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元知识产权理论体系下专利被许可人性质研究
2016-04-29呼杨
在知识经济迅猛发展的态势下,专利技术的发明以及创造性应用,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如今专利许可已越来越普遍,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专利权人并不直接行使自己的专利权,而是通过专利许可的方式将专利权许可他人行使,使得许可成为专利权得以充分发挥其价值的主要方式。专利作为知识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探究二元知识产权理论体系下专利被许可人诉权性质定位及权利性质,以期能更好地加深对二元知识产权理论的理解,并进一步保护专利被许可人的权益。
一、二元知识产权体系概述
(一)二元知识产权体系的起源
我国法学理论界,吴东江是最早提出带有二元知识产权体系色彩理论的学者之一,吴东江将知识产权的本权和他权加以划分,他主张知识产权权利人享有的权利为本权,本权具有支配性和排他性。同样的,知识产权的传播者和使用者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享有的传播、使用权利人的知识财产的权利为他权。吴东江的观点为知识产权二元划分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基础。不过,该理论将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属性完全重叠,没有体现出知识产权独特的权利特点,这与一些学者主张的“知识产权属于一种特殊的物权”的观点不谋而合。然而,知识产权与物权毕竟隶属于不同的权利体系,二者之间具有本质的区别,若生硬地将物权的属性套用在知识产权上,将知识产权按照物权二元结构的划分方式划分为知识产权所有权、用益知识产权和担保知识产权,显然是将知识产权与物权相混淆了。
(二)二元知识产权体系的提出
齐爱民建议对物权理论加以借鉴,针对知识产权的性质,构建独特的二元知识产权体系。所谓二元,是指知识产权可以划分为两类,一为完全知识产权,二为定限知识产权。前者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对自己创造的知识财产享有的独占性的知识产权,后者是指对他人创造的知识财产所享有的知识产权。定限知识产权又包括两类,一为用益知识产权,二为担保知识产权。完全知识产权是定限知识产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定限知识产权是完全知识产权的限制。
二、二元知识产权体系对知识产权被许可人的保护
在一元知识产权体系理论下,享有知识产权权利的主体只有许可方,而被许可人不享有知识产权权利,只基于许可合同享有债权。知识产权属于绝对权,具有排他性,而债权只是一种相对权,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一方享有绝对权,一方仅仅享有相对权,第三方主体侵害知识财产时,被许可人没有救济途径,这是非常不公平的。在许可人怠于行使自己的诉权时,被可许人往往处于十分不利的境地。二元知识产权体系理论则妥善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在登记备案的情况下,被可许人享有对许可人的知识财产享有用益知识产权,与债权不同,用益知识产权为绝对权,具有对抗一切主体的性质,基于此,被许可人成为适格的诉讼主体,享有独立的诉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第三人侵犯专利财产的行为,即使专利权人怠于行使诉权,没有及时阻止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被许可人也可以不经过专利权人的授权,以原告的身份提起侵权诉讼。二元知识产权体系下对被许可人的保护大大加强了,有利于平衡专利权人和被可许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三、二元知识产权体系中被许可人诉权性质定位
虽然完全知识产权是用益知识产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但用益知识产权并不依附于完全知识产权,二者是相对独立的关系。用益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这种排他是针对任何人的,而非只是针对合同主体。因此,二元知识产权体系中,专利被可许人应当具有独立的诉权,即使专利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对第三人侵犯其知识财产的行为不予及时阻止,专利被可许人也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而不是必须和专利权人作为共同原告或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四、二元知识产权体系下被许可人的权利性质
诉权的基础是实体权利,实体权利的性质关系到权利人应当以何种理由提起诉讼。因此,若想完善、保护被许可人的诉权,首先要明确其所享有的实体权利的性质。
关于专利被许可人的权利性质,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同时,法学理论界尚无统一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的主流学说包括三类,分别是债权说、准物权说及用益知识产权说。
(一)债权说
支持债权说的学者认为,专利权人与被可许人签订专利许可合同后,专利权人依据专利许可合同享有权利。换句话说,专利许可合同是被许可人实体权利的来源。合同权利是典型的债权,因此,被许可人的实体权利性质应当属于债权性质。在这种情况下,若第三人侵害了被许可人的权利,本质上即侵害了被许可人的合同利益。这种合同利益决定被许可人只能享有债权。
从表面上看,债权说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该观点忽视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相对性是合同的重要特征之一,具有两层含义:一方面,一般情况下,原则上第三人无法基于合同获得权利,也无需承担合同义务;另一方面,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若债权说观点成立,当被许可人的利益遭到第三人的侵害时,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被许可人不能依据专利许可合同向第三人提起诉讼,只能向专利权人主张权利,而后专利权人再向第三人追偿。这明显与《司法解释》(1)强化全心全意为教职人员服务的信念,由突出维权职能转变为维权职能与服务相结合。从提升教职人员综合素质、处理好劳动关系、增强工会中的法律服务等方面来开展工作;
(2)组织的每项活动中的内容与方法等要有一定的创新。对于教职人员工作压力大、步伐快、教学区域分散、活动时间无法统一等问题,学校工会应有一些改变与完善。开展的活动要以提升教职人员的综合素质为目标,同时提升其在各个方面的核心竞争力,在维护教职人员自身权益的情况下来安排特色活動;
(3)运用工会及各种社会舆论工具,加强教职人员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并强化对其进行民主法制教育,使其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正确使用民主权力,用合理的方法来表达对利益的诉求。
结束语
总而言之,学校工会工作有许多的问题及挑战。对此,学校工会应坚持科学发展观,抓住机遇,充分体现出工会拥有的群众优势,以学校工作为中心,创建和谐校园,促进学校民主政治的建设,将工会特色活动作为载体,并增强工会自身的建设,贯彻落实中国工会的相关精神,从而促进学校工会工作的建设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