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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思考

2016-05-14李昌明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6年8期

李昌明

内容摘要:犯罪主体系原任厅级以上职务干部的重大职务犯罪公诉案件的办理效果,关系到如何回应人民群众反腐倡廉的呼声,关系到党和政府依法治国的形象与声誉。科学合理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能够为优质高效办好该类案件构建坚实的基础。应重视引导取证工作的方法与技巧,精心组织谋划,科学运用证据审查方法,完善证据体系,确保介入取得实效。

关键词:重大职务犯罪案件 公诉 介入侦查 引导取证

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是指“检察机关为指控证实犯罪,保证侦查活动的合法进行,就侦查方向的选定,侦查措施的选取和刑事犯罪证据收集向侦查机关提出建议,发挥对刑事侦查的引导、监督作用”。[1]在办理重大职务犯罪公诉案件中,引导取证工作能够使公诉人提前熟悉全案证据,协助侦查人员理清侦查思路,有力保障和推动案件侦查工作顺利进行,为案件成功办理奠定坚实基础。

一、精心组织谋划,推动工作稳步开展

在接受案件办理任务后,公诉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认真研究部署工作,明确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依据、人员、时机和程度。

第一,坚持依法介入,做到引导有据。学习研究有关规定,包括《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诉工作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领会掌握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的主要任务、适用范围、方式方法等内容。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坚持“在法治轨道上解决问题”,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介入侦查活动,既发挥检察职能引导取证,保证侦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又明确区分公诉和侦查的职责界限,防止职能混同。

第二,坚持择优介入,做到引导有力。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标准选派优秀公诉人介入侦查活动,随着案件进展程度增补调配优秀人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在介入侦查工作中,每个公诉人按照各自承担的任务,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职业特长,将引导取证工作贯彻始终。

第三,坚持适时介入,做到引导及时。重大职务犯罪公诉案件交由检察机关办理后,承办单位要尽快启动引导取证工作。对于介入具体时间的确定,应当准确把握介入时机,明确“二个条件”。一是审查决定逮捕工作完成。因为此时证据体系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2]的标准,即有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可以进行审查。二是证明主罪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基础性证据收集完毕。因为主罪的主要犯罪事实是定罪量刑的关键和重点,需要预留更多的时间研究疑难问题和补强证据。要始终坚持同步审查,重大职务犯罪公诉案件对办案效率要求较高,原则上没有设置补充侦查环节。公诉人要兼顾公正与效率的诉讼价值,始终坚持同步审查,即侦查人员收集一部分证据后,迅速提交公诉人审查,公诉人阅卷后及时反馈意见,为侦查人员完善证据体系提供参考和依据。

第四,坚持适当介入,做到引导有度。引导不领导,公诉人要摆正位置,明确在介入侦查工作中的角色定位,充分发挥引导取证职能,但不主导侦查活动。建议不决定,把引导完善证据体系作为工作重点,提出补充补正证据的意见和建议,不对案件结果性处置进行表态。配合不替代,立足案情配合、协助侦查部门开展工作,不参加案件侦查活动,不参与补强证据的实质性工作。监督不掣肘,发挥监督职责纠正侦查行为瑕疵,但注意把握工作方法和尺度,重在对事实证据排疑补漏,不妨碍侦查,不干扰添乱。

二、全面审查梳理,认真发现证据瑕疵

坚持审查标准要严格,审查方式要科学,查找问题要准确,全力引导侦查部门补充补正证据,不断完善证据体系。

第一,严格适用证据标准。在介入侦查工作中,要坚持严格审查侦查部门收集、固定的证据,在证据标准的把握上做到“两个前移”。一是将“举证标准前移”。针对单个证据,按照举证标准审查,经审查的证据均要符合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可以在法庭上出示,达不到该标准的证据必须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否则予以排除。二是将“起诉标准前移”。针对证明犯罪行为的若干证据,按照可以制作起诉书的标准审查,经审查的证据能够确实、充分证明犯罪行为,并能排除合理怀疑,证明的行为可以在起诉书中载明,达不到该标准的证据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

第二,科学运用审查方法。在介入侦查期间,公诉人应当运用三种证据审查方法,既审查梳理案件证据,又为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夯实基础。一是分类审查,对全案证据按照综合证据、各分罪名证据、量刑情节等板块审查。如关于受贿罪证据,可以按照行贿人分类,行贿人项下按照每笔犯罪事实分类,事实复杂的再按照犯罪构成要件分类;对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证据,按照请托事项、指使过程、渎职点、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等情况分类审查;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证据,按照犯罪嫌疑人的家庭财产、家庭支出、家庭合法收入、能够说明来源的财产分类审查。经过层层分解、逐步细化,犯罪事实逐渐清楚,案件脉络清晰明了,为审查起诉环节按照各大板块制作出内容全面、重点突出、详略得当的举证提纲奠定了坚实基础。二是列表比对,根据犯罪事实,紧扣犯罪构成,制作各类分析表格,将定罪量刑的全部证据记载于图表之中,横向、纵向、交叉比对,发现不同证据特别是言词证据在犯罪时间、地点、数额等方面的差异。审查证明犯罪行为的证据是否形成锁链,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是否存在合理怀疑。经过证据比对、全面梳理,证据之间的矛盾一目了然,证据链能否锁定犯罪事实,还需要补充哪些证据清清楚楚,为进一步完善证据体系,预测质证意见和辩论焦点留出充足的时间和空间。三是重点摘录,在列表比对的同时,认真摘录与犯罪事实有关的重点证据和证据的重点内容,为后期制作审查报告和示证系统做准备。

第三,发现提出案件问题。随着全社会对查办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重视和侦查水平的不断提高,该类案件的侦查工作总体上是依法规范、及时准确的,但承办公诉人应当牢固树立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内部较真,及时发现、全面提出各类问题,推动省部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活动更加规范有序,也为审查起诉工作平稳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三、积极沟通交流,引导完善证据体系

真诚沟通、用心交流,以较好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方式与侦查人员共同分析问题,理清侦查思路,是介入侦查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和基础。

第一,注重沟通态度。公诉人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过程中,应当始终坚持“主动、诚恳、尊重”的沟通态度,与侦查人员同心协力、共同奋斗。在“主动”二字上下功夫,主动要求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早日开展引导取证工作。主动提出公诉人常驻办案点开展工作,与侦查人员并肩作战。主动与侦查人员沟通联系,询问侦查工作进度,了解证据收集、固定情况,与侦查人员研究分析案件疑难问题。在“诚恳”二字上下功夫,一切工作以有利于案件办理为出发点,以解决疑难问题为着力点,以最佳的办案效果为落脚点。承认证据瑕疵客观存在,与侦查人员一起正视和面对,不回避、不掩盖任何困难和问题。积极收集判例、参考资料,与侦查人员共同研究、学习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判例和司法动态。在“尊重”二字上下功夫,尊重侦查人员工作热情,构建和巩固“侦诉一体”、“大控方”的格局与氛围。尊重侦查人员意见建议,充分听取其关于事实认定、证据补强等方面的想法,虚心接受确有道理的观点,力求在案件处理上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尊重侦查人员工作成果,原则上在已有的证据基础上完善证据体系,锁定犯罪事实,不节外生枝,不耗费侦查资源。

第二,明确交流方式。为了提高引导侦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应当建立“四个一”的工作机制。一事(证)一报送,侦查人员在每笔犯罪事实基础性证据形成后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公诉人,公诉人根据工作量的大小及时审查,反馈证据补充补正的意见。侦查工作进入攻坚阶段后,公诉人可以对每份证据实行同步审查,即侦查人员收集的每一份材料,经公诉人审查认可后方能作为证据使用,否则需要重新制作或补强。一天一交流,公诉人与侦查人员就当日审查内容每天至少交流一次,让侦查人员能够及时知晓证据情况,为进一步调整办案思路和工作举措提供参考。一周一例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与侦查部门领导和干警每周互相通报工作情况,交流工作信息,研究解决问题。一月一总结,每月对当月介入侦查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抄送侦查部门,并及时向本部门领导汇报综合情况。分管公诉工作的院领导要积极听取综合情况汇报,了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同时尽力为引导取证工作排除障碍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第三,理清侦查思路。从有利于侦查工作顺利开展出发,帮助侦查人员理清侦查思路,争取最好的办案效果。突出重点,在重大职务犯罪公诉案件中,要帮助侦查人员厘清所侦查的犯罪事实的重点,并将此作为收集、补强证据的核心,彻底查清犯罪事实,绝不放过任何细节。重视程序,建议和督促侦查部门高度重视程序公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固定证据。对于已经收集的证据,如果发现确有程序瑕疵,应要求侦查人员及时补正或通过书写办案说明等方式作出合理解释。注重衔接,建议和帮助侦查人员在侦办主案的同时与涉及主案的外围案件办案单位或人员衔接沟通,就案件事实与证据统一认识、交换意见,防止出现相同事实不同认定、不同法律适用的情形。

四、切实解决问题,确保介入取得实效

为了确保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落到实处,公诉人要制定全面细致的整改措施,明确补充补正证据的责任,解决具体实际的问题,有力促进侦查工作顺利开展、圆满完成。

第一,细化整改措施。按照侦查思路,结合具体案情,将存在的问题归纳为证明事实的证据缺失、证据来源存在瑕疵、证据形式要件不完备、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证据证明力不强等多个类别,分类整理汇总。针对每个类别项下的具体问题提出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整改措施,形成整改清单,确定完成时限。侦查人员补强证据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和材料反馈给公诉人,公诉人确认整改到位后在清单上注明。较长时间没有整改或确实存在较大困难的,公诉人与侦查人员共同分析原因、研究对策,确保案件办理不留隐患。

第二,明确补证职责。始终坚持“不怕做过头,就怕不到位”的工作理念,明确完善证据体系的工作职责,确保证据补充补正工作落实到位。责任到位,根据侦查部门对查办案件的分工情况,明确负责每笔具体案件侦办的侦查人员为补强证据的第一责任人。提前介入的公诉人按照各自承担的罪名对案件证据质量负责,并与侦查人员承担补强证据的“连带责任”,确保补证工作不留死角。领导到位,侦查人员在补证工作中解决不了的问题,公诉人与其共同向上级反映,提请侦查部门领导协调解决。如果存在较大困难,公诉人应当提请本部门领导与侦查部门领导协商沟通,排除完善证据的障碍。监督到位,充分发挥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监督职能,全程监督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将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全面、及时整改到位,保证案件在审查起诉环节按期审结,尽可能不退回补充侦查。

第三,解决实际问题。把好事实、证据关。坚持实体公正原则,对全案事实全面审查、严格把关,夯实证据基础。特别要注重对言词证据的分析研判,因为“就当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的实际情况而言,由于我国的侦查工作基本上停留在‘以人证为主的阶段,许多侦查人员在办案时还存在口供情结”。[3]把好程序关。坚持程序公正原则,确保案件办理符合程序规范,彰显程序价值。一是重视审查法律文书,针对侦查部门不规范的文书,与侦查人员认真研究分析,共同请示汇报,规范有关手续。二是重视完善鉴定程序,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资质和鉴定人资格必须具备。三是重视健全书证调取手续,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33条规定,坚持全面完善书证调取手续或制作说明,保证证据来源合法。把好法律适用关。坚持依法办案原则,在引导取证工作中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为在庭审环节“指控有力、辩论有据”奠定基础。

注释:

[1]张智辉、吴孟栓:《2001年检察理论研究综述》,载《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2年第9期。

[2]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38页。

[3]王颖:《法制理念下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载《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