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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协商改革“试水”

2016-05-14祁彪

浙江人大 2016年9期
关键词:速裁试水公诉人

祁彪

自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开展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以来,福建省福清法院总结出了一套较为完善的认罪认罚协商运行机制,先行先试的实践探索,为这一制度的最终立法工作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经验。

近年来,受困于基层法院“案多人少”问题,轻罪被告人“关多久判多久”的现象时有发生。针对轻微刑事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仅设置了简易程序,无法满足“轻罪速审”的司法资源有效配置的需求。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6月授权在全国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

据了解,刑事速裁程序是针对轻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从宽从快处理的一种刑事诉讼程序,此项改革一经推出,便引发极大关注。

作为这次改革的试点单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启动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2015年9月,经过一年时间的实践探索,由福清法院牵头政法四家制定的《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认罪认罚协商制度和值班律师强制法律援助制度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出台并实行,这标志着福清法院成为全国首家真正意义上试行认罪认罚协商机制即诉辩协商制度的基层法院。

截至目前,福清法院已经总结出了一套较为完善的认罪认罚协商运行机制,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先行先试的研究与探索,为这一制度的最终立法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经验。

“这样判决对我来说是最好的结果”

2016年6月14日凌晨,吴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福清市高山镇北溪路段行驶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检验,吴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07.6mg/l00ml,属于醉酒驾驶。14个工作日后,吴某被移送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立案后审查认为,此案件符合速裁程序条件,随即根据值班表通知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律师详细阅卷后,立即会见了吴某,向吴某告知了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和法律后果,并就案件事实、定性、法定情节、适用法律、可能的量刑建议和程序选择等,与吴某进行了充分深入的沟通。

“律师告诉我,如果我态度好,认罪认罚,用速裁程序会更快,判刑会更轻,刑期还可以跟公诉人讨论,所以我心里也比较有底,不那么担心了。我家在闽清县,今年遭一号台风袭击受灾严重,经济比较困难。我告诉律师这个情况,律师也表示在协商的时候会帮我争取罚金少点儿。”吴某说。

公诉人讯问当天,在律师的帮助下,吴某与公诉人进行协商,吴某表示认罪,公诉人根据相关规定提出10%~30%范围内从宽的量刑意见,律师向公诉人陈述了吴某家庭情况,希望公诉人可以将罚金建议由正常情况下的15000元降低到8000至1万元。公诉人最终接受了这一意见,吴某也表示认罚。最终双方确定了对吴某判处两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宣告缓刑,并处罚金8000至1万元的量刑建议。在立案审查六个工作日后,案件移送法院。

福清法院在立案后第二个工作日,即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对“被告人是否在律师的协助下进行量刑协商;援助值班律师是否充分履行了权利和法律后果告知义务、是否为被告人提供了有效法律援助;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有无异议;认罪认罚是否明知、明智和自愿”等问题进行了严格核实,最终当庭宣判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吴某在判决后表示:“我非常后悔喝酒开车,这样判决对我来说是最好的结果。”

“认罪认罚,意思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并自愿接受相应刑事处罚。速裁程序是针对轻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从宽从快处理的一种刑事诉讼程序。‘认罪认罚从宽意味着司法机关要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量刑的意见。”福清法院刑一庭副庭长郑敏介绍。

“简”程序不“减”权利

截至2016年7月31日,福清法院适用速裁程序案件审结482件514人,占同期审结刑事案件总数的17.92%。实施强制法律援助并进行认罪认罚协商207件215人。判前羁押率仅40.27%,有效避免了轻罪案件中出现的被告人“关多久判多久” 的现象。

“通过近两年的试行,速裁程序轻刑速审、轻罪轻刑理念已为民众和法律执业人士所接受,试行之初案件少、沟通难、犹豫多、反悔多的状况,也转变为案件多、配合顺、态度好、反悔少的局面。调查显示,特别是在实行认罪认罚协商程序后,被告人和律师对速裁程序的积极性大大提高,大量轻罪案件被告人为了减少审判前的心理焦虑主动要求适用,速裁程序适用率从协商前的13.7%上升到协商后的21.2%。”郑敏介绍说。

同时,郑敏表示,由于速裁程序当庭宣判、裁判文书简化、法官独立签发等原因,福清法院平均结案周期仅为3.6个工作日,大大缩短了审理时间,但也可能造成被告人对诉讼的准备不充分,侵害了被告人的权利。所以试点工作中,福清法院非常注重“简程序,不减权利”,真正做到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

“刑事速裁程序的启动条件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实质上即认罪认罚协商。实践中不乏嫌疑人在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后,请求公诉人降低量刑建议的情形。而公诉人对于可能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在提出量刑建议前必然会考虑嫌疑人能否接受的问题。但是据统计,福清法院受理的刑事速裁程序案件中,被告人文盲占5.19%,小学文化程度占40.26%,中学文化程度占53.25%,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占1.3%。由于许多嫌疑人法律素养低,之前实行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是依当事人申请,实践中被告人申请率不足2%,所以法律帮助作用很有限,在与公诉人协商的过程中,嫌疑人基本没有独立协商的能力可言。”郑敏说。

为此,《试行办法》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的,应当为其指派援助值班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必须指派援助值班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援助律师享有阅卷权并直面犯罪嫌疑人聆听辩解;审查案件事实、定性准确与否;帮助犯罪嫌疑人进行程序选择;与公诉人就刑罚种类、刑期、认罪认罚从宽幅度以及刑罚执行方式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公诉机关应当按照协商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对于人民法院自行决定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也实行强制法律援助。

同时,福清法院严格规定了庭审过程六个步骤:一是集中核对被告人身份基本情况、告知诉讼权利、宣布程序等;二是公诉人简要宣读起诉书和量刑建议;三是承办法官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有效性;四是询问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五是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六是进行当庭宣判。

“庭审过程中,我们非常注重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有效性。比如核实援助值班律师是否充分履行了权利和法律后果告知义务、是否为被告人提供有效法律援助;核实被告人是否在律师的帮助下进行认罪认罚协商;核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核实其认罪认罚是否明知、明智和自愿;出示《认罪认罚承诺书》供被告人辨认,确认承诺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郑敏说。

在改革过程中,福清法院发现,由于本院制定的详细《量刑指导意见》仅提供给公诉人,而律师未掌握,造成控辩的协商能力不平衡,有碍协商结论公平公正。“2016年5月开始,福清法院将详细《量刑指导意见》对律师公布。调研发现,效果良好,律师普遍反映控辩协商中能更加有的放矢,大幅提高了律师在协商中量刑建议准确性和采纳率,也大幅提高了协商效率,有效维护了被告人合法权益。”郑敏说。

由于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截至目前,在福清法院审理的实行诉辩协商的207件中,服判息诉率97.1%,仅有的几起上诉案件,原因是被告人希望通过二审拖延留看守所时间,避免被送监狱服刑,所以真实上诉率为零。

探路:为立法提供宝贵建议

与其他处于探索阶段的制度一样,认罪认罚协商制度在试点过程中也遇到了很多问题,但试点改革的意义在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提出立法建议。为此,福清法院对法官、公诉人、援助值班律师、被告人进行了问卷调查,针对存在的难题,积极探索破解方法,为今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提供了宝贵的建议。

认罪认罚协商中很重要的一个问题,是罪名和罪数能否协商。福清法院的问卷调查显示,75%法官、100%公诉人和27.27%律师认为,罪名和罪数的协商,与我国追求事实真相的刑事诉讼价值观相背离,而且罪名和罪数的协商会扭曲社会的公正体系。但25%法官、72.73%律师认为,罪名和罪数可以协商,才能真正体现控辩的对立和公平。

郑敏认为,协商应当针对量刑,罪名和罪数不宜协商。作为成文法国家,我国在传统的“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司法理念影响下,刑事诉讼追求案件实质真实性。因此,我国不具备对罪名和罪数进行协商的司法理念,社会不具备接纳对罪名和罪数进行协商的法律文化。但是从过去“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到现在“宽严相济”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些与量刑协商实质上相似的刑事司法政策已深入人心,所以认罪认罚协商具有可行性。此外,罚金属于刑罚中的财产刑,理应也可以协商。

速裁程序是否需要正式庭审对认罪认罚协商结果进行确认?问卷调查显示, 50%法官、30%公诉人、45.45%律师认为强制法律援助和认罪认罚协商提供了程序正当性保障,所以非监禁刑案件可以实行书面审,但监禁刑案件毕竟涉及剥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仍应开庭核实被告人的真实意愿。37.5%法官、40%公诉人、9.1%律师认为速裁程序可以全部实行书面审理,不仅有助大幅提高司法效率,也能对公诉人程序启动形成激励。

12.5%法官、30%公诉人、45.45%律师认为,书面审违背刑事诉讼的直接言辞和公开审判等原则,将导致“刑事审判的消失”。速裁程序庭审存在的意义在于法官可以核实被告人的认罪答辩是不是在明知、明智和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的,所以不是速裁程序庭审流于形式,而是其他程序庭审过于简单,缺乏实质化。

福清法院将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的26个环节逐一对比,发现速裁程序节约的时间最主要集中于因为当庭宣判节省了提押时间,以及法官独立签发裁判文书节省了院、庭长签发时间。

郑敏认为:“司法改革以后,‘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法官独立签发裁判文书将成为常态,速裁程序以上所节约的司法资源,简易程序也能做到,二者程序差异性较小。速裁程序针对轻微刑事犯罪,案件事实基本简单清楚,证据充分,所以可以在送达起诉书同时,由法官助理核实被告人身份及其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在强制法律援助和认罪认罚协商提供了程序正当性保障的前提下,对判处非监禁刑的案件,可以考虑实行书面审,必要情况下法官还可以再提审被告人核实,而且书面审也有相关的域外经验可以借鉴。但是书面审必须有相关的法官免责条款配套,否则遇到个别被告人假冒他人身份的情况,如果法官没有发现而被追责的话,大家也就畏手畏脚了。”

认罪认罚协商制度是诉辩双方就量刑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由法院进行的判决,因此能否对于此类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问卷调查显示,30%公诉人、36.36%律师认为,速裁程序快捷,被告人准备时间有限,从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角度而言应当允许被告人上诉。100%法官、70%公诉人、63.64%律师认为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事实简单清楚,尤其在强制法律援助和认罪认罚协商制度保障下,被告人上诉有违诚信,且浪费诉讼资源,所以应当一审终审。

“刑事速裁案件真实上诉率仅0.2%,从福清法院上诉情况看,被告人存在滥用上诉权的现象,唯一一名真正上诉的被告人,也是在实行认罪认罚协商之前。因为公诉人的量刑建议较轻,建议幅度较大,法官量刑在建议的较高点,超出其预期。但这种情形后来通过缩小量刑建议幅度予以解决了。经过认罪认罚协商后,被告人再上诉有违诚信,是对诉讼资源的浪费。所以,我们建议对速裁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也能体现速裁与简易的程序差异性。”郑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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