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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及处理方法

2016-04-18陈颖君

对外经贸实务 2016年4期
关键词:交单装船单证

陈颖君

信用证软条款是受益人顺利结汇的一大潜在威胁,在市场行情不利于开证申请人的情况下,开证申请人往往背信弃义启用软条款给受益人正常交单设置障碍,达到打压价格、拒付货款、拒收货物的目的。有的开证申请人甚至蓄意利用软条款进行信用证诈骗,使受益人蒙受损失。本文对信用证软条款进行了分类,并逐一提出甄别方法和应对措施。

一、信用证软条款的产生与识别

由于信用证是独立于进出口贸易合同之外的文件,而出口商作为受益人要取得信用证项下款项的唯一方式就是提交与信用证严格相符的单据,否则开证行可以拒付款项,此时,受益人只能证外根据贸易合同寻求其他方式向进口商索取货款或损失赔付,因此在贸易合同约定以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时,如果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设有软条款,而出口商又未能及时发现并对其提出修改,则有可能无法顺利完成交单,此时出口商最终是否能取得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意愿,信用证从原本的银行信用等级又退回到商业信用。正是由于信用证结算要求单证相符,并独立存在于贸易合同外的原因,有些进口商便故意在信用证中埋伏下软条款,以期随时可以解除其付款责任,达到控制交易主动权、甚至蓄意欺诈的目的。因此,出口业务中使用信用证进行结算时,有必要充分认识软条款的危害,了解软条款的识别和应对方法。开证申请人设置软条款比较常见的目的通常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是期望通过软条款的设置根据市场行情掌握交易主动权。一旦市场行情不利于己方,则利用软条款给受益人也就是出口商设置交单障碍,导致单证不符或无法交单,以逃避付款收货或借此提出降价要求。尤其当信用证项下商品为定制品等不易转售商品,或鲜活易腐商品等不适合退运的商品或进口地海关规定不能退运的商品时,出口商往往陷于极其被动的局面。

第二种是开证申请人为了更好地掌握货权而设置软条款,以便根据市场行情控制装运时间和方式,维护自身利益。此时受益人由于无法把控交货时间和方式,可能面临库存积压资金周转不良的风险。

第三种是开证申请人本身蓄意诈骗,通过信用证软条款逃避付款,骗取货物或履约保证金、质保金、佣金等受益人为达成合同而预付的款项。比如,开证申请人要求受益人径寄1/3正本提单或记名开证申请人的提单,以及要求受益人把货发给开证申请人指定的货代,信用证项下仅凭货代收据兑用的情况。而有些开证银行为了扩大自身业务量,会不顾受益人可能遭受的风险,默认软条款的存在,以满足某些客户的需要。

二、软条款的类型及处理方法

(一) 暂不生效条款

此类软条款使得受益人收到的信用证尚未生效或者是附有生效条件。换言之,此时受益人手里的信用证还未成为一个有效的付款承诺,该承诺随时可能被取消或更改,甚至根本不会生效。

例1:THIS L/C WILL BECOME EFFECTIVE ONLY AFTER APPLICANT OBTAIN THE IMPORT LICENSE.(本信用证只有在开证申请人取得进口许可证后方能生效。)

此类信用证常见于进口国对信用证项下的商品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情况中。如果对方无法办好进口许可证,该项商品便不能在进口地通关。但由于进口许可证办理需要一定时间,如果等许可证办好再开信用证,可能会影响受益人生产备货的时间。此时进口商往往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可能指示银行开出待进口许可证办好后才生效的信用证。

受益人审证一旦发现此类暂不生效条款,应及时与开证申请人沟通要求取消该条款,免除日后行情变化,开证申请人故意不办理进口许可证,不生效信用证的风险。同时,积极与开证申请人联系,了解对方许可证办理的进展情况。

另一方面,如果交货时间较紧,对方又不愿意改证,受益人只能根据对客户的资信评价,决定是否接受该信用证条款。如果对方资信良好,受益人可以选择联系厂商少量备货,但需要承担库存积压风险;或是在信用证不生效期间,寻找能及时完成交货任务的稳妥的货源,等待生效后再备货出运,以免产生库存积压的情况。

(二)开证申请人客检条款

按规定开证后,所有单证受益人可以独立或从第三方机构取得,不需要依赖开证申请人,客检条款是典型的软条款。

例2:BENEFICIARYS INSPCTION CERTIFICATE OF QUANLITY COUNTER SIGNED BY THE AGENT OF APPLICANT AT PORT OF SHIPMENT WHOSE SPECIMEN SIGNATURE WERE KEPT BY ISSUING BANK.(由受益人出具的品质检验证书,由开证申请人在装运港的代理会签,且签字必须和开证行留存的签样一致)

本条款属于客检条款,即检验证书不能由出口商(受益人)独立出具,而必须依靠进口商(开证申请人)或其代表才能完成制单。同时,由于受益人无法确定客户代表的签字是否与开证行留存签样一致,很容易被开证行以单证不符拒付。有时这种类型的来证会附有签字人的签字样本,但也是无法由受益人控制的,因为签字人来不来检验与签字是一回事,来了没签字之前也是无法确定是否一致,签了也不能够确保一致,因为不是印刷,同一人的多次签字,无法完全一样,是否一致,决定权在开证行。由此可见,客检条款是一种风险较大的软条款,对受益人极其不利。兑用单据中如果包含客检单据,将使受益人在制单过程中大大受制于开证申请人,而究竟能否获得客检单据,及时按要求交单,基本取决于开证申请人的信用和意愿。因此,受益人应要求删除客户或其代表人签字的客检条款,改由受益人出具检验证书即可。如果客户对受益人自行出具检验证书不放心,可以提出提交由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如果客户仍旧坚持不同意,受益人还可以提出由双方认可的信誉良好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来出具检验证书,但受益人首先应了解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费用和便利程度。由此,碰到上述客检条款的时候,受益人可以提出将条款删除,或者改为由受益人签署的正本质量证书一份或由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署的正本质量证书一份。

(三)开证申请人通知装船条款

例3:SHIPMENT CAN ONLY BE EFFECTED ON RECEIPT OF SHIPPING INSTRUCTIONS ABOUT THE NAME OF CARRYING VESSEL FORM APPLICANT BY ISSUING BANKS CREDIT AMENDMENT SUBSEQUENTLY. (收到开证申请人有关装运船只船名的装船指示后,方可装船,该指示将由开证行以信用证修改书形式随后发出)

本条款要求受益人必须等待开证申请人通知船名后方能装船,实际上是一种软条款。因为,如果是CIF或CFR术语,按照惯例应由受益人负责租船订舱,并在装船完毕后向开证申请人发出装船通知以便对方及时接货,而由开证申请人指定并通知船名,实际上剥夺了受益人自主安排装船的权利,是对贸易合同的违反,受益人应直接提出改证;如果是FOB术语,价格中虽然不包含起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费,但通常为了便于交货,都是由进口商委托出口商代为办理租船订舱,然后签发运费到付的提单。本例条款中规定由开证申请人来指示装船的船只的情况下,如果该具名船只无法按时到港装船或者该船已经订满无法接受订舱,则受益人可能无法按时装船或无法将货物装上该具名船只,后续交单可能面临单证不符被银行拒付的风险。因此,受益人应与开证申请人积极沟通,说明该条款可能给受益人尽快装船交货带来不便,不利于双方共同的利益,同时,应态度坚定地要求开证申请人通知开证行删除该条款,或者将开证申请人通知装船条款改为受益人装船通知传真复印件及相关受益人证明作为交单兑用单据之一。

(四)提单径寄开证申请人条款

此类软条款的判断原则是,不能让开证申请人有可能在付款前自行提货,比如:

例4:1/3 CLEAN ON BOARD MARINE BILL OF LADING ISSUED TO ORDER BLANK ENDORSED MARKED FRIGHT PREPAID NOTIFY APPLICANT SHOULD BE SEND TO APPLICANT DIRECTLY.(1/3清洁已装船海运提单径寄开证申请人,空白指示抬头空白背书,标记运费预付)

此类径寄提单的条款在近洋航线的贸易中比较常见。由于受益人交单后议付行及开证行均需要时间进行审单,因此单据从议付行到开证行最后送到开证申请人手中可能需要较长流转时间;而近洋航线贸易中,双方距离较近,有可能货物已经到达目的港了,而提单等单据还没有转到开证申请人手中。此时开证申请人便不能及时提货,甚至可能造成港口费用的增加。因此,近洋航线贸易中,开证申请人往往提出径寄一份正本提单的要求,以便货物到港后能尽快提货,以利销售或使用。我国与日本、韩国的出口贸易,还经常会在信用证看到提单电放的要求,开证申请人的意图与径寄一份正本提单的意图类似。由于提单代表着货权,如果受益人径寄正本提单给开证申请人或电放提单,则意味着开证申请人可以在未付款的情况下预先取得货权,受益人承担的风险显然过大。因此,受益人应在收到有此类意思表达的信用证时,提出修改要求,取消径寄正本提单或电放提单的条款,但为了客户的利益着想,受益人亦可以将条款改为全套正本提单交开证行,一份副本提单径寄开证申请人的形式。这样一来,受益人的收款权益就可以得到保证,而开证申请人也可以及时提货。

(五) 自相矛盾条款

此类软条款通常需要对照信用证条款之间的关系来判定。

例5:在43T是否转运栏规定 PROHIBIT,46A单据条款栏规定需提交 ORINGINAL THROUGH BILL OF LADING DOCUMENT.(正本联运提单)

该信用证的条款是自相矛盾的,联运提单前程为海运,后程为不同运输方式,必然发生转运,而信用证中又作出了禁止转运的要求。受益人不可能同时满足这两个条款,也就不可能完成信用证的交单要求。对于这类自相矛盾的条款,受益人应根据自身交单条件进行选择和提出改证,取消不方便缮制的制单要求。比如,本例中如果交货地点不能仅通过海运到达,则可以选择修改43T是否转运栏内容为“ALLOW(允许)”;如果航线允许海运至目的地,也可以将46A单据条款栏改为“FULL SET OF BILL OF LADING.(全套海运提单。)” 自相矛盾条款的产生有时是开证申请人无意为之,但因为自相矛盾的信用证条款,如果不及时加以修改就必定会无法完成交单,也极有可能是开证申请人故意设置的软条款,此种情况下,开证申请人利用软条款进行诈骗的可能性非常大。

三、出口企业应对软条款的风险防范办法

第一,企业加强信用证业务培训,提高软条款的鉴别和处理能力。出口企业应注重业务员、跟单员等单证相关岗位员工的业务培训。此外,还应鼓励员工通过深入学习INCOTERM 2010、UCP600、ISBP745等国际贸易单证相关惯例,夯实理论基础,通过各类外贸交流论坛积累经验,提高信用证业务水平,提高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从工作方法看,使用信用证分析单等辅助单据进行审证,可以在提高审证效率的同时为按照信用证要求制单提供便利。

第二,借助外界力量,多方进行开证申请人资信调查。出口企业可以通过银行、行业协会、各国驻华商务参赞处等渠道,多方位多角度地对开证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评估,选择资信良好的客户合作。实践说明,选择可靠的客户作为交易伙伴,是避免风险远离诈骗的有效途径,切不可因急于达成交易而麻痹大意。其次,应注重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同时,在与对方客商的业务沟通交流中,业务员也要随时留意对方的资信变动情况,保护好出口方的利益。

第三,重视贸易合同条款,明确约定主要交易条件。避免信用证软条款出现的有效办法之一,是在进出口贸易合同中明确规定信用证的开立和生效时间,签署规范明晰的信用证单据条款。尤其对提单、检验证书、发票等信用证交单项下的主要单据的核心内容,更应做出详尽合理的规定,以迫使开证申请人严格按照合同申请开立信用证。如果开证存在与贸易合同违背的软条款,受益人也更容易发现和据理力争要求改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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