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信贷下债权转让模式的合法性探讨
2016-05-14孙小华
摘 要 近年来,P2P网络借贷在我国发展迅猛,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本文从P2P网贷平台发售理财产品的合法性、P2P网贷平台引入担保的合法性、P2P网贷的债权转让模式与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否同质、债权转让与非法集资这四个方面对P2P网络信贷下债权转让模式的合法性进行了讨论,认为P2P网络信贷下债权转让模式合法性的确难以界定。之所以难以判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目前相关法律的缺失,因此,完善相关立法是保障P2P网贷平台合法运作的当务之急,同时,加强对平台的监管以及加强平台的自律,也是保障网贷平台合法运行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 P2P网贷 债权转让 合法性
作者简介:孙小华,兰州财经大学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093-02
P2P借贷就是点对点的借贷模式,起源于孟加拉国,目前,P2P借贷在国外,尤其是在发达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已经成为一项非常成熟的模式,例如英国的Zopa,美国的Lending Club等,都是P2P借贷行业内非常著名的平台 。国外P2P平台的成功,除了这种模式本身所具备的强大优势外,也离不开当地政府的有效监管、平台自身的严格自律、完备的征信系统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正是这些因素组合在一起,才促成了国外P2P平台的成功运作,这些平台创造了一种全新的金融服务,这些平台安全、便捷、有效,正受到越来越多客户的青睐。
我国的P2P起步很晚,第一个P2P平台——拍拍贷在2007年才建立起来,虽然起步晚,但是发展快,因为有了国外众多成功的P2P平台的运作经验可供参考,国内也有人先行“试水”,因此在此以后的几年中,我国的P2P平台开始大规模发展起来,大有一种“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的姿态。当然,我国的P2P平台只是对国外平台的经验进行了借鉴,并没有完全照搬,而是创造了许多适应我国国情的新模式,最具有代表性的当属债权流转模式。这种模式又被称为“唐宁模式” ,因为这种模式是由宜信公司CEO唐宁创造的。这种模式就是以个人身份将资金借贷给需要的客户A,再将债权转让给有投资需求的客户B,客户B的投资到期后,平台再帮助其寻找下一个客户C回购债权,或者由平台将客户B的债权回购。因此,唐宁创造的公司实质就是一个小额贷款公司。据透露,唐宁本人放贷金额已超过20亿元,旗下公司网点已经遍及全国。在我国,个人放贷收到一定保护,这种行为只需要借、贷双方自行拟定协议即可,而企业放贷则需要特许的牌照,我国获得放贷牌照的企业并不多,基本上都是国家控制的银行在执行放贷工作。唐宁虽然成立了公司,但是给客户放贷却是以个人名义进行的,这种个人行为和企业行为的关系如何平衡?唐宁的这种行为,目前没有法律进行规范,他走在了政策前面,这种行为是否合法?这些问题讨论清楚了,才能促进我国的P2P网贷更加规范的运作,才能让P2P真正成为惠及民生的利好业务,因此,对P2P网络信贷下债权转让模式的合法性进行探讨非常必要。
一、P2P网贷债权流转模式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梳理
在“唐寧模式”中,当事人一共有三方,分别是借款人、投资人和流转人,由于在债权流转模式中,放贷是以唐宁个人名义进行的,因此在这里不将宜信公司当做当事人。这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下。
一是借款人和投资人之间,在债权转让之前,也就是借款人直接从唐宁处借款之时,借款人和投资人之间并没有任何关系,只有唐宁将债权转让给投资人之后,两者之间才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投资人投资以后,从流转人手中获取债权,也就是获取唐宁在借款合同中的地位,这种债权关系并不是一对一的债权关系,而是多对一的关系,因为借款人只有1人,而分享债权的投资人却可能是许多人。
二是借款人和流转人之间,借款人向宜信公司提出借款申请,宜信公司对借款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以后,由唐宁以个人名义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签订以后,唐宁就是借贷人,而借款人就是资金需求方,两者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三是投资人和流转人之间,唐宁将资金以个人名义贷给借款人以后,再将债权通过合同的形式转让给投资人,投资人投资以后获得债权,也相当于唐宁从本次借贷行为中将资金撤出,从而进行下一笔借贷交易。目前,关于投资人投资以后,从流转人手中获取债权,也就是债权的转让这一环节,这一环节是否合法颇受争议,以下将作出详细分析。
二、P2P网贷债权流转模式合法性分析
(一)P2P网贷平台发售理财产品的合法性
现在的P2P网贷平台,为了吸引投资人投资,尤其是吸引闲散资金持有量不大的散户的投资,往往打着销售理财产品的旗号,并承诺给予高额的回报。目前,我国仅允许获得牌照的企业销售理财产品,这些获得理财产品销售牌照的企业一般都是商业银行,无论是国有的还是私营的商业银行都允许在一定范围内销售理财产品,一些投资理财公司也可以通过申请获取牌照进行销售。但是P2P网络借贷平台本身就没有获得国家法律的认可,更是没有给这些平台销售理财产品的牌照,因此,这些P2P网贷平台打着销售理财产品的旗号来吸引投资人的资金,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这些理财产品也不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网贷平台销售理财产品是非法的。
(二)P2P网贷平台引入担保的合法性
目前,我国的法律允许自然人和企业法人进行担保。P2P网贷平台为了吸引投资人放心投资,一般都向投资人承诺,如果借款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足额偿还投资人的本息,平台会代替借款人先行垫付,以充分保障投资人的资金安全。这种给投资人的承诺,实践上就是平台以自身的信用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现在,P2P网贷平台的通用的担保方式有3种,一是自身担保,就是利用平台自己信用和资金为借款人提供担保,二是提取风险金,将提取的风险金用作担保资金,在出现不良借贷时提取积累的风险金进行周转,三是与担保公司进行合作,在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时,由平台和担保公司共同进行审核 。无论网贷平台采用哪种方式进行担保,都存在担保机构的实际担保额与注册资本和担保能力是否相符的问题。我国法律对担保公司的资质有明确规定,但是从目前看,许多平台的资质,尤其是注册资本,根本不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许多平台夸大自身的资本能力,但是实际上担保能力非常弱,这是违反国家法律的。
(三)P2P网贷的债权转让模式与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否同质
如果将P2P网贷的债权转让模式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看成同质的,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认为这种债权转让模式是合法的 。首先,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合法行为;其次,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本质和P2P网贷的债权转让模式基本相同。因此,通过这两点可以说明,P2P网贷的债权转让模式是合法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信贷资产证券的发行在我国受到严格的监管,也需要政府发放许可证以后才能发行,但是现在的P2P网贷平台是不具备这项许可证的,没有信贷债权发行许可证的网贷平台的债权转让,可以说是非法的信贷债权发行行为,因此,就说是P2P网贷平台的债权转让行为本身是可以存在的,但是也只是在有政府许可的情况下才能存在,否则就是非法的。
(四)债权转让与非法集资
P2P网贷平台从事债权转让,有可能出现三种情况。一是借贷给借款人的资金和平台吸引到投资人的资金正好等额,债权完全分配且平台不保留投资人的资金;二是借贷给借款人的资金高于平台吸引到投资人的资金,债权不能完全分配,流转人本身保留有一部分债权;三是借贷给借款人的资金低于平台吸引到投资人的资金,债权完全分配,而且平台还持有一大笔投资人的资金。第三种情况就是比较典型的先融资、后放贷的情况。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融资的主体必须要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得到融资牌照后才能进行融资,否则就是非法集资,很显然P2P网贷平台并不能获取国家发放的融资牌照。因此,当上述的第三种情况出现时,P2P网贷平台的行为就属于非法集资行为。当然,判断一个平台到底是否先融资、后放贷是非常难以取证的,也就难以判断是否非法集资。
三、债权流转模式之规范化建议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发现,对于P2P网贷平台的债权转让模式的合法性的确难以界定,部分运作规范的债权转让涉嫌违法的可能较小,而部分运作不是很规范的债权转让则存在较大的违法可能。之所以难以判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目前相关法律的缺失,因此,完善相关立法是保障P2P网贷平台合法运作的当务之急,同时,加强对平台的监管以及加强平台的自律,也是保障网贷平台合法运行的重要手段。
(一)加快P2P网贷债权转让的立法
加快P2P网贷债权转让的立法,首先就是要明确债权转让模式的法律性质。由于网贷债权转让和资产证券化具有相同的性质,因此可以明确债权转让模式等同于资产证券化。如此,P2P网贷债权转让的立法就可以参考资产证券的法律法规制定,明确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开展债权转让业务需要向政府部门申请,获得牌照的平台才能够开展此类业务,凡是没有获得政府许可的,均可以认定为非法。建议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非金融机构网络借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将从事网络借贷业务的平台公司界定为民间非金融机构借贷组织,规定网络借贷平台的市场准入、营运方式、经营范围和必须遵守的行业义务、禁止性规定等,确保民间网络借贷平台的规范运行。
(二)加强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
加强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首先要明确P2P网贷平台由谁监管的问题。由于P2P网贷平台从事的是金融服务,因此可以将P2P网贷平台纳入银监会的监管范畴,又因为P2P网贷债权转让和资产证券化类似,因此也可以将P2P纳入到证监会的监管范畴。
明确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主体、监管方式、监管范围和监管职责,比如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民间借贷网络平台设置前置审批,并对其进行业务上的监管;工商行政管理機关对其注册登记,审查其作为一家工商企业是否拥有足够的手续合法经营;工信部门对其备案,审查网站内容的合法性。三家监管部门以银监会为主导,各司其职。此外,还可以建立监管信息交流平台,促进监管部门的监管信息交流和共享,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透明度和监管效率。
(三)完善P2P网络借贷行业的自律监管
小额信贷服务中介机构联席会的成立和《小额信贷服务中介机构行业自律公约》的发布,将有利于促进中国小额信贷服务中介机构的全国性行业自律 。自律组织首先需要做好自身的管理工作,广泛吸纳会员与优秀的合作机构,扩大自身的影响力,做好信息登记与有效管理;再者需要探索、规范、促进行业的业务发展,建立起各贷款平台的信息共享与交流机制、学术研究与培训平台、行业标准与监督规范等等。由此,真正起到行业组织自律监管的作用,为P2P网络贷款这一新兴事物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注释:
张文晴. 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合法性界定及法律监管.法制与社会.2015(5).137-139.
张雪楳. P2P网络借贷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法律适用.2014(8).52-58.
李建军,赵冰洁. 互联网借贷债权转让的合法性、风险与监管对策.宏观经济研究.2014(8).3-9.
陈丽. P2P网络贷款的法律风险控制研究.广东财经大学.2014.
周礼贤.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监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