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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动物福利立法的困境与出路

2016-04-16杨兴

法治社会 2016年5期
关键词:福利人类动物

杨兴

中国动物福利立法的困境与出路

杨兴*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和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两个“专家建议稿”的出台,正式揭开中国动物福利的立法序幕,但并未被国家立法机关纳入正式的立法议程。目前,动物福利立法的出台仍然是遥遥无期。其根本原因在于,动物福利理念在我国尚未深入人心。部分民众对动物福利存在着误解,甚至担忧动物福利立法会使动物福利与“人的福利”“社会福利”产生现实冲突;有些公众甚至认为在中国制定动物福利立法尚不具备现实条件,“动物福利”是地地道道的“奢侈品”。上述问题的厘定是消除动物福利立法的现实障碍并进一步推动该项立法突破迷局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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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2009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在“世界法哲学与世界哲学大会”环境法分论坛上首次面世,并公开征求方方面面对该《建议稿》的修改意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及其起草小组在该《建议稿》的基础上又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并于2010年3月20日公之于众。

此后,两份《专家建议稿》引起社会各界对动物福利立法的广泛争鸣。“搜狐网”“新浪网”等网站的民意投票显示,80%的网民赞成立法,75%的网民支持就虐待动物并造成动物死亡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①常纪文、GilMichaels:《动物保护法与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与各界争锋》,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5页。诸多关注动物保护的人士期望藉此机会推动中国动物福利立法。然而,动物福利法至今尚未纳入正式的立法议程。我国政府历来关注民意、倾听民意,为何如此高的民意支持,却未能进一步推动我国动物福利立法?这着实值得我们深思。

从比较法的视域考察,现代意义上的“动物福利”概念对于中国而言系一个舶来品。但国内反对动物福利的观点并不鲜见。反对的观点集中表现为:“人的福利还有待改善,哪能顾得上动物。”②赵英杰:《公众动物福利理念调研分析》,载《东北林业大学学报》2012年第12期。另有反对者指出,将动物作为权利主体在理论上缺乏充分的依据,该项立法也加重了社会成本。“提倡动物福利纯属无事生非。不但没有必要,而且是有害的,不仅有害于人类,而且有害于动物。”③王左军:《动物福利无需立法——清华大学赵南元教授专访》,载《中国绿色时报》2004年5月28日第A2版。上述反对的声音在不同程度上表征着部分国人对动物福利观念的误解与排斥。毋庸置疑,这类反对动物福利的声音客观上对我国动物福利立法的出台产生了巨大的负面效应。对于争议与分歧如此巨大的议题,我国立法机关进行立法调研和论证时,无疑会采取更谨小慎微的态度。本文则着力于客观理性地分析该项立法的现实必要性,实事求是地解读动物福利理念的涵义,辩证地反思动物福利与人的福利、社会福利之间的关系,并充分阐述与论证我国动物福利立法并非所谓的“奢侈品”等问题。

二、我国适时出台动物福利立法的现实必要性

人类社会的发展史表明,人类一直在肆无忌惮地征服和改造大自然,各类动物亦处在被征服和改造之列。客观而言,与已然主宰地球的人类群体相比,动物们始终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它们的孤弱无助使我们的责任更大。”④Fraser,Weary,Pajor,Miligan,A Scientific Conception of AnimalWelfare that Reflects Ethical Concerns,Universities Federation for AnimalWelfare,September 1997,p158.为了推动人类人道地对待各类孤弱的动物,西方学者率先推出动物福利理念。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在此理念的基础上出台了动物福利立法,这既实现了动物福利的法治化,又为各国进一步强化动物保护搭建了新的法律制度平台。中国的动物福利状况远远滞后于西方发达国家,这与中国动物福利立法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是不无关系的,这一客观现实也不符合当下我国生态文明的现实要求。中国动物福利立法的出台已经具有现实的必要性。

(一)我国动物生存环境的改善和人道主义屠宰观的推行客观上有赖于动物福利立法的适时出台

从现实状况分析,我国各类动物的生存环境普遍较为恶劣。目前,国内许多动物园、养殖场和屠宰场的动物们通常是挤在狭小且不透气的环境里繁殖。如2002年10月,浙江省宁波某动物园就曾经发生6只狼因不能忍受动物园内的恶劣生活条件而集体出逃的事件。⑤王国燕、宋伟:《动物福利法及其相关案例探析》,载《生物技术安全》2003年第1期。就动物屠宰的现实状况来看,目前我国残忍屠宰动物的现象还非常普遍。在部分地方,屠宰动物的现实场景十分野蛮。屠宰的流程甚至是让动物排着队走进宰杀场地,动物们既可以听到同类惨叫的声音,也能够看到其同类在屠宰时如何流血、如何被分割。⑥谢晓峰、郭琪:《试论动物福利立法的必要性》,载《野生动物学报》2004年第6期。更有甚者,一些屠宰场在屠宰过程中向被屠宰的动物注水,这更使得动物在极其痛苦的状态下被屠宰。值得指出的是,上述动物生存环境恶化的状况、比比皆是的野蛮屠宰动物现象的产生与中国长期以来未制定规范动物的饲养、繁殖和人道屠宰等事项的动物福利立法是不无关系的。有鉴于此,制定动物福利立法以改善中国动物的生存环境,并减少、杜绝不适当的屠宰现象应当成为我国普通民众乃至国家层面应当形成的最基本的人道主义观念。

(二)我国民众动物保护意识的进步客观上呼唤动物福利立法的适时出台

考察我国新闻媒体多年以来的报道,我们不难发现,滥捕、滥杀、肆意伤害甚至滥食动物的现象在中国这个有着几千年文明史的泱泱大国中并不鲜见。例如2002年,清华大学学生刘某闯入北京动物园残忍地将硫酸泼洒在几只黑熊身上,严重烧伤几只黑熊的身体或者眼睛。又如2005年,复旦大学数学系硕士生张某先后在半年之内肆无忌惮地虐杀或者遗弃三十多只小猫。这两起天之骄子毫无怜悯之心而虐待、虐杀动物的事件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我国部分民众的动物保护意识十分淡薄。此外,我国许多地区的普通民众有着滥食野生动物菜肴的恶习。数据表明:在所调查的21个大中城市中,50%以上的城市餐馆提供各类野生动物的菜品,46.2%的人或多或少品尝过野味。⑦郭锡铎:《野味的消费行为及其对人体的危害》,载《肉类研究》2003年第3期。另有数据显示,上海的各类餐饮店一年要消费1000吨蛇。⑧蒋志刚:《论野生动物资源的价值、利用与法制管理》,载《中国科学院院刊》2003年第6期。上述残酷的现实表明,我国普通民众中动物福利意识淡薄的人并不在少数。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需要客观承认的是,我国部分民众的动物福利意识淡薄状况的形成,与我国多年以来未出台规制动物福利的立法存在着内在关联性。于是乎,适时出台动物福利立法以提高普通民众的动物福利意识已然是大势所趋。

(三)我国普通民众道德素质的进一步提高也离不开动物福利立法的适时出台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高瞻远瞩地提出生态文明理念,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凸显生态文明理念的重要性。客观来说,生态文明的着眼点旨在协调人与自然间的关系,生态文明理念也进一步彰显我国在处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时所要达致的文明程度。该项理念的核心目的旨在实现人与自然间的和谐共处、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关系。因此,生态文明对我国普通民众道德素质的提升提出了新的更高的现实要求。毋庸置疑的是,动物福利应当成为实现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从动物福利理念的发展轨迹而言,该理念建构的现实基础为:相较于人类,动物亦具有一定的感知力,即动物能够具体表现出一定程度的痛苦抑或恐惧的感觉,许多动物也具有情感方面的现实需求。上述客观因素要求人类社会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平等和人道地对待各类孤弱的动物,鄙视、唾弃对动物予以虐待、残忍伤害或者杀害的行为。

而且,虐待动物、残忍伤害和杀害动物的行为系野蛮行径的观点已然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普遍共识。从社会文明程度的衡量标准而言,一国普通民众对待动物的基本态度通常是衡量该国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残酷对待活着的动物,会使人的道德堕落,一国如果无完善的动物保护法,该国也将面临着自身危机甚至文明衰落的危险。⑨王禄增等:《实验动物福利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载《中国比较医学杂志》2004年第5期。印度著名的民族领袖圣雄甘地在上世纪就曾经语重心长地说道:“一个国家的伟大和道德进步程度可依据其对待动物的方式来判断。”由是观之,这一至理名言揭示着动物福利保护与一国普通民众道德素质的提高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然而,我们得坦率承认,动物福利理念的推进既有赖于一国普通民众的道德观念的进一步提升,也内在地需要一国动物福利立法取得建设性进展。一言以蔽之,我国动物福利立法的适时出台是使得动物福利从单纯的道德观念向国家的法律理念成功转型的基本前提,也是我国广大普通民众的道德素养在生态文明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提升的重要保障。

三、实事求是地解读动物福利

考察动物福利观念的历史渊源可知,动物福利观念目前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实事求是地解读动物福利则是让国人全面、深入和客观了解动物福利立法的重要切入点。美国人休斯认为,动物福利是指:“动物与它的环境协调一致的精神和生理完全健康的状态”。⑩孙晓燕等:《动物福利的现状及在我国实施的必要性》,载《四川畜牧兽医》2007年第10期。另有国外学者指出,动物福利通常是指保护动物康乐的外部条件,即人给予动物满足其康乐的条件。①D.M.Brown,AnimalWelfare,University of Cambridge Press,Cambridge,2004,p52.美国学者考林·斯伯丁阐述道,动物福利的涵义旨在满足动物的基本要求,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动物的各类痛苦和伤害;其核心目的在于防范或者禁止虐待动物。②考林·斯伯丁:《动物福利》,崔卫国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2页。客观而论,当前国内外学者所认知的动物福利理念,并不是禁止人类去合理利用动物,也并非是指人类只能单纯保护动物。理性的动物福利观念显然是倡导人类社会合理、人道利用动物,同时人类应尽最大能力让动物享受到最基本的人道主义待遇。换而言之,人类应在最大限度内让动物在饲养繁殖、运输、实验、表演或捕杀等各项环节中避免或减少实际产生的各类痛苦、伤害或忧伤。这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动物福利是让动物在康乐状态下生存。而关于动物福利的组成要素,有国外学者认为,动物福利理念通常由五项基本元素建构而成:其一为动物的生理福利,即动物不应当有饥饿和口渴的担忧;其二为动物的环境福利,即动物应拥有适合其生存的恰当的居住环境;其三为动物的卫生福利,即人类应尽量减少或者避免动物的各种伤痛或者疾病;其四为动物的行为福利,即人类应尽量让动物充分享有表达其天性的自由;其五为动物的心理福利,即人类应尽量减少或者避免动物产生恐惧和焦虑的情绪。③Rod Preece&Lorna Chamberlain,AnimalWelfare&Human Values,Wilfrid Laurier University Press,June 1999,p334.另有学者则将上述动物福利的基本元素解读为动物权利:动物享有免受饥饿和口渴的自由、动物享有舒适的生活环境的自由、动物享有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的自由、动物享有无恐惧感和悲伤感的生活的自由和动物享有表达其自然天性的自由。④Mike Rad ford,AnimalWelfare Law in Britain,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p264.这几项自由后来被理论界进一步界定为五项动物福利保护的基本原则。有鉴于此,动物福利理念所倡导的最根本抑或最低限度的目标是使动物避免或减少疼痛、痛苦、忧伤或非人道的死亡。

进而言之,动物福利是与“福利”相关的概念,于是对“福利”一词进行解读是无法回避的。而“福利通常被定义为一种康乐状态,在此状态下,至少基本需要得到满足,而痛苦被减至最小。”⑤参见前引②,考林·斯伯丁书,第2页。主流的环境法学观点认为,福利主要涵盖三项涵义:其一,福利是一种生活状态,而并非仅指生存,福利要求不仅是生存,更重要的是生活的状况如何。其二,福利是一种良好的生活状态。惊慌恐惧是一种生活状态,病痛缠身是一种生活状态,流离失所是一种生活状态,幸福健康也是一种生活状态。但唯有健康幸福的生活状态才能成其为福利。其三,福利也是一种行为,即帮助生活状态不太好而需要健康幸福的人们改善生活质量的援助行为。⑥常纪文:《动物福利法律地位的界定及思考》,载《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值得一提的是,与“福利”密切相关的词组还包括“人的福利”“社会福利”等。然而,“福利”是个多义词,也是社会科学中富有争议性的概念,它容易引发政治学和经济学中诸流派的激烈论战。⑦[英]诺曼·巴里:《福利》,储建国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63页。如果从历史维度观察福利概念,我们不难发现,人们通常偏重于关注人的福利、社会福利,此词语似乎与慈善事业和济贫服务系同一含义。有些学者在介绍福利概念时,也往往将福利概念局限于狭义的社会福利现象。如有学者认为:广义的福利泛指在支付工资、奖金之外的所有待遇,包括社会保险在内。⑧杜晓辉、陈正平:《现阶段在我国谈动物福利还不合时宜》,载孙江、何力、王利军、李桦主编:《让法律温暖动物(Ⅱ)——动物保护之辩、思、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75页。福利在此被解读为一种“额外的待遇”。然而现代社会的福利概念,显然是广义的。换而言之,社会福利不是福利的唯一内容,福利的主体不应只包括人类,动物亦应成为福利的主体。值得指出的是,对于福利的不恰当认知在中国尚有相当的市场。这就导致公众对于承认动物福利的忧虑和不满,集中表现为“人的福利还有待改善,哪能顾得上动物”“动物福利很奢侈”等观点,将动物福利与人的福利、社会福利完全对立起来,形成保障动物福利必然会影响或减少“人的福利”的错误观点。

综上,动物福利并非动物的“额外待遇”,亦非来自人类的慷慨施舍,动物福利概念的本意即为承认动物的自然属性。易言之,人类给予动物的福利在很大程度上是还原动物的真实本性。如前所述,动物福利表征为五大自由。但在“五大自由”的中文翻译上,又常常出现歧义或者误解,导致“五大自由”在感情上难以为中国公众所普遍接受。如“五大自由”的“Freedom from......”一词的中文含义可以翻译为“享有……的自由”。于是,在英文中并无多大歧义的“Freedom from”被误读为令人感情上难以接受的“享有……的自由”。由此,部分国人认为,在当下社会生活中,中国公民的某些自由权利尚未得到充分保障,如何能腾出时间维护动物权利?其实,与“五大自由”有关的“Freedom from......”的真实含义并非仅仅可以翻译为“享有……的自由”。“Freedom from”的中文含义表述为“免受”更为恰当,即如前所述的“免受饥饿,免受不舒适的生活,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免受恐惧不安与悲伤,表达天性的自由”。上述自由并非人类的恩赐,而是动物在自然状态下生存所必须具备的天然生理需求。“动物福利”的基本旨趣也绝非赋予动物多少权利或者自由,动物福利保护在很大程度上无非是还原动物本来应有的状态。而且,提倡动物福利的主要目的并不复杂和纠结,动物福利的目的可以归纳为:首先,动物福利应以人为本。换而言之,动物福利的改善应最大限度彰显动物的作用,使动物能够更好为人类合理利用。其次,动物福利应立足于人道主义,即人类应充分关注和积极改善动物的康乐状况,尽量避免让动物陷入痛苦的境地。⑨参见前引③,Rod Preece&Lorna Chamberlain,p334.基于上述关于动物福利的认知,动物福利完全可以浓缩为一句话,即:“善待活着的动物,减少动物死亡时的痛苦”。⑩刘瑞三:《比较医学的意义与动物福利的真谛》,载《中国比较医学杂志》2006年第7期。

四、动物福利不应当视为我国的奢侈品

另一种需要澄清的误解动物福利的观点为,动物福利既是我国的奢侈品,也与人的福利、社会福利相互对立。因此,我国目前尚不宜出台动物福利立法。如有学者认为,“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虽然近些年来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也还存在部分贫困人群、下岗职工等尚需政府的救济才能维持生活,住房、教育等社会福利有待解决。中国目前还是低福利国家,我们的政府,社会还没有富余的财富去从事与人类的福利无关的事宜。”①参见前引⑧,第175页。有人甚至武断认为,狮子吃羚羊是不是需要考虑羚羊是否恐惧和痛苦?中国有多少下岗工人?人的福利目前还不能保障,谈何动物福利?②李禅:《人与动物要和谐共处欲为“动物福利”立法》,载http://tech.sina.com.1002398593.shtml,2004年8月5日访问。上述将动物福利与人的福利、社会福利对立起来,认为关注和促进动物福利必然会减损或影响人的福利、社会福利的观点,在国内尚不在少数。

从理论的角度而言,将动物福利与人的福利、社会福利绝对对立的观点,是基于将动物视为仅有“工具”价值,并将动物定位为人类支配的对象的错误认知。该观点在本质上是“人类中心主义”在动物保护领域的体现。对此早在1892年,塞尔特(H.S.Salt)就在《动物权利与社会进步》一书中给予了有力地回应。塞氏认为:动物和人类一样,也拥有天赋的生存权和自由权。③H.S.Salt,Animal Rightand Social Progress,Journal of American Science,May 1892,p89.此外,美国学者伊文斯(E.P.Evans)的著作也强烈驳斥了基督教中“人类高于动物”这一典型的人类中心主义的观念。伊氏认为:“人类和所有动物同样都应当是大自然的组成部分抑或产物。那些企图将人类与大自然进行孤立的观念在哲学上是站不住脚的,在道德上看起来也是荒谬的。”伊氏甚至断言:“人类的子孙后代未来终会意识到,动物也将和人类同样都享有不可剥夺的权利。”④E.P.Evans,Evolutionary Theory and Animal Psychology,Journal of American Science,October 1900,p485.美国学者摩尔(J.H.Moore)亦针对动物仅仅具有工具价值的观点进行了批判,摩氏批评指出,“全体动物都应该是目的,任何动物绝非只是工具。全体动物既应当拥有平等的权利,也应当享有所有的权利。”⑤J.H.Moore,Animal Rightand Value,Journal of American Science,June 1982,p96.从现实的角度分析,动物福利的本质是“善待活着的动物,减少动物死亡时的痛苦”,反虐待动物就是使动物免受不必要的伤害和痛苦,而“善待”“减少痛苦”和“不虐待”并非要求人类付出太多、太大的社会代价。因而,经济性的社会福利,并不与以“反虐待”“善待”“减少痛苦”为要点的“动物福利”相冲突。动物福利在逻辑上也并不必然导致社会福利减损。相反,任何类型福利的增加,都会或多或少促进社会总体福利水平的提高。

还有一类错误的观点认为,保障动物福利会阻碍经济发展。目前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进入发达国家之列,才能考虑动物福利的问题。这种认识也缘于对动物福利概念的误解。因为动物福利是一个相对的而非绝对的概念。⑥参见前引④,Mike Rad ford,p266-267.动物福利的核心理念是“反虐待”,至于各国动物福利立法通过何种具体手段,制定何种具体的福利标准来保障动物福利,取决于各国经济、社会、文化甚至科技发展等多项因素之间复杂的互动关系。当今世界尚未形成判断动物福利的普世性标准。考察代表性国家的动物福利立法状况,我们不难发现,目前仅有欧盟地区及其成员国在诸多方面颁布统一的动物福利指令和标准,其他国家的动物福利立法既有相似之处,又有各自的国家特色。

此外,从经济发展水平担忧中国制定动物福利法会阻碍经济发展,或者说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不适于制定动物福利立法的观点缺乏实证依据。就纵向历史的角度考察,英国早在二百年前通过《马丁法案》的时候,其经济发展的绝对水平显然和今天的中国无法比拟。然而,这部世界上最早的动物福利法案,并没有阻碍英国济发展。客观的史实显示,英国在推行动物福利的第一次工业化革命期间一直雄踞各国经济发展的榜首。从中国近现代史来看,早在一百多年前的清朝末期,已出现与动物福利有关的规定。如1908年京师外城巡警总厅制定的《管理大车规则》第五条规定:“不准虐待牲口”,把禁止虐待的对象由人扩展至动物。这一规定体现了朴素的动物福利观点。另外,即便在政治经济处于内忧外患且战乱不断的中华民国时期,也不难挖掘出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动物福利规定。如1934年《南京市禁止虐待动物施行细则》虽然未给虐待规定一个准确定义,但该法第六条至第十条以列举的方式界定了马、骡、牛、猫、狗、其他供食用之禽兽的虐待认定标准。关于猫、狗的动物福利保护事项,细则第九条进行了详细规定。而关于食用之禽兽的动物福利保护,细则第十条也规定得很详细。值得褒扬的是,该细则的诸多内容,在当时处于世界动物福利立法的先进行列。有关立法内容,如虐待行为的界定、举报制度、行政与民事责任制度等,时至今日仍然为一些发达国家的立法所用。⑦常纪文:《反虐待动物不是崇洋》,载《经济参考报》2010年3月20日第A2版。

从横向对比来看,动物福利法并非是发达国家的“专利”。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有一百多个国家出台动物福利法,其中包括一些比中国落后许多的发展中国家。早在上个世纪中叶,即有一些发展中国家针对动物福利出台立法。例如,毛里求斯早在1957颁布《防止虐待动物法》。目前已有包括蒙古、菲律宾、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和南非在内的数十个发展中国家制定动物福利立法,而许多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远远低于中国。由是观之,动物福利立法显然不应当在中国被视为奢侈品,此项立法是我国顺应动物福利的国际立法潮流,并与国外动物福利立法进行接轨的必然选择。

结语

动物福利理念在中国尚未深入人心,而且国人对动物福利理念尚存在诸多误解,这些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动物福利立法在我国的顺利出台。但基于对国外动物福利立法及其法律实践的广泛深入的考察,显而易见的是,动物福利并不必然与“人的福利”“社会福利”发生现实的矛盾和冲突;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并不影响动物福利法的颁布,“动物福利”也并非中国的“奢侈品”。古语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中国未来应当顺应世界立法潮流,并大胆吸收和借鉴国外动物福利立法的先进经验,适时颁布一部契合中国国情的动物福利法,从而为中国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添砖加瓦。

(责任编辑:刘长兴)

*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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