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公司与众多种植户发生种子纠纷怎么办
2016-05-05杨晓峰
杨晓峰
种子公司与众多种植户发生种子纠纷怎么办
杨晓峰
具有蔬菜、政治经济学、工业经济管理、法律专业知识背景,有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司总经理执业经历。为湖北省和武汉市部分涉农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长期从事涉农法律服务和事务,是湖北省涉农方面的知名法律专家。主要从事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农业机械化推广法、合同法、公司法、侵权责任法、劳动合同法等方面的理论研究。擅长农业法律实践、农业政策和农业管理疑难问题研究;商务合作伙伴经济实力、履约能力和信用水准在法律层面上的甄别;合同履行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条款拟定和谈判;体现一定意志的法人内部资源合法化整合;民商事纠纷的斡旋和调停等。
导读:河南省郑州市某种子公司王总问:公司2014年经销的玉米种子质量好,再加上种植地风调雨顺,农民收成不错,于是公司再次购销了该品种,但2015年长势确实不好,于是有部分购种户到公司闹事,甚至将销售门店给围了,不让经营,公司该怎么办?杨晓峰律师解答:首先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要求权利主张者提供证据证明种子公司违法或违约,再根据是否违法或违约等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杨晓峰,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589号大武汉1911写字楼A座9楼,430022,电话:13907178953,传真:027-59625789
经典案例:河南省郑州市某种子公司王总问:我们公司2014年经销的玉米种子由于质量好,再加上种植地风调雨顺,农民收成不错,于是公司再次购销了该品种,但2015年长势确实不好,于是有部分购种户到公司闹事,甚至将销售门店给围了,不让经营。请问我们公司应该怎样办为好?
“在线律师”:
王总好,种子公司与众多种植户因种子引发纠纷是种子公司经营过程中难免的现象,对于此类问题,首先要依法和仗法,当然只一味地单纯用法,而不根据具体情况,不考虑情和理的因素以及灵活施用,也是不妥的。下面就您提出的问题,与您商讨。
播种后,若发生长势不好、不开花、不结实、产量不理想、质量低劣等问题,种植者首先想到的是种子质量一定有问题,并且想方设法用各种证据加以证明,这是种植者的惯常思维和做法,没有什么好奇怪的。事实上,种子种植后的不正常状况,除了可能有种子因素外,还与土壤条件、气候状况、栽培、环境污染、种植区域等因素有关,有些还是多种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所以当种植户要求种子公司承担责任时,种子公司首先可依“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要求权利主张者提供证据来证明种子公司违法或违约,当然,如果种子公司被证明违法或违约,那就应承担法律责任,下面稍作展开。
1 指出权利主张者的主张依据是错误或无效的
1.1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书》的考证
根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一条的规定,该办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的程序和方法,所以可依该办法全面审查《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书》是否有违该办法的行为,若违反则鉴定书无效。实践中的无效现象有2种。法根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三条和第六条的规定,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种子管理机构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专家鉴定组由鉴定所涉及作物的育种、栽培、种子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植保、气象、土壤肥料等方面的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名单应当征求申请人和当事人的意见,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5年以上。
①鉴定主体不合
实践中有些被种子管理机构组织的专家不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更为隐蔽的是有些人员没有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没满5年以上。需要说明的是,当鉴定书利害关系人指出参加鉴定的专家没有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没满5年以上时,其证明义务应由种子管理机构自证。
②鉴定结论超范围根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田间现场鉴定是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技术、气候等,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损失程度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
实践中有些鉴定书把田间纯度、杂株率、整齐度、病化率、出苗不全等作为判断种子事故的原因或(和)损失程度的依据。科学方法和生产实践反复证明,即使种子质量没有任何问题,但种子在大田种植后仍然可能出现田间纯度、杂株率、整齐度、病化率、长势状态等不良的状况。所以鉴定书有田间纯度、杂株率、整齐度、病化率、长势状态等指标描述,而不给出事故原因的鉴定是超范围鉴定。该类鉴定,不仅没能厘清诉争的事实,还有误导或混淆客观事实的嫌疑,看似科学,实为不负责任。有田间纯度、杂株率、整齐度、病化率、长势状态等指标描述,或即使没有前述指标的描述,但能明确给出事故原因的,该类行为则是遵法出具的鉴定。
1.2对有证明作用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数据之《检验报告》的考证
这类《检验报告》的考证,分为2个层面,首先是主体资格方面,然后是技术指标方面。
①主体资格出具有证明效力的《检验报告》机构,必须满足《计量法》的规定,领取“CMA”计量认证证书,取得检验机构资质。根据《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机构合格证书,合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合格证书应载明机构名称、证书编号、检验范围、有效期限、考核机关,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标注“CASL”标志和证书编号。
②技术指标在试验条件下判定农作物种子质量的指标包括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等,这些反映种子质量好坏的指标可以通过检验,准确地得出结论,但实践中,有些检验报告则出现了出苗率、饱满率等指标,这些指标不是判定种子质量是否合格的法定《检验报告》指标。
2 证明自己无过错
种子公司若要证明自己无过错,应从2个方面来进行。
2.1种子公司没有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条款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尽管种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并不一定导致种子质量事故,但一定导致种子买卖纠纷,所以种子公司在经营时签订种子买卖书面合同非常必要,而且要信守已签订的合同约定,诚信经营。
如果种子公司能证明自己没有违约,同时对自己已售的种子质量有信心,那么,对于已经发生的种子纠纷,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应对。
2.2种子公司没有违法
根据《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即使种子公司没有违反合同约定,但种子经营者有违反《种子法》有关种子质量的法律规定,则种子公司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而种子质量的法律规定非常广泛和具体,种子公司在经营时必须十分小心。如种子纯度、净度、发芽率和水分的法律规定;种子包装和标签的法律规定;种子审定的法律规定;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的法律规定,种子进口及销售的法律规定;种子分装的法律规定;种子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规定;种子公司名称权和种子商标权的法律规定;种子广告用语的法律规定等,所有这些如果出现违法,则种子公司就有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需要强调的是,不能因为种子公司有一种或多种违法行为,就必须百分之百地承担种子质量责任,如果种子公司能证明违法行为与种子质量没有因果关系,则种子公司无需承担被指责的种子质量责任,但仍需承担违法行为对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3 不能证明自己是无违约和没违法,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实践中种子使用者提供了证据,用以证明自己的主张,但通过质证后该证据并不能支持种子使用者自己的主张,而此时种子公司若没有证据能证明自己没有违约或违法以及提供免责事由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此情况下,种子公司需承担侵权责任。
实践中的免责事由证据包括基础性信赖证据和针对性免责事由证据,基础性信赖证据包括:证明种子公司有合法开办的主体资格证据,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证明种子公司有合法经营的主体资格证据,如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进口批文、检疫批文、上岗证等;证明种子公司有较高社会信誉度的证据,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种子管理机构颁发的褒奖证、牌、匾,行业组织领军主体身份等。
针对性免责事由证据由种子公司根据具体的免责事由举证,该免责事由必须符合逻辑性或常理性认知公理,同时应当具有证据的关联性和客观真实性。
4 对于种子公司必须承担的违约责任或侵权法律责任
4.1种子公司与种子使用者直接和解
直接和解是解决种子纠纷的最好办法,本着实事求是和依法的原则,种子公司多作解释和化解工作,相信绝大多数种子使用者是“讲道理、明事理”的。实践中切勿“店大欺客”,对种子使用者不作耐心的解释,而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势,这种做法是非常有害的。
4.2请种子管理机构及时妥善调解
由于种子管理机构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和专业能力,请他们调解是妥当的选择,而且种子管理机构调解也不收费。
4.3民事诉讼解决
该途径可作为兜底手段,尽管其处理结果法律效力最高,但费时、费力和费钱,有时甚至赢了官司,但社会影响不一定正面,故慎用。当然随着法治社会的进程推进,以后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是必然趋势。
收稿日期:2015-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