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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效果分析及完善建议

2016-05-14王德胜黄钰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6年9期
关键词:完善建议

王德胜 黄钰

内容摘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自2014年8月试点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以来,建立并完善了多项措施落实试点工作,有效节约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目前试点工作中存在速裁程序适用范围窄、法律文书程序复杂、社会调查程序缓慢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刑事速裁 试点效果 完善建议

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对于及时惩治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充分发挥司法为民功能也具有重要意义。

一、汉阳区人民检察院开展试点前的相关情况

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速裁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同年8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确立为武汉市的试点单位。作为中部省会城市的基层检察院,案多人少是汉阳区人民检察院长期存在的客观情况,通过如下数据能更能清晰反应这一特点。

(一)基本情况

1.武汉市公诉机关2011年至2013年办案概况。

2.汉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人员结构及办案分工。2014年,汉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未检科均参与公诉案件办理,时有干警9人(含两科科长2人,公诉科副科长1人),辅助人员4人。2014年初,全部干警分为简易快办组和普通程序组两个办案组:

3.汉阳区人民检察院2011年至2014年7月办案概况:

4.汉阳区人民检察院2013年案件类型分析一览表:

(二)数据特点分析

1.案件总量和人均办案量逐年增加。通过上述表二和表三可以看到,汉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受理的案件量逐年增长且增长率超过30%,人均办案数接近全市平均的一倍,在现有办案资源难以增加的情况下,只有进一步促使案件繁简分流,有效提高办案效率,才可能解决目前案多人少的困难局面。

2.简易程序案件基数大。通过上述表四可以看到,速裁程序涵盖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和轻微毒品案件占汉阳区人民检察院全部案件的70%至80%,其中轻微毒品案件占全部案件的30%至40%。推行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将会极大提高汉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的办案效率。

二、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试点刑事速裁程序的做法

(一)内外协调联动,形成执法合力,有效推进试点工作

一是会签专门的会议纪要。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与区公安、法院、司法局形成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会议纪要》,对各办案单位适用速裁程序试点工作作出专门规定,明确各机关在速裁程序中的职责及速裁案件的类型、适用条件、值班律师的设立、办理时限计算、办理流程,规范各部门配合协调机制。二是召开联席会议。针对试点过程中出现的开展社会调查慢、量刑建议标准等问题、办案难点,与区法院、公安分局、司法局对程序适用、庭审简化及量刑建议标准等达成共识。同时还建立了专人联络、定期通报、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各诉讼环节的衔接与配合,确保速裁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各流程快速办理。三是开展速裁案件公审公判。2015年8月13日,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与武汉市交管局醉驾案件办理中心、汉阳区法院合作开展醉驾案件公审公判活动。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还将与区法院、市交管局进一步联合,在市醉驾案件办理中心挂牌成立巡回法庭,常态化开展工作,不定期巡回法庭。四是建立内部机制。为规范速裁程序在审查起诉环节的适用,汉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制定了《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操作规范》,对速裁程序的受理、分案、提审、起诉等具体工作流程进行了细化,同时明确了与院内案件管理部之间的相互协调配合。如规定案管部收案后,须及时将案件移送至公诉部,对速裁案件实现“三个当天”,当天受理、当天分案、当天告知。对移送法院的速裁案件,与案管部商议“来必送、送必达”,尽量缩短在途时间,保证当天送到法院,使速裁案件提效加速。

(二)转变办案模式,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提高办案效率

一是转变办案模式。改变以往先讯后审的工作方式,要求承办人在收到案件后,一经确定适用速裁程序,立即开展审阅案卷,制作审查报告,听取辩护人、被害人意见等工作,并形成意见及提出量刑建议。在查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基础上,再提审犯罪嫌疑人,并在提审结束时,根据拟定量刑意见结合其认罪情况,要求犯罪嫌疑人具结确认签字,后提起公诉,促使承办人更加细致入微审查犯罪事实、证据,及时要求公安机关补强证据,促进提高速裁程序案件质量。二是简化文书制作。改原有笔录式提审方式为制作填充式讯问表格提审,将原来提审时要出示给犯罪嫌疑人填写的《适用速裁程序确认书》《认罪具结书》及证据开示、申请回避、控告揭发均囊括到《速裁程序刑事案件提审表》中,同时制定专门适用于速裁程序的审查报告和起诉书,并对文书内容进行适当简化,做到简明扼要、详略得当,积极适应速裁程序简化文书制作的要求。三是建立集中起诉、集中开庭制度。为提高出庭效率,汉阳区人民检察院建立了检察官轮值出庭制度,由原办案检察官出庭转变为承办检察官与出庭公诉人相对分离,轮流出庭。商请公安机关对可能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同类型案件,尽量集中移送审查起诉。对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确定每周二、四为送案日,集中进行起诉。与法院商定,法院受案后,当天立案,当天发起诉,集中每周二、四为集中开庭日,实现速裁案件集中流转、开庭,无缝对接,建立速裁案件移送的绿色通道。

(三)创新办案方式,完善现有机制,持续优化工作成效

一是变革文书格式模板。根据实际办案需要,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自制了速裁程序专用审查报告、社会调查委托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函等速裁程序专用文书模板,做到简明扼要、详略得当,在满足文书制作考评要求的同时,又不影响工作效率。改变原简易程序起诉书格式为适用速裁程序的起诉书,将指控的犯罪事实、量刑建议合并于起诉书中,并明确该案件适用速裁程序,便于被告人了解案件情况。二是依托科技手段实现远程视频开庭、视频提审。2014年10月,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自投资金20余万元改造办案区,建设20余平米的远程视频讯问、庭审工作室。后又进一步对远程开庭系统进行功能扩展,建设远程视频提讯系统,实现远程提讯、远程视频开庭,为提高诉讼效率、推进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夯实硬件基础。三是提前审前调查提出环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与区公安局达成共识,将因犯罪情节轻微被取保候审案件的社会调查委托函的发出环节,前置到侦查环节。公安机关在作出取保决定时立即发出委托社会调查函,收到社会调查意见书后,再将案卷及《适用速裁程序建议函》一起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形成以公安机关在侦查环节社会调查为主,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调查为补充的态势,有效缓解因社会调查意见未回复导致办案时间拖延最终无法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况。四是推进量刑建议精准化。要求承办人对所有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均在提审表、起诉书中提出量刑建议,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将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幅度范围由在1年以内缩短为2个月,并根据速裁案件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提高适用缓刑量刑建议提出率。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汉阳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提出及被法院采纳率均为100%,准确履行了检察机关量刑求刑权及对法院判决的监督权,确保了速裁案件的法律效果。

(四)聚焦权利保障,切实保护诉权,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一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在讯问环节加强承办人对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口头释法说理,确保犯罪嫌疑人知晓明悉法律后果和权利救济渠道后再予以确认。二是严格讯问过程。在自制的速裁程序提审表中列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异议、对适用法律是否有异议、是否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否同意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等内容,保证讯问过程的无遗漏。三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在汉阳区看守所、法院设立汉阳区法律援助中心“驻看守所工作站”、“驻法院工作站”,安排相对固定律师为适用速裁程序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的,及时与值班律师取得联系,为犯罪嫌疑人进行程序选择和量刑协商提供帮助。四是维护辩护人的合法权益。对有辩护人的速裁案件,充分保障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严格履行检察人员听取律师意见的职责,如律师提出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马上中止速裁程序,恢复案件正常程序办理。

三、汉阳区人民检察院刑事速裁程序试点效果

(一)基本情况

1.出庭程序比例。

(1)2014年8月26日至2014年12月25日,见下表。

(2)2014年12月26日至2015年12月25日,见下表。

(3)2015年12月26日至2016年6月25日,见下表。

2.办案时长,见下表。

3.速裁程序启动机关比例,见下表。

4.案件类型,见下表。

5.委托开展社会调查机关情况,见下表。

6.量刑建议情况,见下表。

7.速裁程序案件一审判决情况,见下页表。

(二)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成效分析

1.适用数量逐步上升。自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汉阳区人民检察院适用速裁程序办理刑事案件547件/565人,速裁案件占全部案件的比例从2014年的6.15%到2015年上升为24.51%,到2016年则上升为39.35%,适用数量及适用比率均居全市各基层试点院前列。

2.案件类型多样化。在试点办法确定的11种罪名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对妨害公务、开设赌场、故意毁坏财物三类罪名的适用,目前已将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展至14种主要罪名。其中贩卖毒品、危险驾驶所占比例较高,占全部速裁案件的70.8%。

3.审前调查、提出量刑建议等基础工作完成较好,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提出量刑建议率达到100%,对所有可能判处缓刑的案件均在起诉前发出审前调查。

4.实现案件提速。速裁案件一般能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起诉至法院,较于简易程序的23日,速度大为提升。

5.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承办人的办案压力。一方面,简化掉部分文书使得承办人减少了在文书制作上耗费的时间和精力。另一方面,速裁程序的逐渐推广,也使得大多数符合速裁程序适用范围及部分不符合速裁程序适用范围的犯罪嫌疑人为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积极认罪,并主动要求适用速裁程序,从而减少了承办人向犯罪嫌疑人详细解释速裁程序政策的时间,加快办案进程。

四、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

(一)存在问题

1.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仍较窄,一方面是因为试点办法中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只囊括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罚的案件,明确列举的类型只有11种,范围较窄,另一方面,实践中许多符合上述案件的案件也不能适用速裁程序,如许多毒品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再犯的情况,根据试点办案具有累犯情形的案件无法适用速裁程序,这大大缩小了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

2.协统文书程序复杂,影响办案提速。一方面,为保障案件质量,汉阳区人民检察院适用速裁程序中使用的文书类型较于简易程序基本未做删减,未能有效降低实际办案及装订案卷效率。另一方面,现存在着统一业务应用软件系统与速裁程序案件文书不适配的问题。目前系统内的文书模板基本以普通程序案件为主,而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自行设计的新的适用于速裁案件的起诉书包含了起诉书及量刑建议的内容,讯问笔录模板、适用速裁程序建议函也与系统模板存在不一致,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工作效率。

3.社会调查程序缓慢,制约办案效率。虽然目前在武汉市范围内不接受社会调查委托等问题已得到基本解决,但对于跨区域的流动人口,仍存在开展社会调查难、回复难的现象。

(二)完善建议

1.适当拓宽速裁程序适用范围,以解决速裁程序适用范围偏窄的问题。目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将行贿罪纳入速裁程序的案件范围,但还有扩大适用犯罪类型的必要性,下一步,可考虑在不突破刑事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将部分经济类犯罪如非法经营罪,以及虽有累犯、再犯等情节,但量刑幅度可能在一年以下的毒品犯罪都纳入进速裁程序。

2.通过文书变更及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升级解决速裁程序中文书流程复杂的问题。当前,有些地方采取了以起诉书代替审查报告进行审批的方式,减少了审查报告这一摘抄文书环节,节约了一定工作量,可以考虑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更令基层检察院的办案人员期待的则是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进入刑事诉讼法典后,能够及时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及报表系统进行及时变更,统一速裁程序的文书格式,缓解因客观原因影响办案效率的现状。

3.针对社会调查效率不高,社会调查难的问题,虽不是检察机关一家就能够全部解决,但仍需牵头作出努力,联动公检法司、相互配合,为有效开展速裁案件的社会调查做好基础工作。上海市检察机关已经采取了由司法局通过社区矫正信息管理平台,网上委托调查评估,在3日内反馈区院的社会调查方式,有效缩短获取评估报告时间,该方法如能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自是最好,如若不能,也需要尽力在辖区内推动司法局降低对速裁案件进行社会调查的条件限制,只要能够确认速裁程序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短期内仍在辖区内居住,可以到其租住的小区内进行社会调查,同时需要尽量将社会调查前置,在侦查环节就能完成相关社会调查,节约一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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