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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应对全球气候变暖能否避免“公有地悲剧”

2016-04-18胡少甫

对外经贸实务 2016年4期
关键词:议定书京都气候变化

胡少甫

全球气候变暖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已成为世界各国无法回避的问题。从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诞生,到2015年《巴黎协定》的通过,国际社会围绕着应对气候变暖作出了坚苦卓绝的努力,这充分体现了人类应对气候变化困局的决心。尽管《巴黎协定》的通过标志着人类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迈出了历史性的重要一步,但是否最终能避免人类地球村的“公有地悲剧?”仍是一个值得观察和思考的问题。

一、全球气候变暖使人类地球村陷入“公有地悲剧”的困境

全球气候变暖是一种自然现象,可以用观测到的科学数据来体现。科学数据显示,近100多年来,全球平均气温经历了冷-暖-冷-暖两次波动, 呈上升趋势。进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全球气温明显上升,1981~1990年全球平均气温比100年前上升了0.48℃;进入新世纪后,各地的高温记录经常被打破,自然灾难频发,2003年,致命热浪横扫了整个欧洲,这可能是科学家在20世纪初开始跟踪的酷暑趋势的预兆。资料显示,在最近50到100年中,酷热热浪的发生频率比往常高出了两到四倍。2015年的全球平均气温为14.79摄氏度,比2014年高出0.16摄氏度,这是史无前例的增幅,也比20世纪的平均气温高出0.9摄氏度。

全球气候变暖己经给人类社会带来了灾难性的影响,这些影响集中体现在对人类地球村及其生态系统带来的灾难,包括极端天气变化、冰川消融、永久冻土层融化、珊瑚礁死亡、海平面上升、生态系统改变、致命性的自然灾害频发等等。这些改变已不再是科学家的预言,从地球村的北极到赤道,人类已开始在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下挣扎着求发展,已陷入到当代版的“公有地悲剧”形成过程之中。

所谓“公有地悲剧”, 是讲在中世纪的欧洲一个小镇所遭遇的悲惨结局。悲剧起源于草地是公共物品,不具有排它性,随着镇上人口数量与羊群数量增加,公有草地逐步变成了不毛之地,镇上居民不得不背井离乡,过着流浪的生活。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悲剧?因为人性的理性弱点,人们无法应对集体理性与个人理性之间的冲突。从镇上居民的集体理性来说,养羊的数量超过了草地再生能力,对大家都不利;但从单个居民角度来说,多养羊是个人理性选择,我家多养羊对他家的羊产生无草吃的负外部性是不承担代价的,不养白不养。结果因为“公有草地”不堪重负而彻底荒芜,其环境的变化最终导致了这个欧洲小镇被毁灭的结局。

同样,人类地球村共同拥有的气候环境也就是典型的“公有地”, 也正面临着“公有地悲剧” 的选择难题。对人类来说, 保持全球良好宜居的气候环境是集体理性, 是全人类的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不断持续发展的需要;但从单个国家、单个商厂和单个家庭来说,往往是以破坏环境的行为作为个体获得更多发展的理性选择。自从第一次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生产和生活模式是建立在以化石燃料为主的能源基础上的,越是生产发达与生活进步,就越意味依赖石化能源的程度越高,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就越多。在漫长的工业化过程,人类并没有意思到以化石燃料为主的生产与生活方式有什么不妥,人们顶多认为工业废气的排放会导致伦敦式的“雾都”天气增多,直到上世纪七十年代,科学家才开始发现全球气温升高与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有关。

尽管如此,由于人类社会仍然处在几百年来以化石能源为主的旧的发展模式之中,特别是发达国家都是走“先排放,后治理”的工业化道路,虽然它们掌握了节能减排的先进技术,但基于本国的利益考虑又不愿无偿提供给其他国家,反而是把大量高排放、高污染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而发展中国家又大都处在工业化、城市化与农业现代化的发展阶段,加上又缺少节能减排的先进技术,导致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大量排放不可避免。更重要的是因为大气环境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排放者的行为无法阻止也不承担任何代价,不排白不排,因此,具有负外部性的温室气体排放就成为个人的理性选择。结果是过去四十年(1970-2010)来,全球人为温室气体排放持续增长,此间所排放温室气体占到1750年以来的总人口排放量一半左右,且78%的排放增长是化石燃料燃烧和工业化所排放的二氧化碳,由此造成的气候环境的破坏使人类地球村距离“公有地悲剧” 越走越近。

从现代经济学的视角分析,“公有地悲剧”, 本质上是人们行为的“负外部性”导致了“市场失灵”,解决的办法只能靠公权力的“看得见的手”。 譬如说,通过法律法令来限制牧民每户养羊的数量,或者基于经济手段如罚款、收税等方法来调节养羊的数量与规模,就可以很轻松地化解中世纪欧洲小镇的“共有地悲剧”。但这个解决办法看似简单,里面却隐含着二个最基本的前提条件:第一要拥有公权力的政府与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第二管理人与行为人之间均拥有充分信息。

然而,人类地球村要应对气候变暖的困局就变得异常复杂。首先,不存在一个凌驾于各国主权之上的超级政府,因此也就没有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框架。有人认为,不是有国际法吗?国际法的效力与国内法是不可比的,因为法律的效力需要司法的有效性作保证的,如果一个国家不积极参与减排,国际社会也无策,只能听之任之。第二,各国人为温室气体排放的信息是不够充分的,排放多少二氧化碳,并不像卖多少东西一样,是可以无异议计算监控的。目前,碳排放只是一个估算而不是测量, 因而存有水份,比如说美国页岩气的排放数据就存在着争论。第三,由于气候变暖成因复杂,既有碳排放的存量的历史问题,又有增量,加上每一个国家处在不同发展阶段,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着摆脱贫与发展经济的两难问题,如何厘清与承担排放责任就变得异常复杂。第四,减排意味着企业生产成本增加、经济发展速度放缓、人们的经济福利受到影响。因此,每个国家的政府都受着国内既得利益集团的掣阻。这也是为什么二十多年来联合国气候谈判一波三折、波谲云诡、进展缓慢的关键因素。

二、《东京协定书》的执行考验看全球各国的理性选择

气候变化既是一个威胁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全球性问题, 又是一个混杂着环境、经济发展与政治利益的难题。在如何应对全球气候变暖问题上,迄今为止,联合国主持下的各国政府间的国际气候谈判已有近三十年的历史,历经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90年—1994年) 的标志性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达成,为其后国际气候谈判作了奠基性的平台;第二阶段(1995年—2005年) 的主要成果是《京都议定书》的缔结与生效,为国际社会进行实质性温室气体减排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第三个阶段(2005年至今) 的巨大成果是《巴黎协定》的诞生,为人类社会应对气候变暖开辟了新纪元。

1990年第45届联合国大会正式启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简称《公约》谈判进程。1992年6月,在巴西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166个国家签订了《公约》,1994年3月2日生效。《公约》从法律上确立了国际气候治理的最终目标:“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一水平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可持续地进行的时间范围内实现。”与此同时,《公约》为缔约方确立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原则,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该原则是其后二十多年的全球气候大会中被不断发挥演义,又始终恪守的核心原则。

从1994年《公约》生效以来,缔约方每年召开一次应对气候变化大会,其中最具里程碑意义之一的是《京都议定书》达成。1997年12月,第三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召开,参加的国家和地区多达149个,大会通过艰辛谈判与努力,达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京都议定书》。议定书同意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减少燃气排放中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并明确规定《公约》附件一中的国家在第一承诺期(2008年至2012年)应将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水平上平均削减5.2%,其中,欧盟减排8%,日本、加拿大减排6%,俄罗斯、新西兰、乌克兰排放与1990年持平等,排放总量最大、人均排放最高的美国须减排7%。1998年美国签署了该协定书,但随后共和党上台,布什总统以减排影响国内经济发展为借口,于2001年3月拒绝批准。尽管如此,《京都议定书》仍然得到了绝大多国家肯定与批准,中国也是全球气候谈判的积极参与者与建设者,于1998年5月签署并于2002年8月核准议定书。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在全球范围内以强制性法律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

由于世界唯一超级大国、经济实力第一和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美国拒绝加入《京都议定书》,使得其意义大打折扣。美国为什么要拒绝加入?难道在面对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全球性大问题面前,美国会放弃其领袖作用吗?这里面涉及到气候治理中两大深层次的矛盾。一方面,美国如果履行7%减排承诺会对国内经济发展影响较大,遭遇到国内石化行业等利益集团的强烈抵制;同时,美国也认为,如果像中、印等排放量大且增长迅猛的发展中国家不纳入减排行列,任何其他国家的强制性减排都是徒劳的,也是不公平的。另一方面,由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落后,工业化、城市化正处在启步与发展之中,对他们来说,摆脱贫困与谋求发展是最主要的矛盾,如果被纳入强制减排之列是不可接受的,同时,既使发展中国家有良好意原,他们也面临着严重缺乏节能减排、发展低炭经济的技术与资金等现实问题。总之,无论是美国等发达国家,还是中、印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气候谈判中博奕与纷争都是围绕“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展开的,任何协议如果没有充分反应缔约方 “公平与发展” 的诉求,那么它就难以有效疑聚各方的政治意愿,《京都议定书》从它诞生之日起,能不能执行就考验着世界各国的理性选择。

2009年底,倍受全球嘱目的《公约》第15次缔约方大会在丹麦哥本哈根如期召开。全球有一百多个国家与政府的首脑亲临会场,甚至美国总统和中、印等总理都出现在谈判桌上,但最终还是未能达成一个替代《京都议定书》的新协议。根本原因在于各方利益集团在谁先减排、怎么减、减多少、如何提供资金和转让技术等问题上分歧太大,以至无法调和。哥本哈根大会是一次巨大的失败,但给各国的政治家、外交家以及一切关注气候变化的有识之士一个重要的启示:采取“自上而下” 方式分配减排指标是难以行通的。哥本哈根大会后,联合国缔约方大会的努力朝两个方面发展:一方面,积极构建能替代《京都议定书》的新的减排体制;另一方面,延长现有减排体制的寿命。2012年,多哈气候大会最终就执行《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达成一致(2013 - 2020年) ,欧盟开始履行第二承诺期的减排义务。但日本、加拿大、新西兰已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第二期承诺,至此《京都议定书》已走向名存实亡的境地。

除欧盟以外,作为主要发达国家的美国、日本、加拿大等从最先在《京都议定书》上签字到相继退出,不愿意承担其减排的承诺,说明了这些国家出于自身利益的理智选择是何等强烈,又怎能责怪正在推进工业化的发展中国家呢?

三、《巴黎协定》给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新希望

从《京都议定书》生效到巴黎气候大会召开前,尽管各国没有在应对气候变暖方面达成集体的理性选择,没有取得突破性的进展,但面临“公有地悲剧”出现机率日益增加的背景下,人类也没有放弃作出共同理性的努力。与《京都议定书》相比,《巴黎协定》应该是人类应对气候变化更具有集体理性选择的一个的协定,该协定包括了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和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两部分,涵盖了减缓、适应、资金、技术、能力建设、透明度、全球盘点等各个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关键要素。从某种意义上说,《巴黎协定》的达成有可能成为人类地球村避免“公有地悲剧”出现的基础,它也体现了人类理性之光的伟大胜利!

首先,《巴黎协定》凝聚各方共识,确立了更具体、更具雄心壮志的减排目标和与目标相适应的机制。《巴黎协定》指出,各方将加强对气候变化威胁的全球应对,把全球平均气温控制在较工业化前水平升高2摄氏度之内,并为把升温控制在1.5摄氏度之内而努力。全球要尽快实现温室气体排放达峰,并在本世纪下半叶实现温室气体净零排放。这是一个艰巨而富有雄心的长期目标,据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第五次评估报告分析,为达到2摄氏度的目标,全球需在本世纪中叶于2010年基础上减少40%至70%的温室气体排放,到本世纪末才能实现零排放。必须承认,目前各国提交的“国家自主贡献”目标还不足以达到摄氏2度的目标,更不用说力争控制在1.5度之内,为此,《巴黎协定》在如何实现宏伟目标还作了相应的制度安排。比如说,邀请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于2018年发布关于1.5度目标的特别报告;从2023年开始以每5年为周期的全球盘点机制,包含对透明度、减缓行动和资金承诺等的盘点,促进未来各国逐步加强减排力度,以弥合各国的行动与目标之间的差距。

第二,《巴黎协定》开起了世界各国广泛参与减排的基本格局。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1997年《京都议定书》是将世界各国区分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京都议定书》只对发达国家的减排制定了有法律约束力的量化减排指标,发展中国家的国内减排行动则是自主承诺,不作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安排。这种安排现体了共同有区别责任的原则,也基本符合当时历史条件下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内在要求,但随着中印等发展中国家经济快速发展,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格局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发展中国家碳排放在全球排放总量占比迅速加大,如果没有世界各国无一例外的整体行动,就无法应对本具有“搭便车”的性质温室气体减排。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巴黎协定》不仅强调发达国家率先减排,而且发展中国家减排行为与发达国家一样被纳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框架内,因而使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了共同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基本格局。

第三,《巴黎协定》进一步强调了发达国家具有帮助发展中国家减排的责任与义务,以确保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一道有效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协定要求发达国家提高资金支持水平,制定切实可行的路线图,以实现在2020年之前每年提供1000亿美元资金的目标;2020年以后,协定要求缔约方在考虑发展中国家需求的情况下,于2025年之前设定一个新的共同量化目标,并规定每年的资金支持量不得低于1000亿美元。另外,协定专门制定了“能力建设”条款,进一步强调发达国家需要定期对发展中国家提供能力建设资助,要求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提供包括执行适应和减缓行动、技术开发、推广与部署、气候资金获得、教育培训、公共宣传和透明信息通报等援助。这些安排,既体现了发达国家道义上的责任,也为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物资基础与技术手段。

第四,《巴黎协定》创立了一种新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治理模式,即以各缔约国“自主贡献”为基础,“自下而上” 推进减排目标的达成,这种模式的创新既为《巴黎协定》最终达成奠定的基础,也为广泛调动各国参与减排创造了路径。反观《京都议定书》以来的气候变化的治理模式,则是“自上而下”的模式,先谈判减排目标,再往下分解。而“自上而下”模式的特点在于直奔减排目标,对各承诺方法律约束力强,其优点是显而易见的;但对于应对全球气候变暖这样的前所未有的难题,这种模式就会显得力不从心,难以充分反应各国减排能力,当然这种自主承诺的约束方式要与每个国家自身的能力相匹配,特别是发达国家作为实施全球减排目标的主要力量是不可改变的。应该说《巴黎协定》的达成,实施“自下而上”的气候治理模式,充分考虑了各国的不同国情,同时又保证了最广泛的参与度,体现了《公约》的全面参与原则,也为全球治理新模式提供了一个成功范例。

第五,《巴黎协定》作为一份国际协议,为团结全人类与气候变化作战吹响了号角,必将开启全球经济迈向低炭、绿色、可持续发展的新局面。从国家层面看,《巴黎协定》在促进全面参与方面的成功是空前的,约180多个国家领导人亲自参与巴黎气候谈判大会的开幕式,显示了空前的政治意愿与决心。会前已有 180个缔约方提交了国家自主决定贡献,接近全球排放的100%。从商业层面来看,《巴黎协定》必将进一步动员与吸引商界领袖、企业和非政府组织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中来。巴黎气候大会期间,商界大佬比尔·盖茨就发起了清洁能源研发倡议,Facebook创始人马克·扎克伯格、阿里巴巴执行主席马云等二十七位商界领袖加入了这一“能源突破联盟”。该联盟将用十亿美金投资清洁能源的开发,以此推动与集合政府和企业的力量,找到风能、太阳能以外的更多零碳排放能源的可能,从技术上找到更多阻止全球变暖的方法。此外,《巴黎协定》鼓舞人心的地方还在于指明了世界能源革命的方向。世界各国对到本世纪下半叶实现“净零”排放的承诺更是意味着化石能源行业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人类将逐渐越来越依赖于清洁的可再生能源,从而摆脱旧能源模式,从源头上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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