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额存单重启与利率市场化改革
2016-04-21许坤黄璟宜
许坤 黄璟宜
[内容摘要]大额存单重启意味着利率市场化又更进了一步。从贷款利率正式放开到存款利率浮动区间逐步扩大,利率市场化只差存款利率市场化最后一步。大额存单可实现部分存款利率市场化,是存款利率正式放开的过渡产品。大额存单有助于利率市场化,是国际经验的借鉴以及根据我国国情所做出的选择。通过大额存单及其市场建设,“自上而下”政府推进和“自下而上”市场选择能够不断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
[关键词]大额存单;利率市场化;存款利率;利率改革
在经历了多次启动与中止发行之后,2015年6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重新推出大额存单,允许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及个人投资者(企业认购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认购金额不低于30万元)发行标准期限的记账式大额存单凭证,并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利率。这是继放开同业存单后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又一重要举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先贷款,后存款;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利率市场化改革总体思路,以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为主要目的的大额存单重启标志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已渐行渐近。
因大额存单在存款利率市场化中的重要作用,大额存单与利率市场化问题近期讨论越来越多。马俊等认为大额存单在不全面冲击存款成本和挤压银行利差的情况下,可作为提高存款利率市场化程度的融资工具。纪敏和张翔从国际经验来看,认为大额存单是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手段,大额存单重启是市场选择和政府改革推进的共同结果,应以大额存单重启为契机,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朱长法认为大额存单曾在美国、日本等国家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在我国利率市场化阶段性成果基础上,适时推出大额存单产品是利率市场化重大突破。周萃认为从同业定期存单再到大额存单,是利率市场化逐层谨慎探路过程,相比同业定期存单,大额存单开启利率市场化更值得期待。近期新闻媒体也加大了大额存单重启与利率市场化问题讨论。上海金融报记者马翠莲撰文题为“大额存单助力利率市场化”;证券日报记者傅苏颖撰文题为“大额存单正式推出,利率市场化进入‘倒计时”;北京商报记者孟凡霞撰文题为“大额存单面世,铺路利率市场化”;证券时报记者梅菀撰文题为“大额存单推出,利率市场化再下一城”;中国商报闫曼撰文题为“大额存单推出,利率市场化即将走过‘最后一公里”……纵观理论探讨和实务媒体,虽然大额存单对于利率市场化关键性所在已达成共识,但是大额存单对推进利率市场化重要举措的相关分析还缺乏全面性、深入性,大额存单助力利率市场化改革机制也还很少谈及。
一、利率市场化改革回顾及其当务之急
(一)利率市场改革内涵及其界定
资金借贷的价格,即利率,是经济金融活动中非常重要的经济变量,发挥着资源配置功能,其价格形成应该是通过市场供求来决定的,因此利率市场化成为主要国家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标志。利率市场化包括利率决定、利率传递、利率结构和利率管理的市场化。鉴于对利率市场化的理解和分析,我们把利率市场化划分为狭义和广义。狭义利率市场化仅指利率决定的市场形成机制;广义利率市场化不仅指利率决定市场化,而且包括利率传导、利率结构、利率风险等利率市场化体系。狭义利率市场化推进是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自上而下”利率改革并指导市场“自下而上”相配合过程,但更多的还是要强调政府和监管当局在改革中的主导作用;广义利率市场化推进是市场“自下而上”自发市场化并引导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自上而下”相配合过程。狭义利率市场化是广义利率市场化的基础。只有利率决定机制市场化,才有可能形成利率传导、利率调控、利率管理、利率结构的市场化。利率市场化改革应是先狭义再广义;先侧重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指导推进,再侧重市场力量推进,最终形成广义利率市场化内涵。从以上定义和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当前利率市场化改革显然主要指狭义利率市场化改革。
(二)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回顾
随着经济金融环境的不断改善,市场对去利率管制实现利率决定市场化呼声不断增加,中国人民银行积极推进利率决定市场化并给出了时间表。利率市场化改革最早起步于1996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放开了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1997年6月放开银行间债券回购利率。1998年8月,国家开发银行在银行间市场首次进行市场化发债。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连续三次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并要求各金融机构建立贷款内部定价和授权制度。同年,中国人民银行改革了贴现利率生成机制。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资商业银行法人对中资保险公司法人试办由双方协商确定利率的大额定期存款(最低起存金额3000万元),进行存款利率改革初步尝试。2000年9月,放开外币贷款利率和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外币存款利率;300万美元以下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仍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2004年,再次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基准利率的0.9~1.7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基准利率的0.9~2.0倍。2012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O.8倍,随后7月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7倍。2013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取消票据贴现利率管制,改变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的方式,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不再设立上限。2014年11月、2015年3月和5月,中国人民银行先后三次下调金融机构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同时结合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时间表,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上浮至存款基准利率1.2、1.3倍,再至1.5倍。2015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推出存款保险制度。2015年6月,重启大额存单市场。
纵观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可以以2003年为阶段性时点。1996-2003年间,无论是银行间市场逐步完善还是本外币存款尝试性调整,都是为利率市场化推进试水并积累经验。2004年,随着中国银行业股份制和监管框架改革基本完成之后,中国人民银行专司利率调控、货币政策等职能,逐步制定出利率市场化改革框架,并开始了“先贷款,后存款”利率决定形成机制的市场化改革方案(见上图)。从上图中可以看出,贷款利率下浮空间在逐步减少,直至取消;存款利率上浮空间在逐步扩大,存款利率波动区间增加。存贷利差空间呈现出变窄趋势。总体来看,自2004年10月开启利率改革以来,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趋于完成。贷款利率从分层浮动再到取消,基本实现了市场化;存款利率虽尚处于分层阶段,但其分层区间正在不断扩大,为下一步存款利率取消上线做好了准备。
(三)存款利率市场化是利率市场化的关键
利率市场化包括存款利率市场化和贷款利率市场化,其中利率市场化关键是存款利率市场化。2013年实现贷款利率正式放开之后,银行体系内零售存款还存在利率上限管制,中国人民银行一直通过扩大存款利率上浮区间来推动利率市场化,而不是直接放开存款利率,采取如此复杂做法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存款利率及其在利率市场化过程中的重要性。存款利率是重要市场基础利率之一,是商业银行使用资金的成本,其通过参考和联动机制影响到其他利率,是我国利率体系之锚。从贷款利率角度来说,存款利率是其基础,商业银行往往根据存款利率加特定贷款对象所面临的风险溢价来确定贷款利率。如果存款利率不能根据市场自由浮动,则贷款利率的市场化下浮会被扭曲,利差收入空间仍然存在,商业银行转型升级将会再次被推迟。从存款利率角度来说,如果存款利率不能实现自由浮动市场化,而是区间内的浮动或者固定,商业银行较低存款利率必然会导致存款分流,严重影响了普通家庭储蓄计划,大量资金游离于各种市场,加剧了资产价格波动,货币资源错配问题突出。2014年年末,我国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为117.4万亿元,同比增长9.6%,增速比上年末低3.9个百分点,比贷款增速低3.7个百分点。商业银行为了避免“金融脱媒”持续发生,在负债方面必然进行积极创新,目前最典型代表是银行理财产品。但是理财收入并不等于存款收入,产品发行和资金使用受到监管当局多重约束,绕开监管打擦边球问题突出,而且理财资金来源也受到购买者偏好和认知约束,与存款产品不可比较,更不可能取代存款成为商业银行资金来源的主要负债业务。除了对商业银行影响外,存款利率还对银行间同业资金借贷、货币、债券等市场的利率定价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影响。
因此,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必然需要也必定包括存款利率市场化。只有存款利率市场化了,贷款利率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只有存款利率市场化了,才能有效避免存款流失问题;只有存款利率市场化了,银行负债经营才会更加科学;只有存款利率市场化了,才能推动其他关联利率市场化,并形成良好的利率体系。鉴于存款利率市场化如此重要的影响,一定不能管制不放或贸然取消限制,而应是渐进试探,然后再逐步过渡到面向普通大众的一般存款利率市场化。
二、大额存单是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的重要举措
(一)大额存单发行历史回顾和比较
大额存单在我国金融改革中并非新鲜事物,最早于1986年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曾尝试发行过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为了进一步严格规范大额存单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在试点基础上于1989年5月推出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规定个人存单最低500元,企事业单位存单最低5万元,存单利率上浮幅度是同类银行存款利率的10%。但是由于金融市场建设滞后,大额存单市场生存条件不成熟而出现了诸多问题,1989-1995年大额存单发展开始停滞。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重新修订《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提高个人存单为1万~5万元,.企业存单为50万~500万元,但受到交易系统和交易技术限制,没有形成统一交易市场,致使其在1997年被迫中断,直至2015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沉寂了18年的大额存单业务才又重返历史舞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和兴业银行等9家银行获得了大额存单发行权,各家金融机构发行的大额存单在期限、利率和递增投资金额等细节方面各有所不同。其中中国银行发行大额存单利率较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40%,而其他银行发行的也基本上浮了30%~40%。相比前后两次大额存单发行,其发行市场环境和发行目的不可同日而语。
20世纪90年代,我国经济市场化改革刚刚起步,金融市场改革处于初期阶段,虽然经济增长速度很快,但受制于经济总量较小影响,经济波动很大,通货膨胀时有发生,且居高不下。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目的更多的是新增金融市场可交易产品,提高商业银行吸收存款能力,在存贷比考核下,实现贷款新增投放。那时金融市场尚未形成,最多也只是对利率浮动的探索,放开存款利率想法几乎不可能,更谈不上利率市场化问题。由于贷款利率受到管制,大额可转让存款诱发了商业银行存款利率大战,出现了存款利率高于贷款利率的倒挂现象,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正常运行。2015年,经过经济金融三十多年改革,经济总量已跃居世界第二,经济波动较小,进入“新常态”,金融业改革逐步完善,市场环境进入深化阶段,利率市场化规划进一步明确。重启发行大额存单目的不仅仅是丰富金融产品,更重要的是通过大额存单发行从而推动存款利率市场化。当前金融市场总量规模高,市场深度大,单个金融品种对市场冲击在减弱,同时贷款利率已放开,重启大额存单发行不会导致市场巨大波动,也不会出现存贷款利率倒挂现象。更多的是想在具有韧性和包容的金融市场环境中,通过大额存单利率市场化孵化并助推存款利率市场化,最终实现利率定价机制市场化。
(二)从国际经验看,大额存单是助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举措
从美国经验来看。1929-1933年美国爆发了历史上最严重的经济大萧条,超过2/3的银行破产。危机过后,为了稳定银行业,美国监管当局颁布了Q条例,要求商业银行对于活期存款不得支付利息,并对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利率设定最高限额。Q条例实施对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复苏,40-50年代战争筹款及战后经济恢复起到了重要作用。但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特别是进入60年代之后,在通讯和信息科技推动下,以Q条例为代表的金融管制已不再适用经济金融发展,弊端逐渐暴露出来,成为阻碍商业银行发展的枷锁。1933年美国颁布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Steagall Act),实施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此举导致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快速发展,因其资金来源并非吸收居民存款,故而不受存款利率上限约束。为了生存和竞争,美国银行创新了多个负债工具,稳定并扩大其存款来源,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应运而生。1961年,纽约城市银行(花旗银行前身)最早创造了面值为10万美金,可在二级市场上流通转让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即CDs。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出现突破了美国存款利率上限限制,实现了定期存款活期化,并同时享有定期存款利率。1963年底,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量已突破100亿美元。1970年,美联储取消了对于10万美元以上、90天以内大额可转让存单的利率限制。1972年美联储进一步放开了大额可转让存单利率上限。由于小额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利率仍然受到利率上限管制,大量中小储户开始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而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主要资产还是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1991年,大额可转让存单市场规模总量已高达2150亿美元,但以后数年随着利率市场化完成和经济发展减缓,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发行规模有所下降。目前美国商业银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占存款总量比例在15%~20%。正是伴随着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发展,美国监管当局逐步放开存款利率定价,大大提高了商业银行存款定价能力,为20世纪80年代以后全面实现利率市场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从日本经验来看。1979年,大额可转让存单被引入日本,随后快速发展。1985年,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余额达到8.7万亿日元,占存款比例为3.5%。与美国逐步取消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上限管制不同,日本在引入大额可转让存单之初就放开了利率管制,存单发行利率可以市场化,但是其在存单发行额度和发行期限方面进行了管制,存在一个循序渐进过程。为了实现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与定期存款利率联动关系,同年不仅引入货币市场联动型定期存款,而且把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额度由3亿日元调整至10亿日元,发行期限由3个月调整至1个月,此举导致大额可转让存单增速放缓,而期间定期存款增速上升。在大额定期可转让存单推出6年后,日本开始逐步放松大额定期存款利率,并在1994年最终实现了存款利率市场化。
无论是崇尚经济自由的美国,还是严格政府主导的日本,其在利率市场化改革过程中都离不开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开始发行都是在利率市场化实现之前,并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而增长迅速,当利率市场化完成之时,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优势已不再显现,发行规模也会出现下降现象,在美国和日本都得到了同样的验证,这充分说明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与利率市场化进程存在典型助推关系。美国通过逐步取消不同规模存单利率管制从而实现利率市场化,日本则是在存单短期利率市场化基础上通过市场联动,从而实现定期存款利率市场化。美国采用更多的是“自下而上”市场选择战略,日本采用更多的是“自上而下”改革推进战略。二者的作用机制虽不尽相同,但都是通过借助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帮助其实现利率市场化。
(三)从国情来看,大额存单路径设计是改革经验选择
我国市场经济改革采用“摸着石头过河”的渐进式路线,金融改革是市场经济改革一部分,其必然也要遵循渐进式改革路线。在已完成利率市场化改革国家中,除了印尼和智利外,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渐进式改革,从改革效果来看都比较成功。参考要实现利率市场化需先发行大额存单的国际经验,结合我国渐进式改革大环境,以大额存单推动利率市场化设计不仅符合渐进式改革理念,而且还有望成功。渐进式改革沿着“先易后难、先点后面、先增量后存量”设计思路推进,从金融改革伊始至今,我国金融领域改革无不体现出这种思想。金融改革往往最先是从容易开展的地方实施,这种容易的地方往往是部门和地区,主要是因为局部利益改革阻力较小,试错成本低,波动影响小,此类行为往往被称之为试点,待时机成熟,即改革新增量已显然优于旧体制下的存量时,再向全行业或领域推广。
选择并发行大额存单作为利率市场化最后阶段操作正是渐进式改革思路体现。大额存单与理财产品不同,它是银行存款类负债业务,是存款的一种,大额存单利率市场化就是存款产品部分利率市场化,是存款利率市场化一部分。大额存单与同业存单又不同,虽然二者都是银行存款负债业务,但是大额存单面向对象要比同业存单更加广泛,不再局限于金融机构之间,而是拓展至金融机构及社会其他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大额存单与理财产品对比,说明了大额存单更适合作为利率市场化过渡工具,其发行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推动存款利率市场化;大额存单与同业存单对比,说明了大额存单与存款利率市场化更加亲密,存款利率市场化又迈出了渐进性关键一步。此外,大额存单重启是金融市场增量,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主动负债工具,与一般居民存款被动负债业务不同,同时存单持有人也局限在一定金额以上的大额客户和机构,不会对市场和普通居民存款造成巨大冲击。因此,大额存单与其他金融产品的不同决定了其在利率市场化最后一站——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中承担了重要角色。
三、深化大额存单市场,加快实现利率市场化
大额存单是放开存款利率上限,实现利率完全市场化的重要过渡环节。但是大额存单推出并不是一帆风顺,其过程经历了许多曲折,从目前中国人民银行重启的标题就可见一斑。为了更好地抓住契机,务必严格按照“立足国情、服务发展,市场取向、重在机制,总体设计、循序渐进,统筹安排、配套推进,风险可控、守住底线”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基本原则,全面深化大额存单市场,充分发挥其作用,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一)“自上而下”改革与“自下而上”市场共同推进利率市场化
在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基础好,经济更多遵循了米尔顿·弗里德曼等自由经济思想,从梧桐树协议到华尔街,再到金融帝国形成,市场力量“自下而上”推动着各项金融发展。相比于西方不同,以中国为代表的亚洲国家受国家意志影响由来已久,政府在经济金融改革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政府政策“自上而下”推动着各项金融改革。商业银行成立及其股份制改制,深圳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市场交易工具不断创新,都是在政府指导下有步骤、有计划的逐步推进中不断完善,这必然包括大额存单重启和利率市场化的推进。所以说,利率市场化改革必然离不开政府及其中央银行、银监会等相关部门支持和指导,它是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在中国国情基础上,吸收并借鉴国际经验,渐进式金融改革路径设计的实践和探索。如果缺少了政府及其经济职能实施,利率市场化完全依靠市场来进行,那么在我国这样一个市场经济基础还有待完善,金融生态还比较脆弱的环境下,市场失灵和政府干预双重因素必然会导致利率波动加剧,极易引发银行危机、货币危机乃至经济危机。因此,在利率市场化进程中,离不开政府“自上而下”金融改革宏观规划及其制订的具体实施方案。利率市场化是政府及其监管机构领导下的利率改革行动集。
但是,仅仅依靠政府“自上而下”改革推动是完全不够的,也是不可能最终实现的,利率市场化还需要“自下而上”微观市场自发力量参与,并发挥作用。这股微观力量来自何方,那就是政府和监管当局设计推出的大额存单,通过大额存单及其发展来使市场自发推动利率市场化,即宏观政策下的微观市场成长。改革开放初期,利率市场化不仅受到体制方面制约,而且还受到金融经济条件制约。如果此时政策层面决定放开利率,路径是借鉴国外做法,采用大额存单先实现部分存款利率市场化,在金融市场尚未形成环境下,不仅会无法实现利率市场化,还会导致大额存单这个利率市场化工具折戟。事实上,在这一时期,为了搞好经济,我国也多次进行了利率浮动探索,其中最典型是大额存单发行,但是结果出现了金融混乱现象,大额存单发行停止,利率管理上“收与放”反反复复,经济波动加剧。因此,利率市场化除了政府宏观层面上的金融体制改革外,还需要微观市场金融环境成长配合。本次大额存单重启,已基本适应了金融环境需求,当务之急应该是进一步发展和规范大额存单,充分发挥其在利率市场化中的桥梁性工具作用。
(二)扩大大额存单需求,完善大额存单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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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化大额存单品种。从首批已发行大额存单来看,期限以1年期内(含)为主。在企业大额存单方面,各家银行均发行了不同期限产品,但在个人大额存单方面,招商银行只有1个月期限的产品,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有3个月、6个月、1年期期限产品,18个月、2年、3年和5年期限产品却非常少。因此,建议逐步优化大额存单期限品种,以满足不同期限匹配要求的市场投资者需求。
2.完善大额存单定价基准。目前,按照定价方式不同,大额存单可划分为固定利率存单和浮动利率存单。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即在SHIBOR的基础上加、减点。但是SHIBOR利率只有3个月以内短期品种有拆借、回购实际交易支持,3个月以上中长期SHIBOR交易基础仍很薄弱。此外,依据同档次SHIBOR利率计算,同期限大额存单利率往往低于理财产品利率。定价基准不完善,再加之较低的利率设置,严重影响了其市场需求,因此,一方面继续完善SHIBOR中长期利率形成机制,形成浮动利率大额存单合理定价基准,同时大额存单定价也不要局限于SHIBOR利率形成市场,可以参考有关资产定价模型,选择合适的影响因子,形成自身定价体系,这不仅是其利率市场化体现,而且还可以为SHIBOR波动提供参考。另一方面,逐步减少大额存单与期限结构相同理财产品收益差距,在单方面提高大额存单利率空间有限条件下,可以通过简化存单发行,如办理质押、减低存单交易费用等方式,变相提高存单收益,从而增加大额存单对市场投资者的吸引力。
3.提高存单市场流动性。大额存单是金融机构发行的大额存款产品,安全性与存款产品无异,而且中国人民银行也表示,存单是一般性存款产品,并纳入存款保险保障范围。但是大额存单安全性并不是其市场需求的主要原因,市场之所以存在存单,是因为大额存单在获得同档期较高利率的同时还保持了较高的流动性。大额存单流动性表现在到期之前持有人可以提前支取、赎回和转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大额存单可通过第三方平台转让(转让范围限于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对于通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可以提前支取和赎回。这也是大额存单在未来能够优于保本型货币基金理财产品的重要原因。因此,建议大力发展大额存单二级交易市场,活跃其市场交易规模,不仅提高其市场流动性,也为其进一步价格发现提供空间。
四、结束语
利率市场化是一个尚未实现利率市场化国家金融领域逃脱不了的问题。只有实现了利率市场,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实现资金在价格引导下的合理配置,才能实现社会经济资源优化配置,才能提高社会生产效率和福利水平。但利率市场化又不是一个简单过程,而是一个系统工程,也是一个长期而漫长过程。从我国1996年放开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到现在,利率市场化已推进了20个年头,很少有金融改革项目需要花费这么长时间,过程是曲折的。在这20年中,从表面来看,我国仅仅实现了贷款利率正式放开和存款利率浮动,还没有完全实现存款利率及利率市场化。但是同样在这20年,我国金融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贷款利率放开和存款利率浮动成功实施就是利率市场发展重大进步的最好佐证,大额存单发行从不适用到适用也同样证明了这一点。利率市场化是金融市场成熟发达的内在要求,是政府调控宏观经济金融的外在表现,因此,在当前经济金融发展不断深化阶段,金融市场发展已经能够承载大额存单及其推动利率市场化功能情况下,建议利率市场化要借助这次大额存单重启契机,利用大额存单利率市场定价形成机制,在政府宏观金融改革构思和规划下,突破利率市场化最后一步的存款利率市场化,并逐步从狭义利率市场化过渡至广义利率市场化。
[收稿日期:2015.6.5 责任编辑:单丽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