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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司法:一种可能的基层审判制度塑造

2016-05-14刘星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6年8期
关键词:契约协商审判

刘星

契约司法指基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与当事人就案件的争议焦点相互交流,自愿协商达成某种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法院秉持客观中立的立场解决纠纷固然重要,但契约式司法也可以成为颇有助益的制度调整。

契约司法的产生,与如何正确判决/如何效率判决这一核心矛盾密切相关。此外,还涉及一个更内在的基层司法中的重要机制:当事人的诉讼策略选择与法官的审判路径选择的对立和纠缠。

契约司法具有实际的可能性,现实中法官在基层司法的微观场景中的权威示意可发挥促成契约司法的潜在作用。契约司法的优点在于:第一,有助于建构一个自愿的“共享式诉辨理解背景”。第二,“契约司法”可以更为有效地增加裁判的确定性及可预测性。第三,可以促进基层司法的社会亲和力。更深层次上,契约司法能有效地消融争议焦点层面上的当事人“司法战场”扩大化与法官“司法战场”收缩化的“谁对谁错”的棘手难题。但是,契约司法也存在风险。如果锁定当事人的诉请争点,放弃一些权益,并通过了协商自愿的协议,则当事人可能失去某些保护自己重要权益的机会,对这种担忧需要仔细研讨。另外,还有一种担忧是认为当事人可能会因“感觉被误导”而抱怨法官,进而抱怨司法。

契约司法值得展望,这意味着基层审判有时需要容忍甚至发展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平等互动关系的“相互性”概念,而不是一味地固守法官纯粹理性、威权、管束的“单向性”原则。从具体操作来看,如果契约司法可行,那么其提示着法官需要发挥灵动的修辞技艺和展现友善的法庭态度。就理论角度而言,契约司法的探索,能使人们反思司法职业人与社会外行人的社会权力关系,深化对司法原理的认识。

(摘自《法学家》,2016年第3期,第1-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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