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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法律节目的元素

2016-05-14于美

新媒体研究 2016年8期
关键词:广播电台

于美

摘 要 广播电视法制节目的监督元素创新,既包括要赋予原节目形态新的内涵,也包括要生产新的节目形态。文章针对广播电视法律节目的应该具有的元素进行分析,希望能带动和促进节目内容及形态上的创新。

关键词 广播电台;法律节目;节目元素

中图分类号 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0360(2016)08-0154-02

1 广播电视法制类节目应具有监督的渠道

法制归根结底是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因而人民群众自然应该是受益者,而我们的司法部门执法部门如果在司法执法的过程中出现不公和偏差时怎么办呢?

一是,广播电视法制节目要给人民群众提供申诉的渠道。这条渠道的架设是要以我们的传播力为基础的,因此首先我们要扩大自身的传播力,这样,我们接触的想要申诉的受众的机会就越多,而我们的监督警示的范围和作用也就越大,让他们体会社会的关怀政府的关怀和法律的执行力。但是舆论导向也是很重要的,广播媒体是党的喉舌,我们是负有舆论导向的义务以及责任的,在开通这个渠道前,我们不能让这些民众对社会失望,我们要给他们以足够的信心。所以要注重事件是如何解决的,从而增进民众对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信心。

二是,广播电视法制节目也要给司法执法部门提供一个普法的平台。自普法以来,我国在此方面成绩显著,并且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已经做到了有法可依。可以说,全民的普法教育不断推进,公民的法律知识是也呈明显提高的趋势。

2 广播电视法制节目选题的多样化

一是,广播电视法制节目选择的故事不易雷同。法制类节目离不开讲故事,所讲的故事应尽量做到不雷同,即使同类案件,每次在案件性质上的叙述有一句话不同,都可以给人以不同的警示,但是,这种讲故事的环节毕竟是要寓法于事,而且故事就是要吸引受众的收听的,所以我们不可能运用重复的故事,这样也加强了可听性,试想一下,假如故事不好听,听众群流失了那我们还讲法给谁听呢?

二是,选题要具有“发光点”。在纪实类的环节中我们的选择面就不那么大了,我们所要采访的事件往往都是看似平凡无奇的,这时,我们就要寻找事件的发光点了,我们讲就是“能抓人的地方”比如,一对夫妇离婚了,涉及到的财产分割的问题,离婚并不是什么鲜见的现象了,而财产分割出现纠纷在许多离异的夫妇之间也是很容易出现的问题,但是深究起来,她们是因为什么离的婚?男人有了钱,背着妻子在外面包养了情人?这便是一个点;抑或是这份财产中有一部分是丈夫赌博赢来的钱?这又出现了一个点,诸如此类,许许多多,只要我们肯发掘深究,寻找发光点也并不是什么难事。

3 广播电视法制类节目应具有贴近性和社会共性的元素

社会共性是指广播电视法制节目的内容应具备一定的普遍性和共同性,以更少的节目内容吸引更多的受众,让更多的受众受益,并把节目中的某些内容应用到实际生活当中去,给受众一个清晰的法律观念。

一是,广播电视法制类节目要具有社会共性。“十八大报告”体现法治精神,“物权法”深刻影响民生,“劳动合同法”梳理劳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中国国家预防腐败局挂牌成立,全国围剿违规药品、医疗、性保健品和性暗示广告。山西“黑砖窑”非法用工事件震惊国人,重庆“最牛钉子户”对抗两年多以和解终结。青岛市物价部门对“天价大虾”引发争议。丈夫拒签手术致妻儿双亡引发争议等一系列的影响中国法制改革的时间每一件的发生都会掀起一股社会浪潮,而每一个事件都代表着社会的共性,这个共性就是普遍性,有普遍发生的,也有普遍关注的,广播电视法制类节目自然要利用这种社会的共性或者说普遍性用最少的内容引发最多的人的关注。

二是,随着中国新闻事业的不断发展,传媒业竞争日益激烈,广播电视法制节目制作者必需树立高屋建瓴的创新意识,纵观电视法制节目的发展,其经历了初期发展的内容单一到中期发展制作多样化的全盛时期,直到目前的挑战诸多亟待创新转型时期,电视法制节目不但是在顺应观众欣赏口味的变化,更是媒体人意识形态和电视传媒思维空间的转变和延伸。

三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依法治国”施政方针的提出,法制节目如雨后春笋般陆续登陆电视荧屏。法制节目的日益繁荣,推动了“依法治国”的进程。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是中国电视法制节目发展的初期阶段。走过了“文革”的阴霾,人们从固守的陈旧思想中逐渐苏醒,随着改革开放力度的不断加大,人们日常生活中对法律法规知识运用的增加及法律意识的大大提高,法制节目应运而生。虽然节目形式单一,内容简单,但是也不能抵挡法制节目在荧屏上曾经无限风光。这正是人们猎奇新知的最有力证明。中国的广播电视事业本身起步较晚,广播电视法制节目更是一片空白。所以单一的形式和高度雷同的内容,使法制节目很快的归于沉寂。

四是,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信息的全球化,思想的多元化,以法治国,以法强国,让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已成为大家共同的目标和追求。进入21世纪的中国,已经把推行法制现代化作为主导舆论的价值追求。中国的广播电视法制节目从而进入全盛时期。在各家媒体千方百计争取收听、收视率的同时,法制节目一度成为热点栏目占据着黄金时间段。这也大大拓展了广播电视传媒的竞争空间。

其形式多样化是法制节目走入辉煌的关键之所在。长期以来,法制节目重在普法的观点限制了我们的思维,节目形式、内容单一乏味。法制节目带给观众的不能仅仅是生硬的法律条文,要从主流走向边缘,不断填补不被人重视的传媒禁区和传播空白点,题材的小众化和细分化使得讲述百姓故事、直击侦破现场、律师现身说法、展现法律工作者真实人生等形式的法制节目应运而生。这些节目真实再现了一些悲欢离合的故事、一些家庭伦理纠纷、一些民间奇事。这大大满足了现代观众对电视节目要形式多样、内容新颖、寓教于乐的要求,法制节目也越来越关注人的精神需求,体现出越来越浓厚的电视人文关怀,也拓展了广播电视传媒的文化

空间。

“变是绝对的,不变是相对的”。在法制节目日益繁盛的今天,各大电视媒体也面临着一个巨大的现实挑战——创新。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栏目可以说是电视荧屏上影响力较大的法制节目。创办十几年来,其正是靠着不断开拓创新,才有了今天的社会影响力。我国广播电视法制节目也亟待通过创新来带动和促进内容形式的改革。

五是,目前广播电视上法制节目可谓是繁花似锦,但是究其实质仍然摆脱不了一个本质上的共同特点,就是“以案普法”。这些外化形式换汤不换药的节目会很快让观众产生审美疲劳,观众从形态上的喜新到本质上的厌旧,使广播电视法制节目亟待转型。其次,选题匮乏、同质化导致节目雷同现象日益增多。一个栏目获得成功后,很多媒体竞相克隆,从节目样式到选题叙事,甚至拍摄手法都大致相同。这种千人一面的现象值得人们警惕。再次,过于娱乐化的叙事偏离了广播电视法制节目的本质。在生活工作高度紧张的今天,人们需要用“故事化”的手法来表现语态的通俗、叙事的艺术化、趣味化及视角的平民化。不能否认“故事化”是增强法制节目娱乐性的重要手段,这在个别媒体也有成功的先例。但是,法制节目如果只迎合观众的猎奇心理,过分渲染情节、夸张内容,则只会导致节目偏离其本质属性,最终走向衰落。

4 结束语

尽管我国的法制建设发展迅速,但依然不尽完善,而推进我国法制建设是需要社会各界各行业鼎力的支持与配合的。广播电视传媒行业亦然,但是近年来,网络媒体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压缩了广播电视的生存空间以及发展空间,因而如何转变广播电视事业的生存环境,如何能让广播电视为我国法制建设更好地服务已成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所以广播电视法制类节目的求变求新成为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1]杨银萍.诉权保障研究[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08.

[2]张蕊.浅谈电视法制节目的“故事化”[J].理论界,2012(6):162-163.

[3]刘阳.法在身边情满人间——对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的传播学思考[J].中国电视,2005(7):64-69.

[4]石慧敏.电视心理访谈节目的困境及应对策略[J].青年记者,2009(3):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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