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洗钱风险现状分析及反洗钱措施
2016-05-14李京鸿
李京鸿
摘 要:信托作为一种财富管理行为,逐渐成为当今社会高净值客户投资理财的有效方式。在信托业服务客户数量不断增加、资产管理规模不断扩大过程中所隐藏的洗钱风险不容忽视。鉴于此,本文通过客观分类分析当前我国信托业洗钱风险现状,并提出相应措施。
关键词:信托业;内控制度;风险为本;了解你的客户
一、引言
当前国际组织和我国反洗钱主管部门力推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方法。科恩·亚历山大(Kern Alexander,2008)认为洗钱活动所带来的金融风险主要有信誉风险、集中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高增安(2007)将金融机构的洗钱风险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他认为,内部风险决定于法律法规和控制体系,集中体现为制度风险;外部风险包括产品/服务风险、客户风险、地理风险。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是反洗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近年来的高速发展阶段也面临着洗钱活动带来的相关风险,这些风险包括制度风险,如信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我国的反洗钱法履行反洗钱义务相应的法律责任;客户风险,如信托公司因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交易记录保存等不健全,所产生的违规行为;产品/服务风险,如信托公司因业务模式、操作行为不当所造成的潜在洗钱风险。基于洗钱活动所带来的不同风险与现阶段信托业实际发展情况相结合,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对信托业的稳步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二、信托业洗钱风险分析
(一)内控体系设置潜在的洗钱制度风险
1.行业发展的周期性造成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与发展速度不匹配。
2.反洗钱专门部门的设立缺乏合理性、安全性。主要表现为在建立反洗钱内控机制、完善规章制度、反洗钱宣传培训工作等方面相对滞后。
3.业务发展模式造成内部控制制度效用发挥不全面。信托公司异地办事处的发展,阻碍信托公司反洗钱风险防御能力提升。
(二)客户身份识别与分类管理潜在的客户风险
1.从业者反洗钱风险意识薄弱,客户识别度较低。信托公司在对员工的内部培训方面主要集中于业务知识的培训,往往忽视反洗钱风险防范知识的培训,以至于最经常与客户接触的业务人员往往不能有力做到“了解你的客户”。非柜面交易模式,使得信托公司对客户信息收集管理程度低。为便于开展业务,信托合同一般由信托公司印制,法人签字盖章,委托人只需填写个人相应的基本信息,不需亲自去信托公司当面签约留存信息。因此导致,一方面,客户信息真实性不足,并缺乏健全机制了解客户信息;另一方面,他人代签现象较多,实际委托人信息真实度低。
2.反洗钱技能培训不到位,缺乏客户风险分类管理。在信托公司的日常经营中由于缺乏专业反洗钱技能培训,导致在客户管理方面,欠缺风险意识与对客户风险分类的管理能力。主要表现为,一是对客户的了解停留于其被动的填写的“客户尽职调查表”,没有全面、真实、动态的掌握本机构客户洗钱风险程度,对洗钱风险进行全面管理提供依据。二是相应的制度体系支持不足,缺乏在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方面所必须的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分类参数、评估计量和系统控制体系。
(三)业务发展模式潜在的产品/服务风险
1.创新产品服务模式,所隐藏的洗钱风险较高。具体表现为,一是电子商务在信托销售作用上的不断凸显,为洗钱风险的发生提供更大空间。电子商务在信托销售中表现为,通过网络电话宣传,异地签约。二是创新产品服务与洗钱风险的产生。如“家族信托基金”高端定制等创新产品的设计,主要服务于资金雄厚的高净值客户,信托公司以较高的收益等服务获取受托行为,而疏于对委托人的尽职调查。期间,往往出现客户“逆向选择”,产生洗钱风险。
2.代销业务模式发展,造成信托公司洗钱风险增加。伴随着信托产品在被更多人接受的同时,银行、证券、财富管理公司都开展了大量的信托产品代销业务。一方面,代销机构主要以营利为目的,银行的代销属于中间业务,证券的代销属于创新业务,都属于代销机构的反洗钱风险防范薄弱区域。另一方面,代理公司一般销售的理财产品种类较多,为了客户管理,一般建立使用企业内部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记录统计客户信息。但是这种对客户信息的留存更多的是为了企业发展的商业目的,而忽视了反洗钱风险的防范意识,并不能有效的为企业内部预防洗钱风险提供有力的依据。
三、信托业反洗钱风险防范措施
(一)建立健全的反洗钱内部控制体系,防范制度风险
信托公司应建立合理有效的、内容符合信托公司发展特殊性的反洗钱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应做到以下基本点:第一,具备专门负责反洗钱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各项反洗钱制度和规程,组织协调各业务条线和部门共同开展反洗钱工作。根据自身机构、业务规模、风险特点等,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反洗钱工作人员,通过培训和考核,掌握必备的反洗钱业务知识与工作技能。第二,从管理层到一般员工都应对反洗钱内控制度负有相应责任。高层领导对建立反洗钱内控系统和维护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相关部门、岗位和人员对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有效性承担责任。第三、反洗钱内控制度应当与日常经营管理合理的结合。不凌驾于金融机构的基本活动之上,而是与其经营管理、风险控制和业务流程结合在一起。第四,建立完善的动态内控模式。在日常业务经营中,积极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模式。
(二)加强反洗钱制度培训、宣传工作
1.加强宣传,提高反洗钱意识。信托公司由于业务种类较少、模式单一,大部分业务人员都为直接接触客户的主要人员,信托公司对员工反洗钱能力的培训有利于信托公司反洗钱风险内控制度的设立与落实。在对员工反洗钱培训过程中就需要信托公司为员工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机构本身在日常经营中所制定使用的规章制度。对异地未设立反洗钱部门的分支机构要定期进行相关的电视电话会议,以便各部门员工,特别是一线员工对洗钱风险有所认知,对公司所采取的反洗钱措施实时了解。
2.强化技能,提升洗钱风险识别能力。按照FATF建议和我国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都要求金融机构应向员工提供适当的反洗钱培训。按照信托公司具体经营状况,应阶段性审查员工数量、代理机构数量,审核业务涉及其他资源状况,实施相应的洗钱风险识别技能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反洗钱技能与业务涉及范围匹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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