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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基层党员干部法治思维的难点及对策

2016-04-20高文烟王丽静

大陆桥视野·下 2016年2期
关键词:法律体系法治思维

高文烟 王丽静

【摘 要】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提出“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本文正是结合实际,考察在提高基层干部法治思维过程中碰到的困难和应对方式。

【关键词】法律体系;法治思维;权和法关系

对法治思维的内涵的理解一直是法学界的热点问题。著名法学家贺卫方曾概括说法律思维有以下特点:第一,法律家运用法律的理性途径和方式实现正义;第二,法律家注重程序的意义;第三,注重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第四,时刻注意司法标准的统一性。台湾的王泽鉴先生认为,法律思维指“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而在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也明确提出了“法治思维”的概念,强调了领导干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的方向及意义。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研究并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的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还指出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这就要求我们广大党员干部要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社会管理难题的能力,不断提高社会管理水平。习近平主席经常提到:打铁还需自身硬。首先我们党员干部在自身方面就要做好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表率。这样既是做好工作,提高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的需要,也是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学法用法和自己遵守法律的需要,更能有效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从而提高社会管理工作水平。

一、基层党员干部要了解中外法制史,努力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基层党员干部缺乏法制史知识是形成法治思维的难点之一。在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国的法律体系不同与西方乃至其他任何国家的法律体系,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掌握我国的法律体系,首先要了解中外的法制史,以及中外的法制史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形成所受到的影响。在传统的中国,法律在社会治理中并不占主导地位,统治者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主要依靠儒家学说下的与礼相关的等各种学说,从西周时期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以及“出礼入刑”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的出现,再到汉朝时的“春秋决狱,秋冬行刑”,以及大唐时期的《唐律疏议》都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形成的。而随着古希腊、古罗马以来形成的自由平等、权力制约、等法制理念形成和发展,深刻影响着近现代西方国家,这种不同的法治理念和法治观念也不同程度地影响到我国的法治建设。古今中外的法治理念为我国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起到很大的作用。我国的法律制度也是通过法的继承和法的移植,吸收和借鉴中国历代法律及外国法律中一切有益的精华,通过不断改进和完善,形成现行的我国社会主义特色的法律制度。基层党员干部了解法制史,有利于提高对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认识。我国的历史的发展经历了各种不同的社会制度,而各时期的法律都是统治阶级的工具,对法制史的了解也就认清了各历史时期法律与当时社会管理是如何进行融合的。而如今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与封建时期的法律制度的最大区别是统治阶级为人民,人民当家作了主人。人民是权力的根本,我们广大党员干部的权力也是人民授予的,我们必须要清醒的认识到这一点。基层党员干部了解法制史,有利于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现行法律法规是依我国历史上的法制为背景的。也是对我国历史上的法制进行改造和发展的结果。现实和历史不能截然分开。了解我国的法制史,不仅有助于了解现实中国的法律法规,而且还可以加深对当代法学的理解,认清这些法律发展的脉络和趋势。这些将促使我们每一位党员干部对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产生敬畏感,从而增强自觉遵纪守法的观念。

二、基层党员干部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形成系统的法治思维

基层党员干部平时忙于具体工作,而对于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掌握不到位也是形成法治思维的难点。基层党员干部要努力学习我国的法律制度,而学习法律制度并不是一味地背诵那些法条,最主要的是要明白法条背后的法理,而不是拘泥于字面意思。因为再详细的法条也无法涵盖工作中的所有细节,只有深入领会法律原理,才能避免生搬硬套。只有这样才不会出现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出现偏差,才不会出现断章取义的现象。

首先,各级要对党员干部在知法学法方面施加压力,没有压力就没有动力。让每一位基层党员干部都要认识到规范执法首先要知法。规范执法也是树立党员干部良好形象的必要条件。是提高党员干部在群众中威信的重要途径。调动党员干部学习法律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每一位党员干部由被动的学变为主动地学。

其次,建立严格的学法考核机制。加大对基层党员干部在学法用法方面的考核力度,特别是要突出用法方面的考核,在基层党员干部工作中存在着暴力执法、以权压法的现象。这些都是法律知识匮乏,法律意识淡薄的集中体现。各级应将这类现象直接列为考核方面的内容。

第三,加大对基层党员干部的培训力度。对党员干部的培训可以借助法律培训机构,也可以采用请进来,走出去的培训方式。请法律方面的专家授课或有法律方面实践经验的党员干部进行经验的传授。鼓励基层党员干部通过司法考试。通过培训使我们每一位基层党员干部都能领会我国法律的内涵,使其溶入到骨髓和血液,转化成为自己的法律思维。而不能停留在表面上,这样我们基层党员干部在实际工作中就会真正做到执法为民。

三、基层党员干部要正确处理权和法的关系

基层社会的大环境是基层党员干部法治思维淡漠的主要原因之一。在现实生活中基层社会中法治文化的淡漠与缺失以及“权大于法”的社会现象的客观存在为基层党员干部丢掉法治思维提供了温床,成为基层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形成的瓶颈,有的干部在面对权与法的时候,没能掌握平衡。他们法治意识淡薄,有法不依、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现象仍然比较普遍。甚至一些极个别的基层党员干部胆大妄为,欺压百姓,无法无天,无视法律和法规,更有甚者还说出“我就是法”的狂言,更是拿着百姓的疾苦和怨言置若罔闻。说到底,是权力受到了利益的驱动,制度对权力监督和制约失去了效力。

法治国家需要有好的制度来治理,这也给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造成很多问题,甚至是很严重的问题。究其根源,就在于没有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没有坚持“法大于权”,而是奉行“权大于法”。中国传统的法律体系并不排除那种具有特权色彩的人治,而这种法制其实就是一种专制;在现代文明社会中的法治则排除了这种具有特权色彩的人治,取而代之的是法律至高无上、保障人权的民主政治制度,两者有着本质上的不同。权力来自于法律,是由宪法法律规定的,而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所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换句话就是说我们广大基层党员干部手中的权力是由人民赋予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所以基层党员干部的一切行为都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在具体工作中要让每一位基层党员干部明白公权力是法无规定不可为的,同时还要加大对基层党员干部的权力约束,从严管理,树立基层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用法治思维来主导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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