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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罐凉茶包装装潢之争

2016-05-14廖思异

青春岁月 2016年8期
关键词:商标权

【摘要】“红罐”双雄之争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本文试图以“红罐之争”为视角,以何为知名商品为事实基础和法理基础,探讨分析商标与包装装潢的关系,以及二者是否可以分离的问题。并提出笔者对红罐凉茶包装装潢之争的看法。

【关键词】商标权;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权

一、“红罐之争”事件始末

1995年3月,鸿道集团获得广药集团许可使用王老吉商标。1996年,鸿道集团在取得“王老吉”商标使用权的前提下,设计了带有“王老吉”字样的红罐包装,并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陈鸿道先生即为该外观设计权权利人。在此后,鸿道集团将“带有王老吉字样的红罐包装凉茶”进行持续性的推广、广泛的媒体宣传,使“王老吉红罐凉茶”为公众所熟知。王老吉红罐凉茶的红罐包装通过使用,为公众所熟知,并具有了区别于其他饮料的标志性作用,成为了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2011年12月,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关于“王老吉”商标权的使用期限终止。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之间对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红罐”的权利归属问题产生争议,其后,诉之法院。

二、“红罐之争”涉案知名商品界定

有专家指出,本案涉及的知名商品是王老吉凉茶,笔者不赞同。我们抛开问题看本质,本案中涉及的商品是什么?是凉茶。王老吉只是这种凉茶的商标。这就相当于每个人有名字作为自己的代号,以区分于其他人。但是,两个同名的人,我们一般通过他们的外貌加以区分为A、B。或许外貌A有温婉的性格,外貌B也有不同于A的直爽性格。在周围认识了解他们的人中,大家通过将外貌和内在性格的对应,区分同名的两个人。这就像广药生产的绿色王老吉和加多宝生产的红罐王老吉,虽然同使用王老吉商标,但是,二者在配方工艺和口感上也有各自的特色,消费者通过外包装与口感之间的对应区分两者王老吉凉茶。红罐王老吉凉茶正是凭借凉茶本身的独特配方和口感获得消费者的认可,销量在饮料产品中遥遥领先,连续多年居于首位。所以,笔者认为,应该通过表面,看商品的本质,认定知名商品的标准,应该是注重商品本身的品质,在本案中即以凉茶本身的配方和口感品质。所以,我认为涉案的知名商品应该是“加多宝公司生产的,使用王泽邦后人的正宗独家配方的红罐凉茶”。

三、“红罐之争”的权利归属判断

依据笔者上述对知名商品的界定,知名商品是加多宝公司生产的,使用王泽邦后人的正宗独家配方的红罐凉茶。而知名商品与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是密不可分的。所以,笔者认为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应该归加多宝公司所有。试想,我们消费者买凉茶,买的是凉茶本身,目的是为了喝。绝对不会是为了买红罐外包装,不在乎凉茶本身的口感。消费者通过将加多宝生产的凉茶的口感与其外包装相联系对应。买红罐凉茶,只是喜欢这种口感的凉茶。如果将红罐包装判给广药集团,“王老吉已经不是原来的王老吉”这对于消费者而言是不公平的,是一种误导消费。

此外,关于商标权与包装装潢权的关系。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商标权与包装装潢权之间是联系且区别的。但包装装潢通过使用而成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时,实际上已经起到了区分其他商家产品和服务的作用,实质上已经是一种未注册商标。即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是将包装装潢权和商标权相互联系起来的桥梁。但二者也是相互区别的。首先,受到的法律保护不同。其次,商标权的客体是注册商标,区别于包装装潢。再者,商标与包装装潢在作用上有一定的差异。商标主要起到与其他商家相区别的作用,而包装装潢更加注重商品外在美化作用。

那么商标权与包装装潢权是否可以分离?此案一审法院认为:包装装潢既可以将商标作为包装装潢的组成要素,也可以将商标排除在包装装潢的组成要素之外。如果将商标标识作为包装装潢的一个组成部分,及商标与包装装潢已经融为一体,此时不应将商标与包装装潢的其它组成部分分割开来,应将包括该商标标识在内的包装装潢作为一个整体而受法律保护。笔者认为一审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的逻辑推理和理由难以成立。将商标与包装装潢作为一个整体而受法律保护,这个整体如何定性?在现有法律框架中,应该具体适用哪部法律如何予以调整规范?这些在一审判决书中都没有提及。将商标与包装装潢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保护,而在判断其权利归属是,又将商标权和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的归属问题分开讨论,因为商标权归属于广药集团,所以,作为一个整体的另一部分也应当归属于广药集团。这种论证思路是不严谨的,是不合理的。笔者认为法院将商标和包装装潢作为一整体考虑时,在判决该案时严谨的思路应当是,首先,对商标与包装装潢作为一个整体,予以定性。界定这一整体到底是属于包装装潢,还是属于商标?如果属于商标那么这个商标与其组成部分的王老吉商标是什么关系?在定性的基础,适用法律,再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评判。

再者,我认为,商标权与包装装潢权是可以分离的。这是商标权与包装装潢权从各自权利客体的不同,各自作用的区别和受到不同法律调整保护等差异性所决定的。那么,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组成要素中包含商标时,商标是否可以与其他构成要素相分离?我认为,是可以的。理由主要有如下几点:

第一,加多宝设计的带有王老吉字样的红罐包装的两大特征,1.黄色竖排“王老吉”字样;2.红罐。这两大特征是消费者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进行区分的关键。两大特征在技术上是完全可以分离的,黄色竖排王老吉商标不会因为从红色罐底中分离而不完整,红罐包装装潢的其它构成要素也不会因为王老吉字样的分离而受到影响。

其二,在广药集团和加多宝集团在签署合同时就约定加多宝公司生产的凉茶使用红罐,广药集团生产的王老吉凉茶使用绿色包装,双方在签署合同时,约定使用不同颜色就是为了区分凉茶的生产商。所以,“红罐”的作用除了通过后来经营而产生的与其他饮料相区别的作用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意义在于,区分加多宝公司生产的凉茶和广药集团生产的凉茶。从这一层意义上来看,即使王老吉商标归属于广药集团,“红罐”包装也应该归属于加多宝公司。

其三,在王老吉商标不再授权加多宝公司使用时,出现的情况是“王老吉不是原来的王老吉,加多宝还是原来的王老吉”。如果红罐任然归属于广药集团所有,那么市场上出现的和原来王老吉一样的包装和商标的凉茶实际上已经不是原来的口感和配方,但是,消费者长期形成的根深蒂固消费习惯会认为,广药集团现在生产的王老吉还是以前的王老吉,从而会产生误导消费。让广药集团生产带王老吉商标的其它包装的凉茶,让加多宝公司生产其它商标名称的红罐凉茶,让消费者这明确“王老吉不是原来的王老吉,加多宝还是原来的王老吉”的事实情况下,让消费者自由选择,才是合情理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商标权和包装装潢权时可以分离的。且基于以上分析,笔者仍认为,红罐之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应当归属于加多宝公司。

【参考文献】

[1] 鞠丽媛. 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法律问题的思考[D]. 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3,3.

[2] 王国浩, 整理. 红罐之争引知识产权专家热议[N]. 中国知识产权报, 2013-04-19.

[3] 张 皓. 红罐凉茶的包装装潢之争[J].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2(11).

【作者简介】

廖思异(1991—),女,湖南株洲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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