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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前中国重要农产品流体建设的宏观政策演进分析

2016-05-14周丹杨晓玉

商业经济 2016年7期
关键词:改革开放

周丹 杨晓玉

[摘 要] 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改革开放前这项改革始终是围绕着逐步取消国家对农产品实行的统购统销制度,恢复和发展市场交换这个中心内容展开的。改革采取了调放结合、逐步前进的方式,即在适当调整农产品购销价格的同时,将那些供求状况比较稳定的品种放开经营,逐步减少国家统购统销的品种和数量,扩大市场调节的比重。这是从两个时期农产品供求实际状况出发的,其间也曾经历了种种曲折,就其对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影响而言,其强烈的程度不亚于农村实行“包产到户”的那场改革。

[关键词] 改革开放;重要农产品;流通体系;政策演进

[中图分类号] F620[文献标识码] A

Macro Policy Evolution in Establishing the Circulation System of Major Agricultural Products before China Taking the Economic Reform and Opening-up Policy

ZHOU Dan, YANG Xiaoyu

Abstract: The circulation system reform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is one of the significant aspects of China's rural economic system reform. Before carrying out the economic reform and opening-up policy, this reform focused on phasing out the state monopoly of purchase and marketing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and restoring and developing market exchange. The reform was carried out in terms of an integration of adjustment with liberalization and step by step progress. In other words, the prices of the products were adjusted appropriately and the operation of varieties in stable demand and supply status were liberalized. The state-planned purchase and marketing variety and quantity were reducing gradually with increasing ratio of market regulation. This reform was set up based on the actual conditions of the two periods and the degree of intensity was as drastic as the reform in rural areas, namely "fix farm output quotas on the household basis".

Key words: the reform and opening-up policy, major agriculture product, circulation system, policy evolution

一、市场调节、自由流通阶段(1949-1952年)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内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国家发展新民主主义经济形态成为当时国民经济的总方针和总任务。在重要农产品流通宏观政策主要是依靠市场的需求调节,农产品市场基本实现了自由流通。

(一)土地改革,引导农民开展互助合作运动

在新中国成立时,我国粮食的平均产量仅为1035公斤/每公顷。而人均粮食只有210公斤[1]。为了进一步发展生产力,逐步向社会主义过渡,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国家实行了土地改革,引导广大农民开展“互助合作运动”,大规模地修建兴修水利设施,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2]。在全国范围建立了以农民协会(以贫雇农为主)土改执行机关,由农民协会没收地主的土地和财产,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3],并在分配完成后进行复查,由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引导农民发展生产。1949-1952年间我国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增长加快,粮食产量由1949年11318.40万吨增长到1952年16393.10万吨,人均粮食产量由208.90公斤增涨到288.10公斤。

(二)农产品流通主体由私营商业主导转变为国有合作商业主导

在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农产品流通主体呈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之状,公营商业、合作社商业、私营商业等并存,而且以私营商业为农产品流通主体。据不完全统计,到新中国成立前,全国公营商业共有机构2000多个[4],职工8万余人。全国各革命根据地共有基层合作社22800个,社员1380万人,在根据地内,公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也并不占优势。在解放前夕,私人商业和原属于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所控制的合作社商业占商业总数的相当大比重,资本主义经济性质的商业和个体商业占整个国民经济的90%。在农产品流通领域也是如此,私人商业占有绝大的优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即在原解放区公营商业的基础上,通过没收官僚资本主义商业方式来建立社会主义的国营商业。同时,在原解放区通过发动群众人股集资[5],接收和改造原属于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所控制的合作社,建立起社会主义的合作社商业。至此.国内市场形成五种经济成份的商业,即:国营商业、合作社商业、民族资本主义商业、个体商业和国家资本主义商业。但是,在建国初期的五种经济成份的商业中,因合作经济商业的比重还很小。此后,国家通过组建和发展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通过统一全国财政经济工作、“三反”、“五反”运动,和对私改造,逐步取得了市场的领导权,在商品经营比重上逐步上升,到1953年时国有合作商业在农产品流通中已占主导地位。

(三)政府对重要农产品调剂供求、打击投机商业、稳定物价

1949-1952年间国家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仍然存在短缺的情况。农产品流通市场上私营商业是重要流通渠道资本主义商业和个体商业占90%以上。在重要农产品流通中粮食投机商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导致在1949年4月到1952年2月间出现四次物价波动。针对物价波动,全国政协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9月)。在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在统一的经济计划内实行国内贸易自由,但对于扰乱市场的投机商业必须严格取缔。调剂供求、稳定物价主要由国营贸易机关负责[6]。为保障“在国家统一的经济计划内实行贸易自由政策”,国家在出台的《关于取缔投机商业的几项指示》(1952年11月)中提出:对哄抬物价引起物价波动的组织和个人坚决打击。为保护农民的利益,在农产品是收购价格时,要兼顾农产品产地成本和销售地的零售价格。并有商业部规定适当的农业副产品比价。针对已成立的合作社明确规定主要收购为对象粮食、主要经济作物与若干种主要出口物资,私营商业可以收购次要土产品并要保留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粮食及主要经济作物,给私商经营。但是由于粮食投机商与国有粮食经营部门争夺农产品市场,国家收购计划不能按期完成,销售却超出计划,购销失衡,造成粮食牌价与市价脱节。这一时期在粮食供需的关键问题是国家同农民、消费者、商人、中央与地方及地方间的关系四种关系的处理。1952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76.8亿元。

(四)依据供求关系分类管理、鼓励自由流通

针对农副产品流通销路是否顺畅问题,分为两类情况进行管理。一是对畅销的或暂时不畅销但终是有销路土产品(包括商品粮、济作物)、畅销出口物资和某些销路好的农副土产品。由国家贸易公司采取一部现款、一部实物、一部赊账的方式通过合作社向农民进行大量订购,对于滞销的土产品,应积极设法打开销路。为解决地区间和城乡间的分割状态,恢复旧有的或开辟新的商业网。组织私商下乡进行购销,铁路运费对某种滞销产品可以特别减价。城市和地方密切配合,城市应举办生产展览会,鼓励开办农民货栈和农民大店。并通过组织联购、联销、试办公私合营的商货栈方式[7],填补国家贸易公司与合作社的空白。针对农副产品分布广、品种杂、数量多的事实,组织群众性的短距离的物资交流。自1950年到1952年底,农产品采购价格提高了21.6%,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提高了9.7%。

二、农产品流通体系统一分配和统一调拨阶段

1953-1978年期间,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仿照前苏联流通体制,重要农产品的价格制定是由政府决定,对重要农产品流通实行统购统销政策。我国形成了国合商业独家经营、“三固定”(固定行政供应区域、固定供应对象、固定批发作价倒扣率)、“三单一”(单一所有制形式、单一流通渠道、单一购销方式)的商业体制。

(一)重要农产品小农经济与自由市场矛盾加剧

1953年我国粮食生产首次超过了解放前的最高水平,粮食贸易由大量进口转变为停止进口并可以小量出口。但是随着城乡人民群众的食用需求增加及工业需求的逐年增长,出现粮食的供给增长速度远落后于需求的增长速度的情况。加上粮食自由市场的存在以及粮食投机商囤聚干扰粮食的正常流通,造成供销不平衡,市场紧张,进而严重影响了国家不能按期完成粮食收购计划,而粮食销售却远远超出计划。供需状况的现象背后反映出国家计划经济与小农经济和自由市场之间的矛盾。

(二)粮食取消自由流通,实行统购统销

为解决上述问题,国家在出台了《关于实于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1953年10月)中规定:一是在农村向余粮户实行粮食计划收购(简称统购)的政策;二是针对城市人民和农村缺粮人民,实行粮食计划供应(简称统销)的政策(实行适量的粮食定量配售的政策);三是实行严禁私商自由经营粮食的政策,由国家控制粮食市场。针对粮食计划收购中,国家规定统购价格和统购粮种,粮食入仓的运输,适用公粮入仓的运输办法。在实行粮食计划供应时,对一般市民,可暂凭户口簿购买;对缺粮住户采用由上级颁发控制数字和由群众民主评议的办法购买;对于旅店、熟食业、食品工业等,定额的平均实销量给予供应,不许自行采购;对于主要城市和工矿区,给以适当数量的细粮;并对粮食加工提出“提高纯度、降低精度”的要求。

同年11月,国家在颁布的《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对粮食流通规定:一是所有私营粮商,在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后,一律不准私自经营粮食,但在国家严格监督和管理下,得由国家粮食部门委托代理销售粮食的业务。跨行跨业兼营粮食的私商,除少数大城市经国家特许代销者外,一律禁止兼营粮食[8]。二是国家对严格规定粮食加工标准,严格控制私营粮食加工厂及营业性的土碾、土磨生产任务,一律不得自购原料、自销成品。三是在粮食质量保障中,严格打击掺杂,掺假,使潮、降低品质、短秤、抬价等不法行为。四是针对城市与集镇的粮食交易场所改为国家粮食市场。五是城市居民购得国家计划供应的粮食。六是严禁投机倒把、扰乱市场。

(三)扩大统购统销范围,解决“大通小塞”的现象

在国家颁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实行棉花计划收购的命令》(1954年9月)中进一步对棉花的流通作出明确规定:一是针对由国营中国花纱布公司委托供销合作社按照国家的收购价格,负责棉花的收购工作,要求棉农除自用和纳税外,全部全部卖给国家。二是禁止私营棉花商、贩,经营籽棉、皮棉的收购和贩运业务。私营籽棉加工业,除承担国家委托加工外,不得自购籽棉,加工自销。在《关于迅速布置粮食购销工作安定农民生产情绪的紧急指示》(1955年3月)和《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1955年8月)中,进一步要求强调对粮食必须采取“定产、定购、定销”的措施和正式实行“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政策。1956年国家决定对农村小土产开放自由市场后,小土产都得到了畅销,即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的积极性,又有利于城乡人民的生活。

在《关于由国家计划收购(统购)和统一收购的农产品和其他物资不准进入自由市场的规定》(1957年8月)中,进一步扩大了重要农产品统购统销的范围(涉及烤烟、黄洋麻、苎麻、大麻、甘蔗、家蚕茧(包括土丝)、茶叶、生猪、羊毛(包括羊绒)、牛皮及其他重要皮张、土糖、土纸、桐油、楠竹、棕片、生漆、核桃仁、杏仁、黑瓜子、白瓜子、栗子,供应出口的苹果、柑橘,若干产鱼区供应出口和大城市的水产品等等),城乡重要物资的流通是畅通,但是也出现过农村中一部分小土产无人收购,出现“大通小塞”的现象。为了克服这种城乡交流中的阻滞现象,1957年10月26日国务院将核桃列入统一收购物资。1961年1月15日,针对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三面红旗的指引下农产品流通估产偏离,任务过大,分配过头问题,国家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目前农产品收购工作中几个政策问题的规定》。针对农产品收购政策规定:统购统销政策主要针对粮食、棉花、食油(第一类物资);合同进行派购政策主要针对其他重要农产品(第二类物资)。农民对于第一类物资(留给农民的部分,或者自留地生产的部分)可自行处理,如果出售只能卖给国家,公社、生产队、生产小队对于第二类物资可将超产的部分或者派购以后剩余的部分,可以在国家指定的农村集市上出售。农村集市上出售农产品可以采用买卖双方自由议价,国家如果收购此类农产品也应按集市上形成的价格。允许公社、生产队、生产小队和社员对第三类物资(农产品)在国家指定的农村集市上出售,可选择自己决定出售价格和买卖双方自由议价价格。

(四)统购、派购、议购确定,工农产品剪刀差形成

1962年9月,在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商业工作问题的决定》中进一步明确了今后一阶段商业工作的方针是发展经济,保障供给。商业是农业同工业的桥梁,是生产同消费的桥梁。为了进一步保障城乡居民消费供应,促进我国农业与工业协同发展,国家商业工作应该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正确地利用价值规律,并采用统购合同、派购合同和议购合同的购销形式,促进社会主义农业生产。国家规定对粮食、棉花、油料实行统购是一种长期性的政策。在《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巩固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的决定》中指出:进一步明确了农业多种经营的基础是粮食,集体经济在优先发展粮食生产的同时,合理安排各种经济作物(棉花、油料、蔬菜、烟叶、麻类、糖料、蚕丝、茶叶、果类、药材等)的生产。集体经济应该把畜牧业放在优先位置,兼顾发展林业、渔业和各种副业生产。农产品统购主要地通过统购合同、定购合同和议购合同的经济的办法。在农产品价格问题上,应该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逐步地规定工农业产品的合理比价、地区差价、质量差价、品种差价及季节差价,来保护农民的实际利益。

(五)国营商业、合作社商业、集市贸易作为重要农产品流通主渠道

重要农产品流通渠道是国营商业、合作社商业和集市贸易三种,在三种重要的渠道中,国营商业(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商业的中坚力量;合作社商业(集体所有制经济)为辅;集市贸易是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的必要补充。为了进一步巩固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

此阶段的重要农产品流通的特点是农村人民公社制度得以确立,建立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全国商业网。重要农产品的统一分配和统一调拨制度得到加强,针对重要农产品流通采用高度的计划经济调节方法,对此期间缓解重要农产品的供需之间矛盾,促进农业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排斥市场在流通中的作用,形成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严重影响了重要农产品的流通。

三、结论

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改革开放前这项改革始终是围绕着逐步取消国家对农产品实行的统购统销制度,恢复和发展市场交换这个中心内容展开的。改革采取了调放结合、逐步前进的方式,即在适当调整农产品购销价格的同时,将那些供求状况比较稳定的品种放开经营,逐步减少国家统购统销的品种和数量,扩大市场调节的比重。这是从两个时期农产品供求实际状况出发的,其间也曾经历了种种曲折,就其对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影响而言,其强烈的程度不亚于农村实行“包产到户”的那场改革。

[参 考 文 献]

[1]李若谷.坚持中国特色建设和谐世界—学习十七大精神体会[J].中国金融家,2007(12):28-31

[2]张苏.60年我国农业发展变革决策[J].决策与信息,2009(10):12-15

[3]韩振武.从农村包围城市到统筹城乡发展—中国共产党90年来处理城乡关系的历史考察[J].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11(3):5-8+12

[4]万典武,李禧华.新中国商业所有制改革历程回顾与总结[J].商业时代,2010(2):8-10

[5]易昌泰.商业体制改革的回顾与思考[J].广东商学院学报,1988(1):42-50+41

[6]徐大兵.新中国成立六十年来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回顾与前瞻[J].商业研究,2009(7):197-200

[7]中央关于召开土产会议推销土产的指示[J].党的文献,2012(6):12-15

[8]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J].山西政报,1954(5):1-2

[责任编辑:潘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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