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如何成为中心:误区与正道
2016-05-14左卫民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6年9期
左卫民
当下推进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实现路径上存在认识误区,为了真正有效地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必须澄清理论与实践误区之所在,探索未来改革方向。
当前的认识误区,一是将庭审实质化作为唯一的关键抓手;二是认为应在诉讼法制而非司法体制层面推进。事实上,“以审判为中心”与庭審实质化不能划等号,二者概念内涵不同。庭审实质化回答的主要问题是“何时及如何决策”,却并未充分回答“由谁决策”的问题,后者才是以审判为中心的核心所在,即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针对的是在刑事实体判决的形成过程中法院地位和职权并未充分中心化的问题。“以审判为中心”并不必然要求或导致庭审实质化,推行庭审实质化也不必然实现“以审判为中心”。忽视司法体制层面的改革也难以真正推进“以审判为中心”。以审判为中心从表面上看是一个关涉程序法制的命题,但实际上是要明确在实体判决形成过程中究竟谁应当起主导作用、享有决定权。在此意义上,中国的审判中心主义主要还是司法权力结构配置的问题。
除了推行庭审实质化外,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重要思路与举措在于:第一,在社会与政治体制改革背景下确立以法院为中心的司法体制,公、检、法之间尤其是检法关系、检警关系需要调整与重构,重新审视与调整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司法原则。第二,将确保裁判权力的独立性、实质性作为未来改革的重要方向,最为关键的因素在于确立审判机关相对于(侦査)控诉机关的独立性,保证其不受(侦査)控诉机关的干预。第三,重新划分诉讼阶段,塑造审判与审前阶段的主从模式,将审判阶段界定为诉讼的中心阶段,侦查、起诉阶段界定为审前阶段、非中心阶段。
(摘自《法学》,2016年第6期,第4-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