去养育两个她丈夫生前拐来的孩子,当两个孩子都被公安人员解救、被带离李红琴的住处时,她的世界也全部坍塌。她同样也在感受着孩子亲生父母的“失去”之痛。

造成这样的悲剧,皆因拐卖行为的存在。为使悲剧不再重演,拐卖儿童的行为一定要得到严厉的打击和惩处。只有法律够严厉,人贩子才不再敢将孩子从亲生父母手中夺走,之后像“商品”一样贩卖。

有段时间网上盛传一个帖子,呼吁拐卖儿童的一律判死刑。这虽然有些过激,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希望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期盼。

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交之前,我国刑法关于拐卖犯罪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条款上:第240条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条文规定,拐卖妇女儿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法定情形的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显然这一条规定能够满足打击拐卖犯罪的需要。第24l条规定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这条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但又规定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条款的存在,实际上使得很多买主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不予以处罚,他们认识不到收买儿童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有的甚至在公安机关解救被拐儿童后产生“再买一个”的冲动,难以从源头上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看上去法律对拐卖儿童犯罪的制裁手段已经很详尽,但对买方市场的打击力度明显不够。2014年10月,首次提交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审议中,有意见指出修改后处罚力度还是偏轻,“买方市场”依然难以抑制。2015年6月24日提交审议的二审稿,将“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进一步改为“可以从轻处罚”,删掉了“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一审到二审的修改,显著加大了对“买方市场”的惩处力度,将有效斩断拐卖儿童犯罪的利益链条,进而推动形成“收买儿童是犯罪”的全民认知。

然而“打击”只是一种手段,多希望魔鬼心肠的人贩子能从内心悔悟,不再去做这种遭天谴的勾当。把孩子从亲人身边夺走,让丢失孩子的父母掉入深渊,那是一种怎样的痛……

年后,我问起未东东,他的养父对他是否改变了态度,是否同意了他踏进家门。东东给我一个否定的回答。作为一个旁观者,我想这未必不是一件好事,甩掉包袱,重新开始自己的生活。但东东的无奈和愧疚却始终挂在心上。未东东说,想过改回自己原来的名字,但留在重庆还是呆在河北,对他来说仍是未知。

祝他一切都好,春暖花开,新的生活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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