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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传销犯罪模式与侦查对策探析

2016-04-21韩润泽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佣金分销微商

韩润泽,姜 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

微商传销犯罪模式与侦查对策探析

韩润泽,姜 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

微商是基于微信生态,集移动与社交为一体的新型电商模式。庞大的微信用户群体成为了微商蓬勃发展的良好基础。朋友圈中的“微商”们常常光鲜亮丽,但在光鲜亮丽的背后极有可能隐藏传销犯罪的黑色链条,传销犯罪搭载在微信这一社交平台上,社会危害不容小觑。加强对微商传销犯罪模式的探析,通过建立案前监管机制,发现案件线索、深度利用微信信息,查明案件事实、灵活运用秘密侦查措施,获取案件证据、加强侦查协作,提升破案效率等措施打击微商传销犯罪,有利于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微商;传销犯罪;模式;侦查对策

2013年,微商横空出世,由此也带来了一种新的电子商务模式,朋友圈很快成为了“微商”们活跃的地点。但由于微商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与行业监督,微商逐渐从“卖产品”滑落到“招代理”的深渊,以致于涉嫌传销犯罪,严重影响经济秩序、危害群众的财产安全。因此,对微商传销犯罪的主要模式进行探析,研究针对微商传销犯罪行为的侦查对策具有现实意义[1]。

一、微商模式解构

微商作为一种新型电商模式,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的微商模式,一种是较为新颖的微分销模式,在这两种模式下均有涉嫌传销犯罪的可能。

(一)传统微商模式。

微商,是基于微信生态的社会化分销模式。它是企业或者个人基于社会化媒体开店的新型电商。传统的微商从模式上来说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微店,在这种模式下,微商以公众服务号的形式存在于微信中,需要申请并通过审核和交纳保证金。类似于天猫,微信只作为于一个推广平台,是较为正规的网店模式,也被称为B2C微商;第二种是代理模式,这种模式是单个微信用户基于朋友圈和通讯组好友进行产品推广,发展代理商,最终形成金字塔式的营销链条,这种模式也被称为C2C微商、金字塔模式微商,现在较为普遍。此种代理模式在目前也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第一是缴纳一定的加盟费成为代理商,第二是购买一定数量的货物或商品成为代理商[2]。

(二)新型微分销。

所谓微分销,是基于朋友圈的传播,以打造分销商为中心的全新微信分销体验,让粉丝实时有效的获取朋友圈流量并快速分享购买分佣。目前利用微分销系统进行微商活动是近年来较为新型的微分销模式。微分销系统是指目前许多互联网公司制作开发的一种网上销售平台,该平台为商家搭建微信商城进行售卖商品。该平台具有分销功能,即商家可以通过该平台向管理员提出申请,由管理员帮助申请者搭建一个微分销商城,申请者即商家,在该商城中发展自己的分销商,实现产品的销售。值得注意的是,搭载在微分销系统下的微分销中虽然分销商可以无限发展,但是佣金的提成绝对不会超过三级,即只有三级分销,这是在该系统最基础的规则。具体可以如图1所示:

图1

三级分销模式下的佣金提成最多只到三级。图中一级佣金20%、二级佣金10%、三级佣金5%,这样的佣金比例以及佣金层级也确保了商品的质量,商品的质量不会因为过高的佣金比例的影响。因此虽然这样的形式与传销犯罪的形式非常相近,但是搭载在微分销系统下的三级分销往往都对发展“下线”的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定,即只能发展三级,每一级代理商在卖出商品以后,其上一级以及再上一级的代理商都会获得微分销商城所提供的佣金,只是每一级获得的佣金比例不同,但是也仅仅局限于这相邻的三级代理商,其余层级的代理商就无法再获得佣金。

二、微商传销犯罪的主要模式

在传统领域中,直销和传销有着明显的区别,在微商的语义下,也就有微商是网络直销还是网络传销的区别。直销是国家法律所认可的,而传销则是写入刑法,被明文禁止的。微商们倘若无法把握直销与传销的区别,那么就很容易陷入传销犯罪的漩涡[3]。

判断是否涉嫌微商传销犯罪就要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的规定,在该条规定中规定了以下三种行为属于传销行为:(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一)传统模式下的微商传销犯罪。

传统微商模式中的微店模式是商家从线下到线上的转变,是一种正常的营销行为。但是传统微商模式中的代理模式,一般是通过缴纳代理费或者认购商品的形式进行微商代理的,这种模式下的微商容易涉嫌《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规定的行为,即较易涉嫌传销犯罪行为。

在一起微商传销案例中,上级代理商给下级代理商的代理方式如表1:

表1

如上表所示,想要成为代理商,需认购不同价值的首批货物,认购首批价值的不同,决定了级别的不同,而不同层级中货物的销售价格也不相同,最低价格与最高价格之间相差了近1.5倍。在想要入伙人员与上级代理商交谈的过程中,对方还向该想要入伙的人发送了有相关代理商月入十几万的截图证明,并向其建议多拉人入伙,争取认购价值高的货物,从而获得更高的利润,还可以通过发展下线获得一定的“提成”,而关于货物的退换货服务,对方则很明确地告知没有退换货服务。关于货物的售卖方式,上级代理商也告知会有专门的线上培训,可以通过加入微信群进行视频或者语音的方式进行相关销售培训。

因此,通过该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代理模式下微商传销犯罪的模式:

首先,参与代理的方式是通过直接缴纳代理费或者认购货物的形式进行。成员引入方面,往往是传销网络中的个人单独进行推广,在朋友圈、微信好友中进行点对点的推广,隐蔽性较强;产品推广方面,需要经过微信群视频或者语音的方式进行培训,教授怎样在朋友圈进行推广,比如什么时间发朋友圈、朋友圈发哪些内容等;营利方面主要通过发展下级,通过下级认购的商品数量或者缴纳的代理费进行。通常,这种模式下的微商没有退换货服务,并且货物的价值明显比较低,多采用朋友圈不断的刷屏的方式进行广告轰炸,还会在朋友圈晒出月入十几万的支付宝截图或者出去游玩的风景照,以这种高营利并且轻松愉悦的生活引诱朋友圈好友加入,但是这些图片多是伪造、不真实的。[4]这种模式不以销售产品为为获利途径,而是上级代理从下级代理所缴纳的代理费或者认购商品的费用中获利。

综上所述,这样的营销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是典型的传销行为。

(二)新型微分销模式下的微商传销犯罪。

新型微分销模式一般是建立在三级分销系统之上的,一般不会构成传销犯罪。虽然看起来与传销犯罪非常相近,但实际上除了分销的层级不同以外,还有一个重要的不同,就是传销往往是下级代理商需要给上级代理商缴纳代理费才能获得代理资格,这样就使得一些微商最后演变成“拉人头”式的传销行为。但是微分销则正好相反,每一级代理商不仅不需要缴纳代理费,而且每成功卖出一件商品,都会获得一定比例的佣金,发展的下级代理商如果成功卖出一件商品,也可以获得相应的佣金,这就类似于商家花钱雇佣推广人员销售商品的传统模式,只不过利用微分销系统再借助微信平台,使推广的范围扩大,这与传销犯罪是完全不同的。

但是也有一些微分销商家利用微分销的外衣,却在卖着“传销”的狗肉。近日“云在指尖”被定性为传销,就给“微分销”们敲响了一记警钟。

在该案中,微分销参与人员通过微信进入“云在指尖”网上商城,以购物形式缴纳一定费用成为会员,继续发展其他人员缴费加入则可获得当事人给付的佣金。加入“云在指尖”需要在商城购买满128元的商品,而后可以通过发展下线不断获取佣金,最多可以累积到八层佣金,并且“云在指尖”还设置了特殊会员升级规则,更高的会员级别可获更高比例的推广佣金,诱使被发展人员再去发展更多下线,进而提升会员级别,且不同的会员级别对应着不同的佣金比例。如果总利润是100积分,“云上指尖”把总利润的80%,即80积分分给八层的代理商,具体如图2:

图2

如图2所示,八级的佣金层级明显违反了国家关于不能超过三级的法律规定,并且80%的利润分配,商品的质量明显得不到保证,购买这样的商品明显会使得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也有害于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云上指尖”打着“只要一部手机,一个微信账号,消费128元就能代理整个商城的产品,在家里发发链接,就能轻轻松松月入上万,甚至十几万”的广告标语,这样的描述曾经使得“云在指尖”微信商城火爆了朋友圈,吸引了大波的微信用户加入,但也明显具有欺诈性[5]。

在微分销模式下,微商传销犯罪的模式如下:

首先,在代理方式上是通过在微商城里购买一定金额的商品进行。在成员引入方面,他们主要通过在朋友圈、群发或者建群发送“云在指尖”微信公众号的链接或二维码,吸引有关人员加入到传销中来,种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第二款的规定。而由于该种模式下披着的是“微分销”的外衣,因此,发展下线的方法与代理模式有一点很大的不同就是商城作为“总代理”直接在商城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吸引代理并且鼓励代理们发展下线,而代理模式下主要是单个的个人进行代理招募。在营利方式方面,以“云在指尖”为例,其以会员级别、上下线层级关系与下线在商城购买产品的金额来计算上线的佣金,即包括通过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以及团队计酬的方式来给付佣金,这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因此,“云在指尖”商城被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定性为传销,并对其做出没收违法所得3950万元,并处150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通过对两种形式下微商传销犯罪模式的探讨,我们可以发现他们有如下共同点:一是不存在货真价实的商品以及不存在终端消费者或商品质量低劣;二是存在“拉人头”的形式,形成超过三级的金字塔模式,以代理费、认购商品或者团队计酬的方式谋取利益;三是传销成员的引入都是通过在朋友圈发链接、二维码或者建立微信群、群发微信信息的方式进行;四是多伴有虚假广告,美化营销模式,夸大营利数额。

三、微商传销犯罪案件的侦查对策

(一)建立案前监管机制,发现案件线索。

案前监管机制的建立要依靠公安机关与腾讯运营商的密切合作,逐步构建以“一库一平台”为主要模式的覆盖全国的微商传销网上监管机制。

所谓“一库”就是要建立微商传销关键词库,即通过对微商传销较多使用的词组进行筛选,如“月入十几万”“轻轻松松”“网上兼职”等,建立一个较为完整的微商传销关键词库。通过关键词库的建立,当相关词组频繁出现在微信朋友圈、聊天群组中时,网上监控平台就可以通过建立起来的预警机制进行预警,公安机关和工商部门可以在第一时间进行迅速的核实,有利于“打早、打小”。另外,关键词库可以对外公布,人民群众通过对相关词组的了解,一方面可以防止陷入微商传销的漩涡,另一方面有利于发挥群众在网络监管中的作用。关键词库的建立不是一劳永逸的工作,而是应当跟随微商传销手段快速更新的步伐,保证关键词库的实用性。

而“一平台”则是指微商传销网络举报受理平台。对于微信用户而言,如果在日常使用微信的过程中发现有涉嫌微商传销犯罪的微信用户或微信公众号,可以及时向该平台举报,平台受理后根据其调查结果,可以进行警告、封号或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与此同时,平台自动生成涉嫌微商传销黑名单,对于在黑名单之列的微信用户或者公众号,要加大监控力度,例如当其再发布朋友圈或分享信息时,需要经过平台严格的审核,只有审核通过才可以继续发布,最大程度的减小其社会危害。

(二)深度利用微信信息,查明案件事实。

微信信息主要包括注册信息、社交信息、定位信息、支付信息等四种类型,微信具体的功能应用以及在运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大量信息体现了其普遍性、真实性、信息综合性的特点,普遍性决定着微信信息在侦查应用中的必要性,真实性决定着微信信息在侦查应用中的可靠性,信息综合性体现了微信信息在侦查应用中的巨大价值。

1.利用微信信息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在侦破微商传销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利用微信用户的注册信息,包括浅层次的微信号、昵称、头像、签名、地区以及深层次的所绑定的手机号码、QQ号码、邮箱地址,来确定微信用户的身份。犯罪嫌疑人为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可能会使用自己的真实照片作为自己的微信头像,微信号可能包含有使用者真实的姓名缩写、生日数字、电话号码,昵称可能包含姓名中的姓或名或者使用绰号,甚至直接为真实姓名,签名能够反映微信用户的文化程度以及心理状态,地区也很有可能是微信用户真实所在的地区,再结合社交信息中的朋友圈信息中所反映出的该最近的生活状态、生活环境以及情感变化等信息,可以对该微信用户进行一个较为清晰的刻画,确定其体貌特征、心理特征、文化程度、职业特征、兴趣爱好等。进一步来说,微信所绑定的手机号码、QQ号码、邮箱这些较为深层次的注册信息更能够体现微信用户的身份,能直接确定嫌疑对象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利用这些信息,有利于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身份[6]。

2.利用微信信息确定犯罪嫌疑人位置。通过对微商传销犯罪嫌疑人朋友圈所发状态及照片的分析获得犯罪嫌疑人大概的生活范围。这主要针对有些犯罪嫌疑人有晒朋友圈的习惯,通过朋友圈中文字、图片中所包含的位置信息,侦查员可以大致推断其所处的城市,缩小范围,再进一步查找犯罪嫌疑人的具体位置。此外,还利用微信功能中的位置共享。位置共享是需要对方同意为前提的,因此如果对方不愿意共享也就无法获得对方的位置信息。所以侦查员需要使用一些诱骗手段,通过与犯罪分子聊天获得其信任和好感,进而以某种借口要求位置共享或直接要求对方发送地理位置信息,从而获得犯罪嫌疑人的位置[7]。

3.利用微信信息收集犯罪证据,发现讯问突破口。微商传销中,上下线之间会通过微信进行沟通,也会通过微信进行转账,他们之间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都可以作为证据固定下来。而且微商传销的起始点都在朋友圈,通过对他们朋友圈信息的固定,也能形成有力的犯罪证据。在讯问微商传销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他们往往会辩解自己的行为并不是传销,而只是正常经营模式,这个时候就可以利用这些信息在作为讯问突破口,利用“使用证据”的方法击破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而且,根据2016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电子数据的种类就包括了朋友圈、通信记录、电子交易记录、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等。因此,这些信息均可以作为电子证据来使用,有利于对微商传销犯罪进行定罪量刑[8]。

4.利用微信信息,建立案后资金追踪机制。所谓案后资金追踪机制,主要是指通过追踪整个传销网络传销过程中的资金流动,并结合聊天记录、朋友圈等信息确定整个传销网络的构成。微信中的支付信息反映着整个传销网络的资金来往,微商传销犯罪中,也是通过缴纳会费或者认购商品的方式进行的。而微商传销在“入会”这一步的金额并不高,往往都是通过微信直接转账进行的,因此通过微信的转账交易记录顺藤摸瓜,就能够以一个人为突破口,顺着资金流向逐步摸清整个传销网络。同时,通过对资金流向的查控,对于挽回经济损失也是十分重要的。经济犯罪不仅仅要以抓获犯罪嫌疑人为唯一目标,追回资金对社会稳定、维护社会秩序往往更加重要。

(三)灵活运用秘密侦查措施,获取案件证据。

微商传销具有强隐蔽性、高虚拟性,犯罪分子在这类案件中反侦查能力一般较强,侦查人员使用传统的侦查方法很难查清案件事实,获得案件证据。因此,在必要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选择地采用秘密侦查、技术侦查、卧底侦查、特情侦查等侦查方法。

1.虚构身份进行“诱惑侦查”。侦查人员发现微商发布传销信息,可以建立专用微信账号与发布者取得联系,首先形成“好友”关系。然后再以“拟加入者”的身份,表明自己想要加入其中,借机与传销发布者沟通了解其具体情况,获得部分证据和案件线索。当通过简单的询问、交流无法获得重要证据时,可以进一步进行“诱惑侦查”,侦查人员可以按照微商传销者的要求成为其下线,例如可以通过缴纳会费等方式,以这种“投饵”的方式,打入微商传销组织内部,获得核心证据,将微商传销网络逐步摸清。

2.对微信信息进行伪装,对传销人员进行化装贴靠。对于一些传销网络,侦查人员可以在掌握相关人员的微信账号后,通过对微信信息的具体分析,比如通过对微信号、昵称、头像、签名、地区的综合分析,可以得出犯罪嫌疑人可能的姓或者名、年龄、家乡等信息,那么侦查人员则也可以将自己的注册信息填写为与犯罪嫌疑人相同的姓、名、家乡、相仿的年龄,使犯罪嫌疑人有一种亲切感;通过分析犯罪嫌疑人的聊天记录、朋友圈动态等信息的分析可以得出犯罪嫌疑人的兴趣爱好、心理特征、文化程度等;犯罪嫌疑人的支付信息同样能够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的兴趣爱好以及大致的活动范围,根据这些信息,把犯罪嫌疑人的兴趣爱好伪装成自己的兴趣爱好,在犯罪嫌疑人经常活动的范围内打开附近的人功能,利用人们常有的趋同心理,贴靠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主动贴靠,加入到传销网络当中,利用微信天然的虚拟性取得传销人员的信任,从而能够掌握更加细致的线索和证据。

3.发展特情人员。在校大学生由于涉世未深,没有树立好正确的金钱观,微商传销的形式轻松且赚钱快,因此在校大学生就成了微商传销的“易感人群”,可以在大学生为代表的年轻群体中发展特情力量,让他们及时报告身边群体可能涉嫌微商传销的情况和动态,一旦发现利用微商从事传销犯罪的线索,就向侦查机关汇报,侦查人员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对是否涉及传销进行判断,一旦确定性质,应当打早打小,以此为突破口,摸清微商传销的整个网络结构。

(四)加强侦查协作,提升破案效率。

1.侦查机关的内部协作。通常情况下,微商传销案件的侦查工作由经侦部门完成。但对于高智能化、隐蔽性强的微商传销犯罪,如果单凭经侦部门一己之力,很难应对。因此,经侦部门可以通过与技侦、网安、法制、治安等部门的合作,共同打击微商传销犯罪。微商传销作为网络传销犯罪的一种,在侦查过程中往往需要专业的技术知识和技术设备,对电子证据的提取、固定、分析的技术含量要求也很高,因此经侦部门可以借助技侦部门的优势进行高效侦查。而网安部门在日常的网络监管活动中,如果发现有涉嫌微商传销的微信账号或者公众平台,可以及时告知经侦部门,实现情报信息的共享。对于治安部门来说,在日常的治安管理过程中,通过与人民群众的沟通和交流,如果发现有疑似参与微商传销人员的,也可以向经侦部门反映,及时发现案件线索。而由于微商传销披着“微商”的外衣,与正规微商要进行区分,经侦部门可以与法制部门一同探讨,对案件进行准确的定性[9]。

2.不同地区公安机关之间的协作。由于利用互联网进行的犯罪行为都具有涉案范围广,跨区域作案的特点,因此,打击涉网犯罪不仅需要侦查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的通力合作,更需要发挥公安机关“条块结合”中“条”的优势。对于微商传销犯罪来说,更需如此。微商传销虽然属于一种特定的网络传销模式,但它最显著的特点之一就是通过“朋友圈”进行传销活动,也即传销的对象往往都是犯罪嫌疑人的亲朋好友,或者最起码都是其认识的人,因此这对于公安机关摸清微商传销网络的人员构成是非常有利的。这之后人员从网上到网下“落地”的过程就需要各地区公安机关的配合,查找犯罪嫌疑人的各项信息,进行异地的证人询问和嫌疑人讯问、拘捕、押解、追赃等工作。关于微商传销的相关信息,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要实现共享,这样才有助于打击微商传销,加强对微商传销案件的全面认识,及时侦破微商传销犯罪,为受害者追回损失。

3.公安机关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公安机关应加强与工商、通信、银行等部门的通力合作,形成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的合力。对于微商传销犯罪而言,公安机关在对此类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与微信平台的开发者腾讯公司的合作。在许多情况下,腾讯公司有比公安机关更大量的数据支撑,更高端的技术支撑,更充沛的人力支撑。侦查部门要充分利用这部分资源,与其协作。具体而言,分工协作指的是侦查部门主要负责法律程序上各项工作,而腾讯公司主要负责技术层面上的协助工作,例如侦查部门可以要求腾讯公司对微商进行前期审核和经营监督,如若发现有涉嫌传销犯罪的情况,可以报侦查部门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侦查部门可以要求腾讯公司提供必要的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暂时封闭涉案账号、冻结涉案资金等。

四、结论

微商本身是一种新型的营销模式,在起初也被认为是一种营销方式的革新,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却被传销的触手抓上,许多微商早已变为成为了传销的工具。公安机关在实践中,要注意把握微商传销犯罪的主要模式,区别正规的微商与微商传销。一旦确定是微商传销,那么必定要以雷霆手段,及时打击,避免人民群众的财产受到损害。广大群众在面对微商这一经营形式的时候,也应当切实提高守法意识和风险意识,防止在利益诱惑面前,失去基本的法律意识与基本常识,误入传销体系,甚至从传销的受害者成为拉别人入伙的犯罪人员。

[1]梁建航.微商的传销阴影[J].新观察,2015,(4):54-57援

[2]代博文李燕菲.微商与传销的关系研究—诚信经济[J].东方企业文化,(12):116-118.

[3]岳玉婷.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D].济南:山东大学,2011.

[4]熊纬辉.微商视阈下的微信传销危害及其防控[J].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5,(14):65-69援

[5]电商在线.微商大地震!“中国最大微分销”云在指尖被定性传销[DB/OL].http://tech.sina.com.cn/i/2016-10-12/doc-ifxwrhpm3055674.shtml,2016-10-12援

[6]董静文.微信在侦查工作中的应用[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1):117-119援

[7]王 普,刘莹丽.你利用微信劫财我利用微信抓你[N].羊城晚报,2012-04-12援

[8]陆克威.网络传销犯罪的立法思考与侦查对策[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2.

[9]沈 丹.网络传销犯罪的侦防对策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4.

On Mode of Wechat Business Pyramid Selling and Investigation Measures

HAN Run-ze,JIANG Da

Wechat business,a new mode of e-business combining mobility and social intercourse,is based on WeChat ecology.A large group of WeChat users are good for the development of wechat business.Wechat business is very shiny in posts,but behind the bright and beautiful is most likely to hide the black chain of pyramid selling.Pyramid selling is carried in the WeChat social platform whose social harm can not be underestimated.It is helpful to protect the property safety of the masses and to safeguard social and economic order by strengthening analysis of wechat business pyramid selling mode,establishing the pre-case supervision mechanism to find clues,making full use of the wechat information to find out the truth of crime,using the secret investigation measures to get evidence,and tightening the cooperation among different departments to increase efficiency.

Wehcat;Pyramid Selling;Mode;Investigation Measures

D035.31

:A

:1674-5612(2016)01-0059-08

(责任编辑:吴良培)

2016-08-29

韩润泽,(1994-),男,安徽阜阳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与反恐学院2015级硕士生,研究方:为经济侦查、讯问;姜 达,(1992- ),男,山西太原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与反恐学院2015级硕士生,研究方向:刑事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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