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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选择

2016-04-16

福建质量管理 2016年10期
关键词:课税税制征管

苏 波

(安徽大学 安徽 合肥 230601)



浅议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选择

苏 波

(安徽大学 安徽 合肥 230601)

面对社会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的现实,个人所得税能否充分发挥其实际作用,缩小收入差距,将会推动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进程的开展。而如何选择合乎我国当下国情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将是当前个税改革的趋势之一。本文通过对现行的分类所得税税制模式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国外经验,提出符合我国实际的个人所得税制发展模式。

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模式选择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概况

在我国,有关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最早出现在1950年政府颁布的《税政实施要则》中。但受我国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条件的限制,个人所得税一直没有进行正式开征。但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以及完善我国税收模式发展的需要,在1980年通过了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这也意味着个人所得税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

自此以来,我国已经经历过了几次大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变革。在这不断改革的三十多年里,我国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我国税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速度较快,但是个人所得税在我国财政收入和GDP中占比较小,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还有很大差距。截止2015年底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仅为5.66%,而美国同期占比达到将近45%。究其根本还在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已经不适应现行的发展状况,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不足,需要亟待解决。

二、我国分类所得税税制模式存在的问题

从实践中看,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主要有:综合所得税税制、混合所得税税制、分类所得税税制。目前,我国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当前,由于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现行的分类所得税税制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固有的缺陷制约了所得税作用的发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无法体现量能负担原则

量能负担原则,强调的是应该按照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确定其纳税水平。量能负担原则体现的是一种公平的思想。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税制模式,由于按个人所得分类分项进行课征,采用无交叉性、区别化的税率适用原则,各项所得费用减除标准则是以居民或非居民个人为纳税单位,费用扣除也由纳税人自己享受,虽然这样有利于税务部门征收管理,但在没有充分考虑纳税人的生活环境因素及家庭的生活负担水平情况下,这样一刀切的制度体系无法体现个人承担的税负能力的大小,往往会造成同等收入水平下,家庭负担能力低的实际承担的税负重,家庭负担能力高的实际承担税负却低,会违背量能负担原则,无法真正体现出个人所得税所能发挥的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

(二)税率设计不够合理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方法,对不同所得项目实行差别化的税率适用原则。我国税率复杂多样,在累进税率方面主要有7级和5级两档累进税率,在比例税率方面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另外,对于部分实行比例项目的所得(如劳务报酬所得等)在适用比例税率后再进行相应的加成或减征。这些规定会使纳税人出于理性角度考虑,选择分散各项所得以便适用低税率实现少纳税的目的。同时,对于工薪阶层而言,其工薪所得实行7级超额累进税率,其累进级次过多以及过高的边际税率都违背了所得税的初衷,而且从征管实际来看,高的边际税率适用范围小,使得高边际税率失去原有效果。而且对高收入者而言,会合法利用规则的漏洞,分解各项收入,使自己的收入纳入低税率征税范围。所以,税率设计的不合理,不仅会增加征管难度,也会诱导纳税人逃避税款。

(三)税收征管效率低下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规模极其庞大,群体种类过多,使得税收征收管理极其复杂。我国目前主要实行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征管方式,但由于纳税人收入申报制度和征管手段落后,从所得税实践中可以看出其很难达到税务部门所预期的效果。一方面,我国个人所得具有来源渠道多、种类多样的特点,如果仅仅依赖纳税人自行申报或者不申报,税务部门很难准确掌握其收入信息,无法准确核算个人税负,势必会导致征管难度的加大,同时也会导致效率的降低;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征管手段落后,并没有建立纳税人税号识别制度,对个人的一些现金收入、隐性收入无法做到源泉管理,很难实现有效地管控,给纳税人逃避税款提供了便利。

三、美、日两国税制模式与我国的几点比较

美国和日本分别作为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的典型代表,其税制发展比较成熟,在许多方面与我国存在着不同,对我国的税制发展有着重要的借鉴作用。具体有以下几点不同:

(一)税基

美国和日本的个人所得税税基都比较宽,对于美国来说,除了法律规定不予计征项目外,其一年内各种不同收入均要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计征范围,按照税法规定计征相应税款,而日本采用的是混合所得税制,对特定项目实行分类计征,其他各项所得综合计征,在保证税基不被侵蚀的基础之上,还减少了纳税人逃避税款的行为。相比美、日两国来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基较窄,仅仅对列举的11个项目所得进行征税,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所得形式的多样化,以现有税法的相关规定,将会把多种所得排除在纳税范围之外,这将不利于个人所得税税基的扩大。

(二)税率

目前,美国在综合所得税模式下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六档,初始税率为10%,而最高级距适用的税率为35%。在美国,对不同申报身份的纳税人采用不同的税率表,每一种申报方式规定了相应的级距,相同的级距税率相同,而且每年还会依据一定指数对税率表进行相应的调整。在日本,个人所得税税率多采用累进税率,对居民的个人所得采用10%~37%四级中央税率和5%~13%的三级地方税率。而在我国,税率结构较复杂,主要有5级累进税率、7级累进税率和20%的比率税率。

(三)扣除方法

美国目前采用的是综合后扣减法。先将个人的全部所得纳入征税范围,然后依据相关规定扣减有关项目费用,再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减免优惠。而日本当前采用的是定额扣除与比例扣除相结合的方法,在辅以纳税人实际负担的成本费用扣除法,形成了比较科学完善的扣除体系,较大程度上考虑了个人负担能力大小的不同。但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的方法,对不同种类的收入所得采用不同的扣除方法,但扣除标准相对固定,没有真正考虑到不同的纳税人实际的负担能力,会造成税收征收过程中的不公平。

四、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选择的启示

(一)实行分类与综合所得税制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在初期,由于受我国征管水平,制度体系建设落后等因素的限制,采用分类课征有利于税收的征管,减少征管成本,还有利于促进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在一定时期内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收入所得来源形式的多样化与复杂化,仅仅以列举的11类项目所得,已经不能够全面囊括所有的所得形式,必然会给征管带来很多问题,有可能会进一步造成税负的不公。所以,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将会成为税制改革重点。

从国外实践来看,综合所得税制将会成为所得税改革的一个趋势。但是鉴于我国目前受征管水平等因素的限制,无法和美国等国家相比,无法实现从分类所得税制到综合所得税制的跨越。从我国国情的现实出发,分类与综合所得税制将会成为我国目前改革的必然选择。首先,对部分利用会计核算进行费用扣除的项目(如财产转让所得等)继续沿用分类课征的模式,这样能够保证税务部门的有效征管,降低逃避税款的可能性;其次,将个人全年所得进行综合,扣除必要的个人生计费用以及取得各项所得时耗费的成本,再按照家庭的实际负担能力,按一定比例给予减免,选择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这样的所得税制既克服了单一的分类税制带来的弊端,又充分体现了税负的公平。

(二)以个人和家庭相结合为单位课税

目前,世界各国采用的课税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以家庭为单位课税,;二是以个人为单位课税。我国从个人所得税开征之初,一直沿用以个人为单位进行课税的模式,随着社会贫富差距的逐渐扩大,这一模式的弊端逐渐显现,无法真正实现税负的公平。而在美国,采用以家庭为主的课税模式,充分考虑了不同家庭的税收负担能力,体现了税收量能负担原则,有利于社会的公平发展。

鉴于我国当下的国情,可以选择以家庭和个人为单位相结合的课税模式,以个人为主,家庭为辅的单位课税模式。当下,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个人收入监控管理系统以及复杂的家庭结构的影响,很难衡量家庭的收入水平和真实的税收负担能力,所以还必须建立在以个人课税为主的基础之上,逐渐探索具有可操作性的以家庭为单位课税的模式,逐渐实现从个人到家庭的转变。

(三)优化税率结构

从1980年个人所得税开征以来,我国一直采用的是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体系,其中比例税率一直都为20%,而累进税率则在调整中不断优化。在2011年,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就将工薪所得适用的税率由9级累进税率改为7级累进税率,减少了税率级次,同时将初始税率降低至3%。虽然,在此次改革中税率结构得到了一定的优化,但仍然存在着弊端。

以工资、薪金所得为例,从税率级次上看,欧美发达国家多保持在3-5级,而我国改革后仍保持7个级次,这样的税率设计显然与国外有着一定的差距,不利于我国税制的优化,同时也不利于税收的征管。从边际税率来看,我国目前最高的边际税率为45%,比欧美高10%-15%,根据相关统计,高边际税率的适用人群极少,其设计的现实意义有待商榷。所以,从长期来看,优化税率结构必须做到两点:1.减少税率级次,设计合理的税率级距;2.降低边际税率,将边际税率保持在合理区间。

(四)强化税收征管体系

相对于美、日等国家而言,我国的征收管理体系显得非常滞后。在美国,已经建立起了严密的收入监控体系,实现了对纳税人信息的全覆盖,有效地防止了偷逃税款的发生。同时,完善的法律体系,为税收征管扫清了障碍。而在日本,建立起个人所得税的专项稽查制度,为打击偷逃税款提供了制度保障。所以,强化税收征管体系建设,是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重要途径。为此,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要建立纳税人收入信息监控体系,实现收入信息的透明化;2.打造税务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各方数据的实时共享;3.完善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建立服务评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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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波(1992-),男,汉族,安徽舒城人,学生,税务硕士,安徽大学经济学院税务专业,研究方向:税务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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