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婚姻法的进步与不足分析
2016-04-23金祥
金祥
摘 要:法律法规对社会各个阶段的、各个方面起到行为规范上的约束监督作用,但随着社会不断的进步发展,一些老旧的法律已经不能很好的顺应时代,起到它的作用,因此需要相关部门及人员针对某些方面进行调整、纠正、改革。我国新婚姻法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成功通过,新婚姻法符合社会主义性质,它以社会主义文明为基础,针对婚姻中的关系进行改革。新婚姻法的颁布,使社会主义文明建设更加有保障,顺应了时代特色,家庭与现代婚姻的关系可以调整,取得了很多进步。但由于社会每天都在进步,其关系本身就存在多变性、不定性、复杂性,所以新婚姻法相较而言存在一点不足。故本文将对新婚姻法的进步与不足进行浅析。
关键词:新婚姻法;进步;不足
新婚姻法相较于旧婚姻法进行了多方面调整,在内容上进行强化,并对其进一步进行补充,新婚姻法颁布后,公民能够明确的感受到切身利益有了更好的保障且更人性化、有积极意义,这不仅符合国情更加维护了婚姻中的家庭关系。
1 新婚姻法的特征
作为一部具有极强道德理论性的新婚姻法,它要求婚姻中自主平等为首要规定,且对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二人要互相忠诚、尊重,对妇女、老人与儿童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该法律对夫妻中各方的所有财产与双方所有财产良好明确的进行注明,更加针对离婚方面夫妻财产分配与原则进行规定,还添加了无效离婚与撤销,让新婚姻法更具人性化。新婚姻法还为制约家庭暴力与包二奶等对于夫妻任何一方权益有损害事件的发生,加强对一夫一妻制度的力度,保障了个人权利。
2 新婚姻法的进步
2.1 技术上的进步
新婚姻法的修改过程中,将制裁、处理与嘉定这三个立法要素作为规范,在严格遵守这,三项要素的情况下对婚姻的各项各层面重新规定。此前的婚姻法内容,规定的准则很多却很少有可以用于实践实施的规定,并且对于一些事情的定义略显粗糙,不够详细,在出现一些具体纷争时很难作为标准裁判。但随着社会的进程,原有的矛盾也随之发展且出现新的矛盾,原有的法律已经不符合当下时局,无法将其作为榜样来判定矛盾,所以需要符合当下时局与国情、现代科学观的法律来解决婚姻中存在问题的新婚姻法颁布。在整体框架上,民法与社会道德作为新婚姻法的依托,更倾向于细致类型,针对婚姻中的各类条款都可以进行规定,在语言文字用法上更加简单,通俗易懂,也更近严谨,修整漏洞,防止有人逃避法律。相对于原有法律,内容原则的修改、制度上的更新都是新婚姻法的优势,使其可以符合贴近当代社会的家庭状况。
2.2 立法模式的进步
新婚姻法在立法模式上最突出的一点是在相关亲属的财政权利上进行创新,设立了私法,私人财产得到保护,财产的私有性谁都不可以改变,即使是夫妻一旦违反规定也要受到法律制裁。而在旧婚姻法中这些问题都无明确细致的规定,在任何范畴中都没有解释,如若发生此等情况,只有“另行约定”是没有任何力度来改变婚姻中针对财产所引起的纷争,旧婚姻法注重身份的比较,这样无法从根本上跨越法律在身份背景、道德上的束缚。
2.3 加强个人财产保护
个人财产的所有问题在新婚姻法中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便给遇到相关案件时的审理带来便利,可以较轻松的应对。由于时代的进步,很多年轻人的思想受到新兴文化的影响,对于自由的追求更加向往,导致他们在婚姻或者恋爱中出现感情不定性,他们无法在一段感情中找到归属感和唯一性,导致离婚成为一念之间的想法,由此带来一系列的问题,离婚后谁拥有房产的所有权,甚至会存在夫妻双方中有一方结婚初期就动机不纯,为了谋取利益为目的,例如财产或房产,他们在婚后立即提出离婚,想要对财产进行分割与争夺,也会出现第三方的插入,他善意购买夫妻双方的房产,这种情况下法律就有义务对这三种人进行利益保障。新婚姻法不仅在利益保障上革新,也增强了个人对于独立与权利的意识。
3 新婚姻法的不足之处
3.1 特殊情况下的财产分割不明确
综上所述的在新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双方个人私有财产的问题都得到了有效且明确的规定进行了保障,维护了夫妻各方的权益,但仔细研究也不难发现,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条款存在普遍性,规定范畴均用过常见的几种情况,但却忘记也存在特例,新婚姻法解决的是普遍问题,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复杂多样存在特殊化,所以社会真正需要的是一部可以在任何请款下都具有严谨明确效力的法律。举例说存在的特例:夫妻双方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冷战分局很长一段时间,那么在冷战这段期间,夫妻双方通过工作等方式所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赚取部分归个人所有?如若根据新婚姻法的普遍性问题解决规定来判定,冷战期间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可在道德和现实情感上判定,这些财产应该个人赚取部分归个人所有,但新婚姻法针对这一项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出现漏洞。
3.2 关于生育权问题存在不足
我国对于人口管理的基本方针是计划生育,在每个已婚家庭生活中,生育问题是重中之重。可在新婚姻法中我们并没有看到针对夫妻双方在关于生育权问题上的法律条款,在女性怀孕到生产过程中,夫妻双方需承担共同参与的责任,如果夫妻双方在生育问题上意见不合,应该相互尊重共同解决,达成一致,如若生育问题对双方共同利益产生不利影响、或是由于某方身体状况无法生育、或是在侵犯其他权利时生育权利就不能正常行使了。不仅如此,新婚姻法中也要明确规定现代社会比较流行的试管婴儿、人工授精、胚胎移植、代孕母亲等事件。
3.3 欠缺保障女性权益的力度
如今我国依旧没有在真正意义上彻底实现男女平等的政策,所以女性在大部分婚姻家庭中的地位仍然处于弱势。女性的尊严没有得到法律应该承担的保护责任,反而法律却要求女性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从本质上就是不公平的。新婚姻法中,法律对夫妻双方的保障责任更倾向于财产方面,在一个家庭中,财产的赚取往往男人更占优势,在农村等偏远地区更是如此。新的婚姻法虽然对夫妻双方的财政方面做出了规定,却没有全方面的考虑,针对人的精神财富并没有明确规定,让女性感受到法律的冰冷并且也进一步破坏了男女平等的进程。
结束语
这个时代与社会的特性就是瞬息万变,不定性与复杂性共存,法律需要无时无刻执行其职责就必须不断的革新修改,适应并及时的解决社会上层出不穷的状况。新婚姻法的职责就是保障夫妻双方财产,但法律在执行这项职责时,必须以女性的付出为基本考虑要素后将精神财富与物质财富相结合再进行分割。虽然新的婚姻法对目前的婚姻状况有着较强的针对性,但在解决特例问题与全面性上仍然存在不足。我们应加强对于婚姻法问题的探究,将之转为新的婚姻法的宝贵经验。■
参考文献
[1]陈苇.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第二版)[M].北京:群众出版社,2010.
[2]叶三梅.浅谈新婚姻法[J].滁州师专学报,2011(1).
[3]张迎秀.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研究[J].东岳论丛,20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