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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世界“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探讨

2016-05-14罗丽萍吴雄健

青春岁月 2016年8期
关键词:虚拟财产法律保护

罗丽萍 吴雄健

【摘要】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下,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快,网络虚拟财产应运而生。目前,在许多司法案件中,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数量越来越多,并且,得不到有效的处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有关虚拟财产相关的规定仍然比较少。基于此,本文从虚拟网络财产,有关的法律保护以及立法缺陷这三个方面分析和研究了网络世界“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立法缺陷

随着网络科技的越来越发达,导致越来越多的虚拟财产案件的发生,这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必须面对和妥善处置的实际问题。网络虚拟财产已经在网络中得到了普及,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范围也很广。例如网络邮箱、BBS以及QQ等实时聊天的工具,里面都涉及到了网络虚拟财产。或者在网络游戏里角色具备的装备、属性、金钱、宠物等各种有价值的内容,都属于虚拟网络财产。由于网络正处于迅猛发展的过程中,许多新的“网财”不断涌现;概言之,网络虚拟财产就是搭建于各类网络软件平台之上,由特定的信息、符号或者数据构成,并通过使用者按程序设计的规则获得的,具备一定应用和经济价值的新财产权利。

一、网络虚拟财产

1、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

网络虚拟财产也称虚拟财产,是一种能为人所支配的具有价值的权利,是财产在网络虚拟空间的表现形式。在法律方面受到保护的一种财产。虚拟财产包括两部分,一是广义上的虚拟财产。指的是包括电子邮件、网络账号等能为人所支配的具有财产价值的网络虚拟物。二是狭义上的虚拟财产,指网络中存在的财务,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技能等。

2、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第一,虚拟性。虚拟财产肯定满足虚拟的这一特性,这就意味着网络虚拟财产对网络虚拟环境有一定的依赖性,就是因为这个特性使得现有的法律难以对其进行调整与规范。

第二,固定性。网络虚拟财产虽然实质上是各种虚拟的字符串,但是,它的外在表现形式,却是固定的。

第三,可直接支配性。网络虚拟财产不能脱离网络环境独立存在,换言之,网络虚拟财产不能拿到现实生活中且运用到现实生活中去,它可以直接进行支配。

第四,价值性。包括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在经济学上,使用价值指的是能够满足人们的需求的一种价值,而交换价值指的是可以以一定的一般等价物来衡量的一种价值。

第五,期限性。网络虚拟财产和现实生活中的财产有一点明显的不同,当现实生活中的财产耗尽它的使用价值时,它的财产价值或财产本身才得以消灭。而网络虚拟财产有它的期限性。

第六、可交易性。可交易性主要体现在网络游戏过程中,一是指游戏用户与游戏服务商之间的交易,比如购买游戏卡等等。二是游戏用户与网站之间的交易转让,比如游戏装备在游戏商店中进行买卖等等。三是用户之间自发的交易转让,比如玩家线上线下进行装备和游戏币之间的交易,甚至是花钱用现金买游戏装备,游戏等级等等。其中第三种交易形式是现实中最常见的形式,因为它的自发性和无序性,比较容易出现纠纷。

第七,合法性。网络虚拟财产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它是合法的一种财产,它的存在不与现有的法律相抵触。

3、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

第一,物权观点。网络虚拟财产本质上属于一种电子记录,它是由用户通过劳动或者通过自发的交易而获得的,可视为动产,所以用户对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所有权。

第二,知识产权观点。这是开发商智力成果的体现,应列为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范畴。也就是说,对于开发者,应作为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来对待;对于玩家,具有使用权,游戏玩家可以通过购买或过关获取到游戏数据,也就是说游戏玩家并不是获取了这些游戏数据的独占权和所有权,而是获取了对虚拟武器的使用权。

第三,债权观点。任何网络虚拟财产的前提都是基于游戏运营商和玩家之间的服务合同。运营商提供了游戏服务平台,这个平台内部具有数量极大的游戏角色可以供玩家去选择。玩家通过与运营商签订合同,享有了运营商提供的游戏服务的资格。运营商负有对玩家提供游戏平台、角色使用的义务,而玩家有向商家支付一定费用的义务。

二、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现状

1、目前的法律保护现状

虽然在我国现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各种法律法规中都有涉及网络安全及规范运营商行为的规定。但是,在虚拟网络财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没有。这种现状,不能保护我国现阶段的网络发展,也不能完全解决社会中的一些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纠纷。虽然我国的《宪法》、《民法通则》、《刑法》中的个别条文进行了修改,但是对网络虚拟财产并没有形成应有的保护。

2、出现这种现状的原因

出现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现行的法律并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做出明确性的界定,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和有关它的法律构成要素基本上没有办法查证。并且对一些在网络上窃得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也没有一些成文的规定约束,这也就面临着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辨别问题。所以,虚拟财产目前仍处在无法得到全面保护的状态,这导致许多网络用户明明受到了实际财产损失却无法维权。

三、完善我国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对策

第一,建立网上仲裁制度。通过仲裁解决网络财产方面的纠纷。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的根本原因就是我国在此方面法律不健全,还有就是一般网络虚拟财产所纠纷的金额也不算太大。如果提起诉讼,诉讼程序复杂,会花费当事人很多的实践和金钱,这样算过来不划算。网上仲裁制度的优点在于程序比较灵活和经济,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时间和空间的约束,更容易为广大网络玩家接受。

第二,明确管辖法院。管辖法院的确立将会有利于受害者保护自己的权利,寻求法律的救助。应该在每一个地区都应该设立管辖法院。

第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运营商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强大的技术支持,它们管理的服务器中存储着大量虚拟财产交易的原始电子数据。鉴于网络用户的信息都掌握于运营商手中,网络用户很难对一些行为进行相关的取证。所以,应该建立和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也就是说,网络运营商即使与纠纷没有直接关系,也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协助司法机关进行纠纷处理,与网民共同创造一个健康良好的虚拟财产交易环境。

四、结束语

简言之,在当今的社会下,网络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的用途越来越广泛,所以产生的法律纠纷问题也是我们现在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加快立法进程,完善我国的法律,加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以此来改变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现状,只有不断地改革和完善,才能全面的保障我们应有的权利,才能把在网络纠纷的损失降到最低,才能更好的促进我国网络产业的平稳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 施凤芹, 著. 对网络虚拟财产问题的法律思考[J]. 河北法学, 2010(3):51.

[2] 朱 兵, 著.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研究[J]. 中国科技信息, 2009(22):165.

[3] 周玉斌, 著. 浅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J]. 合肥学院学报, 2008:146.

[4] 杨子文. 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重要性[J]. 科学出版社,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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