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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辩护突出问题研究

2016-05-14张明楷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6年8期
关键词:控方审判被告人

张明楷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仅从立法来看,虽然还需要加以完善,但在总体性质上属于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范畴,并具有以审判为中心的基本特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核心是庭审实质化,因此它也是充分保障辩护权的诉讼制度。

应当处理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应然要求与实然需要的关系。在保证应然要求和重视实然需要的原则下,各国刑事案件大都适用不同的审判程序加以处理。而不同审判程序的区别主要在于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程度不同。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没有必要对所有刑事案件都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实质性审判,但不论是立法上已经规定的简易程序还是正在试点的速裁程序,都要求被告人认罪并同意才可以适用,实际上赋予其程序选择权。因此,不能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简单地等同于某种诉讼程序,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也应当繁简分流。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首先应当解决律师辩护率低与法律援助的问题。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当务之急,正确理解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的权利,落实控方的举证责任非常重要。辩护律师核实证据的方式包括将案内有关证据的内容,特别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不一致的证据进行告知,必要时还可把有关物证、书证的照片或复印件出示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让其辩认。

实行直接言词原则,看似是对庭审活动的要求,但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最迫切、最有利,应当充分保障辩方对控方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质证的权利。为此还需要完善交叉询问制度,应当优先并保证适用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明确控辩双方证人的分野,科学设立交叉询问规则,并加强对控辩双方交叉询问技能的培训。

(摘自《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第65-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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