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色降落伞:肥了高管坑了股东?
2016-05-14
董事会 2016年8期
2016年6月29日,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以86.35%的赞成通过公司章程修改,加入“当公司被并购接管,在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未届满前如确需终止或解除职务,必须得到本人的认可,且公司须一次性支付其相当于其年薪及福利待遇总和十倍以上的经济补偿,上述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另外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此外,海印股份、兰州黄河、友好集团均规定:当公司被并购接管,在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未届满前如确需终止或解除职务,必须得到本人的认可,且公司须一次性支付其相当于其年薪及福利待遇总和十倍以上的经济补偿。
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上市公司有超过70家无实际控制人;不少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低于20%,如格力电器。近年来控制权之争在A股市场渐多,此背景下,一些上市公司开始在公司章程设置了金色降落伞,渐成趋势。对上市公司而言,金色降落伞这个舶来品,在中国国情下推行有怎样的合理性和危险性,怎样才能合法合规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