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判”第一人
2016-05-14周恺
周恺
文言文分成两类:骈体文和散体文。骈体文流行在魏晋南北朝和隋唐时期;散体文流行于秦汉及宋元明清时期。骈体文讲求对仗、押韵、用典,散体文则比较自由。“散判”就是用散体文写的文言文判词。在隋唐时期,我国的判词都是用骈体文写成的,后来才改用散体文。
那么,第一个用散体文写判词的是谁呢?
他叫王回,字景深,是福建仙游人,曾任县令。史书上记载他是第一个用散体文写判词的人。《宋文鉴》中录有他的几篇判词。不过,说实话,他的判词水平并不高。
以下为其中之一:
令问曰:伤乎?曰:无伤也。相识乎?曰:故人三十年矣。尝相失乎?曰:未也。何为而殴汝乎?曰:醉也。解之使去。有司劾甲故出丙罪。甲曰:若不致伤,救许在村,了夺耆长则可,县令顾不可乎?
令亲民而殴之于善者也,士所以学为君子也。令释一醉忿相殴笞四十之过,全其三十年间未尝相失之交。殴民于善而责士以君子之道者也。仲尼为鲁司寇赦父子之讼,汉冯翊韩延寿不肯决昆弟之争,笃于亲而故旧不遗,其义盖一耳!甲之所为,于古为能教,于今为应法,不可劾。
翻译:
县令问:“受伤了吗?”答:“没有。”(又问):“认识吗?”答:“三十年的老朋友了。”(又问):“曾经有什么矛盾吗?”答:“没有。”为什么打人呢?答:“喝醉了。”于是(县令)放他走了。有人弹劾县令甲故意放纵罪犯丙。甲说:“如果无伤,处理的决定权在乡里,连村里的乡绅都可以决定,难道县令还没这个权力吗?”
县令的目的是教化民众,让人民向善,让士人学君子之学呀。他免了因酒后打架而受四十大板的罪过,保全了三十年未曾翻脸的友情。这是让人民向善,让士人学君子之道呀。孔子作鲁国的司寇时赦免了父子间的诉讼,汉代官居左冯翊之职的韩延寿不肯判决兄弟之间的争讼。厚待自己的亲属而不遗弃老朋友,都是同一个道理呀!甲的做法,在古时能够教化民风,在今天符合法律,不能弹劾。
文中的县令并不是法官,而是被告。这个县令受到弹劾,因为他照顾两个当事人的友情没有处罚肇事者。王回赞扬了这样有助于礼教的做法,认为不应弹劾这个县令。他的散体判虽有历史意义,但写作水平并不太高。以上判词的立意就比较平庸,表达也生硬晦涩,尤其是“令释一醉忿相殴笞四十之过,全其三十年间未尝相失之交”一句,拼凑的痕迹明显。完全不对仗,意思也牵强。
文中还是用了很多典故的。例如:“令亲民而殴之于善者也”一语,来自《大学》“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
“士所以学为君子也”一句来源于《荀子·劝学》“古之学者为己,今之学者为人。君子之学也,以美其身;小人之学也,以为禽犊。”
“仲尼为鲁司寇赦父子之讼”的典故是这样的:孔子做鲁国的大司寇时,有父子二人来打官司,孔子把他们羁押在同一间牢房里,过了三个月也不判决。父亲请求撤回诉讼,孔子就把父子二人都放了。
韩延寿的典故是:汉代的韩延寿正好碰上一家兄弟二人因为分家产打官司。他是非曲直根本不问,上来就哭:说自己没教化好民众。一转脸走了,躲到屋里,闭门思过去了。大家都不知咋办是好,先是令丞、啬夫、三老承认错误,没有教化好子民,接着兄弟俩的宗族亲友开始互相埋怨,没有做好调解工作,最后兄弟俩深感惭愧,肉袒谢罪,愿意相互谦让,到死也不敢再争竞了。这时韩延寿才从屋里出来,给众人摆酒庆贺,发变告表彰兄弟谦让。韩延寿治理的二十四个县,人们以诚相待,相互礼让,少有去打官司的。
无论是骈体文还是散体文,都属于文言文。现在我们用白话文,似乎显得文言文很有文化的样子。但文言文的写作水平也有高下之分。与我们以前介绍的张篱的骈体文判词《龙筋风髓判》,白居易的《甲乙判》,还有宋代“清明集”中的散体文判词相比,王回的判词都相形见绌。“令释一嘴忿相殴,答四十过,全其三十年间未尝相失之交。”此句只是打油诗的水平,立意也不过是好好先生而已。实在没什么可采之处。
唐、宋都是我国文化水平非常高的时代。宋朝更是四千年文化的高峰。怎么会让王回这样水准的判词青史留名呢?
史书记载:王回的家在福建显赫达五十五年,子孙遍八闽,民间俗云:王氏“骑马来,骑马去”。王回的曾祖父王寻,官至郎中。父亲王惠,读书能文,俊洁端严,勤俭明敏,官至大理寺丞,绰有贤声。王回,则“廉静好学,少事亲孝,为善节爱,出于至诚”。熙宁六年(1073),王回赴京应试,中了进士,授江陵府松滋县令。当时该县有很多鬼神庙,用活人祭鬼居然都成了风俗,谓之“采生”,商旅谁也不敢经过,民生凋敝。王回到任后,捕治甚严,当地民风为之转变。
看来,王回是名门之后,自身的政绩、官声也都很好:典型的“文以人名”,即文章本身一般,但因为作者的声望而受人重视。这就可以理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