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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战略构想与知识产权保护

2016-04-16吴汉东

法治社会 2016年5期
关键词:国际经贸知识产权一带

吴汉东

“一带一路”战略构想与知识产权保护

吴汉东*

知识产权保护是当今国际经贸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一带一路”的战略构想,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和谐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必须随之跟进。以“一带一路”为纽带,建构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新体制,必须克服政策法律风险,化解制度差异矛盾,积累国际规则制定经验,把握制度先行、国际对话以及内外协调等战略重点。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进程中,建构联结中国与世界的“一带一路”,实现中国梦与世界梦的统一。

“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保护区域知识产权新体制本土知识产权事业发展

和平发展,是中国在国际上的一贯立场;创新发展,是中国发展的时代需求。因此可以认为,和平和创新构成中国新“丝绸之路”建设与发展的主题。在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时代背景下,我国提出了“一带一路”的战略构想。这充分表明,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地位凸显,在国际发展中的责任担当。在“一带一路”战略指引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也应随之跟进,致力于建构更加公平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秩序,实现本土知识产权事业的区域性协调发展。

一、“一带一路”战略的时代内涵、背景

建设“一带一路”,是跨越时空连接中国梦与世界梦的战略构想,也是融通古今、连接中外,顺应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时代潮流,承载丝绸之路沿途各国繁荣进步的共同理想。“一带”,即丝绸之路经济带,以中国西部城市为起点,连接中亚、西亚及欧洲,共商共建,形成沿路经济带;“一路”,即海上丝绸之路,以中国东部城市为起点,以南亚、东南亚、非洲与欧洲之间的海路线为经络,构筑沿海经贸区。这一战略构想的提出,在促进中国西部发展的同时,又加强了东部经济发展成果的共享性,赋予古代丝绸之路以和平、互利、共赢新的时代内涵。

建设“一带一路”是国际合作发展的“重点倡议”,不是“中国版的马歇尔计划”。“倡议”的提法,确保了沿线国家和地区与中国在“一带一路”中享有平等权与选择权。以此为基础,“一带一路”合作发展的核心思路就是共商、共建、共享。①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为新兴经济体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普遍处于上升期,人口总数与经济总量分别占全球的63%和29%,现有发展规模与未来增长潜力都相当大。可以预期,战略构想的实施将惠及东亚、南亚、中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有利于区域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和谐发展,改善世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多极化发展,加快国际贸易新格局的形成。“一带一路”战略是国家在顺应时代发展的前提下,提出的宏观发展战略部署。在当今知识经济的时代背景下,作为世界贸易法律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一带一路”的国家经贸战略构想,就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带一路”。

二、“一带一路”的战略意义与中国知识产权道路选择

在知识经济时代,国家要建立一个有效率的竞争性国家创新体系而实现国家经济形态的进步,从而提高企业竞争力及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②黄顺基:《走向知识经济时代》,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78页。以往英国、美国等发达国家将知识产权与国际经贸结合的实践表明,国际经贸交往的一项重要内容即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为后盾的国际经贸实力是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体现。自知识产权制度问世近四百年来,欧美国家是这一制度最早的推行者,也是最大的受益者。就国际知识产权格局的发展趋势而言,19世纪是以英国为先导的欧洲中心,20世纪是以美国为主导的欧美中心,21世纪将会出现以中国为代表的亚洲中心。由此,我国“一带一路”的战略意义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中国对外开放格局的调整。自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初步完成了与国际经贸规则全面对接。在积极签订多变、双边国际条约的同时,开放市场、引进外国资本、引进西方技术,实现了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中国GDP总量已经位居全球第二,根据经济学家的研判,10年、15年之内将超越美国。应该说,经过三十多年对外开放,中国成为了全球吸引外资最多、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本世纪第二个十年,在“一带一路”战略构想的指引下,我们正在进行新一轮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也就是说在高质量的引进技术、大规模的引进资本的同时,我们正在实施“走出去”战略。据统计,2014年中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额达到了4.17万亿。可以说,中国是全球最大的进出口贸易国,而且也是75个国家最大的贸易合作伙伴。与此同时,中国对外的直接投资已经达到了1000多亿。海外企业并购也达到了500多亿美元。就全球范围来看,中国已经成为了对外投资第三大国家。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决定了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以及综合实力。上世纪末以来,“以微软、英特尔、IBM为代表的知识经济产业以它新的观念、新的姿态和巨大的威力冲击着辉煌两百年的工业经济社会。”③赵弘等:《知识经济呼唤中国》,改革出版社1998年版,第2页。而新世纪开启之后,以华为、中铁为代表的中国企业以知识产权为支撑,实施对外开放格局中的“走出去战略”。概言之,中国对外的开放抑或国际贸易交往的前提,是相互尊重各国的知识产权,从而在此基础上进行经济、贸易、文化的交往。因此,中国的对外开放格局的调整必然要以尊重、保护知识产权为先导,以“一带一路”战略为契机,开创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对外开放格局,走互利、共赢、创新、和平的发展道路。

二是国际经贸规则的重构。中国商品、中国服务、中国资本正在走出国门,必然会出现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而与之相关的经贸规则,包括国际贸易规则、投资规则、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构成了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秩序。国际贸易由三大部分组成,即是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随着WTO取代关贸总协定后,国际贸易规则的关注重点已从关税减免过渡到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三大类别中,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资源,除其本身作为交易标的之外,最终仍要以货物、服务为载体。知识产权在每一瞬息时间内只能属于一个人(或一定范围的人),使用知识产品的权利则不限人数,因为它可以无限地再生。④[苏]B.A.鲍加特赫等:《资本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专利法》,载《国外专利法介绍》,知识出版社1980年版,第12页。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使其较有形财产更易受到侵害。因此,在现实国际贸易中,无论货物或是服务贸易,均无法回避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随着TRIPS生效实施20余年,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逐渐形成两种迥异的主张,一是以美国、日本为代表,主张较TRIPS协定更高水平、更高效率的知识产权保护;二是以广大发展中国家为代表,主张更为合理、更加公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强调传统文化、遗传资源、公共健康等公共利益的保护。两种诉求实质反映的是部分发达国家利益与发展中国家人权的冲突。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个别发达国家掌握全球的优势知识产权,正在通过加强双边以及多边的知识产权谈判,寻求独立于WTO的知识产权保护新体制,从而更加有利于其既得利益的维持。而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其往往缺乏利用先进技术的设施和力量,其无力充分地分享科学技术进步带来的利益,从而在社会发展问题上总处于不利的地位。⑤[美]奥德丽·R·查普曼:《将知识产权视为人权:与第15条第1款第3项有关的义务》,载《版权公报》2001年第3期。不同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高低有着不同的诉求,由于发达国家前述新体制的构建,势必将削弱原有的WTO以及TRIPS协定的影响,从而使国际经贸规则的重构成为一种国际趋势。由此,“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应致力于区域性知识产权法律秩序的构建,以此作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补充和调整。

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当今国际经贸领域的“标配”,知识产权的“一带一路”是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应有之义。从某种意义上讲,在“一带一路”战略中,“一带”就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带,即以亚、欧、非丝绸之路经贸区域为范围,通过多边、双边协定的方式,形成团结欧洲发达国家,并适宜于中国等广大发展中国家发展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带;“一路”则是知识产权的事业路,即在前述“一带”的基础上,以国际经贸促进知识产权向互利、合作、共赢的国际新秩序发展,提升中国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话语权。应当看到,在知识产权国际立法进程中,从《世界版权公约》到《知识产权协定》,再到如今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美国通过体制转换,逐步提升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以美国为首的个别发达国家推行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针对发展中国家,同时也涉及其他发达国家。一味追求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仅是少数发达国家的立场,而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中,互利、合作、共赢是未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发展的主题与方向。在“一带一路”的经贸战略构想的背景下,中国知识产权建设也应当树立大国自信,把握国际经贸和知识产权规则变革的历史机遇,推动更加公平的国际贸易秩序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新体制的建立,促进世界经济和平、创新、多元化发展。

三、知识产权“一带一路”国际化战略的难点与重点

以“一带一路”战略为基础,建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体制是一次难得的历史机遇,同时也是一项挑战。我国知识产权的“一带一路”战略或者说国际化战略,其难点有如下几点:(1)区域性知识产权的政策法律风险。这种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一带一路”区域中的中东、非洲等地区政治不稳定风险往往会影响知识产权政策、经贸关系的连贯性;另一方面,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较容易陷入侵权、维权的纠纷之中。(2)区域性知识产权制度的差异性矛盾。“一带一路”经济区覆盖亚欧非三大区域,各区域的国家在知识产权有关的产业、法律、价值、文化等方面均存在着巨大差异性。(3)区域性知识产权话语权的欠缺。中国知识产权“一带一路”的战略构想,涉及区域性知识产权规则的形成和建构,而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着经验欠缺的挑战。为应对上述知识产权“一带一路”的难点问题,我国应把握以下战略重点:

一是坚持知识产权制度先行。“一带一路”经贸战略是促进共同发展、实现共同繁荣的合作共赢之路,是增进理解信任、加强全方位交流的和平友谊之路。⑥参见前引①,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文件。如前所述,知识产权是当今国际经贸领域的“标配”,而“一带一路”经贸区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多方面的风险。对于“一带一路”的知识产权风险应对而言,其重要的法律保障即是构建知识产权法律与制度共同体,实现“一带一路”区域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体化。因此,我国应以政治互信为基础,团结“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同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以“一带一路”为依托促进区域知识产权一体化。其主要任务是:(1)推进区域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体化,坚持“一带一路”的战略实施与区域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同步,区域知识产权一体化规则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相融合,实现国际知识产权最低保护标准基础上的各国差异保护与互利共赢。(2)在区域性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构建过程中,应当首先与中国重点贸易伙伴国就重点经贸领域如航天、生物技术、金融、能源、交通等贸易合作项目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协调,坚持“重点突出”“协调差异”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方针,切实在国际经贸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3)加强经贸区内国家间的交流,提升区域内国家、地区间的政治、经济的稳定性,开创以经贸发展促进区域内知识产权拥有量的提升,以知识产权保护支撑国际贸易繁荣的新格局。

二是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对话。美国通过“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TPP)与“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引领世界贸易规则、投资规则、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制定,树立西方世界在全球经济的领导权。美国引导TPP的建立反映了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平台转变(Forum Shifting)策略。⑦See Peter Drahos,Securing the Future of Intellectual Properly:Intellectual Property Owners and their Nodally Coordinated Enforcement Pyramid[J],CaseWestern Reserv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2004(01):53,77.平台转变策略实质是发达国家因时而变,制定新的有利于本国的国际经贸规则的计策。我们如今提出的“一带一路”的战略构想并不是盲目跟进西方发达国家的经贸游戏规则,而是联合广大发展中国家,团结欧洲发达国家,制定多元化的国际经贸规则。“一带一路”经贸区中各国知识产权产业、制度、文化等存在差异性,区域性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实现应当充分发挥“一带一路”区域内各国际组织的作用,弱化发达国家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部分国家与地区之间的矛盾,促进区域制度一体化的实现。因此,我国在“一带一路”的知识产权区域协调中,可以考虑以东盟知识产权合作组织、欧亚专利组织、欧洲专利组织等“一带一路”区域知识产权组织为依托,致力于协调区域组织间的矛盾、区域组织与各成员国的矛盾、区域组织各成员国之间的矛盾;形成有力的区域性多边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完善区域性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加强区域知识产权合作,促进区域知识产权发展,提升区域组织在国际贸易体制建构和改革中的话语权;促进各国以能源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等,形成相互补充的产业链条,优化配置劳务、资金、技术、资源、信息,形成区域内共生性的经贸合作态势;在区域性知识产权对话中,立足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基本立场,树立大国的自信,以“一带一路”经贸区为阵地,推动更加公平、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体制的形成,提升中国以及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话语权。

三是发挥国内、国际双向促进作用。知识产权“一带一路”制度的形成需要国家间的制度协商,也需要各国国内法律制度的调整。在新的国际制度构建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国内制度创新与国际制度创建的双向促进作用。在国内制度创新方面,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运用经验的提升与研究的深入,知识产权的私人产权属性和公共政策功能逐渐受到认识。⑧吴汉东:《知识产权本质的多维度解读》,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也正是如此,在发达国家立法中,知识产权的产业政策也成为一项重要的考量因素。产业政策是关乎市场、效益的重要经济学问题,也是政府部门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具有经济、科技、公共利益的多元属性。⑨易继明:《技术理性、社会发展与自由——科技法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37页。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当从发展中国家立场出发,制定合理的产业政策与公共政策,在促进产业发展的同时,兼顾与传统文化保护、公共健康维护、利益分享;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加强经贸区内各国之间立法的交流,提升国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国际影响力。在国际制度方面而言,中国应当借助受亚欧非国家普遍认同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文化多样性公约》达成的共识为基础,推动我国以及其他发展中国家中成熟的法律上升为国际经贸规则,提升中国在区域内立法的话语权,体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增加国内立法机构在区域内立法活动的合作,扩大国内立法人员与区域性国际组织立法活动的参与;促进区域内国际组织如东盟知识产权合作组织、欧亚专利组织、欧洲专利组织等在立法方面的合作,扩大“一带一路”区域内国家的广泛参与,协调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差异性。

四、知识产权“一带一路”的本土化战略内容

我国的“一带一路”的战略不仅是中国政府主张合作发展的国际战略,也是经济新常态和创新发展的本土战略。这个战略的实施将会带动“东部率先发展”“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长江经济带”等一系列的国家发展战略。我们要借助“一带一路”战略中的东风,通过创新发展和知识产权,助推中国创造、中国贸易、中国品牌、中国文化走出国门,在国际产业合作和贸易往来过程中形成最终的中国知识产权优势。在知识产权“一带一路”战略的语境中,我国区域性协调发展应当注重以下内容:

首先,推动区域性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区域性协调发展是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应有内容,因此,首先应当制定并落实国家区域性均衡发展政策:加强中部与西部科研、教育的投入,鼓励优秀人才去西部就业,进一步完善中部与西部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区域间的经济、文化、科技交流与合作,构建区域间科学研究、技术转化、加工制造,融为一体的科技示范产业,加强科技成果、文化产品向产业生产力的转化,提升国家的创新能力;以国家投入,带动社会投入,优化资本、技术、服务的配置,形成区域间相互支撑的产业发展态势;注重传统文化、生态环境、遗传资源的保护,实现区域间文化、科技、经济的全面发展。

其次,促进区域间生产要素均衡配置。“一带一路”战略中的丝绸之路经济带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构建设想,将中国东部与西部地区作为对外开放门户。受制于区域发展的差异性,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在生产要素,尤其是在知识产权拥有量方面呈递减规律。“一带一路”战略的贯彻落实,则意味着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的生产要素的均衡配置。区域间生产要素的均衡配置应当遵循以下思路:结合西部丝绸之路经济带重点贸易伙伴国的产业结构、市场需求、消费能力确定西部对外开放城市的贸易重点,增加国家对相关领域科技、资金等生产要素的投入;充分发挥中部城市的区位优势,为东部、西部经济调整发挥重要的枢纽作用,发挥中部的交通、人才作用,设立相应的制造基地、研发中心,促进我国传统制造业、加工业的升级;充分发挥东部技术、文化、商贸优势,在对外贸易中,树立中国品牌形象,占领“一带一路”经贸区内科技、文化产业的制高点。

最后,成就各区域产业的优化升级。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应当结合“一带一路”战略,促进知识产权的产业化,利用经贸区间的国际贸易,将中国优秀的科技、文化、品牌展现于世界;发挥我国知识产权的竞争优势,增加产业的附加值,降低产业对自然资源的依赖与生态环境的破坏,促进我国产业的优化升级;立足于中国制造,体现中国创造,在国际产业合作与经贸往来中提升中国的国际影响力与综合国力。由此,我国应将东部区域构建为重要的信息、资源、资金、技术平台,为中部与西部地区的发展提供支撑;加强东部城市的信息化建设,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发展各种服务性中介机构,将东部地区打造为促进全国经济结构转型的引擎;以信息化为重点,加大对中部、西部基础设施建设、教育、科技的投入,为中部、西部的经济机构转型提供支撑;扩大区域开放领域,深化“一带一路”国际对口开放城市间的经贸合作层次,协调区域内的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文化交流、科技创新的关系,实现我国各区域的协调发展、创新发展。

结语

在“一带一路”战略构想的指引下,我国顺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产业信息化的潮流,秉持开放的区域合作精神,致力于维护全球自由贸易体系和开放型世界经济的重要举措。就战略构成而言,知识产权保护应成为“一带一路”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我们在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同时,要密切关注本国知识产权的制度完善、产业发展,把握知识产权的战略实施重点,提升科技创新力、产业发展力、品牌影响力以助推“一带一路”战略的实现。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进程中,建构联结中国与世界的“一带一路”,实现“中国梦”和“世界梦”的统一。

(责任编辑:刘长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资深教授、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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