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损害赔偿中的威慑理论
2016-04-26杭晓丽浙江理工大学
杭晓丽 浙江理工大学
反垄断损害赔偿中的威慑理论
杭晓丽浙江理工大学
摘要:文章介绍了威慑理论的发展及其内涵。威慑理论最初见诸于刑罚理论之中,是纯粹的法学思想,其后与经济学分析方法相结合,尝试建立了一系列的数学模型。通过对模型中不同变量做出不同的假设,威慑理论也经历了等价威慑、边际威慑和最优威慑三个阶段。目前为止,最完善的理论成果就是最优威慑,这也对法学问题的决策起到了指导作用。
关键词:反垄断损害赔偿
一、等价威慑理论
等价威慑理论的概念:就是指对于危害程度不同的犯罪行为必须处以相当的不同程度的惩罚,这样才能对各种犯罪行为形成有效威慑,从而使人们没有理由去实施能带来更大好处的犯罪行为。从这一概念中我们可以发现,等价威慑理论的假设基础是所有人都是理性的。这一假设放在法律面前时就可以引申为,只有当违法收益大于违法成本时,行为人才有可能实施违法行为。这个阶段就称为“等价威慑”,可以用数学模型来描述这一情形。假设第i个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收益为Ei,违法行为的成功率为Si,违法行为所需付出的成本为Ci,惩罚概率为p,惩罚额度为f,则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条件可表示为:
为简化计算,可以将Ci看作固定常数。由于在等价威慑理论中,并没有考虑到惩罚概率的变化情况,即默认惩罚概率是一固定值,犯罪就会受到惩罚,即p=1。因此,当SiEi不变时,仅需考虑惩罚额度f这一变量。当SiEi>Ci+f时,说明惩罚额度过低,违法行为能给犯罪行为人带来违法收益,威慑不足。当SiEi≤Ci+f时,惩罚大于收益,能够产生威慑效应。
二、边际威慑理论
边际学派提出的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是指:“随着所消费的商品数量不断增加,消费者从该商品连续增加的每消费一单位中所得到的效用增量是递减的。”这一规律就充分说明了为何实施严酷的刑罚并不能充分降低犯罪率,即上述等价威慑模型中极端情况的存在。根据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可以推导出,边际威慑理论就是:当违法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时,达到威慑最优化的状态。
在边际威慑理论中,贝克尔在运用边际分析的同时,也注意到了惩罚概率p变量的影响。假设社会违法案件总量为Q,对(1)式左右两边同时对Q求一阶导,违法者有利可图的状态可用数学公式表示为:
上述不等式左侧指的是每增加一单位违法案件所带来的收益即边际收益,右侧则是取得该收益所需付出的成本即边际成本。陈屹立和张卫国教授(2010)通过中国官方统计数据运用破案率、被逮捕概率、被起诉概率三个指标来对惩罚与威慑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得出惩罚的确定性和惩罚的严厉性均对犯罪都有着显著的威慑作用这一结论。[1]
三、最优威慑理论
等价威慑和边际威慑理论中还包含了一个隐含假设:社会的整个法律体系是完备的,与环境相适应,法律的执行情况良好,不存在任何执法成本。但是,由于法律制度存在的滞后性,信息的不完全性等因素,上述假设是一种理想状态,实际上并不存在。
假设g为违法行为给违法者扣除自身所需成本带来的净收益,即为(SiEi-Ci),h为违法行为对社会带来的损害,对于违法案件数量Q,违法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净损害就可以表示为:
因为g、h是关于Q的正相关函数,假设为f(g,h),e(p)为维持逮捕概率p时的固定执法成本。波林斯基和萨维尔将社会净福利(SNW)定义为违法收益减去所有违法成本(包括对社会的损害和一切执法成本),公式表达为:
其中,为对违法行为实施惩罚转换为成本的比率,则pf·f(g,h))dgdh就是可变执法成本。此时的政策目标应该是:
为了实现社会成本最小化或者社会收益最大化,对于个人违法者,可以按照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一方面是g≤pf的违法者,由于法律的威慑作用,他们将放弃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是g>pf的违法者,应该进一步考虑执法成本的影响,以实现SNW>0。假定执法成本不断上升,在(4)中的表现就是(pf·f(g,h))dgdh+e(p))变大,而执法收益也将相应增加,表现为h的减小。对(4)式分别求关于p和f的一阶导数,即可求出SNW的最大值,公式表达为:
其中,ER为执法收益,通过联立上述方程组可以分别求解出p和f。从最优威慑理论的数理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所谓的“最优”,是在社会整体福利层面进行分门别类,对社会净福利的提高有益的违法行为将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容忍。并且,由于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对社会产生的危害也有大有小,由p和f组成的威慑水平也呈动态变化。对于情节恶劣的刑事案件,如能制止,则将产生巨大的执法收益,此时也势必更倾向于投入更多的执法成本,即p和f也相应提高。而对于一些情节轻微的案件,收益较小,如果严格执法,可能会导致执法成本大于执法收益,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放松执法甚至容忍违法。
参考文献:
[1]参见陈屹立,张卫国:《惩罚对犯罪的威慑效应:基于中国数据的实证研究》,载《南方经济》2010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